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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5 10:57:58 制度 我要投稿

保险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管理制度15篇

保险管理制度1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2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保险管理制度3

  1、本院职工就诊时(包括离、退休职工),一律挂号。

  2、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得将医疗保险证供他人就诊、住院,不得自行开方、开单和涂改病历处方多取药、多作检查,一经发现医院将终止其本人医疗保险,并处以发生费用的3~5倍罚款。

  3、本院职工住院期间不准挂床,所有检查项目和治疗必须在《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内,超标准由个人自理。

  4、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就诊时,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因医院条件设备所限,不能在本地诊疗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严格按转科、转院制度办理。

  5、严格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用药,处方量一般疾病3日量,慢性病为7日量(中药3~5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串换药品。

  6、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和各种整容、美容、健美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进入医疗保险报销。

  7、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如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等)者,只按国产价格记账,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8、本院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应在本人出院三日内及时结算,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其它规定参照xx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4

  第一条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件3.9.7),以利查询。

  第六条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盘点方式如下:

  (一)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保险管理制度5

  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

  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中心支公司应采取激励、督促办法,将非专营合作网点尽快逐步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但对总对总、分对分合作的车商,其合作网点必须立即全部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

  城区直属的车商团队负责非县区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费用投放和送修规则须有中支公司总经理室参与进行谈判、攻关和最终确定,送修规则须有车商销售总监召开车商、理赔联席会议商定并逐月留存会议记录和确定原则。

  (三)对支公司区域车商业务实行专营。车商业务是支公司车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积极应对车商业务向县域下沉的大趋势,有组织地抢占县域车商业务的这一重要市场。所有支公司均需设立车商业务团队,对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如暂达不到设立实体团队的条件,必须设立潜力团队。车商业务团队的设立办法,按销售基本法要求执行。

  二、着力提高车商业务的集体拓展能力

  车商渠道业务统管专营后,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拓展队伍承担起此重任,确保统管专营有人做、做得好。

  (一)选好配强统管组织及专营团队的负责人。人才是事业的保障,要选好配强统管专营的负责人,保证车商业务统管专营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执行能力为标准,选配好各级车商业务统管组织的负责人。要以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标准,选配好车商业务专营团队的负责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协同拓展车商业务。全系统上下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协同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拳头效应”。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总要将拓展车商业务作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积极投身到车商业务一线。车险、理赔、客户服务等职能所在部门积极陪同展业,为车商业务的开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公司全体员工帮助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

  三、切实提高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视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投放效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截留市场费用的行为。

  (一)加强销售费用的点对点投放。为杜绝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力推进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点对点支付,即对我司支付的市场费用,合作车商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车商名称与发票开具者名称一致。

  (二)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合作车商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分公司要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通过明晰支付去向,确保销售费用真实、全部支付给合作车商。坚持专营业务市场费用的谈判权由公司主导,严格遵守双人谈判原则,机构负责人、车商渠道总监或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参与市场费用谈判。提倡车商经营部门与市场费用支付部门分离,由财务、销管等部门人员结算、支付车商费用。

  四、大力强化对专营车商业务的送修资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资源,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不断完善送修机制。进一步明确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的职责,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密切协作。改造送修系统,使系统既流程顺畅、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满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资源优先支持专营车商业务。对送修单位进行统一的梳理,根据提供保费规模情况、保费质量情况、修理价格情况等,对送修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制定送修规则,优化送修资源配置,同时,严禁实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简单送修规则,必须将送修资源纳入总经理室及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管控范围内,将有限的送修资源向专营车商业务倾斜。

  五、切实提高车商渠道的续保能力

  (一)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渠道管理人员、团队长、维护专员的考核,切实改变当前车商渠道客户信息真实率较低的状况,为提高车商渠道续保率打好基础。

  (二)完善车商渠道的续保模式。完善“禁呼+认领+兜底”的渠道续保模式。首先是根据合作车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车商名单,对禁呼的车商,要进行积极沟通,切实提高给我司的业务份额。其次,由续保管理员主导,对非禁呼业务由车商渠道业务人员进行认领,同时加强对认领续保率的考核,保证认领效果。再次,对非禁呼、非认领业务进行电销外呼兜底,发挥车电联呼的优势,提升车商业务的续保率。

