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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时间:2023-11-07 07:13:4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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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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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2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申诉书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3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

  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

  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

  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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