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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7 07:32:4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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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回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回采管理制度

回采管理制度1

  1、原则上20xx年底回采工作面全部实行“u”型通风。凡新布置回采工作面,通过瓦斯抽采不能实现“u”型通风,需继续采用“u+l”型“二进一回”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专用回风巷必须实行全风压通风系统,消灭独头巷道,取消局部通风机,使其专用回风巷末端达到通风稳定。

  2、已开始回采的回采工作面,通过瓦斯抽采采用“u”型通风方式不能确保工作面各地点瓦斯不超限时,可继续沿用原“u+l”型“二进一回”的通风方式。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的设置

  ⑴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其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符合有关规定。

  ⑵回风巷与副巷间横贯的断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横贯的间距不得大于50米,并且在切巷与停采线的对应位置各设一个横贯。

  ⑶工作面回风巷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导入采区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

  ②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的管理

  ⑴回风巷的瓦斯控制:回风横贯以外的回风巷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回风横贯以里通往采空区的巷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生产。

  ⑵回风巷由回风横贯到排瓦斯横贯的区域,要求实现特殊安全管理,隔离人员和导电体,设置栅栏、警标。

  ⑶在回风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和洒水灭尘工作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一名通风管理干部现场跟班作业;密闭施工时,必须开启局部通风机,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必须在现场指挥,否则不得作业。在回风巷进行巷道维修、密闭施工、防尘等工作,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且有瓦检员全过程监护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回风巷内严禁单人作业,进入作业时要执行工作票制度,要佩带隔离式自救器。

  ⑷回风巷低洼处可能积水时,必须就近设置横贯,要在横贯内开挖引水沟靠自流将水引入工作面顺槽,不得在回风巷内进行排水作业。

  ⑸回风巷内不允许铺设轨道、钢管、电缆等导电物体。因工作需要必须铺设轨道和钢管时,必须在进入回风巷前设置绝缘隔离段,严防杂散电流导入,回风巷以里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静电积累。

  ⑹回风巷全长范围内必须满足不小于0.5m/s以上风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回风巷内不能引入全风压风流渗新的区段必须接入风筒供风。

  ⑺给回风巷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回风巷复用且排瓦斯横贯后部的回风巷不进行密闭时,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一旦停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排放瓦斯;回风巷不复用时,必须对排瓦斯横贯后部的巷道进行密闭。

  ⑻同时使用的横贯数量不得超过两个(工作面前方的回风横贯和工作面后方排瓦斯横贯),工作面前方的回风横贯必须设调节风窗;工作面后方的排瓦斯横贯必须全断面打开;与轨道顺槽连通的其它横贯,在其两端分别构筑临时闭墙,挂牌管理;复用的回风巷通往已采采空区的横贯必须构筑永久闭墙。

  ⑼回风巷的断面必须安全畅通,满足通风行人需要。否则必须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断面的4/5。

  ⑽回风巷巷口向里10—15米处必须设置固定瓦斯检查点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瓦检员和管理干部进入回风巷检查,当被检测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5%时,便携式仪器严禁进行开(或关)操作,光学仪器则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环境中读数。

  ⑾下列地点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的另一侧、回风巷内回风横贯里、外各10—15米处、回风巷口以里10—15米处、回风巷口下风侧10—15米处的采区回风巷内。回风巷长度超过1000米时,巷道中部要增设瓦斯传感器。下列地点必须同时安设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上隅角、回风巷内回风横贯以里10—15米处。各地点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值、断电范围和复电值要符合有关规定。

  ⑿风流进入回风巷前要进行有效净化除尘,回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上、下隅角喷雾在割煤过程中要保持常开。

  ⒀回风巷除风排、抽采瓦斯外,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严禁设置电气设备。

  ⒁回风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各矿必须制定严格的回风巷使用管理办法,对人员进出回风巷以及在回风巷内进行瓦斯检查、传感器安设调校、巷道维修、密闭施工、冲洗巷道、风筒吊挂、瓦斯超限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3、上隅角与假巷管理

  ①采用“u+l”型“二进一回”通风方式回采工作面的'下隅角、采用“u”型通风方式回采工作面的上、下隅角的悬顶面积不得大于10m2。

  ②采用“u+l”型“二进一回”通风方式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通向排瓦斯横贯的采空区侧必须留设假巷。假巷采取打点柱、木垛、或密集柱等方法加强支护,严禁采用金属支架支护。假巷及排瓦斯横贯内的原锚索、锚杆和托板不得拆卸。

  ③留设假巷的上隅角处要安设净化水幕,机组割煤时必须开启。未留设假巷的上隅角处必须经常洒水灭尘,保持湿润。

  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与周期来压期间的瓦斯管理

  每个回采工作面必须制定适合本工作面情况的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以下几点:

  ①确保工作面风流稳定可靠。

  ②适当增加工作面配风量,最大限度地稀释和冲淡初次放顶与周期来压期间从采空区挤压出的瓦斯,防止瓦斯超限或积聚。

  ③加强工作面、上隅角和回风巷的瓦斯监测监控,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④采用放炮法强制放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重点从炮眼方向、装药封泥、一炮三检、放炮断电、洒水灭尘等方面严格规定,并在现场认真执行。

