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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制度

时间:2022-10-27 20:00:49 制度 我要投稿

驾校制度大全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驾校制度大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驾校制度大全

驾校制度大全1

  为加强培训学时制管理,规范培训预约工作,体现“以人为本、学员至上”的理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根据学员需要开展培训预约学时制。

  二、培训预约方式和时间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培训预约,包括学员来校预约、电话预约、电子邮件、传真预约。

  学员应提前三天进行预约。可一次预约,也可分次预约。

  三、预约内容

  学员可以预约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教练车和训练场地等。

  四、预约登记

  学员预约后,预约培训受理人员对电话预约的.应复述学员登记内容,无误后即时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培训准备。

  五、培训预约的撤销

  学员预约培训后,可在参加培训前24小时变更或撤销预约登记。预约培训受理人员接到学员变更和撤销预约培训后应做好相应工作。

  六、培训预约的有关规定

  1、学校尽量满足学员预约的要求。不能满足预约要求的,应向学员说明情况或商请学员改变预约内容。

  2、学员预约培训学时,理论课每天不超过6小时,驾驶操作训练不超过2小时。

  3、凡是参加预约培训的学员,按参加培训的学时交费,但不得小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学时。

驾校制度大全2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坚持领导查课制度,校领导不定期对教员授课进行检查;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坚持随时对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二、教务处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实施计划,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三、教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的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四、教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认真备课,耐心讲解,仔细答疑。

  五、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得报考驾驶证。

  六、教务处凭学员理论模拟考试成绩和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公安交警部门约考试,及格后安排实操训练。

  七、学校认真做好驾驶培训记录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学校每季度队教练员教学情况综合考评进行教学质量排行公示,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

驾校制度大全3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教学日志。

  2、训练中不得私自驾驶训练车辆,遵守安全操作要领,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3、训练期间不准宴请公司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4、积极提出在教学中、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公司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方可参加科目一理论学习。

  2、学员中途退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3、学员违反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4、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5、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即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习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公司教务科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证书。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驾校制度大全4

  一、加强教练场地车辆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

  二、严禁非本公司车辆和不合格车辆进入教练场地。

  三、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场地。

  四、学员训练时,必须有驾驶操作教练员随车教练,严禁学员擅自驾驶教学车辆。

  五、进行桩训时,驾驶操作教练员必须在旁边指导。

  六、学员不在训练时,应到安全地带或休息处休息。

  七、训练场地应配备消防设备、卫生急救箱、饮水机、洗手间等。

  八、教学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

  九、教练场地的设施设备、训练指示牌、桩杆、防护措施要保持完好。

  十、教练员、学员要共同维护教练场地的环境卫生。

驾校制度大全5

  为了加强计算机教学管理,充分利用先进教学手段,实施规范化教学,严格结业考试(模拟考试),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以“计算机教学为主”,教练员指导为辅,学员以各种形式积极参加与的教学模式。

  2、交通安全法规、相关知识和驾驶操作训练的理论部分,实行计算机多媒体教学。

  3、学校建立多媒体教室,教室配备计算机、投影仪、屏幕、音响等多媒体教学实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4、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并且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并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教学需要及进升级和更新。

  5、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投影仪、单机、局域网或互联网实施教学。

  6、结业考试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7、计算机教学实行学时制,学员为累计学时在到教学大纲要求后方可参加结业考试。

驾校制度大全6

  为保护中心财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杜绝训练事故,保证正常教学和训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任务和分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周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强调说明。

  三、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喇叭、副离合等装置齐全。学校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教练车上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教练员熟练使用灭火装置,不断提高应急灭火能力。

  五、训练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训练安全;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六、在道路训练和道路考试中,须在车辆张贴悬挂“正在训练”、“正在考试”标志。

  七、非教练用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非训练用车进入教练场训练区,否则,追究场地值班人员和场地训练负责人的`责任。

  八、培训中,教练员不得远离车辆,要使教练车和学员始终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则,出现事故将由教练员负全责。

  九、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十、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办法。

驾校制度大全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驾校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驾校与员工合理分享驾校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驾校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驾校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员工工资增长与驾校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5、驾校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驾校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驾校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2、核算并发放驾校员工工资;

  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汇总月报表》。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一条:薪酬构成

  驾校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元,我驾校拟定为¥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A、B、C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驾校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驾校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暂定管理、财务、行政人事、办公室、训练场等几部门。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1)驾校岗位工资标准须经驾校领导批准;

  (2)驾校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3)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驾校校长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驾校可视情况而定。

  (4)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三)绩效考核: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做出的考核。各岗位规定其任务额,如果连续数月未完成任务额,驾校有权随时进行岗位培训。任务额定义:根据驾校各部门规定。

  (四)津贴/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津贴/补贴是驾校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出差津贴、学历津贴、酷暑严寒慰问津贴等。

  补贴,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

  1、交通补贴: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2、通讯补贴:根据工作性质与岗位的特殊性,除了业务部通讯津贴按岗位不同暂定100200元/月之外。

