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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制度

时间:2023-03-08 08:50:17 制度 我要投稿

产品质量制度(精选15篇)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质量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质量制度(精选15篇)

产品质量制度1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产品质量制度2

  一、监管人员岗位职责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二、宣传培训制度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三、信息报送制度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四、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产品质量制度3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制度4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产品质量制度5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1.3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1.4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1.5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2、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2.1 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2.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2.1.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编制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

  2.1.3 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2.1.4 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2.1.5 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2.1.6 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2.1.7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2.1.8 因核算失误,下错生产通知单,而造成物资/产品积压的;

  2.1.9 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

  2.1.10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2.1.11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2.1.12 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2.1.13 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2.1.14 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2.2 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2.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2.2.2 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且不足10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2.3 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

  凡行为/现象属于2.1条规定,造成损失/影响不属于2.2.1条和2.2.2规定范围之内的,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3、 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a、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b、罚款;

  c、停职参加学习进行教育;

  3.1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500-10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100-3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3.2 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3.3 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100元。

  3.4对于连续十二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事故者,若第一次已给予通报批评,则第二次最低行政处分为警告或降级,第三次最低处分为严重警告,第四 次给予留职查看或辞退,其它情况依次类推,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 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4.1 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4.2 发现工艺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4.3 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4.4 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环境改善者;

  4.5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4.6 在对外来往中,维护本公司利益/形象,使公司损失减少、利益增加/形象提高的;

  4.7 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方面奖励/表扬的;

  4.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4.9 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5、 奖励的类别

  质量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发给奖品或奖金。

  5.1对改进产品质量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可给予记功一次,并按直接效益的1-5%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相应奖品。

  5.2 对改进产品质量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可进行通报表扬,年终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并按直接效益的1-5%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相应奖品。

  5.3对创造效益/减少(挽回)损失低于5000元的,可进行口头/书面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或奖金。

  5.4 对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但不能直接计算其经济效益的,可视其影 响程度大小给予表扬或记功,并发给奖金100-3000元。

  5.5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由公司总经理发给特别奖,并召开表彰会进行表彰。

  6、质量奖惩的实施

  6.1品质部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事故或奖励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2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的罚款,以总经理批准的意见为依据,由相应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罚款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6.4 对受到行政处分/书面表扬的员工,由人事部记入个人档案,并在公司公开场合公布。

  7 说明:

  7.1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7.2 本规定未定事宜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总经理决定。

  7.3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8 附则:

  公司主要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的规定:

  8.1 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柜体≥ 92%

产品质量制度6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 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

  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 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 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 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

  勤洗澡、理发;

  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不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

  手外伤、烫伤;

  皮肤湿疹、长疖子;

  咽喉疼痛;

  耳、眼、鼻溢液;

  发热;

  呕吐。

  第五条 对患有痢痰、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使之协凋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现场的整理、清扫、清洁、消毒等工作。

  定期对厂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卫生清洁情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使食品生产过程环境卫生过程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

  第四条 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领用出库记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及时向质监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认真填写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质量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以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并保证指派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产品经再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再加工:产品经再加工也无法达到合格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成品的包装应在良好状态下使用,防止将异物带进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完好无损。

  第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五、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开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第二条 库房内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第三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四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食品库房管理员必须熟悉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和各类食品储藏的基本要求。

  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

  要详细记录入库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第七条 对销售的每批产品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检测设备从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检验室负责所有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增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消耗少、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的原则进行选型,报请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负责采购。

  第四条 供销部门应从能允分保证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的供方处采购设备,设备到货后,组织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并予以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安装,不合格设备,由供销科及时进行退换货或索赔等事宜。

  第五条 购进设备应统一编号,并建立设备台账,确保帐、物相符。

  设备台帐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图纸)等。

  第六条 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且需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其性能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建立保存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八条 闲置停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完油水,擦净,加保护罩,挂上停用牌,并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九条 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后,方可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七、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重要手段。

  为严把本公司产品质量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每批成品加工完成后,质检科派人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并留存出厂检验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检验员应按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同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方可入库,出厂。

  第五条 “”号检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六条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为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每年应与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八条 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应齐全、清晰,质检部门负责各项记录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合格产品管理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采购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与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再次出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质检部门负责本公司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与控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的纠正,质检科负责跟踪验证。

  第三条 不合格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是指产品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所提供的产品出现了重大质量事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一般不合格是指与重要不合格相比,不合格的程度轻、影响小、纠正易或具有偶然性,则判为一般不合格。

