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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

时间:2022-10-18 14:11:22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规章制度大全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大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规章制度大全

企业规章制度大全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 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毕业(复印件)

  (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 健康检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的考核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 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 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 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 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 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 8:00-17:00

  冬季: 8:30-17: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 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 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企业规章制度大全2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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