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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时间:2024-04-16 09:35:53 登绮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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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精选15篇)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精选15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1.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9.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9.2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9.3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9.4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

  9.5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1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1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3.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在劳动场所,公司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骚扰。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19.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各部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3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侨资、港澳台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配合本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应当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标准或拒绝接收女职工。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婚假、产假、哺乳假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有2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

  (二)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

  (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对不适应现工作的,应当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对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单位在医疗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一)工业企业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的女职工卫生室。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的企业,可发给单人自用的冲洗器具。

  (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设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

  (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该单位及时改正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4

  1、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准时上课,准时参加教研活动,准时参加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及其他通知规定应该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切实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班主任必须坚持全方位管理,全面处理班级事务;职员、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2、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事先按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旷课。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书面请假的',事后应说明情况,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或无书面假条的,仍按旷工旷课处理。

  3、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调课的,须经教导处同意,否则私调双方均以事假缺课处理。

  4、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好教案,按《教学工作常规》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布置作业,要注意教态、仪容、仪表,一般不坐着讲课,上课不会客、不接听手机、不吸烟、不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夏天不得穿背心、超短裙、拖鞋上班。

  5、教师必须按规定上好辅导课,按时上交教学计划、成绩统计、工作总结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认真制卷、监考、阅卷、统计、分析。学期结束接受学生测评及学校考评。

  6、因公需外出,须提前1天报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7、教职工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因拖拉积压的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外突击者一律不作加班处理,不发加班费,贻误工作视为失职或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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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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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认真办公,因事或因病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并由教务处调代好课务。教职工请假一律向分管行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分管行政必须向校长请示。请假人同时必须报教务员,由教务员按规定调代好课务,并做好请假记载。因未报教务员处而未登记到的,均按旷课旷职论处。有关人员平均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

  二、迟到、早退及中途外出由门卫负责记载(迟到是指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30分钟以内,早退同样是指比规定时间早30分钟以内,超出这个时间规定且没有请假的按旷工论处,中途外出以一小时以内为一次不足半小时的按半次记)。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调职,一经查实,双方均按旷课旷职论处。

  四、后勤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一半,公办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3/4,有些教师担任一定后勤工作的按比例扣除部分假期。

  五、为鼓励教职工严守上述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在不影响工作量的前提下,事假每天扣奖金100元,病假每天扣奖金50元;因私事缺席各种会议、学习、教研活动等每次扣除奖金50元。当月因病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含长病假人员),岗位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含学龄,下同)不满10年的发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90%。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2、全学期迟到、早退在五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奖金20元,重大活动迟到每次扣100-200元;全学期中途外出在10次以上的`,每超出一次每次扣奖金20元。

  3、旷课、旷职的,每旷课一节(半天),扣除奖金100元;旷工一天,扣除奖金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上班时做到文明办公,不乱串办公室、不做私事、不在规定的时间外活动。每发现一次扣30元。

  5、办公室严禁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6、上班时间接送小孩,按中途外出对待。

  六、补充说明,下列情形不扣奖金:

  1、有关文件规定的如

  (1)婚假3天晚婚的10天;

  (2)产假90天(晚育的12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

  (3)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以上假期均包括中途的节假日在内)。

  2、哺乳期女教工在产假后上班6个月内可每天照顾1小时。

  七、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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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组织开展的困难职工是工会协助各级党政解决困难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维权和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为党和政府分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将帮扶工作做大、做强、做实,使帮扶工作覆盖到每一名困难职工,现就学校工会帮扶工作有关内容、制度和标准进行说明。

  一、特困和困难职工调查

  每年学校工会统一对区直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各街道辖区企业的特困和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基层工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摸清特困和困难职工的变化情况。对符合特困和困难标准的职工要在实施“三查一访”后,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其他时段特困和困难职工情况有变化的,基层工会要随时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变化情况,修改困难职工档案。

  二、学校工会帮扶工作制度

  (一)每年“两节”期间向特困和困难职工发放米、油等过节物品和慰问金。

  (二)工会深入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组织贴心人服务队开展为困难职工服务活动。

  (三)每年在8月底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考上大学和高中的特困和困难职工子女发放助学金。

