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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9 09:20:03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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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精选19篇)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政部门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条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对账制度,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基金与收入户、支出户基金帐、帐款、帐实相符,并及时传递数据和凭证。

  (二)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的办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和及时划转拨付。

  (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要分类建帐、封闭运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数据记录工作。

  第七条加强结余基金的管理。经办机构年初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结余分配计划,结余基金除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活期存款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结余基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强化内部监控工作,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

  (一)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基金状况依法应当公布、公开的,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要建立参保人员和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库、个人账户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依靠信息化手段,开展基金管理社会公示,方便查询和有效监管。

  (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各种相关业务和会计档案,为实施监管提供基础性条件。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2

  信息化系统的构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笔者将分别从:基于云社保下对社会保险产生的影响、云社保应用原则分析、促进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的对策分析,三个部分来阐述。

  一、基于云社保下对社会保险产生的影响

  云社保的建立不论是对个人或是对服务人员均产生了一定影响,首先,对于个人而言,社保信息化建设提高了管理的规范性,为人们构建了快捷服务体系。经笔者研究,我国社保信息建设经历了许多阶段,从业务处理信息化、系统建设规范化、金保二期工程、公共服务多样化等,目前我国许多省市均建立了社保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其次,云社保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管理安全力度,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档案与每个参保人员自身利益相关,一旦泄露便会影响到人们的工作生活,电子档案的'建立则充分避免了这一问题,与纸质档案相比,其保存时间更长,不易丢失。

  二、云社保应用原则分析

  由于我国社保事业发展依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未成熟,且社保信息系统也会随着社保政策的转变而创新。云社保具有储存周期长,信息量大等特点。但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相关原则,分别为:可靠性、安全性、实用性、开放性及拓展性。所谓实用性,实际上是指,采用成熟技术或是利用性能较高的产品,但在实际应用中应避免过于追求高性能导致系统处理缓慢的问题;可靠性原则能充分保障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面对各种不可预见事故,都能有效恢复;安全性原则是指,系统具备诸多安全措施,可以满足用户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各项要求;开放性原则是指采用开放式系统体系结构,但在实际应用中应避免采取缺乏统一标准的相关技术及产品;可拓展性原则是指,系统在一定周期内,其数据会随着保险业务发展而增加,系统应用更加便捷、灵活。

  三、促进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的对策分析

  综上,笔者对云社保的应用原则进行了分析,为促进社保信息管理效率,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对策,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增强领导意识

  领导意识对于社保信息化管理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问题,据此为促进社保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提升,首先应增强领导意识,相关领导应审时度势,跟紧时代潮流,构建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将人员、文化、目标等因素融入其中。信息管理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变会对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影响,其影响不仅仅是好的,同时也会出现坏的,领导应意识到这一点,并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不盲信同时也不排斥。

  (二)优化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信息系统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积极地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的对应机制,进而增加信息安全防范和控制,从而保证使用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处于安全的环境中。通过建立一些的信息方位功能,不断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使用安全性能,从而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管理提供良好的保障。加强信息系统在应用中的安全與规范;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还需要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在应用中不会被一些非法用户恶意地篡改,切实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科学设计信息系统

  在现代工作应用方面,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在信息管理中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更加便捷、迅速的为用户的实际需求服务。然而在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中,就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真正为信息保护带来较大的帮助。在进行信息系统建立之初,设计人员需要研究以往系统中所出现问题,然后结合当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提取出有用点,为即将要设计系统提供良好技术指导。

  四、结束语

  云社保的有效运用是人们日益关心的重要问题,管理人员需要加快研究信息系统的良好管理方法,更好地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为人们提供更好地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服务。本文中所提出的几点改进策略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3

  1、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养老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养老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a)失业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失业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失业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医疗保险:

  是当人们因生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特定的物质帮助,提供必须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a)医疗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医疗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保险制度。

  a)工伤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5、生育保险:

  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a)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公司女职工(含聘用工);

  b)生育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6、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

  6.1制定社会保险购买计划:

  a)综合部经理依据保险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现状,制定本公司的社会保险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购买保险的法律依据;

  单位员工情况;

  购买险种建议;

  所需费用预算。

  b)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现状签署购买意见:

