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瓦斯管理标准,有效控制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集团公司所属7座矿井。
二、考核内容
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次数,瓦斯超限、误报警分级追查管理,瓦斯超限、误报警统计分析管理等。
三、考核细则
(一)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
1、生产(基建)矿井全年实现高值(≥2%)瓦斯零超限,低值(<2%)瓦斯超限次数不超过15次,力争实现“零”超限。具体控制指标见下表。
瓦斯超限次数控制指标
矿井名称
超限次数
2、生产(基建)矿井全年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力争实现“零”误报。
(二)瓦斯超限、误报警分级追查管理
1)一级事故:无计划原因造成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2)二级事故:瓦斯浓度在1.5%—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追查、处理。
3)三级事故:瓦斯浓度在1.5%(含1.5%)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追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集团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汇报瓦斯超限情况。
5)每月由公司通风处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罚。
6)由于监控系统故障、操作不规范及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探头误报警一律视为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通风副总牵头,组织通风处、调度室进行追查处理。
(三)瓦斯超限统计分析管理
(1)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由通风处负责。
(2)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瓦斯超限报警信息及时告知各级管理人员。通风处根据每日瓦斯超限情况,做好瓦斯超限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并做好周、月超限分析。
(3)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每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统计,并将断电试验、误报警、瓦斯真实超限进行分类说明,填写至通风信息日报,并由值班领导在早调会上通报。
(4)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立即查明现场超限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合理处置,并及时报集团公司调度。矿井对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必须追查、登记备案并迅速报告集团公司调度,集团公司调度必须反映在当日通风瓦斯日报上。
四、奖罚办法
(一)凡发生1次瓦斯超限的'矿井,集团公司有权责令停产整顿,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结合《生产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给予矿井相应经济处罚。
(二)凡发生人为误报警的矿井,对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并结合《生产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给予矿井相应经济处罚。
(三)月度内误报警次数最多的矿井,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处罚矿井5万元。
(四)对一个季度内未发生瓦斯超限、误报警的高瓦斯矿井,给予矿井10万元奖励,瓦斯矿井给予矿井3万元奖励;对季度内误报警次数最多的矿井,对矿井进行通报批评,对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处罚矿井10万元。
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2
一、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1、矿井年度、季度或者月度实际产量超过矿井核定通风能力的;
2、矿井总产量虽然不超核定通风能力,但某一采区或者某一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总配风量不足的;
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风量配备不足的;
5、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2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两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采区、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以风定产”措施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独立、不可靠,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1、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式通风的;
2、采区集中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存在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3、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以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
4、矿井反风装置不完善或反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5、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的;瓦斯矿井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沟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开采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9、矿井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巷道失修,对矿井罚款2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巷道断面比原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的;
2、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污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的;
3、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矿井大面积停风事故,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单台或多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执行不力的;
3.2台或者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设施不合格,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使用临时设施的;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使用的联络巷安设风门未实现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的;
3、矿井主要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不合格、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风门不闭锁,同时打开2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或者虽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但功能不全,闭锁不可靠的;
2、开掘工作面未使用“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或者虽使用了“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但不能实现正常切换功能的;
3、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执行“五专一化一切换”或者虽执行了“五专一化一切换”
(专项设计,专项措施,专人安(移)装,专人验收,专人管理;局扇采用“定置化”管理;推行局扇“单双日切换)但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未执行报批手续的;
4.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同时与供风的工作面风电闭锁的;
5.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风量或者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发生单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
9、风筒选用不当、维护不到位,造成吹爆、脱节导致瓦斯超限的。
第七条
密闭(风门)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硐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采空区密闭、盲巷(盲硐)密闭前、风门前后5m及风门间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盘存电缆等机电设备的;
2、利用采空区密闭或者盲巷密闭到巷道口空间作为硐室的;
3、密闭上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的(采空区密闭上预留的取样孔、措施孔、观测孔、抽采孔除外)。
二、矿井瓦斯治理
第八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矿井未每月制定、审批瓦斯循环图表,未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或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修订的。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专用回风巷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出入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全断面栅栏,揭示醒目警标的;
2、未制定出入管理制度或无证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的;
3、进入专用回风巷内无明显标志或人员在此区域内长时间逗留的;
4、有电缆、轨道、水管等导电体导入专用回风巷而未按规定采取绝缘和抗静电措施的。
第十条
应该开展而未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或者抽采工作开展不好而影响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抽采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采取抽采措施的;
2、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取抽采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3、设备、设施、材料投入不足,影响瓦斯抽采工作正常开展的;
4、未将瓦斯抽采工作纳入矿井整体工作计划或抽、掘、采衔接不合理,四量(矿井采、掘、开、抽)不平衡,严重影响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连续、稳定进行的;