  第四条 当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由验收部门加以标识及隔离,并提出处置意见(如:让步放行、退货、销毁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门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质检部门进行跟踪。

  第五条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一般不合格时,由生产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待质检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现严重不合格时,山质检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品交付后,由客户举报或投诉发现的不合格,经查实,若属严重不合格,须将《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妥善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质检部门建立并保存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九、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供销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信息,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纠正措施,生产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 对于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供销部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信息,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一确认所生产的食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进入销售,应立即予以召回。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放和重大隐患,快速、及时、妥善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疗案适用于公司内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部门应定期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统一领导,分别负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应急协调处理;

  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办公室设在质检部门。

  四、预警预防

  (一)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 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所有应急预案,且每年必须组织学习一次。

  新入公司人员的员工培训内容包含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演练:依据生产情况或社会关注趋势,每年应组织一次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前,由公司经理组织各个部门编写演练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并保留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及时组织演练效果评价。

  六、报告程序

  (一) 全年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电话: 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接到报告后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二) 全体十部职工对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忠的情况要在l小时内上报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

  (三)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应急处置

  (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的记录。

  (二) 在生产时出现突然停电、突然停水、设备出现故障、玻璃爆裂、外界污水、灰尘等侵入,由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 如出现风季、雨季、高温季节等特殊天气、火灾、传染病爆发、化学物品意外等其他紧急状况,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外,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作出相应措施后再恢复生产。

  (四) 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积极配合有并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纠正与完善

  (一)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意外事故的原因,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质量负责人确认后予以实施。

  (二) 质检部门将《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三) 事故发生后或演练结束后,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程序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九、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品质量制度7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产品质量制度8

  为加强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废品的发生,完善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特制定产品过程控制方法:

  一、首检

  1、检验员必须全面了解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操作规程的一切技术规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换加工零件型号、设备工装修换、图纸和艺更改)必须送检,对首件没有交检而造成废品的操作者必须负一切责任。

  3、检验员必须根据图纸工艺对送检的首件进行首检,并对首件结果负责,如检验员没有做好首检而造成的批量废品,由检验员主要责任,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废品赔偿。

  4、车间主管必须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认真作好自检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没有做好自检而产生的废品,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

  二、联检

  1、上道工序的检验员必须重视下道工序对产品的反映意见,下道工序的检验员有责任把质量信息回馈给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上道不合格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与检验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层层有把关的良好体系。

  三、巡检

  1、检验员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巡回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责成其找出原因。待解决问题后才能继续生产。

  2、检验员必须对巡回抽检认真负责,对重要零部件及关键工序必须核定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以及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1件并填写《原始记录表》。

  3、在巡检过程中,检验员有责任对工装夹具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强行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四、终检

  1、生产工人对完工的产品必须交给检验员检验,未受检的产品不得流转或入库,如发现有不经检验而私自流转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员对完工的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协件,外购件)应根据图纸,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全检或抽样检查,如发现有错检或漏检,要追究检验员责任。

  3、检验员必须自觉配合车间生产,对完工的产品根据趁件的生产需要分轻、重、缓、急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重要零件及关键工序发现不合格要全检。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难而影响生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对于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产品,检验员有权要求生产工人及时返工,并通知班组织或车间,返工后重新检验,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记录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检验合格也按次品处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绝返修的,按废品处理。并由车间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超差但不影响使用的工件,由检验员会同车间报告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或有关技术员)决定处理意见,回用品按次品处理,(次品不计发工资,造成废品的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

  5、检验员必须对受检的.次品、返修品和废品必须隔离放置,车间或有关部门必须配合作好此项工作,如发现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检验员必须对检验完毕的工件开具工单,并如实填写合格产品、次品、废品数量。

  五、总装检验

  1、装配工在装机前应首先对零件做出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复查,对关键件,关键尺寸,大件等检验员应重点复检,以保证整机质量。

  2、在装机过程中,检验员应参照组装检验记录表中相关检测资料,做好实测记录,确认合格后,办理合格证。

  六、产品标志说明

  1、为了实现可追溯性,生产中采用产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艺流程卡的基础上修订),表明原材料/产品/工序/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标志和记录,由生产车间主管记录,当首道工序合格时进行转序,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当不合格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并终止该流程卡,事后追究。

  2、检验状态标识,采用标牌xx产品转序卡)分三种如下:

  合格 绿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废品)红色

  待检黄色

  七、外协/外协物资的验收

  1、查验收据:检验所需要的技术依据合同或协议书,由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其中包括企业标准,检验规范,技术条件,技术图样等。

  2、质检部是进货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对进货检验,应友好与供应商/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

