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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

时间:2022-08-04 08:21:0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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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精选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精选6篇)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1

  (一)入院服务流程

  1、病人住院,须持有入院通知单,持有效证件及生活必需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2、接诊科室的病房护士将病人带到准备好的病房内,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3、病人安置好后,医护人员应主动热情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和有关事项,并签字。同时协助病人熟悉环境,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4、病人入院后,责任医师检查病人情况,及时开立并执行医嘱,制定整体护理计划。

  (二)转科服务流程

  1、病人因病情需要转科的,须经主管医生开出病人转科医嘱并经科主任签字。

  2、责任护士根据医嘱与转入科室联系,完成本病区应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及护理文件书写,并通知病人或病人家属做好转科准备。

  3、护士核对长期、临时医嘱,结算病人在本科室所用的药物及治疗费用,注销各种诊疗卡(床头卡、治疗卡等)

  4、责任护士征求病人对本科室的工作意见,并协助病人整理物品,清点被服,携带病历、药物护送病人至转入病区。

  5、责任护士与转入科室的护士交接病历及药物,待转入科室接收病历并安置好病人,双方在床边交接病人的病情及护理情况后方可离开。

  (三)出院服务流程

  1、患者出院,须由经治医师下出院医嘱,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方可办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可在下发医嘱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办理。

  2、患者出院前,由责任护士及主管医师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包括:目前的病情;药物的剂量、作用、副作用;饮食;活动;复诊时间等。

  3、患者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后方能出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认真核对清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护士联系解决。

  4、责任护士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协助整理物品。

  (四)转院服务流程

  1、我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诊治的病人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经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转院。

  2、转院时须同时办好费用结算,有关手续与出院相同。

  3、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重症病人转院,病人家属及单位应解决好有关护送问题,必要时应由经管科室派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4、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复印带走部分病历资料,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5、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病人,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五)急诊留观服务流程

  1、根据病情需要,必须急诊观察的病人,可在观察室进行观察,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

  2、有下例病情可选择急诊留观:

  (1)暂不能确诊,病情又不允许返回者。

  (2)诊断明确短期内可治愈者。

  (3)符合入院条件病区暂无床者。

  (4)其他需要留观者。

  3、凡留观病人,应由经诊医师开具留观通知单,办理收住手续后,送入急诊观察室。

  4、需留观的患者,医生应向值班护士交待病情、观察项目、观察要求、注意事项,按规范下达医嘱,完成病历书写。护士应随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做好治疗、护理工作,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准确完成护理记录。对危重患者,护士应做到“六掌握”:姓名、病情、诊断、治疗及各种检查告指标和心理状态。

  5、留观患者根据病情需要由值班医生或护士长商定陪伴人员,人数不超过2人。非陪伴人员不得在观察室内逗留。

  6、留观病人应遵守本院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探视人员和陪伴人员不得在观察室内喧哗和吸烟。

  7、患者离开急诊观察室,应有医师的医嘱,护士根据医嘱为患者办理入院、转科或转院手续,做好费用结算和健康宣教。

  8、急性的传染病及精神疾病患者不属留观范畴。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2

  一、急诊患者病情未达到住院标准,但根据病情尚须留院观察的病人,或病情复杂,诊断不明的病人或需住院治疗而病房暂无病床收治的病人,可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二、对留观时间已超过72小时者的管理协调机制:

  (一)已明确专科的患者,应根据“急诊优先”原则将患者尽快收入专科治疗。

  (二)未能明确专科的患者,由急诊科负责组织科内会诊、再评估,必要时报告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确定收治科室。

  (三)专科无床时,急诊科应报告医务科(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医院总值班)。医务科(或总值班)对于疾病较重不宜门急诊诊治的.患者,积极调剂本院床位,尽快收入住院病房;对于疾病较轻的患者,应当积极动员患者转至病床使用相对充足且对该疾病具备治疗条件的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四)超过72小时留观患者,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原因。

  三、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负责严密观察留观患者病情、及时治疗。

  四、严格实行床边交接班。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每天早上查房一次,值班医师随时查看患者,及时修订诊治方案,按规定及时书写留观病历,必要时请相关专科会诊。急诊科值班护士应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

  五、建立留观患者登记本,记录留观患者信息和去向。

  六、留观病历由急诊值班医生负责书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要求保存15年。

  七、认真执行医保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

  八、观察室原则上不接收传染病患者。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3

  为保障广大城乡参保居民对不同医疗服务的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范乡镇卫生院更加科学合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待遇能够与医疗技术分类管理的要求及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相适应。根据《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齐医险〔201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实际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县乡镇卫生院(分院)开展门诊留观。

  一、适用范围

  在乡镇卫生院(分院)开展门诊留观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开展门诊留观疾病种类

  门诊留观病种为:腔隙性脑梗塞、冠心病心绞痛、急性支气管炎、肺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炎症性肠病、尿路感染、胃溃疡。

  三、待遇标准

  门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结算过程中,对于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门诊留观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保险报销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兜底保险等相关政策执行。门诊留观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兜底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乡镇卫生院垫付,县医保局、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结算。