  (四)组织在读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教育活动,开发放助学金。

  (五)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发放帮扶物品。

  (六)不定期开展转赠活动,将筹集到的帮扶物品赠与有需求的困难职工。

  (七)每年为新增在职困难女职工一次性办理一份女工“四病”保险。

  (八)每年按照市总要求,在校开展募捐活动,集社会力量帮扶困难职工。

  三、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

  1、助学基金资助条件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开支者,可以申请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资助。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船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子女难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可以申请希望工程基金资助。

  2、助学基金资助标准。助学金以学年计逐个学期发放。

  (1)特困职工子女高等教育助学基金。助学金额每学年为500至10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将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学费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

  (2)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小学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初中教育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人民币。

  3、受资助学生和家长的义务。

  (1)受助的'特困职工家庭,应将全部助学金用于子女上学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助学基金是广大职工辛勤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受助学生应加倍珍惜上学的机会,其家长应教育子女,努力学习,勤俭节约,把子女培养成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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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期进行业务学习,经常开展学术研究讲座,定期组织教师、保育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学习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教养、学前教育研究、国内外教育动态、各种有关杂志、刊物等,进行特色课教师培训,定期召开研讨会。

  二、各班坚持组织好每周的园本课程研究活动,对每期教研课题进行研究。每次要求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

  三、园内小教高级教师是幼儿园的业务骨干力量,每期都要求承担研究课题;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积极带动和加速年轻教师的成长。

  四、集中精神认真学习,积极讨论,并做好记录,不看与学习无关的报刊,不干私活,不聊天。学习时要求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请假。

  五、教师应在组长指导下,有目的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主题、有实践、有记录、有总结。

  六、每月组织交流保教工作及教养心得,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和提高。

  七、凡外出学习、听课、参加活动的'教师,回园后及时做到信息反馈。

  八、主动学习先进教学经验,同时做到有竞争、有实效。

  九、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活动认真参与,工作耐心对待,做到不断学习创新,与时俱进。

  十、幼儿园要为园本培训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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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并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病假除急诊外,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及药方,报告园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病休,休息时间以看病之日起计算。

  三、平时看病,先经副园长同意并安排好班内工作,经园领导批准后方能看病,回来后凭病历到年级组长处销假。

  四、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处理。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七、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串岗,不离岗。

  八、上班时间不得随意外出,如有急事需请假告知园长方可外出,十分钟以上开始累计时间,每月超过四小时,记半天事假。

  九、老师必须认真记录好幼儿出勤、缺勤,保证班级较高的出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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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职工因私人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在上班前提出请假并在请假条上填写详细原因,如事发突然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经主管领导同意,假后1天内再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履行补假手续作旷工处理;因公出差,须办理请假手续,但不计入请假天数。

  2、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科任教师到年级组填写请假条后经年级主任批准再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师经年级组长、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经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2天之内课务自行调节,报年级组备案)

  3、教职工因病请假(除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外),两天以内(含两天),向分管校长请假,两天以上两周以内(含十四天)向校长室请假;十五天以上(含续假者)须报教育局审批。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学校校医室出具医务证明,两天以上须由县人民医院出具医务证明,并向请假审批领导呈交书面请假条(突发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后做好补办手续)。未提供医务证明的,视作事假处理。

  4、请假期间经济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补办请假手续,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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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尘、毒、噪声等环境治理设施,防暑降温设施属于劳动保护设施。

  二、公司对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以及噪声超过85分贝的场所和岗位进行治理,对高温工作场所和岗位配置排风扇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劳动保护设施的使用部门(车间)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主要领导是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四、劳动保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单位、设备部负责,生产部督促。

  五、劳动保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原始记录。

  六、使用单位、设备部、生产部均应作好劳动保护设施登记,加强管理。

  七、劳动保护设施的性能无法达到要求时,经使用单位申请,设备部、生产部鉴定报废,从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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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的指标设计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

  (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

  (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

  (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

  (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

  (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

  (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

  (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见图1)。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609.798,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1.06;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0.04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1.73。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一要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协调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二要确立工伤社会保险优先赔付原则,工伤保险赔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赔偿。三要完善工伤责任制度,明确政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四要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3

  我国已步入一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在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总要求,以突出机制、制度建设,强化劳动保护基层组织和基础工作,落实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一、充分明确工会劳动保护基本含义及要求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我国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包括“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其中“群众监督”是这一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实施“群众监督”的最主要主体,而依法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则是实现“群众监督”的最主要渠道。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建立并强化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监督机制,全过程参与劳动保护管理和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推动群众性的劳动保护活动向纵深发展,最终实现维护劳动保护权这一职工群众最大、最基本、最重要权益的根本任务。具体要求是:

