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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7 09:15:45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4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4篇)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

  安全保卫工作,是使培训学校财产、员工及学员的人身安全免受各种危害的管理活动。基本要求是:树立安全观念,加强安全,完善安全措施,严格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为保证培训学校正常稳定的教学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打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

  二、培训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三、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严禁缺岗、空岗。

  四、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树立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教育、交通知识教育和四防知识的教育。

  五、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培训学校的防火措施,落实消防设备,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加强各种财产安全管理,防止培训学校财产的丢失、损坏、被盗,确保培训学校财产的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维护培训学校治安秩序,实行保卫工作责任制。协助培训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重要集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校内的安全。

  八、建立培训学校治安工作业务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治安工作的综合治理,积极做好违纪人员的思想转变工作。

  九、协助教务管理,作好学员的.管理工作。对违纪学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对涉嫌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学员,做好调查、取证,记好讯问笔录,按性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经常对学员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订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运动性疾病和创伤。

  十一、协助培训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二、节假日期间,培训学校除值班、带班人员外,必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十三、当值班、带班人员有事、有病不能值班时,要确保有人替班。

  十四、带班领导必须负责检查值班情况,要能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及各种情况。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2

  一、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xx。

  3、培训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就业人才"为目标。

  二、 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xx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师上课要求精讲多练,重视安全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艺;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xx水平。

  三、 学员管理

  1、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2、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3、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免费再学;

  4、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 教学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情况,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本理论考试和技能xx作考试;

  5、xx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xx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xx书>。

  五、 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xx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xx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3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五、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六、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八、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使学校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三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学校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财务部门工作分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两类,会计核算负责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凭证、报表等核算内容准确、及时、完整;财务管理负责销售、成本、预算等分析、反馈、控制等管理工作,为生产经营提供财务支持。

  三、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和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会计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各岗位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聘用及考核,会计岗位的任用采用回避制度,不得聘任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

  四、学校对子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子学校情况予以委派财务总监,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外汇、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全集团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财务决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拟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考核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财务预算工作,编制学校本级财务预算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所属学校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审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核定下达所属学校年度生产经营经济责任目标工作;按期检查、考核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督促所属学校按期完成生产经营计划,从财务管理角度,搞好生产经营预测与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六、负责全学校银行账户监管和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资金管理工作,拟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上缴税、费的协调工作,监督所属学校及时上缴税费。

  七、会同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学校的资产清查工作,办理全集团资产报损的申报和审批手续;负责学校本部费用的开支、审核、报销、纳税、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发放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编报全学校各类财务报表;督促所属学校按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学校本部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全学校的合并财务报表。

  九、负责组织全学校财会人员的培训(包括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审核与发放,对所属学校财务负责人的推荐、任免提出建议。

  十、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等工作,负责协调和承办学校对外投资等工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税务等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筹资与融资、集中组织安排建设资金;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配合资产管理部,规范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章、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学校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学校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学校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制定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九条

  原始凭证是学校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第十条

  原始凭证需按照学校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部门主管复核后,由财务负责人根据预算限额审核,领导审批后,出纳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

  一、采购付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请购单、采购合同、入库通知单、入库单、卖方发票、付款申请单等。

  二、销售收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发运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三、费用报销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等。

  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与资金往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付款申请单等。

  五、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收款收据、请购单、手工入库单、出库单等,均应连续编号。

  第十二条

  记账凭证由记账会计、复核、主管人员签字盖章,会计主管制作的记账凭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盖章。会计凭证一个月装订一次,由专人保管,存放在财务档案室。会计档案在财务部存放满一年后,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每日及时记录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所有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对于经沟通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调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每月在软件系统中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过账、结账,生成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包括月度抽查、半年末及年末盘点,核对物料收发记录、仓库实物、系统账存数量,并由仓管员、部门主管、会计人员及财务经理在抽查表和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二、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客户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会计人员制作对账单和账龄分析表,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客户及业务员确认,对未签章确认对账单的客户,根据情况停货催款或现款现货。

  三、财务部门与采购部门、供应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采购人员制作对账单、经会计人员审核,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供应商确认,按结算期付款。对未确认对账单的供应商,暂停付款。