  门诊留观治疗病种结算标准为该病种在三级医院住院单病种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结算方式按乡镇卫生院住院方式予以结算(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一)参保人员因腔隙性脑梗塞等8类疾病可以选择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留观治疗。门诊留观治疗只限定于需要静脉输液治疗的人员,单纯实施口服药物治疗的人员不属于门诊留观治疗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可根据医疗需要和医务人员的建议,自主选择常规住院或门诊留观治疗。如果选择门诊留观治疗,应由参保人员在《留观治疗告知书》上签字认可,并同意按照门诊留观治疗的核销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门诊留观治疗期间,由于病情变化须转为住院治疗的,门诊留观治疗予以终止。

  (四)乡镇卫生院收治门诊留观治疗参保患者时,要集中在有规范医疗设施的门诊静点室治疗,不准随意分散至其他医疗科室。在诊治过程中,要严格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同时按照正常诊治规范实施相应简单合理的化验或检查项目,发生的费用进入门诊留观治疗报销范围。建立门诊留观病历、处置登记(包括患者姓名、联系电话、药品计量、处置日期、执行护士签字),以及与疾病相关的`诊断和治疗依据的医疗文书,一并存档三年备查,门诊留观治疗终结后不能带药。正常住院病人未达到出院指征不能中转留观治疗,县医保局将设定专人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随时稽查,如发现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卫生院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虚报门诊留观病人的行为,每发生1例核减费用2万元,并关闭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五)乡镇卫生院应本着“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掌握门诊留观治疗指征,不能将本应口服药物治疗的参保患者按门诊留观政策给予静点药物治疗;不能由于病种标准限制推诿病人,需在病人达到治疗效果后方可医疗终结。如果参保人员留观治疗后15日内,由于同一种疾病再次门诊留观治疗或在同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费用中核减。

  (六)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凡采取本办法结算的参保人员,是否采用门诊留观治疗和门诊留观治疗的具体时间应根据病情需要由诊治医生确定。门诊留观病人在留观期间医疗安全问题按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规定执行。

  (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禁止不收或少收起付线费用、按比列自付费用。如果卫生院违反该项规定,将关闭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对每例核减费用2万元。乡镇卫生院门诊留观结算费用票据使用原医院门诊财政票据,但必须加盖“门诊留观”字样的印章。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4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不超过72小时。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

  4、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

  5、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写记录。

  7、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5

  一、因病情需要,可在急诊科观察室短期观察患者(包括病情复杂难以确诊,需入院诊治而暂时无床又不能转出者)。

  二、值班医师和护士,要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开好医嘱,及时填写急诊观察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和处理经过,认真做好交接班。

  三、急诊观察室医师早、晚各查床一次,重症随时查看。主治医师每日查床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

  四、急诊观察室值班护士,要随时主动巡视患者的病情、输液、给氧等情况。发现病情变化,立即报告医师并及时记录。

  五、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病员的临时变化,要随找随到床边看视,以免贻误病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时书面记录。

  六、加强基础护理,预防压疮、肺炎等并发症的`发生。

  七、留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乡镇卫生院留观室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医保农合患者就医和报销,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康市社会保险政策汇编》、《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保农合患者包括与医院签订了定点医疗协议的安康市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汉滨区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汉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安康市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

  第二章急诊留观患者就医及报销管理

  第三条安康市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汉滨区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汉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急诊留观就医及报销管理。

  一、急诊就诊流程:急诊挂号→急诊留观诊治→急诊交费→费用报销

  二、注意事项

  (一)患者在急诊挂号、留观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或医保证件,避免患者身份信息出错影响报销;

  (二)患者在急诊留观时产生的费用一律先由患者自付;

  (三)安康市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急诊留观诊治结束后,符合急诊留观报销病种的,凭医保证件、留观发票(必须有床位费)、急诊科诊断证明、急诊科病历复印件,在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报销;

  (四)汉滨区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汉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急诊留观诊治结束后,符合急诊留观报销病种的,凭医保证件、发票(需将留观发票在本院门诊收费处换成手工住院发票)、急诊科诊断证明、急诊科病历复印件,在汉滨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报销。

  第四条安康市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急诊留观就医及报销管理。

  一、急诊就诊流程:急诊挂号→急诊留观诊治→急诊交费→(转病区住院或死亡)出院报销

  二、注意事项

  (一)患者在急诊挂号、诊治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或合疗证件,避免患者身份信息出错影响报销;

  (二)患者在接受急诊诊治前,必须办理急诊留观住院手续(程序与普通住院相同),如发现急诊医生未办理急诊留观住院手续,有权要求急诊医生予以办理;

  (三)诊疗结束,请妥善保管急诊留观住院相关诊疗凭证,不得遗失。

  三、报销政策

  (一)必须办理急诊留观住院手续,并有本院出具的急诊留观住院发票,才有可能报销。门诊发票不能报销;

  (二)急诊留观在72小时内转入住院病区的,可纳入农合住院报销管理,72小时内未转入住院病区的急诊留观费用,不予报销;

  (三)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纳入农合住院报销管理;

  (四)可纳入农合住院报销管理的.急诊留观费用,其报销范围及比例等相关政策参照农合患者住院报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管理规定

  一、患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证、医保农合证件、诊疗凭证等相关资料,因患者资料遗失、被盗用产生的后果本院概不负责;

  二、患者不得强求门诊医生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

  三、患者不得冒名顶替就医,不得搭车开药、做检查治疗。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由本院医保农合办负责解释。本规定所涉及安康市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急诊留观费用报销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汉滨区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急诊留观费用报销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安康市汉滨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安康市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急诊留观费用报销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安康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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