  (一)是在建立并强化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监督机制方面,要制定完善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建设一支劳动保护专业干部队伍。

  (二)是在参与劳动保护管理和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方面,要充分利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等,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

  (三)是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开展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活动和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支持企业行使劳动保护管理权,协助并监督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建章立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等。

  (四)是保护职工享有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知情权、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在劳动保护方面遵章守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生产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等义务。

  (五)是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职业病危害及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做好劳动保护后期保障,保护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权利不被侵犯。

  (六)是在推动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向纵深发展方面,要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创新劳动保护监督手段,丰富劳动保护监督内容,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素质,调动职工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的主观能动性,谋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最大成效。

  二、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的作用

  研究和解决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到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劳动保护作用重大。

  (一)、工会劳动保护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广泛开展群众监督,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是在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二)、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抓住了劳动者这一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和中心环节,就是遵循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

  (三)、强化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只有牢牢把握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给工会劳动保护带来的机遇,坚持自主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勤于完善提高,才能在推进安全发展中开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帮扶助困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作用我公司的助困会是实施集中帮扶的专门机构。

  全面构筑扶贫济困网络,扩大帮扶的覆盖面,是群众性的扶贫济困工作志愿组织,主要以发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公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为公司辖内员工、孤寡、残疾、特困人士等筹款解困,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助困会的成立,为困难职工群体提供了更为方便、更为快捷的“一站式”服务,更好地发挥了工会组织的自身优势,履行维护职能,急职工之所急,帮职工之所需,解职工之所难,落实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责任,让职工满意。

  四、大力扶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群众性的公益事业,利国利民,值得大力扶持。应积极促进其不断完善、成熟、可持续发展,以发挥其在缓解职工重特大疾病风险中的积极作用。

  公司职工大力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其更好地担负起职工大病补充保障的重任。我公司也在这方面规定在半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医疗自付费用(不含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费用)在职员工超过3600元、退休员工(含厂退员工)超过2800元、1995年1月之前退休的退休员工超过2300元,由助困会可给予超出部分费用(门诊按50%;住院按80%)的援助。扣除起付线按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的先后顺序计算,同一受援人每年受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因其他原因或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经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可给予专项补助。

  进一步完善互助保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

  针对目前各地职工医疗互助在保障内容、服务方式、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以及管理规范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附上门诊、住院病历、住院结算单、用药品清单、正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等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一是应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合理衔接,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提高其运行效率,增强补充保障的效果。向助困会提供的医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助困会将取消对其的一切援助。

  二是大力推行互助资金的精细化管理设立专项帐户、帐目、帐册,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助困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委托公司工会财务代为管理,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管理小组报告。每次助困金的发放情况要向公司员工公开通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4

  一.目的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工伤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

  三、内容

  3.1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用品。

  3.2公司安全组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劳保用品发放配发标准》,下发于各个部门并且每年进行更新,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更换。

  3.3劳保用品的采购执行《采购控制程序》,由采购部依《分供方评审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估,提供一般劳保用品的供方必须具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特殊劳保用品的供方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保用品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3.3公司对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配置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的使用期限为一年,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为两个月。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超过使用期限未损坏的,使用人继续保留使用,损坏后再进行更换。

  3.4劳保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3.5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在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由部门进行统计更换,更换完毕后,将旧的'劳保用品同统一放置于辅料仓,由辅料仓同一进行报废处理,凡不交旧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额。

  3.6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在规定有限使用期间,发现有丢失、损坏现象,个人进行赔偿。

  3.7职工离职后,必须上交所发的劳保用品,保存于部门。若离职后未上交,部门承担新品80%的金额。

  3.8行政人力资源部安全组每日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0元/次,领班负连带5元/次。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5

  利用一切宣传阵地,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加强劳动保护监督、保证安全生产的五项原则基础工作,也是工会的重要责任。

  1、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党和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自觉性。

  2、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规划中,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和业务培训。

  3、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4、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每年“安全月”、“安全周”和其他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宣传。

  5、督促安全部门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

  6、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7、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三级网络组织作用,开始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制止各种违章操作,消除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隐患。坚持工会上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好班前安全会,抓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

  8、加强对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了解安全生产的有关法令、法律条规,提高监督人员自身安全素质。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身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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