  3、物资到货后,接到通知登记做好记录,按产品类别进行检验。

  4、对属于检查验证产品,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供方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质量保证书/名称/图号/出厂日期/检验员印章等。

  b、根据供方提供的质保书,发货单据,定货合同与材料进行核对,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称/规格/材料成分/交货状态和特征等是否与标准相符。

  c、对产品实物外观的检查,包括对磕碰/锈虫/划伤等的检查。

  5、对属于检查验收类产品按以下的方法检查:

  a、第一类产品:数量 1-100件抽检50%101-500件抽检40%500-1000件抽检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执行;

  b、第二类产品:数量1-500件抽样不少于10%500-1000件抽样不少于8%1001-20xx件抽样不少于5% 20xx件以上按3%,放宽一次检查方案执行。

  c、对于产品质量稳定的供货方按第二类检查方案执行;

  d、对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新开发的供货方按第一类检查方案执行;

  6、经检验或严整合格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7、经检验或严正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8、供方发生以下变化时,本公司采购链部门必须向质检链部门发出通知,质检部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和考核;

  a、产品由一个供方转为另一个供方;

  b、零件由供方进行修改设计,导致尺寸、材料变化;

  c、供方的工艺、设备、模具具有较大的变化;

  d、产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时;

  e、产品停止供货6个月;

  9、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置:

  a、当检验员在抽样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由主管技术员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b、采购部对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回;

  c、对出不合格产品的供方,送货时要加倍检查,甚至100%检;

  10、凡经检验的外协、外购产品均作好检验工作状态标识并记录。

  八、计量器具管理和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是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质检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测量仪器。

  2、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按工艺要求配备。

  3、对计量器进行周期检定,对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发放由车间,经副总,总工批准,质检部签字后取用,并做好记录收回旧量具。

  5、量具修理后,专用检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进行检定,达到规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应有固定位置,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会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许把量具与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损伤。

  8、非计量检修人员,严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装量具,发现问题即使送质检部进行鉴定并安排检测。

  9、量具是用于测量的工具,不允许当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毕,要及时擦干净,放入量具包装盒内,对于封存量具,各方面有涂上一层防锈油。

产品质量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制度10

  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和优质产品的生产系统,抓好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出合格或优质产品。

  1、加强原材料采购的质量验收,不购买无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材料,控制所有原材料,不经检验,一律不准入库结算。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3、质量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工艺检查,各工序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

  4、加强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在配料、烘干处设立质量控制点,

  5、对各控制点要严格进行实验和检验。主要控制原料使用量的计量、添加剂用量(严格执行gb2760标准)、理化指标;制面控制点:主要控制投料比例;烘干制点:主要控制温度和时间。

  6、对生产中使用的'面板、机器、定期定时清洗、杀菌,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7、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9、加强产品防护,防止物料与食品的交叉污染。

  10、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明确标识,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1、车间员工不经消毒或穿着不洁净工作衣,不得进入车间从事生产活动;

  12、生产场所要严格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13、对主要原材料的购进要求运输容器及工具严格消毒处理,密封运输,确认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考核办法

  各项指标考核由技术总工负责,

  具体考核内容:

  (1)各工序工艺执行情况。

  (2)产品防护情况。

  (3)车间卫生。

  考核办法:

  (1)岗位员工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操作者及时纠正,经济损失由岗位员工负责;

  (2)工作中质量事故由车间负责人及岗位员工负责并进行经济处罚;

  (3)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两次不合格单位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奖金。

产品质量制度11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

  三、主要依据

  四、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

  1.成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组长工作职责:

  (2)质检组成员工作职责:负责在经营全过程中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购销人员工作职责:负责采购合格的定点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4)保管员工作职责:产品入库前保管员必须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五、管理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

  2.进货、检查、验收管理要求: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2)采购商品时,应与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并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产品进入仓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4)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购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入库时必须核实产品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保管员在烟花爆竹产品入库前均按合同和国家质量标准,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检验,验收内容包括内外标志、规格、包装、外观、部件、引火线、燃放性能及其他。并做好烟花爆竹产品抽查检验记录。如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或标准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该退换的应及时通知供货方退换或销毁,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库。

  (7)必须核实抽检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标识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cjb10631-20xx)的要求。

  (8)必须核实入库产品的危险等级是否高于库房的危险等级。

  (9)检查是否是国家禁止生产的含氯酸钾产品、“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保证商品质量。

  (10)烟花爆竹入库应详细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11)省烟花爆竹质检站或其他质量检验机构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企业相关人员应协助配合,不得阻扰。

