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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07 17:15:32 晓怡 制度 我要投稿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紧急避险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1

  1.为了强化管理,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正常进行,避难硐室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度。

  2.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组织人员处理紧急避险系统存在的问题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基本情况,负责对系统的故障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当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并组织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3.值班及维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保证通讯、通信畅通。不能由他人代替。吃饭时必须给调度请假,但不能超过40分钟,严禁喝酒。

  4.严格执行汇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及领导,严禁漏报、瞒报,汇报不及时要追究责任。

  5.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当日值班的各项记录。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报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对当日收到的文件、措施、通知等资料必须及时贯彻,并统一归档管理。

  6.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应经常亲临现场,检查紧急避险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7.矿调度室为“六大系统”值班总指挥部,负责“六大系统”整体的人员组织及指挥协调工作。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3、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6、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8、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9、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0、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永久避难硐室

  1、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2、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6、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7、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8、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9、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10、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临时避难硐室

  1、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2、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3、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4、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

  5、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6、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检测或监测。

  7、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小于10%。

  8、硐室建设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避难硐室硐室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按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维护与管理

  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

  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4、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6、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1、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3、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七、监督检查

  1、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3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维护制度

  1.硐室永久性设施

  每月度检查维护一次,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井下所有紧急避险管路必须保持24小时供水、供电、供风、通讯畅通。

  3.紧急避险系统主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无缝钢管,分支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50mm的无缝钢管,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头阀门完好不漏水、不漏气。

  4.设置支管和阀门必须保证其可靠性。

  5.所有供水管路三通阀门必须齐全,手把灵活。

  6.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耐压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7.硐室前后5米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

  8.供风管路中的水必须经常进行排放水,保证供风正常。

  9.紧急避险系统实行分区域管理,明确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10.及时对紧急避险系统阀门、供水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进行系统全面检查维护。

  二、巡检制度

  1.由专人负责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路进行巡检。

  2.巡查紧急避险管路必须由队干部组织,认真参加巡检工作。

  3.巡检硐室时发现隐患、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4.掌握紧急避险管路使用情况及锈蚀情况,做到有计划检修、更换管路。

  5.对于因巡检不到位而影响紧急避险系统完好的,追究巡查人员责任,并追查相关管理责任。

  6.经常对硐室内存放的药品、食品等物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管理要求

  1.各单位必须制定专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管路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损坏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2.各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管路进行上账。

  3.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网、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对硐室内存放的药品、食品等物品检查发现有到使用期限或过期、变质等情况,立即进行更换。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4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检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检科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竣工后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闲杂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避难硐室内。

  21、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5

  1.建立建全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2.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3.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改进今后的`工作。

  4.维护、保养人员对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5.技术资料管理必须是指定管理人员专门负责。

  6.各类技术资料档案统一管理,严禁销毁、丢失,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7.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矿、科领导批准后借阅。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6

  1.为了强化管理,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正常进行,避难硐室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度。

  2.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组织人员处理紧急避险系统存在的问题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值班人员必须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基本情况,负责对系统的故障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当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并组织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3.值班及维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保证通讯、通信畅通。不能由他人代替。吃饭时必须给调度请假,但不能超过40分钟,严禁喝酒。

  4.严格执行汇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及领导,严禁漏报、瞒报,汇报不及时要追究责任。

  5.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做好当日值班的各项记录。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报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对当日收到的文件、措施、通知等资料必须及时贯彻,并统一归档管理。

  6.紧急避险系统值班人员应经常亲临现场,检查紧急避险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7.矿调度室为“六大系统”值班总指挥部,负责“六大系统”整体的人员组织及指挥协调工作。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7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8

  一、危险源的识别和应急预案启动时机

  下列事故或者危险发生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机械伤害,人员伤害,火灾事故,电气事故;

  2、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厂房坍塌,不可抗力造成的水灾、冰灾;

  3、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群体性的`食物中毒,群体性的流行性疾病;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的;

  4、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工具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严重伤害的;

  5、公司所属相邻合作单位发生需要紧急救援的事故时,该项目部启动紧急救援响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

  应急救援预案再满足下列情形时,应急救援预案终止。

  1、事故伤害人员已经送进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

  2 、火灾现场火灾得到有效扑灭并被确认,伤害人员已经送进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灾害区域财物得到转移,财产损失扩大已经停止,现场清理完毕;

  3、自然灾害已经停止,灾害区域财产得到转移,受损的财产损失扩大已经停止,现场清理完毕;

  4 、食物中毒、流行性疾病患病人员已经全数送到医院救治,其他同批人员经医学检查确认未受影响,餐厅、食堂就餐残留物已经送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查;

  5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人员已经送到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已经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察,交通警察对现场取证完毕,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三、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的恢复工作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的恢复工作,应当由公司安全课到现场实地勘察后,作出可以恢复的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者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安全部长决定。

  五、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两次。演练时间: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公司安全课提前10天预定。

  2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公司安全课组织,全体在职人员参加。演练前,组织者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和现场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演练科目:按照第一条列出的安全事故危险源确定演练科目。

  4、 演练成绩的确认和记录:

  5、紧急救援预案组织体系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9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生产理念,保障矿井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预防重大险情发生后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险情定义

  (一)通风险情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未在10分钟内启动。

  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故障停机,掘进工作面停风。

  3.工作地点因风流短路、风路堵塞等原因,出现无风或停风。

  4.通风设施受到破坏,通风系统不可靠,导致风流紊乱。

  (二)瓦斯险情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

  (三)火灾险情

  1.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矿区及周边发生火灾所产生的浓烟,混入矿井井下新鲜风流中。