  四、财务部门与资金往来个人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会计人员出具对账单通知借款人,敦促及时报销或还款,对于应销账而未销账的个人,停止借款并在工资发放中扣除借款。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通过软件系统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第十六条

  财务报表

  一、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二、财务报表按照编报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凡学校拥有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三、财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会计人员不得延后或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更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数字。

  四、财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学校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编报人签名。财务报表均应及时留档,未经审批及公开披露,不得泄露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设立专柜,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政策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十九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均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董事会批准、对外披露等程序。

  第二十条

  子学校应执行与学校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学校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制度

  一、财务负责人负责资金调度,资金计划、控制及融资业务,出纳,负责银行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业务。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岗位实行分离,现金收支、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每月末由会计主管、出纳人员共同盘点现金,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

  三、资金的支付审批、复核与执行岗位实行分离,资金的支付审批按照学校资金预算及审批权限管理程序执行,经会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出纳人员据以执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资金计划管理

  一、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预算申报,制定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执行与反馈,严格控制计划外付款,保证学校资金流转有序、风险可控。

  二、财务部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与月报表,及时、系统、全面反映学校的资金动态、资金存量情况,为学校强化资金管理提供信息。

  三、财务部应根据学校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融资,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保证融资信誉,同时合理使用无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付款审批管理

  一、学校对于资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

  二、付款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付款申请单、发票、合同、请购单、入库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付款申请单应经过全部经授权审批人和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学校向外单位借出款项时,除需依据学校章程履行相应决议以外,需由学校授权人审批并签订借款协议后执行;合同预付款项超过合同约定款项时,应由业务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学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总监审批后开学校开设银行账户须经学校财务部批准才能开立,并有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单据收付、取得银行对账单工作。

  二、财务部于次月10日内核对上月银行账户往来并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签名,对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应由财务负责人追查原因。

  三、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在经济事项经过适当的审批权限后,由网上银行经办人、初级审批人、终级审批人依次审核后支付,终极审批人一般由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票据和现金管理

  一、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支票、电汇单、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实行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买、使用数量和起讫号码,对票据购买、领用、注销、转入、转出、到期等进行记录和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或发生营私舞弊现象。

  二、学校严格控制现金适用范围和额度,严禁现金坐支,每月末定期对现金进行监盘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盘点人、监盘人、审批人均予签名。

  第二十六条

  财务印鉴管理

  一、学校的财务印签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等。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专用于银行印鉴等财务事项;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的人员保管,专用于开具发票;银行收付讫、现金收付讫章由出纳保管,专用于资金收付业务。

  二、银行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应分别授权不相容岗位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货款、代客户垫付款项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销售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根据信用程度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回收,按年度预算回款计划进行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货款不能回收的第一责任人为业务经办人,第二责任人为部门经理。若经办人调离,部门经理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负责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九条

  销售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人应全程跟进,及时掌握合同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学校应尽的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常与客户沟通,及时反馈客户信息,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确保应收账款回收。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财务部门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和记录应收账款,动态掌握款项到账情况,及时提供应收账款回收、对账情况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提请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应收账款对账制度。财务部门每月应出具对账单,协助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账务,对于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根据情况停货追收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辞职或调动工作,原则上应收回经手的责任债权,如有特殊情况尚有责任债权未收回,须报销售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取得客户承诺、声明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有关部门才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呆账、坏账的划分及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已确认为坏账的,经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转销,并设备查账薄明细记录,同时不放弃追收账款。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含辅助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备品备件、燃料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学校原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备品备件、燃料由仓库管理。

  二、在产品由生产部门管理。

  三、办公用品、礼品由行政人事部管理。

  四、财务部门对学校存货周转率与存货占用合理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定期提供存货分析报告,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提升存货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计量器具每年度由技术监督部门校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存货盘存,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盘存制度,定期盘点时间为每半年、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存货盘点;不定期盘点应每月由各部门组织。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存货实行有偿占用和定额管理。按月末存货资金的占用余额,计算归口管理部门的资金占用费,对归口管理部门下达存货考核指标,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主要途径。

  第四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和使用效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生产维修部是学校生产、动力及公共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技术改进设备的建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查和使用状态的技术鉴定;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对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学校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行政部门是学校房屋、车辆、公共办公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对安全合理使用负责,对使用费、修理费进行考核。