  3、试用员工不享受任何津贴或补贴。

  (五)奖金

  1、奖金制度适用于本驾校所有部门的全体正式员工。

  2、奖金种类分为绩效奖、和校长特别奖2种。

  3、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六)福利

  1、法定福利驾校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因驾校尚未办理社保事宜,暂时等拟定之后再办理。

  2、驾校为员工设置、带薪假、礼品福利。

  3、驾校提供员工宿舍,凡是登记入住宿舍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扣缴100元作为水、电、燃气等费用。

  4、驾校员工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

  5、员工生日月,可享受驾校给予100元的津贴。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一条:薪酬支付方式

  1、由员工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卡,在每月15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卡(如遇节假日顺延)。2、福利礼品由行政人事部发布通知后直接去领取。

  第二条:工资核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根据劳动法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加班工资=日小时基本工资×加班小时数(半小时内的加班不计算)驾校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和《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2、考勤扣款

  (1)事假扣款:按《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额=日基本工资×缺勤天数。

  (2)迟到/早退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3)脱岗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除相关费用

  (4)旷工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款标准扣款。扣款额=日基本工资×旷工天数×3。

  (5)病假扣款: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即:日工资(日工资×30%)=病假工资

  (6)婚假:驾校员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5;3天的带薪假,之外在3天婚假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婚假);

  (7)丧假扣款: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丧假);

  (8)年假/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探亲;情况,驾校给予3天带薪探亲假;

  3、其他扣款

  (1)宿舍费;

  (2)伙食费;

  (3)违纪扣除;

  (4)其他扣除。

  4、工资条形式

  (1)应发款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

  (2)应扣款项=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3)实发金额=应发款项应扣合计。

  第三条:离职与被解雇员工薪酬支付

  1、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向驾校递交了书面通知,按驾校‰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

  (1)离职月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离职日结算次月15号支付。

  (2)年度绩效奖和超额利润提成奖:在年终后离职的,按驾校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2、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驾校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驾校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3、员工离职不按驾校‰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4、因员工过失,驾校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驾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条: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资。

  第五条:薪资异动核算

  驾校员工因转正、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一律以驾校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审批时间为准。

  第六条: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驾校员工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实行提成月薪制的部门按本驾校制订的《提成工资计算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员工的基准提成工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本驾校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提成总额,经各部负责人签字后,送驾校校长批准签字,再转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2)行政办公室工资核算责任人依据《员工考勤汇总表》核算员工的考勤扣款;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核算员工的其他应发款项和应扣款项,编制出《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汇总表》,送转财务部复核报驾校校长批准后备案。

  (3)由财务部按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4)各部门工资核算负责人将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复印件及电子版报驾校行政人事部备案审核。如有差错改正之处,由驾校行政办公室发出文字整改通知,于下月进行调整。

  第七条: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1、工资核算必须使用驾校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2、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3、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4、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薪酬支付日

  驾校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一天。

  第九条:本暂行制度至发布日起执行。由驾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驾校制度大全8

  为加强教练车管理,延长教练车使用寿命,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车的使用

  1.教练车必须汽车证件齐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并具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2.未经批准,不准挪用教练车进行客货运输。

  3.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4.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二、教练车维护

  1.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2.日常维护由教练员负责。

  3.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修理厂进行修理工作。

  4.二级维护由修理厂负责。

  三、教练车检查

  (一)教练车检查是指对教练车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教练车的车容与车貌。2.车辆转向、制动和灯光状况等技术状况。3.发动机异常响声。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1.教练车检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队内教练车互检、学校抽检的方法。

  2.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训练队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

  3.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安全。

  四、教练车更新

  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车型保持一致。

驾校制度大全9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公司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门关于进场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训练等有关知识。

  3、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报废和更新。

  4、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要齐全有效。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上车系好安全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训练。

  6、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二、安全检查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落实。

  3、训练中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公司安办、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做好事故记录。

驾校制度大全10

  教学管理制度

  一、全面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二、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练员进行日常教学工作。

  三、教练员应认真填写学员培训记录。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现场工作进行检查。

  五、成立教学评估小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教练员管理制度

  一、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练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照要求聘用教练员,为每位教练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驾校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教练员进行解聘和开除。

  四、建立教练员培训、轮训、评议及考核制度。

  五、对教练员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议。

  六、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制度,每月公布培训质量排名,年终评出优秀教练员进行表彰、奖励。

  学员管理制度

  一、如实告知学员培训合同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

  二、对学员培训进行学时计时管理,如实填写教学日志。

  三、教育学员严格遵守驾驶培训安全注意事项,谨慎操作。

  四、对违反学员管理制度的学员进行相应教育警示。

  五、为学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结业考核制度

  一、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核。

  二、结业考核科目包括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路考及科目三理论。

  三、建立学员结业考核制度,按照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对学员进行结业考核。

  四、结业考核员必须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需持证上岗。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允许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做出补考计划,重新安排培训。