  3.井下作业区域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或火势较大无法立即扑灭的。

  (四)水灾险情

  1.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

  2.当地面出现暴雨天气威胁矿井安全或矿区受山洪(洪水)威胁可能发生洪水溃入井筒时。

  3.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 (透)水征兆时。

  (五)顶板险情

  1.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征兆或事故,导致工作面风路堵塞,出现停风现象。

  2.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或进、回风巷发生冒顶征兆或事故,导致两侧安全出口中的一侧被堵,避灾路线不畅通。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得到有效控制。

  3.掘进工作面巷道中部段发生冒顶事故或支架变形严重,导致掘进迎头职工后路无法保持畅通。

  (六)其它险情

  1.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得到有效控制。

  3.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报警,未查明原因的。

  4.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故障,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5.矿区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接上级部门,需停止生产的。

  6.作业场所发生煤尘、瓦斯、透水等灾害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时。

  二、应急响应

  (一)作业现场重大险情

  1.井下各作业地点,在正常生产作业活动中,如遇重大险情现象,现场班组干部联系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沿避灾路线撤出受险情威胁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当联系当班班组长进行汇报。在无法及时联系到班组长时,应及时向调度台进行汇报。

  2.各基层区队班组长在接到重大险情信息后,应积极组织本班组职工沿避灾路线有序撤离受灾情威胁区域。并及时将作业现场险情类型、发生地点、有无人员伤害或被困等信息向调度台进行汇报。

  3.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重大险情信息报告时,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4.有关领导在接到值班调度员汇报时,应立即赶赴调度台,指挥、协调受灾区域紧急撤人及抢险救灾工作。

  5.各级管理干部入井巡查过程中,如发现作业场所存在重大险情,应及时停止作业现场施工活动,撤出受险情威胁区域人员,进行处理。

  (二)平面重大险情

  1.当矿区或周边发生重大灾情或矿井主要生产系统重要环节发生故障时,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及时将险情信息向调度台进行汇报。

  2.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重大险情信息报告时,按作业现场重大险情第3条、第4条进行处置。

  三、应急处置

  1.各作业地点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活动,利用现场作业资源,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处理。在采取措施后,险情未得到控制或进一步扩大,威胁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处理,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台汇报险情信息。

  2.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险情信息后,判断符合重大险情标准时,应立即下达紧急撤人指令。利用应急广播、通信电话等联络方式,通知受险情威胁区域人员,停止作业活动,沿避灾路线撤离作业地点至安全区域。同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汇报有关领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重大险情处置程序及抢险救灾具体措施按照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各基层单位班组长为作业现场紧急撤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信息传递、险情汇报、人员组织、现场处置等工作。

  2.井下调度员、安全员、带班领导及入井巡查的管理干部,有义务参与井下重大险情的'处置工作。在接到调度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发生重大险情的区域,配合基层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3.各生产作业区域人员,在接到调度台紧急撤人命令时,应立即汇报班组干部,配合调度台做好紧急撤人工作,不得因生产任务未完成或其他原因,拒不执行。

  4.在重大险情处置结束后,矿井相关业务部室负责组织分析险情发生的原因,并按矿井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置。对重大险情处置过程中,表现良好的个人及单位进行合理奖励,对行动缓慢、决策指令贯彻不到位的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10

  一、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业户集体投诉(5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通讯设备等大厦主要设备设施故障;大厦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或当值主管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管理办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管理办主任,详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组长签名后上报。如组长不在而事件紧急时,可由当值主管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填写重大事件总结表上报管理办主任,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凡遇突发事件(指凶杀、抢动、盗窃、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组长。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和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事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事件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事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8)对涉及刑事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由保安组组长协助调查处理。

  (9)保安组组长在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拍照留证。

  (10)保安组组长组织人员除维护现场外,还需负责指挥调派人员做好布控堵截,根据事态的大小程度报派出所、有关部门及管理办主任。

  2.斗殴等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3.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4.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1)消防中心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巡查发现困梯,立即报告当值领班和组长,组织保安员到现场协助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工程组和电梯公司。

  (2)监控中心通过电视监控屏观察电梯内人员情况,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

  (4)组长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

  5.水浸处理程序

  (1)当值各岗保安员如发现大厦范围内水浸,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情况报告主管,同时尽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设施保护好受浸楼层各电梯口,以免电梯受损。

  (2)当值组长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组织抢险。

  (3)设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来自大厦外的暴雨洪水,应当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备用拦水闸板和沙包;如水浸是来自市政地下水反溢,应当暂时将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厦的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泵将大厦的积水抽排出大厦外;如水浸来自大厦机管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先关闭控制有关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组织当值人员根据水浸情况,协同工程组采取有效措施,如将电梯开高离开受浸范围、关闭受浸区域的电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摆放拦水沙包、疏通排水渠、开启排水泵、用吸水机吸水等,尽可能减少水浸所致的损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洁员清除积水并清理现场环境,通知工程组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受损的设施,尽快恢复大厦的正常运作。

  6.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

  (1)接到大厦将在短时间内停电的通知,应在停电前10分钟,用紧急广播通知业户和顾客。工程组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办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

  (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工程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供电。

  (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4)派保安员到各主要电梯厅及大厦出入口维护秩序。

  (5)监控中心和巡楼保安员密切注视大厦各楼层,以防有人趁机制造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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