  三、资产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收集、分析和立项,组织项目研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上报审查;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设备采购供应、施工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工作。

  四、财务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并负责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管理;参与工程项目概算研讨、审核和投资效益的分析、确认;按照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进行财务核算;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的财务审批手续;检查和考核固定资产的投资及其修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完善学校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投运后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提报项目验收申请,财务部门为项目投资控制审核、项目效益核准提供财务资料,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定报告进行项目报决、转资。学校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最长不超过一个年度的时间内办理竣工决算。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估计的资产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第四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台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按月计提。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5%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设备10年;

  (四)电子设备3年;

  (五)办公用家具5年;

  (六)交通运输设备4年。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清查,每半年、年度终时,由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组织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学校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拆除、出租、出借、变卖或转移,必须报学校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出租、出借、变卖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按回收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内(含一年)可以变现收回的投资为短期投资,超过一年的投资为长期投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学校必要的研讨与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学校对外投资。

  一、学校对外投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董事会审批,任何学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二、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学校、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三、各所属学校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学校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学校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学校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和被投资学校开具的出资证明。

  学校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建立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市场调查要有规划、生产经营、技术、市场销售、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就投资风险、效益预测等形成书面的可行性调研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支付或实物资产的划拨手续,并对投资项目的筹建和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控,及时收回投资收益和到期投资。

  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学校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学校研发技术中心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申请、申报及产权管理工作,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诉讼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集体所有。各学校应重视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工作,职务发明、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及设计人,在离开学校时应将从事相关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样品及产品等交还学校。一切归属单位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占为己有或私自处置。无形资产一经生成,应积极组织专利和版权申报、专有技术的鉴定工作,对无形资产给予客观认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部研究开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无形资产的价值认定工作,监督其收益实现情况,同时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第十一章

  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资产损失准备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不同资产性质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或方式形成相关会计政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在完成核对对账、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从技术和财务两个方面对存在减值迹象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测试,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是否发生减值。对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并按照相关权限报学校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资产损失是指学校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损失、外汇交易、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的损失等。资产损失的一般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资产损失报告,说明原因和责任。

  二、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经过责任追究,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未决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

  四、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学校授权制度的规定,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产处理是学校对有权处理的资产以出售、租赁、抵押、置换、封存和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学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损失细则、财务审核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范。重大资产处理是指学校为了调整经营方向或者实施财务重组处理主营业务所用的关键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行为。学校重大的资产处理行为依照《学校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筹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筹资管理,主要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权益资本的筹集由学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核准程序后实施;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实施。

  一、学校各级财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预算,结合学校经营规模和投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计划,并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筹资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筹资工作。

  二、学校筹集资金采取逐笔审批制度,各级学校未经学校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举债(经营性结算资金如应付账款、预收款除外)。

  三、学校因经营需要,可向学校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和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评估论证签署意见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办理借款手续。

  四、学校各部门未经董事会书面批准一律不得用学校名义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报董事会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学校的筹资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资本结构、期限、成本等因素,控制筹资风险。

  一、以长期投资和营运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成本和组合。

  二、筹资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偿债能力,全面衡量经营现金流水平。

  三、筹集的资金运用有利于股东收益水平的提高。

  四、筹资应考虑学校合理的资本结构和信用规模。

  五、筹资应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税收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六十一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

  一、严格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到位、支出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支付应按照专项制度或学校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确保支付资金安全。

  四、财务部门应及时计提、支付债务利息并实行岗位分离。

  五、财务部门应依据学校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保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三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本管理是指生产制造成本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费用管理是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管理,包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学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六十四条

  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符合生产工艺特点和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正确划分、分配成本开支,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得在各核算期间内人为平衡或调剂成本。

  第六十五条

  根据学校成本和经济效益目标,按照先进性原则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加强目标成本控制,加强过程监督,推行适合的成本控制方法和控制手段,对产品成本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充分揭示和分析偏离“目标”的原因,以深入挖掘成本潜力,不断降低成本。

  第六十六条

  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加强计量验收管理,加强财产清查盘点管理工作,制定合理内部价格,推行内部经济核算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增强产品整体对外竞争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期间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年初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费用预算,向各部门下达费用计划,各部门负责人为预算责任人,在预算内开支,对执行结果承担考核责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期间费用的审批按照预算支出审批权限制度执行,明确审批人对费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应围绕学校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总和。