  全部同意购买的,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同意购买部分保险的,需注明购买哪几种保险,然后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6.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按照保险的要求,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综合部经理负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c)综合部经理负责联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综合部经理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保险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填写有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表格,并将单位证明和资料一并报社会保险公司确认。

  6.3统计资料:

  a)综合部文员依据员工每月变动情况统计《代扣代缴明细表》,内容包括:部门、姓名、性别、购买险种、单位缴款、员工缴款、小计等栏目。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费申报表》;

  b)综合部经理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确认按正常程序办理;发现问题返还文员重新办理;

  c)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保险计划审核后予以审批,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d)综合部文员将《代扣代缴明细表》、《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两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存档,原件报保险公司。

  6.4办理保险缴费申报:

  综合部经理每月5日前,到保险经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报送以下表格由保险公司扣款。

  a)《保险费申报表》;

  b)《代扣代缴明细表》。

  6.5费用扣缴:

  a)综合部文员在员工每月工资表中扣除代扣代缴部分;

  b)财务部依据《员工工资表》及《保险费申报表》,核对保险公的扣款(一般通过银行划拨):

  保险经办单位的扣款=员工保险交款+公司保险交款;

  扣款有误的报综合部复查;

  扣款无误的,将保险公司的开具的发票凭证予以报销(按《费用报销标准作业规程》办理)。

  6.6社会保险费的转移:因员工离职、入职等原因引起的社会保险费转移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7社会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8资料保存:保险资料单独归档,长期保存。

  6.9其他保险的申报与办理等程序按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其不同特点参照员工社会保险程序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部、山东省《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人事部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工作。

  3.2责任

  3.2. 1贯彻政府、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3.2.2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3.2.3负责职工离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计发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的调整。

  3.2.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上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3.3权限

  3.3.1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的事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3.3.3检查公司离退休费用支出情况。

  3.3.4有权解释社会保险基金各相关指标的'管理内容。

  3.3.5有权针对基金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政策和业务管理

  4.1.1负责起草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1.2每年一月核定所有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由企业按月从成本计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我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1.3每月根据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统计汇总全公司企业应提和个人应缴统筹基金情况,作为收缴统筹基金的依据。

  4.1.4每月统计、汇总全公司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增减情况,作为拨付统筹基金的依据。

  4.1.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4.1.5.1建立个人帐户

  每月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将新建帐户人员的基础数据分别增加到《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数据表》和《当年缴费台帐数据表》中。根据建帐人员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本年月缴费基数。

  4.1.5.2缴费基数管理

  每年年底对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接收、审核计算本年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初审核在建帐户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实发薪月数等数据,并将审核合格的记录存入本年缴费台帐表;然后根据本年公布的济南上年平均工资和每个帐户的人员类别计算生成每个职工的当年月缴费基数;打印本年个人月缴费通知单。

  4.1.5.3个人帐户数据维护

  每月对在建帐户的个人基本情况数据中有关项目的动态变化做相应变更和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对在建帐户有关人员本年缴费台帐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的有关数据项进行修改。

  4.1.5.4个人帐户转移。

  4.1.5.4.1帐户转出处理。根据职工调出通知单,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帐户转出申请。

  4.1.5.4.2帐户转入处理。根据在职职工调入通知单,按月申报职工帐户转入手续。

  4.1.5.5帐户封存与启封管理。在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和恢复缴费时对帐户进行封存处理和帐户启封处理。

  4.1.5.6帐户的终止与支付。对于符合《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建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4.1.5.7帐户核查确认。对上年职工个人帐户进行逐级核查确认,经过核查确认的帐户数据将以对帐单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同时结转保存上年帐户数据,开始进行下一年度帐户运行。

  4.1.5.8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4.1.5.8.1退休人员帐户审核。月审核退休人员的资料,返回审核结果。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计算养老金。

  4.1.5.8.2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起进行结息。

  4.1.5.8.3按月核减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

  4.1.6每年四月一日执行社会保险的定期调整制度。

  4.2.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

  4.2.1.3.2.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认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核算离退休金。

  4.2.1.3.2.2职工在职或离退休后死亡,根据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个人缴费本息余额,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基金。

  4.2.1.3.2.3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根据个人帐户转移额转移基金。

  4.2.1.3.2.4离退休人员服务费、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取暖费、医药费、矽肺病患者定期医疗补助费等,按省政府的规定的列支标准上报领取。

