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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2 11:24: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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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

  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

  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

  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9)自觉遵守厂内的各种安全标示。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2

  一、工作前: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二、工作中: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1-2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3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1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5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4、磨合期保养:主要是针对新车和大修车的保养,磨合期内,应降低车速,不要满载,初始期一般为40工作小时。

  (二)、非定期保养: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换季保养

  1、清洗燃油箱,检查防冻液;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

  4、调整好化油器。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4

  (一)总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xx〕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相关定义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6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8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9

  叉车安全档案至少包括叉车台帐、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一、叉车台帐:

  内容至少包括叉车名称、型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购置时间、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它变更情况。

  二、叉车作业人员台帐

  叉车作业人员台帐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事故记录。

  三、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见证的`重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叉车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技术文件和资料;

  3)叉车、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查记录;

  4)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叉车的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叉车订购、改造。

  7)叉车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2.档案资料均应分类、注册登记、编制索引,不得遗失和混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台叉车均应进行统一编号,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4.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记录,并存入相应的技术档案。

  5.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由叉车安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为永久保存,只有当该叉车报废后技术档案方可销毁。

  6.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外传。如需借用,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

  7.常用资料如有需要复印,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分发,并记录在案。

  8.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2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3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操作规程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4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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