  第七十条

  财务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编制生产预算、人工预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预算、经营及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形成预算财务报表。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于每年十月份启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营计划和目标,组织各部门、各学校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合并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

  财务预算是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部门应将预算内容作为各预算单位的量化考核指标,牵引各单位完成层级预算。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月度预算申报、审批、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十五章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

  第七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表

  一、月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月度报表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报送。

  二、季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外,还需提供集团报告格式下各项明细表,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格式编制。

  四、财务部门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学校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对账的前提下,以学校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确定。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

  一、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于中期终了后60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出。

  二、学校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送母学校,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报送母学校。

  第七十七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如需审计,学校应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财务分析

  一、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期内生产和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构成分析及变化因素、主要财务指标与预算的差异分析等。

  二、财务分析报告应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要财务指标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月度、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应于财务报表报出后15天内提交,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应于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后30天内提交。

  三、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分析内容,提出风险预警和需改善状况,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条

  财务信息系统建立于学校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中的财务相关模块,是所有业务流程的集成与结果。学校及学校应在统一联网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下操作。

  第八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一、学校信息中心配备系统管理员和ERP专员进行软件的管理与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并将备份件与原件分开存放。

  二、会计数据的修正和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人员对修正或恢复后的数据确定准确无误后通知系统操作员。

  第八十二条

  信息系统授权管理

  一、学校信息中心设置专人负责系统的授权管理工作,系统使用者根据具体岗位职责经申请、审批后被赋予相适应的操作权限。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业务模块数据增加、修改、审核、删除等的权限授权,以保证内控程序的有效运行,防止不恰当的授权。

  三、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期进行上机日志检查工作,对于异常时间、异常修改、异常删除等记录进行有效跟踪和追查。

  四、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经系统授权管理员签字确认已关闭操作权限方可结算工资。

  五、由业务模块自动生成的凭证无修改、删除权限,应由责任会计填制调账申请单,按照调整事项性质、金额大小经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调账。

  第十七章

  财务人员培训管理

  第八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在职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更新与扩充知识与技能,储备财务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对象包括所有财务人员及仓管、统计等二级财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会计准则、财税政策、财务分析、财务制度与业务流程、岗位作业指导、各类疑难问题解决办法等。

  第八十四条

  内部培训

  一、财务部门拟定年度财务培训计划,由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培训材料,每季度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编写治理文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

  三、对于二级财务人员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年度培训。

  四、鼓励财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第八十五条

  外部培训

  一、接受会计从业资格培训(或自学),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保证持证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通过外派或自学要求特定岗位的财务人员持有各级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

  四、安排财务人员参加税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信息。

  第十八章

  子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以持有子学校的股权,享有对学校的股权及其衍生权利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等权利。学校应承担组织经营、取得经营利润、合法有效地运作学校法人财产、保证股东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八十八条

  学校应统一执行学校制定的会计政策,对同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学校可参照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子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向学校财务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对子学校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对学校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人员由学校财务部门选聘,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向子学校委派,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学校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接受学校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

  三、学校其他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部门自行选聘,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四、学校财务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学校财务人员集中培训,以内部培训、经验交流、外部讲师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十条

  对学校全面预算的管理

  一、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学校全面预算管理学校,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提交学校预算委员会批准。

  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月度分解预算审批资金支出、监控日常执行差异,每季度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预算季度执行分析报告,集中分析检讨预算差异。

  三、学校预算调整于每季度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超过学校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及预算委员会批准。

  四、学校预算是学校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的主要项目,预算指标是否达成与评价管理层工作业绩、绩效奖励、风险承担直接挂钩。

  第九十一条

  对学校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资金管理应按照资金预算计划执行,超过预算范围的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须申报学校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子学校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的制定和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学校可通过资金有偿使用的方式向集团学校申请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学校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禁止学校未经申报、审批程序向外单位提供借款或对外担保事项。

  三、学校向银行或其他单位融资,必须经过集团学校审批,并按照子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执行报审制度。学校财务负责人应就融资、对外担保、投资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设施投资、产权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等影响经营的事项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审。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

