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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5 14:31: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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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放射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放射性管理制度

放射性管理制度1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放射性管理制度2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放射性管理制度3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性管理制度4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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