  3.产品储存管理要求:

  (1)按照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保证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

  (2)烟花爆竹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持期三年。产品出库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过期产品不准出库,禁止销售过期产品。

  4.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

  (1)严格按照gb10632《烟花爆竹计数抽样检查规则》验收,凡不符合规则的,均为不

  合格产品。

  (2)公司售出的所有产品,要在销售网点设置信息反馈,跟踪调查专业人员,如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处理。

  (3)公司接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报告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组织核实。

  (4)对不合格产品,需运回厂家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运送;不合格产品运回厂家后,厂家要出据运达证明;如需就地销毁的,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统一销毁,必须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数量、实施销毁人员几人,检查核实人员等。

  (5)严禁销售或降价处理不合格产品。

  6.对烟花爆竹质量事故的处理:

  因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造成经营户、消费者损失和人身、财产损害,由公司协助生产厂家进行处理,保护经营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奖惩制度

  1.奖励: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认真履职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奖励。

  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酌情处罚现金10―100 元。

  (1)业务员采购产品把关不严格,购入了非法产品的;

  (2)保管员检查产品不仔细,让问题产品入库的;

  (3)产品胡乱堆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要求的;

  (4)产品没有做到先进先出原则导致出现过期产品的;

  (5)让过期产品出库的;

  七、相关记录

  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抽查检验记录表

八、本制度于20xx年5月12日修订。

产品质量制度12

  一、化验室没有按规定取原料、产品样;或样品未按规程方法分析化验;或做单样;或漏检项目,发现一次就扣除化验室全体50%年终奖励,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二、生产未按原料分析数据通过配料计算加料,发现一次扣除生产人员全体50%年终奖励,主要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三、供应原料、成品帐物不符,统计亏损差额的价值,从相关管理人员中年终奖或工资中扣除,反则反之。

  四、生产科、化验室(缺一不可) 未会同共同对原料、成品取样,发现一次扣供应科全体50%年终奖,责任者还加扣一个月工资。

  五、车间班组生产出合格产品才能吨位计酬,不合格产品返工的.电耗、煤耗、吨位修理费、吨位管理费、吨位工资、损耗的原材料必须从返工班组吨位计酬中扣除,当班组长当月工资的10%也同时扣除。

  六、领导下达错误指令,其所下令应扣金额由下指令的领导负担,造成严重后果时,除经济处罚外,行政上免除其职务。

  七、车间地面堆有物料(包括返料,不包括计划停车清理的物料),扣除造成该现状的责任班组10吨吨位工资,该班组在第二次上班必须全部处理完,否则一次加倍扣除吨位工资,依此类推。车间主任1%的工资也依次同时扣除。

  八、车间所有设备由修理工包机,包机设备的故障率<8小时/月,每±1小时修理工每人加扣10元。修理工不接受车间或厂、科室下达的任务,一次每人扣20元。

产品质量制度13

  1、目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确保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2、适用范围确保

  适用于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4、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产品特性,熟悉标准、规程等检验依据,掌握检验技术和相关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检验规程

  技术部组织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生产部和检验人员。

  6、进货检验或验证

  6.1采购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后,仓库管理员作好待检标识,填写申检单交检验人员。

  6.2检验人员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填写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出具进货检验或验证报告。

  6.3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由市场部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在不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作降价处理,若协商不成的,由市场部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6.4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根据检验或验证结果对辅料、包装材料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6.5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紧急放行。紧急放行时必须留下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已放行的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由生产部门负责及时追回或更换。

  6.6对随货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员须查验报告的符合性。对在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员依据技术部检验员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直接入库。

  6.7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由技术部归档保管。

  7、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半成品,依据过程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不合格的由操作者及时返工或报废。

  8、出厂检验

  产品加工完毕,生产车间或仓库填写申检单交技术部;技术部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产品准予入库、出厂,不合格产品进行报废。

  9、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由此而给厂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况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制度14

  为了让社会放心,树立德锦品牌形象,让养殖户使用安全、放心、环保、高效的饲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法》,做到依法规范经营,不经营禁用、停用、淘汰、过期、霉变以及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饲料审查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不掺假制假,不经营添加xxxx、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激素类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饲料产品和可疑产品。

  二、进货时要认真对饲料产品标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确保经营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确保饲料的购进、销售台账记录规范、真实、准确。

  四、积极配合市畜牧局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定期积极主动把经营的饲料产品送到具备抽检资格的单位进行化验,做到不合格的饲料及时销毁,不出门店,不向市场流通。

产品质量制度15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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