  要史料和凭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

  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分析,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九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九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六条

  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相关人员签章后才能存档保管。

  第九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

  一、永久类包括: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主要会计文件。

  二、定期类分为:

  (一)五年期: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表。

  (二)十五年期: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三)廿五年期: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到债权债务了结为止。

  第二十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一百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整理移交资料,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第一百零一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移交清册应注明:学校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即日起实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集团学校财务部提出,修订权、废止权归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归集团学校财务部。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5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培训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制订本管理。

  第一条

  培训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为进一步规范培训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条

  由一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借阅和传递等各项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自觉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学生档案资料的整理是为了解该生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表现,因此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极其重要。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的职责

  一、统一部署、指导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整理、排序、密封及发放工作。

  二、负责接收、整理、分类、统计、保管各类学生档案及有关材料。

  三、完成毕业生各类材料的装档发放工作。

  四、配合各部门做好学生档案的查阅工作。

  五、对失去保存价值的学生档案,应征求档案管理处领导的同意。造册报经培训学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同意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五条

  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凡是学生在培训学校所填写的相关表格,在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以及学生相关的各种材料,均应归档。

  第六条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一、学生在培训期间,档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二、建立学生电子档案,用来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档案中的材料名称。

  第七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对于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二、要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准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三、查阅、借阅档案时,需履行借阅手续,经档案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因需要查阅、借调学生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四、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档案,在借阅时也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

  五、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查阅档案内容泄露他人。未经培训学校档案管理处领导的同意,不得向无工作关系的个人借阅档案。

  六、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有害生物、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培训学校档案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管理员岗位职责(试行)

  一、认真做好各类班次的'开班教学准备、教师接待和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

  二、认真做好各类教学通知、课表、小结、试卷和学员考核等材料的起草、打印、安排和归档工作。及时做好各班次的教材及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分发、处理等工作。

  三、及时了解与落实基层单位委托办班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四、认真组织、申报职业资格考试及成绩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做好各期学员及主管单位查证和学籍保管等工作。

  五、主动接受上级领导对教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到认真、诚恳、有效。

  六、协助班主任做好培训班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七、积极主动完成培训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6

  一、考勤与请假制度

  1、学员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2、学员因病需请假,必须持医院有关证明,病假超过教学计划课时的百分之三十不能参加培训考试。

  3、学员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许可,校方酌情准假。

  4、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二至六天内由培训部批准;六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5、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许口头请假和代请。

  6、学员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可做退学处理。

  7、学员考勤由班主任掌握,每天要点名,填写出勤记录,学员出勤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8、不经准假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教室管理制度

  1、教室由教务科统一分配,班级使用并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2、教室内配备的桌椅,严禁搬回宿舍或挪做工它用。

  3、爱护教室的各种设备,无故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离开教室要关窗、闭灯、锁门。

  4、任课教师进入教室上课,学员要起立致敬,待任课教师答礼后方可坐下,下课时,待任课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教室。

  5、学员上课时要脱帽,衣着要整洁,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和围巾上课。学员上课时bp机、手机等通讯设备要关闭。不准在教师上课时发出声响。

  6、学员上课时要注意听讲,不看与本课无关的书籍,不喧哗、不喝水,姿势端正,保持课堂肃静。对违犯课堂纪律的学员,任课教师要予以制止或批评教育,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

  7、任课教师提问时,学员要起立并认真回答问题,学员课堂发问应先举手,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提倡学员与任课教师交流,对任课教师的讲解或解答有不同意见时,可在课后找任课教师讨论,不在课堂上辩论。

  8、上课时间不准找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

  9、要保持肃静、严禁喧哗、打闹等,酗酒后不准进入教室。

  10、不准在黑板、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要保持室内卫生。

  11、值日生要认真清扫教室,及时擦黑板。认真为任课教师服务。

  12、培训结束时班级要组织学员对教室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清洁完备后交教务科验收。

  三、就餐制度

  1、学员应在学校规定的食堂就餐。就餐时要按顺序排队,不许夹楔、拥挤等。

  2、学员不得在食堂大声喧哗,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有问题及时向班主任、学校反映解决。

  3、学员应爱惜粮食和就餐公共设施,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不得直接倒在桌面和地下。