  ⑤加强防尘管理,经常保持工作面、巷道潮湿。

  ⑥按规定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到位。

回采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实现对残难矿体回收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确保残难矿体回收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xx公司井下残难矿体的回采。

  3、术语

  残难矿体:以正常的回采方法和作业程序难于达到工业技术指标的部分采场,主要是指采场安全状况差、地质条件复杂、矿体分支复合现象严重,矿体面积极小,周边环境复杂的部分矿体,以及采掘边残、零星矿脉,已采矿块顶、底、间柱,淘汰老矿、帐外矿等。

  4、主要职责

  4.1地测部:提供较为可靠的地质资料和较为完整的周边环境测量资料。

  4.2生产部:回收方案设计。

  4.3安全部:检查、监督回采过程中的安全。

  4.4生产工区:负责回收方案的实施。

  5、工作程序

  5.1残难矿体回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5.2回收工作在组织上、技术上、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将安全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多方面的预防措施,确保残难矿体回收的安全。

  5.3对残难矿体回收要严格按照《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井下单体设计或制定回收实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牵头,会同生产、安全、地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待方案批复签字正式出图后,方可施工。

  5.4单体设计或回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4.1当时未被回收的原因和图文记载记录。

  5.4.2周边关系和所处的空间位置。

  5.4.3地质情况、回收条件、安全状况等。

  5.4.4地压管理和采空区管理工作。

  5.4.5回收的可行性分析。

  5.4.6作业过程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5.5设计或方案批复后,设计人员应到现场将详细情况向回收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6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应对残难矿体回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如确需改变作业地点或过程做法,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

  5.7对残难矿体回收,应成立专项小组,回收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5.8采矿回收作业面,应保持两个安全出口。作业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5.9残矿回收应遵循自上而下、从里向外,后退式回收原则。不具备回收条件而采取前进式回收,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管理好顶底板和两帮松石采取强采快出方式回收。

  5.10严禁在以下区域和地点进行残矿回收:

  5.10.1地压活动明显区。

  5.10.2永久保安矿柱和间柱。

  5.10.3围岩严重破碎,危及现有采场的正常生产。

  5.10.4通风条件不好,粉尘浓度高。

  5.10.5无法建立可靠的安全出口;可能激发和导致大规模地压等区域。

  5.10.6其它规定禁止残难矿体回收的区域。

  5.10.7加强残难矿体回收地压和采空区顶板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地压预报预测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1凡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废井、废巷道、采空区、地压活动严重区域,都应封堵、隔离、圈定危险区域或者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5.12残难矿体回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勤检查现场安全,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13爆破作业应有关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工程贯穿,必须事先测量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布置警戒。

  5.14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首先要检查周边环境,敲帮问顶,看有无异常变化,在处理好松石、加固支护,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5.15公司、工区对残难矿体回收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业检查,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章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作业和提出处理意见。

  5.16搞好场地文明生产。

  6、相关文件

  6.1《矿山安全生产法》。

  6.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

  7、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记录。

回采管理制度3

  1、坚持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开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2、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质量,供货渠道,合格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工作面最大控顶距四排,最小控顶距三排,采用见四放一的正规循环作业方式,初次放顶前的控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4、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

  5、新下井和修好后的单体,必须经过试压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单体及时升井检修,所有入井的单体使用8个月后,都要升井试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单体初撑力必须90kn,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二次加压,泵站压力必须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系统完好,不漏液。

  7、支柱全部编号管理,不缺梁少柱,工作面单体必须全支撑,严禁使用不合格支柱,支柱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8、根据工作面顶板不同,矿、工区组织必要的矿压观测、地质预报,认真掌握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规律,在来压前,加强工作面的支护。

  9、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放收尾顶及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做到有工区干部、安监员现场跟班指挥。

  10、切实搞好工程质量,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柱距排距偏差不超过设计值的'100㎜。

  11、不随意留煤顶开采,必须留煤顶,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顶板和煤邦必须插严、背实。

  12、炮后及时挂梁,悬壁梁到位,端面距300㎜,煤壁平直垂直顶底板,伞檐最大不超过250㎜,严禁敞棚作业。

  13、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两道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m范围打单排柱,其初撑力50kn。

  14、工作面放顶前要做好修理,打好切断线,压力大时要用双排密集切顶,退路必须畅通。

  15、放顶要放齐、放透,严禁提前摘柱,无空载和失效支柱,挡矸有效,放顶时出现压力增大时,应停止作业,进行修理,待压力稳定后,再进行作业。

  16、工作面内顶梁水平楔数量齐全,并用小链与梁联接,支柱钻底100㎜。

  17、工作面必须备用一定数量的单体和不少于1m3的扁木,以备急用。

  18、矿组织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动态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质量验收,局每季组织一次安全质量验收,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对等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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