  六、不断提升车商渠道的专业化运营水平

  (一)要不断优化车商渠道的运营机制。以完善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为抓手,不断总结车商渠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得失,积极借鉴行业先进主体的经验,在组织架构、团队建设、薪酬激励、人员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车商渠道运营机制。

  (二)持续开展对车商条线员工的专业培训。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编写完整的培训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通过多层级、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升车商条线管理及经营员工的专业素质,使车商条线员工得以与公司车商渠道、与中华财险一道共同进步。

  七、考核要求

  各机构严格按照车商渠道改革任务督办表时限要求完成标准动作,对于月度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机构,分公司采取全省通报批评和约谈,对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

  全系统各级机构,务必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决策上不搞变通,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上坚决有力,扎扎实实深化车商渠道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将车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渠道。

保险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工伤医疗费;

  2.2工伤康复费;

  2.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定期伤残津贴费;

  2.5生活护理费;

  2.6辅助器具费;

  2.7丧葬补助金;

  2.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供养亲属抚恤金;

  2.10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停工留薪待遇;

  2.12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内容见<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细则>;。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拒绝治疗的;

  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

保险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对公司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车辆险种,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有效化解经营风险,要求各公司对车辆统一入保。

  一、投保范围:

  公务车、试乘试驾车、服务替换车、业务车、拖车、班车等。

  二、投保险种

  1、交强险(含车船税);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万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行车证标注座位投保,每座不低于2万元);

  5、不计免赔特约险;

  6、指定专修;其它险种如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本着化解风险、节约资金的`原则自愿选择。

  三、流程:

  1、由各片区保险公司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入保。

  2、各公司上报办公oa请示批准后,将需投保车辆信息上报区域保险公司,统一办理车辆入保事宜;原已投保的车辆,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保险信息上报至区域保险公司,由区域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

  四、其他

  1、各公司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凡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保费。

  2、各公司所有车辆一律按照以上险种和保额要求进行投保,不投保的车辆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教育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保持车况良好,搞好安全行驶,将车辆的事故率降到最低线。

  4、本办法出台前,车辆已办理投保手续的,可维持现状,待投保期满后,再纳入统一保险体系。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7日起执行,由区域**部负责解释。

保险管理制度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部、山东省《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人事部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工作。

  3.2责任

  3.2. 1贯彻政府、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3.2.2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3.2.3负责职工离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计发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的调整。

  3.2.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上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3.3权限

  3.3.1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的事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3.3.3检查公司离退休费用支出情况。

  3.3.4有权解释社会保险基金各相关指标的管理内容。

  3.3.5有权针对基金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政策和业务管理

  4.1.1负责起草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1.2每年一月核定所有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由企业按月从成本计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1.3每月根据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统计汇总全公司企业应提和个人应缴统筹基金情况,作为收缴统筹基金的依据。

  4.1.4每月统计、汇总全公司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增减情况,作为拨付统筹基金的依据。

  4.1.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4.1.5.1建立个人帐户

  每月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将新建帐户人员的基础数据分别增加到《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数据表》和《当年缴费台帐数据表》中。根据建帐人员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本年月缴费基数。

  4.1.5.2缴费基数管理

  每年年底对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接收、审核计算本年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初审核在建帐户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实发薪月数等数据,并将审核合格的记录存入本年缴费台帐表;然后根据本年公布的济南上年平均工资和每个帐户的人员类别计算生成每个职工的当年月缴费基数;打印本年个人月缴费通知单。

  4.1.5.3个人帐户数据维护

  每月对在建帐户的.个人基本情况数据中有关项目的动态变化做相应变更和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对在建帐户有关人员本年缴费台帐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的有关数据项进行修改。

  4.1.5.4个人帐户转移。

  4.1.5.4.1帐户转出处理。根据职工调出通知单,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帐户转出申请。

  4.1.5.4.2帐户转入处理。根据在职职工调入通知单,按月申报职工帐户转入手续。

  4.1.5.5帐户封存与启封管理。在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和恢复缴费时对帐户进行封存处理和帐户启封处理。

  4.1.5.6帐户的终止与支付。对于符合《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建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4.1.5.7帐户核查确认。对上年职工个人帐户进行逐级核查确认,经过核查确认的帐户数据将以对帐单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同时结转保存上年帐户数据,开始进行下一年度帐户运行。