  4、学员不准邀请本校中专学生在食堂或寝室酿酒。

  四、会客制度

  1、在上课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间不得会客。

  2、会客时间为每天课外活动时间。

  3、不准私留客人在学校宿舍住宿,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4、会客时必须遵守本校制度,办理会客手续,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和管理。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3

  1、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更不旷工,有事、有病要及时请假,一般不请事假。

  2、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维护集体的利益,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得以钱代罚。

  3、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教研活动,以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4、每学期初要制定好进度计划,写出教学工作计划,对教材、学生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

  5、每学期末要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6、做到三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

  7、认真书写教案。

  8、青年教师要写出详案,老教师要写出有特色的`教案。英语教师要写出纯英语教案。

  9、教案要整洁清楚。

  10、坚持运用普通话教学,做到教态自然,态度和蔼,语言准确;英语教师尽量用纯英语讲课,做到发音准确,语音语调自然流畅。

  11、积极创新,坚持启发式教学,启发思维,开发学生智力。

  12、按时完成,及时批改,无缺漏。做到全批全改,精批细改。

  13、作文批改要有腰批、总批,指导性批语要切合实际,完成规定任务,不得缺批。

  14、提倡面批作业,增加同学生的接触机会。每个教室的桌凳、玻璃、投影设备、喇叭、开关、黑板、插座等设施,学期内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

  15、教科书、教师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等,实行学期或学年内借用制度,按时归还。若有丢失或损坏照原价赔偿。

  16、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有大小事故发生,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杜绝违纪和违法行为发生。

  17、及时准确处理,答复好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协同好兄弟班级间的关系,矛盾协同解决,不得产生不良后果。

  18、认真实施阶段测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考试的一切有关工作。

  19、代课老师上课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以便及时联系。

  20、搞好班内卫生工作,检查督促好学生的值日工作。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xx〕4号)同时废止。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8

  目录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

  1、教工管理: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二、校长职责三、办公室主任职责四、教务主任职责五、总务主任职责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七、班主任工作职责八、教学管理制度九、财务制度十、学籍管理制度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

  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二、校长职责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言行准则。

  1、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中专教育任务,端正办学思想。

  2、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又红又专方向。

  3、领导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努力提高师生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

  5、充分认识教师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6、加强各科室管理,充分发挥各中层机构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教育服务。

  7、加强计划性,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8、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和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9、加强社会横向联系,开辟社会调查实习场地搞好招生工作和毕业、就业安置工作。

  10、负责学校其他的行政事宜。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学年总结工作。

  2、协助校长召集、主持各种会议,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做好上、下联系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做好文件的收发、签发和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5、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6、做好教职工的招聘工作。

  7、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商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偶发事件。

  8、做好接待工作。

  9、做好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事宜。

  四、教务主任职责

  1、根据上级下达的各专业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及各学科的发展情况结合本校师资设备等实际,制订每学年(或学期)的班级课程设置计划,交校长审定。

  2、根据课程设置计划及各班人数及时提出课本的订购计划,交校长审定后由总务处负责订购。

  3、根据校长确定的师资、安排好各班课程表,做好临时调课工作。

  4、组织各学科的教研活动,检查教案及作业,深入课堂听课,确保教学任务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5、组织好各种考试,积累和整理教学资料并存档备查,及时上报成绩。

  6、参与教师的选定及聘请,搞好教师上课考勤登记,并每月及时上报。

  五、总务主任职责

  1、制订总务工作计划,完善后勤各项管理制度,参加各类会议,写好工作总结。

  2、加强总务后勤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合理添置教学设施。

  4、管好食堂,让师生吃好、吃省。

  5、加强水、电管理,既满足师生对水(特别是热水)、电的`需求又教育师生节约用水、用电。

  6、美化、绿化和净化校园,为教学和生活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

  7、关心师生的生活,逐步改善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8、配合学生科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与环境卫生工作。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1、完成学校布置的招生任务和就业任务,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制订并落实每年的招生计划和就业计划,制订各类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提议、筹备、主持各类招生会议和就业会议。

  3、培训各类招生人员,具体指导各班、各招生点及教工的招生工作。

  4、完成自身的招生任务。

  5、建立并指导好各地所高就业安置办的工作。

  6、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广泛联系各地招聘单位,分类排比就业厂家,根据学生实际给学生安排满意的工作。