5、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矿井抽采浓度、抽采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大幅度波动,影响瓦斯利用正常进行的;
6、未按规定对矿井抽采进尺、区域预抽进尺、抽采量、抽采率等进行计划分解并及时将实际数据统计上报的;
7、未能对抽采工作提前设计、及时审批、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
8、无计划停泵或有计划停泵未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井下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瓦斯抽采泵站设置不符合《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范AQ-1027-20xx》等有关规定的;
2、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符合《井下移动式抽采泵安全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的;
3、抽采管道和钻孔出现严重积水,影响抽采效果的;
4、抽采钻孔调控不及时,导致高浓抽采泵瓦斯浓度经常处于30%以下运行的;
5、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开停瓦斯抽采泵的;
6、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率、抽采量及抽采进尺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7、施工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未使用瓦斯接收器,本煤层钻孔未连接放水器的;
8、瓦斯抽采管路观测装置安设不齐全或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9、本煤层及裂隙带钻孔终孔孔径未达到113mm以上,封孔孔径未达到63mm以上的;
10、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的;
11、其他影响抽采效果或安全生产的隐患。
监测监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日常维护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矿井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等传感器的;
2、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瓦斯抽采管道、抽采打钻处等瓦斯特殊涌出地点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风筒等传感器的;
3、专业技术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等未按有关规定配备、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矿井通风参数测定仪器、仪表配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
5、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井下现场传感器安设位置、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等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xx》和省、公司有关规定的。
注:对监测监控系统发生上传中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井下各种模拟量传感器标校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模拟量传感器标校周期、标调方法(含标校工具、校准气样、标校程序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现场显示误差超过规定要求,井下各类传感器标调前事先未向公司总调度汇报备案,未做屏蔽处理而发出报警短信的,按实际超限对待;
2、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通风技术管理规定》的。
注:矿井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降低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和扩大断电范围等措施时,其未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有关规定的报警和断电,集团公司将不按照超限进行处理。
防尘、防灭火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无防灭火设计或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防尘及防灭火管路不到位,没有覆盖整个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
3、矿井防灭火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防尘及防灭火管路的管径不符合公司规定,通过水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5、防尘系统建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1—156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等防尘用水地点水量不够、水压不足,水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71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采掘面不按规定实施综合防尘、防灭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采掘机内外喷雾流量与机型不匹配、水压不足,喷雾不能覆盖采机全滚筒的;
2、综掘工作面未安装除尘风机,或虽安装了但掘进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
3、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煤体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要求的;
4、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或虽安装了架间喷雾但不使用的;
5、采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公司规定控制指标,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
6、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7、不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设施或虽然安设但使用不正常的;
8、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电钻、放炮喷雾和水炮泥的;
9、井巷粉尘冲洗、清扫不及时,出现煤尘堆积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完成永久性封闭的。
“一通三防”管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对矿井每一次瓦斯超限必须按照分级追查制定进行追查处理,认定是管理责任造成的瓦斯超限,对瓦斯超限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责任科(部)长罚款3000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现场瓦斯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安装撤架、停泵检修、施工钻孔等特殊工作未制定针对性的瓦斯防治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2、井下违章放炮,造成瓦斯或CO超限的;
3、瓦斯抽采泵无计划或有计划停泵,未制定措施或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4、井下挪移传感器、洒水等现场作业不规范,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
5、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瓦斯治理“一面一策”,且在回采前和开口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6、高瓦斯掘进面未提前进行区域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3个月以上的;高瓦斯采煤面未提前进行工作面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6个月以上的;
7、主扇倒机未制定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异常涌出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9、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10、故意移动、遮挡或屏蔽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或不能实时上传的;
11、发生瓦斯超限、误报警未及时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的;
12、未建立瓦斯超限、误报警台帐或建立不完善的;
第十八条
矿井生产设计、施工组织必须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生产计划、衔接安排等未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或不征求通风部门意见的;
2、井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或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经通风部门组织安全评价许可的,采煤工作面未经通风等部门组织巷道竣工验收就安装的;
4、瓦斯检查员、抽采观测员空班漏检或者假报、虚报、弄虚作假的;
5、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瓦斯监测监控中心机房、通风调度、通风科(部)值班室出现空岗、漏岗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九条
矿主要领导不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制度、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及其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不健全,“一通三防”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特岗人员、环节人员培训不及时,无证上岗的;
2、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
3、矿井未按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未查找上月工作存在问题及制定相应对策,分析、安排矿井下月“一通三防”工作的;
4、矿井未建立“一通三防”专用资金台账或资金投入不足的;
5、对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破坏(损坏)通风设施等“一通三防”事故和行为不能及时组织追查和处理的;
6、矿井未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一通三防”工作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安排、总结、报表、图纸等相关资料的,或矿井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资料把关不严、存在严重问题的;
7、不按期组织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及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
8、工作面未进行通风、抽采综合效果评价或评价不符合要求;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而私自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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