  六、将学员结业考核成绩输入计算机,由教务办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学员结业证。

  诚信承诺制度

  一、全面提高驾校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准,规范行业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流程、内容、培训时间,按教学计划施教,保证教学质量。

  三、专注驾培事业为学员提供一流的培训服务。

  四、廉洁施教,不向学员索、拿、卡、要,文明教学,尊重学员人格,不侮辱、歧视学员。

  五、确保训练中学员的人身安全。

  六、充分利用招生广告,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诚信内容。

  七、定期检查诚信承诺工作的落实情况,避免失信于学员的事情发生。

  八、电话回访征求学员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培训质量。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一、不断规范学员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处理学员投诉,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二、在学员报名大厅设立投诉窗口,公示投诉电话,在学校网站设立电子投诉信箱。

  三、热情接待投诉学员,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员。

  四、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由监察办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五、接到学员投诉后,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七日。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二、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三、对教学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五、建立重大事故报告责任制度。

  六、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驾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建立安全责任倒查制度。

  八、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制定教练车管理制度,加强教练车管理。

  二、对教练车的使用、维护及检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教练车进行更新和报备

  四、制定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对教学设施设备内容、使用、维修及检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六、对故意损坏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的,进行相应赔偿。

  档案管理制度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如实记录教练员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四、建立教练车文字和电子档案,并认真做好车辆相关档案归档工作。

  五、对教学设施设备全部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文字和电子台账。

  六、建立安全档案,对发生每起事故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存档。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报名大厅、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训练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对培训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七、对乱收费行为,按照学员投诉受理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如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物价部门报备。

驾校制度大全11

  公路交通的安全是社会上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预防车辆事故,对于保持车辆完好,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教练员、学员在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二、不经领导批准,不允许任何人动用机动车辆。对擅自驾车者,一次罚款100元。

  三、擅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车辆修理费、事故赔偿费),全部由当事人负责。

  四、道路驾驶训练时,从学校至道路驾驶训练路段的始点,往返行车均由教练员驾驶。

  五、坚持例行保养制度,特别是安全部位的检查。

  六、车辆在行驶中,严禁脚踏板上站人,车厢内的乘员严禁将头、手、脚伸出车厢。

  七、道路、场地驾驶训练时,驾驶室内只准乘坐一名学员,一名教练员,不准其他人员搭乘,更不准将车交给学员单独驾驶或学员教练学员,车厢内禁止装运货物和搭乘其他人员。

  八、在执行任务时,发生责任事故者,按责任大小和损失金额分别承担经济损失。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8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1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7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7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6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

  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3%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

  3、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7%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4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

  4、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4%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4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参照第八条执行,承担经济损失与教练员等同。

  十、对未发生大小责任事故的教练员,每学期结业后发安全奖30元。

驾校制度大全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三章 建设选用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只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场地;

  (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设备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场验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3.自建考场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资料,选用社会考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六章 考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没有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考试线路、考试设备、标志标线不符合要求,考试系统、设备及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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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驾校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小组,分别由驾校领导,教学业务部门领导、教研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教练教学质量考核。

  二、教学质量用教练的个人教学质量分来衡量。

  三、每期由学员对任课教练的`教学情况进行测评,取平均分作为该教练的教学效果质量分(考试及格率另算)。

  四、教练每期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对连续二期考核成绩最低的教练,驾校将采用不再聘任的措施,限期改进提高,待确有提高后再续聘上岗。

  五、驾校理论教学质量考核制度考核细则(参考标准):

  1、使用旧教案位不合格教案,不得分,教案不全视程度扣分;

  2、无提前备课量视情节扣10-30分;

  3、教案不按要求书写视情节扣10-20分;

  4、每期结束无按时交教案,作为无教案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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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日请准时上下班,并按实做好考勤。

  2、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已发放工作服的同事必须穿着工作服上下班。

  3、在办公室请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4、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5、不得利用办公室会客、聚会、不得在办公室吃饭,更不允许吸烟。

  6、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需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劳动安排

  1、每日上下班由×××负责开与锁门。

  2、每日上下班由×负责开与锁窗。

  3、每日饮水由×负责倒水与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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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车前检查

  1、擦拭玻璃、清洁车身、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及时处理,检查燃油、机油液、冷却液是否加足。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盘、离合器,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情况;

  4、检查电动机有无异响,电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5、检查灯泡是否完好;

  6、查看上班行车记录,是否有行车故障,如有故障,严禁出车。

  二、行车时检查

  1、注意车辆行驶状况,如有异动、异味,应立即下车检查,严禁开故障车;

  2、检查转向装置和脚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

  3、检查仪表和信号装置的工作情况。

  三、收车检查

  1、清洁车身外部驾驶室,收拾好携带物品,检查车身状况;

  2、收车时将车辆停放到位,关闭所有电路系统;

  3、检查胎压,清除胎间及表面异物,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损坏;

  3、检查胎压,清除胎间及表面异物,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损坏,检查各转动体系有无过热现象;

  4、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及时处理;

  5、做好行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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