  7、组织好学生就业前的培训工作。

  8、经常了解学生就业实习情况,及时做出具体的必要的指导。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1、了解本班全体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和纪律等方面情况及个人的兴趣和爱好。

  2、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他们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3、经常检查学生的出勤。

  4、注意学生完成课外作业的情况及平时成绩,研究学生成绩不良的原因。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二条

  地址:XX

  第三条

  性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首届培训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长法人担任,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

  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培训学校站长、培训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八条

  董事会章程对培训学校股东、董事、监事、站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培训学校由个人出资设立。

  第十条

  培训学校享有股东资产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培训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成立后,由培训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培训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培训学校申报注销,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一、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干部疗养院、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面向社会培训,向上述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培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培训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

  三、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培训学校承担责任;

  四、培训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培训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站长、名誉站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培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培训学校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对培训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培训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站长为聘任制,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站长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培训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站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务会;

  二、主持培训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培训学校工作;

  四、对培训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站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培训学校站长。

  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培训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被聘任的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站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培训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

  培训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培训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培训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

  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XX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学校名称:XX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培训学校地址:昆明。

  第三条

  培训学校性质:培训学校为民营股份制独立法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四条

  培训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及家政服务发展所需的各类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培训学校规模: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为主,旨在通过面授形式助其在毕业前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了解本校的经营状况;

  (三)有权查阅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由举办者投入。

  第八条

  培训职业及层次:

  初、中两个等级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

  培训学校的培训形式有:短期、中期培训;业余培训。

  第十条

  培训学校主要面向全省招生,培训对象为养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是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站长;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培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事长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九条

  对培训学校培训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的资产与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五章

  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培训学校变更性事宜,须经董事会提出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后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按法律程序完成终止清算后,向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并向民政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事长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0

  教学计划是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实现教学目的纲领性文件,是教学实现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使培训实现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与学生作业等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化,大兴学校教研之风,经教务处研究及校长室批准,特制订此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一、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依据教师所教学科属性,将相同、相近及相关联的'学科教师组建成相应的教研组;

  二、各教研组依据学科特点,至少每期培训期组织一次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活动,进行试卷分析,研究科研课题,钻研教材,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充电,以拓展教师的业务能力;

  三、教研组依据课堂教学原则,拟定好本组教研课题,开展优质课评选,组织每年一至两次优秀教案展览或观摩课活动(指技能训练课),通过听、评、议,相互扬长补短,明确自身课堂教学的追求目标;

  四、在本校或与兄弟学校联系开展教师说、授课大赛和心得交流活动,请德高望重的专家作评委并予以现场点评指导;

  五、教研组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工作,反馈学生及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六、年终教研组和教导处要写好教研工作总结,存入学校业务档案。对教科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或教研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办学宗旨

  办学理念

  校训

  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以爱心促和谐。

  3、校

  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5、四过硬:

  素质过硬,意识过硬,技能过硬,理论过硬。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一、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8—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

  2、培训时间10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成绩突出的学员可以推荐就业。

  二、培训班学员管理

  1、所有学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培训资格。

  2、学员着装要做到整齐大方、得体,统一佩戴胸牌。

  3、培训实行全脱产封闭式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

  4、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训处理。

  5、课余时间必须外出者须写请假条,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开,返回时要到教务处销假。

  6、学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7、尊重老师的劳动、服从老师的指挥,有问题时要先举手示意,经批准后再回答

  8、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讲,不得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和举动。(手机应关机或者调为震动,在教室内严禁抽烟)

  三、教师管理制度

  1、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关心学员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

  5、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6、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要求,做好兼职教师聘选、编写教材、做好教学场地的维护和教学设备的管理。

  7、教师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课,必须提前申请和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并报校长,因病不能亲自办理,应提前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后要补办手续。

  四、校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领导和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2、从学校实际出发,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4、审定各类工作计划,领导教师开展正常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5、加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主动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6、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为想创业和已创业的人提供更好学习管理知识的平台。

  7、根据学校规模,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搞好聘任教师工作,安排好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8、民主管理学校,经常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发挥教职工大会作用,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改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9、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起表率作用。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学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做好日常校务工作。