  4.3信息反馈

  4.3.1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2及时答复和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5、检查与考核

  5.1针对公司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2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5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6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立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而且它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收、支、管全过程中所形成,并被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记录能够准确反映一个参保对象从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到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间所能享受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待遇。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参保人数、参保单位不断上升。社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保险业务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追溯、可修改,修改要保留改动轨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建立和规范保险业务档案。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水平差异,这就影响到了各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程度不一。根据笔者对于部分地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调研,发現部分发达省份由于经济基础雄厚,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较大,建立了专业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使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和利用。但是部分省份或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投入也比较少,因而这些档案没有得到很好地保存,这对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是极其不利的。

  (2)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某些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方便工作出发,采取由业务科室分散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方式,造成了档案不能统一管理。在某些地方,档案工作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承担,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从而致使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环节不能系统衔接,造成档案管理的混乱。

  (3)早期档案归档缺乏具体标准依据。为方便工作查阅需要,在政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们按险种及其业务的关联性,分别对各岗位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了自行装订与整理,因缺乏具体的标准依据,整理的材料与现行的材料归档要求有一些出入,主要表现在归档材料整理方面,如排列顺序不一致、缺少案卷目录、备考表及顺序编号等,对确保档案的证实性、完整性以及按要求存档影响较大,在整理过程中是否仅编制备考表或复制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较为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

  3、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途径

  (1)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2)严把阅档关,档案入库后,阅档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阅档,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①阅档应在全程电子监控下进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电子程序不可修改。

  ②阅档应有专门的阅档室,阅档人必须在档案管理人的可视监控范围内借阅。

  ③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应对档案借出前全部扫描,归还时逐一比对。

  ④建立阅档登记制度,为有必要的人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3)严把销档关,档案不能只进不出,如果不能销毁再大的档案室也不能承受。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保管分永久保管和一定年限保管,对永久保管的档案要定期检查和电子维护,对有保管年限的档案,在达到保管年限后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按销毁制度进行,依一定程序办理。

  (4)健全机制,形成制度化管理。遵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机制,实现制度化管理。依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明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原则,建立分类制度:按照专业类别分为: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按照载体形式分为: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图片档案等。无论哪一类型的档案,都应当制定管理制度。例如,不同类型档案的归档制度、统计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阅利用制度等,从而将不同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档案在统一制度下进行统一管理。

  (5)利用现代化科技,强化管理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事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造成了保险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方法,将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更加快速有效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加强学习,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特别是应当组织建立多元化的学习机制,既要有业务学习,也要有文化学习。只有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档案管理能力。

  总之,建立开展并完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恰逢其实,我们要在模范遵守档案法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效率;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利用现代化科技,强化管理手段等。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起来。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填报各类申报表之前应经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审批人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呈报董事总经理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告知身边的同事,由同事协助采取急救措施,工伤雇员或周围的雇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并根据伤情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工业安全委员会及人力资源部。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以及工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第一时间(3小时以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一般护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工业安全委员会或用人部门应立即安排送伤者到镇级以上且保险单位认可的公办医院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应将工伤雇员送往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市级医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可在就近医院紧急处理,并在不影响病情的前提下尽快转送至上述指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重大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由以下部门派员组成:人力资源部、事故发生部门、工业安全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组长由人力资源部委派。

  第二十四条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在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赴工伤发生现场,安排工伤急救、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无需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的,用人部门及工业安全委员会应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后,用人部门应填写《安全隐患及意外事件调查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发生三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及时安排抢救外,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应安排专人保护现场,并且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外需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在24小时内将真实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经用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总监批准后,在雇员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延长时限。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司相关责任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第三十条如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雇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受伤雇员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初次医疗的诊断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伤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一般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治疗期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工伤雇员或直系亲属应在雇员医疗期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雇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工伤雇员应将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单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凭证交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条雇员被认定工伤后,所需各项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

  第四十一条经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垫付医疗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申请返还所垫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二条雇员因工负伤未致残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三条雇员因工死亡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四条公司为雇员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一般公司不予垫付,确需垫付的,应当报董事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条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支付:

