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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2-07-28 08:52:3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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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制度(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事会工作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事会工作制度(精选5篇)

  监事会工作制度1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监事会工作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义,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行业专家、财务专业组成,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户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14日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工作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监事会的工作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股东在委派的监事中指定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监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单位兼职。

  第九条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公司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

  第一十条任职监事不得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一十一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执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一十二条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股东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公司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第一十三条监事的'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一)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向股东提交履职报告。

  (二)不得在公司所属企业中为亲友和其它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额外报酬等,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

  (三)完成监事应尽的其他事务。

  第一十四条公司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直至撤消职务,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隐瞒、篡改、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过程化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检查为为重点,对公司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经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二)及时监督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经营目标管理情况,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做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及制止问题的产生和扩大。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事每次对各单位检查结出后,应及时做出报告,发现危害公司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及建议。

  (四)不参与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决策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和否定意见。

  第一十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一)对目标经营管理任务重、问题多难度大的单位日常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年度目标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公司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十七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公司总经理对有关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会议,了解经营管理情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台帐等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听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及员工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十九条本规则的制订与修改经公司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执行。

  监事会工作制度5

  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四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重要事项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主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召开监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五)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7年3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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