  4.1.5.8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4.1.5.8.1退休人员帐户审核。月审核退休人员的资料,返回审核结果。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计算养老金。

  4.1.5.8.2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起进行结息。

  4.1.5.8.3按月核减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

  4.1.6每年四月一日执行社会保险的定期调整制度。

  4.2.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

  4.2.1.3.2.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认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核算离退休金。

  4.2.1.3.2.2职工在职或离退休后死亡,根据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个人缴费本息余额,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基金。

  4.2.1.3.2.3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根据个人帐户转移额转移基金。

  4.2.1.3.2.4离退休人员服务费、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取暖费、医药费、矽肺病患者定期医疗补助费等,按省政府的规定的列支标准上报领取。

  4.3信息反馈

  4.3.1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2及时答复和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5检查与考核

  5.1针对公司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2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保险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

  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保险管理制度11

  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77号)、《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94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疗保障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资金来源与缴费年限

  1、缴费基数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缴纳。

  2、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自然年度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帐户中划缴。

  3、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联网结算功能未开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其医疗费用在治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等资料及复印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操作流程

  1、专户专管

  设立失业人员专户,建立虚拟参保单位,对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进行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工作,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证卡发放、停保等工作,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住院、异地就医、特殊疾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兑现等医疗服务工作。

  2、参保及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25日将当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向医疗保险申报征缴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为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停保申请,按《申报缴费通知单》为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3、停保及接续

  因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停保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跟随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能实现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停保后随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设等待期。

  4、失业人员转移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5、重复缴费的情况

  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后,因用人单位和本人预缴或用人单位补缴等原因导致重复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可将重复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6、两类特殊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2)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 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险管理制度13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

  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五、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xx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

  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九、处罚规定

  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保险管理制度14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

保险管理制度15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立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而且它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收、支、管全过程中所形成,并被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记录能够准确反映一个参保对象从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到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间所能享受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待遇。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参保人数、参保单位不断上升。社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保险业务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追溯、可修改,修改要保留改动轨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建立和规范保险业务档案。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水平差异,这就影响到了各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程度不一。根据笔者对于部分地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调研,发現部分发达省份由于经济基础雄厚,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较大,建立了专业的档案管理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使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和利用。但是部分省份或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投入也比较少,因而这些档案没有得到很好地保存,这对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是极其不利的。

  (2)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某些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方便工作出发,采取由业务科室分散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方式,造成了档案不能统一管理。在某些地方,档案工作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人员承担,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从而致使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环节不能系统衔接,造成档案管理的混乱。

  (3)早期档案归档缺乏具体标准依据。为方便工作查阅需要,在政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们按险种及其业务的关联性,分别对各岗位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了自行装订与整理,因缺乏具体的标准依据,整理的材料与现行的材料归档要求有一些出入,主要表现在归档材料整理方面,如排列顺序不一致、缺少案卷目录、备考表及顺序编号等,对确保档案的证实性、完整性以及按要求存档影响较大,在整理过程中是否仅编制备考表或复制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使其较为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

  3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途径

  (1)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2)严把阅档关,档案入库后,阅档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阅档,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⑴阅档应在全程电子监控下进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电子程序不可修改。⑵阅档应有专门的阅档室,阅档人必须在档案管理人的可视监控范围内借阅。⑶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应对档案借出前全部扫描,归还时逐一比对。⑷建立阅档登记制度,为有必要的人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3)严把销档关,档案不能只进不出,如果不能销毁再大的档案室也不能承受。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保管分永久保管和一定年限保管,对永久保管的档案要定期检查和电子维护,对有保管年限的档案,在达到保管年限后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按销毁制度进行,依一定程序办理。

  (4)健全机制,形成制度化管理。遵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机制,实现制度化管理。依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明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原则,建立分类制度:按照专业类别分为: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按照载体形式分为: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图片档案等。无论哪一类型的档案,都应当制定管理制度。例如,不同类型档案的归档制度、统计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阅利用制度等,从而将不同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档案在统一制度下进行统一管理。

  (5)利用现代化科技,强化管理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事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造成了保险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方法,将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更加快速有效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加强学习,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特别是应当组织建立多元化的学习机制,既要有业务学习,也要有文化学习。只有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档案管理能力。

  总之,建立开展并完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恰逢其实,我们要在模范遵守档案法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效率;提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利用现代化科技,强化管理手段等。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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