  2、负责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总结、规划、决策等文件、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

  3、负责发布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通知、学员考核汇总工作。 4、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归档、登记和保管工作、记录整理学校资料。

  5、根据校领导批示、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6、配合学校,做好学校归档工作。

  7、做好学校开班及其他组织工作和会议专场的布置工作。

  8、做好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9、负责培训学员进行学习、纪律、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一)学籍管理

  1、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2、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3、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二)档案管理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2、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3、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4、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5、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创业的,主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六、培训学校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2、配备固定的培训场地,有较高的师资队伍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训师傅。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训计划。培训设备、设施、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人社局、财政局、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晋城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8、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做好参训学员就业推荐和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一)教学管理

  1、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3、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4、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

  (二)考试考核管理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三)监督检查

  1、指导和督导。人社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2、定期检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人社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

  七、培训学校财务制度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并从严掌握。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

  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5、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

  6、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

  7、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8、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9、学校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改善我省教育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六条 设置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 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作。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舍;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 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十条 培训学校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并达到设置条件后,可申请正式建校。

  培训学校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内容包括: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 办浑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 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八)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 审批机关按规定对拟成立的培训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 考察 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 发证 以审批同意举办的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确切体现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字样。

  第十五条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到银行开设账户,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3

  1.须提前制定好学期课程教学计划,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

  2.上、下班严格执行签到制度,至少提前5~10分钟到岗,迟到1小时按旷工处理,下课时间可以根据课堂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但是提前下课不得超过30分钟。

  3.不得化浓妆,穿拖鞋,不得饮酒,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正。

  4.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要保持教学区域环境卫生。

  5.不得擅自旷工或者离岗,因故不能到岗时(出差,生病,事假等),需提前请假,不得私自请人代课。请假或调课经过准许后要协助安排课程调动。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者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按旷工处理。

  6.教学和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校方反映沟通。

  7.不得打骂学生,要文明用语,对待学生要严谨认真,因材施教。

  8.不得在课堂上吸烟、接听电话以及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9.课前点名,学生上课迟到达15分钟,须告知教务联系家长,不得隐瞒包庇。

  10.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外出活动及组织学生参加其他教育机构的宣传讲座。

  该制度适用于启源所有工作人员,最终解释权归启源传媒培训学校所有。

  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14

  为贯彻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制定本制度。

  一、理论培训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二)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师、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三)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师严格执行计划。

  (四)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师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五)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师、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培训组织与管理

  (一)学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师的实操指导。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师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负责对每天、每个学员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三)结业考核工作由培训班班主任组织、实施,学员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四)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员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五)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班主任召集本期学员、教师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确认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六)实际操作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七)严守纪律、严格管理。学员在全程培训中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精心维护器材设备、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八)在教学或培训班举办期间,若出现相关教学安全事故或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培训学校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法律维权的权利。

  教学研讨制度

  一、经常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学问题分析、教学动态及教学大纲修订等。

  二、为确保教学活动效果,活动要提前一周确定活动内容及主要发言人。主要发言人要认真查阅资料,写出发言提纲,把新知识、新动态或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介绍给大家。

  三、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充分发表见解,积极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职业鉴定考试结束后,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研讨活动。

  (一)对本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以便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不断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二)共同商议并分配下学期教学任务,根据授课专业确定教学计划,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注意派教师到重点院校参观学习。被派教师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并向全体教师传达。负责组织教师认真讨论,以便对照先进找差距,取长补短,使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成为与时俱进的精品课程。

  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为引进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聘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方向相适应的教师聘任制度,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着重解决少数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平庸、不思进取、教育教学能力较差、不服从分配等问题。

  二、聘任原则

  聘任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和设置的岗位内进行。贯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学校择优聘任和教师竞争应聘相结合的办法。

  三、聘任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继续教育等规定要求;

  (三)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具备完成本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任形式

  为充分发挥我校专业优势,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聘任形式采取自我申报、学校审核进行。

  五、聘任管理

  (一)受聘教师,学校按照其实际工作量发放一切待遇。

  (二)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到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1、不能按所规定授课任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

  2、每年无故缺课五次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3、经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并经学校考核后认定为不合格的;

  4、聘约期满,可续聘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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