  (一)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需要企业承担工伤责任的,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方案,报董事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第五十三条雇员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待遇的,应依法向相应的保险基金申请。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第五十四条雇员离职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该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在相应的离职文件上注明停保时间及需扣除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每月整理雇员停保名单并办理停保手续。每月8日前办完离职、调动等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当月停保,结算工资时当月不扣社保费用;每月8日后办完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次月停保,结算工资时扣取该雇员当月应缴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部为退保雇员开具退保证明,并指引雇员办理退保或转移保险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发生调整时,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公司与雇员的特别约定的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公司与雇员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政部门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条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对账制度,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基金与收入户、支出户基金帐、帐款、帐实相符,并及时传递数据和凭证。

  (二)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的办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和及时划转拨付。

  (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要分类建帐、封闭运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数据记录工作。

  第七条加强结余基金的管理。经办机构年初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结余分配计划,结余基金除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活期存款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结余基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强化内部监控工作,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

  (一)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基金状况依法应当公布、公开的',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要建立参保人员和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库、个人账户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依靠信息化手段,开展基金管理社会公示,方便查询和有效监管。

  (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各种相关业务和会计档案,为实施监管提供基础性条件。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9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项目合作人员、其他愿意在公司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办理员工及合作项目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填制的《社保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提供的《公司20xx年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一)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我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转正日期为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新增社保,转正日期为15日后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但费用由员工承担。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参保,必须在《社保申请单》填写并审批后,同时按照约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后方可参保。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参保,根据与项目经理协定的《挂靠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进行参保。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专管员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以员工离职当天做减少),若每月15日前离职的员工,包括15日,若产生社保费用,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需现金或全额在结算工资中扣除,15日以后离职的公司应缴部分由公司全部缴纳。因公司社保专管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成都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专管员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必须按要求填写《社保申请单》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专管员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由公司社保专管员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员工工资领用表》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对于除公司员工以外的参保人员,都将按照《社保申请单》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购买,同时如有个人缴纳部分存在,必须按季度提前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公司社保专管员有权立即停止社保,将损失降至最低。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我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xx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xx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xx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xx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xx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1

  1、目的

  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2、内容

  2.1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与工资同时发放200元/月作为社保津贴用于个人缴费部分,员工如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

  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2.5 员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2.6 员工在转正后一个月内,管理部为员工申请办理“五险”的新增手续,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7 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员工《离职表》后,通知财务部为其办理社保的停保手续(工伤保险除外),《离职表》在当月15日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管理制度《公司社保管理制度》。如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2.8 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财务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2.9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2.9.1 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

  2.9.2 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

  2.9.3 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2.10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财务部存档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2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

  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我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

  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

  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我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我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我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我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8、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行政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9、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行政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10、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部门负责人请示行政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部门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11、离职人员如未按规定逾期未转出社保手续,公司将予以冻结帐户处理。

  12、参保人员均需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日为办员工参保日起计算。

  13、在合同期内员工如离职,1年内将由员工全额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1—3年内离职将由员工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的50%。三年期满后离职公司缴纳承担金额由公司全额承担,员工不再承担公司缴纳的任何费用。

  14、缴纳费用方式,由公司统一在相关部门缴费后按承担比列在员工每月工资内扣除。

  15、行政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副总、总经理审核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七、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释权归行政部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我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我。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我,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4

  一、负责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研究制定昭阳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牵头研究并提出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三、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科审核社会保障预算;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协助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五、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负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决算。

  六、配合税务及有关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协调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正常发放。

  七、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效益考核;审核分管的社会保障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决算。

  八、编制区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收支计划,分析、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组织编制昭阳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统一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九、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昭阳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残疾人就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管理归口的财政性资金,制定和完善科学、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指导区乡财政社会保障财务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5

  根据《关于印发xx市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x发[20xx]84号)要求和市中心统一部署,我中心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20xx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支付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我中心坚持把做好基金安全运行的内部控制工作,做为中心工作的重点,中心领导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十分重视,不但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而且密切关注执行情况,做到了“逢会必讲,逢事必讲”。紧密结合xx市中心提出的具体要求,完善了《内部控制考评办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方案》等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细致、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组织机构控制

  1、以相互制衡为原则,设立了业务部、稽查部、财务部三个部门,按照失业保险登记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设置了工作岗位并制定了岗位职责,每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岗位工作职能和职责开展工作。

  2、在失业待遇审核与支付等关键岗位实行了双重、多重审核制度。在业务冲帐、财务冲帐、个人缴费记录整理等环节,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制度,没有得到业务、财务主管领导的`同意不得办理。

  3、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全部先由具体负责的部门提出建议,经主任召集班子成员统一研究制定方案,得到主管局同意后实施。采取了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方法,提高了业务人员工作能力,规范了业务人员的政策掌握尺度;对待遇审核等重要业务岗位实行了定期轮岗制度。

  (二)业务运行控制

  1、在办理保险登记、新增参保、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业务时,都经过业务部初审、财务部复审、主管主任复审、主任终审后进行业务处理。

  2、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数申报、基数核定、基数变更及补缴欠费业务时,都经业务员初审和业务部长批准后办理,并明确公开了办理流程、政策制度和办结时间等。

  3、遇有非正常和大额度待遇支出,先由业务部提出,在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后,经主任和主管局长同意后支付。

  4、业务部门每月都对社会化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委托发放的银行对帐,并将情况即时报送财务部门处理。稽核部门每季度都对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

  5、建全了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设立了档案室,业务部每月对原始资料整理后,交由办公室负责人员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三)信息系统控制

  按规定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数据库,并根据业务需求委托华信公司进行了程序开发和更新,每名业务人员都有自己的专用代码、操作密码和访问权限,每笔数据都可追究到人;对重要数据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和使用,都有详细记载;已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业务经办网络与公共网络不关联,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机房和网络服务器。

  (四)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为确保内控制度贯彻到位,及时发现基金运行中尚存的不安全隐患,在中心内部以班子成员为核心、稽查部人员为骨干,成立了内部审计和基金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坚持每季度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针对制度运行情况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给中心主任和主管局长;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三个部门的部长作为各部门主要责任人。

  二、20xx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按政策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理实行了三人以上监督审核,以保证处理保险业务的真实、合法、有效。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管理,法人代表印鉴由主管会计管理;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收据实行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做好票据发放登记、票据回收核对等工作;失业基金已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并将所收保险费按时划入财政专户;专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帐帐、帐表相符;财务部门对经业务部门申请并核对的每一笔待遇支出都进行复审,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三、20xx年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支付情况

  全年征缴失业保险金xxx万元,全年支出项分别为:失业金支出x万元、职业介绍补贴支出xx万元、职业培训补贴支出xx万元,均符合政策规定;无虚假列支、转移资金、侵占挪用、欺诈冒领等损害基金问题;失业金支出按时足额到位,无拖欠现象。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6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以职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 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5日内罢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5日期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从其上岗的当月开始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从其上岗的次月开始缴纳,之前脱节的缴费时间由职工自己补缴和承担费用(公司可为其代缴)。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 公司把职工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蒋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2016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 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炳必须资源、自觉合理用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目录之外的.用药一般由职工自负。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第十五条 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

  人力资源部要在职工发生工伤后2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工伤情况,并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的工伤补助和费用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做好职工救治、医疗经费保障工作,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凭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连续6个月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公司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的50%;5年以上(含5年)的,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7

  根据自治区社保局《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宁社保发[20xx]43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5月份对我县20xx年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年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

  20xx年我局共从县财政局领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50000份。发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132045份,其中发出20xx年旧版票据52045份;开出票据25960份,其中有效票25177份,作废票据1163份;开具金额4347900元。

  二、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管理情况

  (一)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了票据管理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二是按要求设立了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票据数量,确保了账库相符。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限于我单位的办公条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暂时存放在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二)、加强票据使用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我局将11个乡镇分为六个组,每个组由一名农保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收费工作的协调、指导、业务对账工作。同时由局主管领导、财务、业务人员组成督导组,不定期的对各乡镇收费工作以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收费行为,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在收费检查中,各乡镇基本上能够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使用规定,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没有发现多收少开、票据混用、不按时解缴入库的行为。

  (三)、建立票据管理使用过错追究制度。

  由于社会保险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又是整个收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对收费工作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局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措施规定,因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造成不能按期完成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乡镇,不予拨付20xx年社保工作经费;对不按时解缴入库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或乡镇按照开出票据金额予以全部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罚款。根据平时检查以及这次自查,我们没有发现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出具票据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1、未实行机打票据。所有乡镇在使用过程中,均采用手工开票的

  方式,没有严格按照社保票据开具规定实行机打票。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一是20xx年新票据印制滞后。我县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于6月份正式启动,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在20xx年xx月份才印制出来。二是在收费方式上,我县采取的是由社保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生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村队干部予以配合的收费模式。限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以及工作进度,在收费过程中均采取手工开票的方式予以收费。

  2、出票不够规范。限于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村队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在开票中个别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开具规定进行开票,主要表现在项目不全、跳号使用、书写不够规范,甚至有刮擦涂改的现象。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的主导地位,积极做好参保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参保群众的维权意识。

  二是改变收费模式,规范收费行为。20xx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工作将改变过去的收费模式,由县农村信用联社(黄河银行)进行代收。我局主要负责票据的计划、票据的领用协调以及收费行为的全程监督与指导工作。收费工作主要由信用联社及下属各网点完成,同时由信用联社负责其所领票据的保管以及其下属各网点票据的领用与缴销工作。

  三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费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周核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四是加强收费督导,明确职责。尤其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将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经办网点的每份票据,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要求信用联社对收费过程中长、短票据的行为,要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要及时予以纠正,属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报社保局存档,严格按照票据核销程序给予核销。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8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率保险基金。

  2.1.2 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1.3 按上级规定的交费比例及时提取和缴纳社会保险金。

  2.1.4 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1.5 负责办理工人退休、退职、退养的报批手续。

  2.1.6 负责对长期病休员工进行定期病情鉴定和病休情况的必要考查。

  2.1.7 负责对员工职业病情况的调查与统计。

  2.1.8 负责员工遗属供养金、直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救济费的统计、计算、变动、发放及管理。

  2.1.9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2.1.9 制定和修订本岗位所辖范围的规章制度、报表、台账,并认真组织实施。

  2.2 工作协作关系

  2.2.1 在部主任(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与公司内各有关部门之间,部内各岗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 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守刚刚位,遵守纪律。

  2.3.2 说话和气,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工作标志。

  3、上岗标准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熟知会计学中的有关知识。

  3.2.2 了解国家现行的主要工资分配形式。

  3.2.3 熟知本企业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状况。

  3.2.4 了解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概况。

  3.2.5 熟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法令、条例、规定。

  3.2.6 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和领取的法规。

  3.2.7 了解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标准及待遇。

  3.2.8 了解劳动环境、劳动保护、劳动生理学的基本知识。

  3.2.9 了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及主要法规。

  3.2.10 熟悉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3.2.11 熟悉离休与退休的基本条件及待遇计算的规定。

  3.2.12 确定离退休时间的基本方法。

  3.2.13 熟悉养花保险统计的'基本知识。

  3.3 政策法规知识

  3.3.1 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劳动政策法规》、《劳动争议处理》、《伤残鉴定与劳动事故》、《社会保险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3.3.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统计法》。

  3.4 技能要求

  3.4.1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计划。

  3.4.2 审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有关待遇。

  3.4.3 能对工资总额构成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3.4.4 具有建立各种保险基金统筹台账的能力。

  3.4.5 能够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4.6 参加专项劳动保险工作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起草本企业各种保险制度、规定和办法。

  3.4.7 对社会保险和有关的职工福利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3.4.8 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存在的问题能提出改进意见。

  3.4.9 能够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出现中的一般性异议。

  3.4.10 具有处理员工医疗保险各项费用的审核能力。

  3.4.11 熟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交纳和提取的基本法规。

  3.4.12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5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科3年、研究生2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岗位合格证书。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经济或会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9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项目合作人员、其他愿意在公司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办理员工及合作项目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填制的《社保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提供的《公司xx年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一)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转正日期为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新增社保,转正日期为15日后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但费用由员工承担。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参保,必须在《社保申请单》填写并审批后,同时按照约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后方可参保。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参保,根据与项目经理协定的`《挂靠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进行参保。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专管员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以员工离职当天做减少),若每月15日前离职的员工,包括15日,若产生社保费用,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需现金或全额在结算工资中扣除,15日以后离职的公司应缴部分由公司全部缴纳。因公司社保专管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成都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专管员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必须按要求填写《社保申请单》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专管员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由公司社保专管员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员工工资领用表》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对于除公司员工以外的参保人员,都将按照《社保申请单》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购买,同时如有个人缴纳部分存在,必须按季度提前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公司社保专管员有权立即停止社保,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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