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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时间:2023-09-20 14:36:2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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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精选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精选15篇)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

  1.目的

  1.1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

  3.术语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3.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3.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3.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3.9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4.管理职责

  4.1公司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由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进行管理。

  4.2质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起重设备、厂内低速车辆(叉车)的管理。

  4.3总调度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防爆电器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以及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和维修管理。

  4.5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6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7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特种设备的使用

  5.1.1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5.1.2总调度室、质量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设备安装后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入档。使用单位使用前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1.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3.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5.1.3.2操作人员守则。

  5.1.3.3安全操作规程。

  5.1.3.4常规检查制度。

  5.1.3.5维修保养制度。

  5.1.3.6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1.3.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5.1.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1.4.1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1.4.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1.4.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1.4.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1.4.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4.7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5.1.5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5.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5.1.5.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1.5.2.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5.1.5.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5.1.5.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5.1.5.2.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1.5.2.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1.6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5.1.6.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5.1.6.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5.1.6.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5.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

  5.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1.9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

  5.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1.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车间有关负责人报告。

  5.1.12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5.2特种设备的检修

  5.2.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2.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公司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5.2.3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5.2.4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5.2.5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公司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入档。

  5.3特种设备的安装

  5.3.1特种设备的安装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5.4特种设备的校验

  5.4.1公司相关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交公司入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5.4.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5.4.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4.3.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5.4.3.2发生设备事故。

  5.5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

  5.5.1公司质量技术部、总调度室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5.5.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5.5.2.1压力容器档案卡。

  5.5.2.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5.5.2.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5.5.2.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5.2.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5.3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要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5.3.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5.5.3.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5.3.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5.4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使用部门、车间每年的一月份根据安全阀有效期向公司报安全阀的校验计划,在安全阀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质量技术部或总调度室提出校验申请,质量技术部或总调度室委托有资质机构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国家有关计量管理标准、规范执行。

  5.5.6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安全管理员、质量技术部、安环部报告。

  5.5.6.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6.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5.5.6.3安全附件失效。

  5.5.6.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5.6.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5.6.6过量充装。

  5.5.6.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5.6.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5.6.9其他异常情况。

  5.5.7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技术总监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安环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5.5.8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

  5.5.9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5.10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质量技术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5.6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5.6.1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质量技术部提出申请,由质量技术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

  5.6.2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5.6.2.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5.6.2.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5.6.2.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5.6.2.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5.6.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5.6.3.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5.6.3.2巡线检查制度。

  5.6.3.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5.6.5在用压力管道需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5.6.5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质量技术部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6.6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5.6.7压力管道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5.7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5.7.1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7.2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5.7.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技术设备部门审批。

  5.7.4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技术设备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7.5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技术设备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5.7.6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

  5.7.7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5.8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

  5.8.1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5.8.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5.8.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8.4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

  5.8.5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

  5.8.6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

  5.8.7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8.8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5.9.9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

  5.9.10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

  6.附则

  6.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2

  为加强施工机械、工器具及特种设备(以下统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1、进场检测验收

  设备进场时要进行检测验收,设备验收时要有产品合证书,并有监理在场,通过验收后必须向监理部门报验,获批后方可投人使用。

  2、设备安全管理“三定”

  各种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设备、定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专人操作,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未经许可,不得操作他人设备,也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3、设备的安装、拆除

  3.1、大型设备在安装、拆卸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拆卸工作。施工队负责人必须严把安装、拆卸工作质量安全关。

  3.2、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有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安装、拆卸工作。

  3.3、在大型设备安装、拆卸时要组织专职安全员、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工作,查看现场四周环境,禁止非工作人员进人安装、拆卸施工现场,确保安装、拆卸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3.4、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3.5、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熄灭发动机,移动大型设备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不可临边及在有可能塌方的位置停放。

  4、设备维修保养

  4.1、设备维修保养分为日常维修保养、定期维修保养和故障维修保养,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定期维修保养,施工队负责人负责故障维修保养。对维修保养情况要记录存档。

  4.2、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及行业规范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维修保养。

  4.3、设备操作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十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5、设备的检查

  5.1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所操作的设备,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试运转,检查内容包括:

  (1) 设备是否过热、松旷、连接是否牢固、震动是否超标,噪音是否正常;

  (2) 工作介质、温度、容量、压力和温升是否正常,根据情况应及时调节;

  (3) 监视仪表是否灵活,读数是否正常;

  (4) 自控系统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根据情况及时校验;

  (5) 检查设备零部件有无过度磨损、蚀耗等事故隐患。

  5.2 在检查或使用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操作人员处理不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停止使用,不得带病运转,并上报施工队负责人。

  5.3 操作者处理不了的故障应认真填写记录,真实反映设备故障情况,施工队负责人应查证设备故障情况,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

  6、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1 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和施工现场工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6.2 安全操作规程应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引用或制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发。

  6.3 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技术交底时发放到施工队负责人,由施工队负责人转发给相关操作人员并监督执行。

  6.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施工现场工况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5、国家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规定的特种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特制设备操作证书的复印件或照片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7、严禁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严禁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任何人发现违章行为都有权通过安全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3

  化工企业生产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多见,为保障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1.在公司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特种设备由工程部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工程部与采购部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也应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电梯的日常维修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期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检查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2.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区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4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5

  1、为了更加有效的对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促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2、特种设备是指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3、公司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和机动叉车。

  4、国家对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要求和管理措施;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则》等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5、公司对工厂特种设备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根据事业部的要求建立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和安全附件的检验档案;

  ◆压力容器检验档案名称是《压力容器登记卡》,建立的安全阀档案是《安全阀技术管理卡》;

  ◆工厂建立特种设备原始技术资料明细档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检查细则表》对特种设备进行月度安全检查。

  6、公司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压力容器的资料管理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制造安全监检证书、压力容器竣工图纸(必须加盖竣工章)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

  ◆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管理

  在属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注册登记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建立『压力容器登记卡』、建立『安全阀技术管理卡』和建立『压力表校验管理台帐』;

  ◆压力容器的日常性检查管理

  安全员根据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的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检查表】、事业部组织的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状况的定期检查【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安装验收』评定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现场安检』评定表】;

  ◆压力容器的检验管理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编制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压力容器定期全面检验计划报表】、根据属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措施,应分批实施【压力容器定期全面检验分批实施计划报表】和『安全阀年度调校计划报表』;

  7、特种设备的使用科室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公司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年度安检。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6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为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四、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五、设备部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六、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质量监督局,完成备案工作。

  七、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

  八、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设备部。报送质量监督局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九、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部长期保存。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十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7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8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工区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工区应持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疫所)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指挥部生产安全部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工区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9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0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1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指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必须执行本规则。

  2、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4、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5、职责权限:公司所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7、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8、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9、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0、考核办法:

  1)、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停产、停用、罚款等处罚。

  2)、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3)归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或谎报的,一次性处罚1000元。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2

  (一)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操作规程应悬挂于操作场所。

  (三)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1、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

  2、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设备状态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运行与维护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2)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出记录。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和检查;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5、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即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特种设备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1、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节能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2、本单位没有培训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3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院长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培训计划。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使用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医院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医院设备科或总务科负责保存。

  每年由设备科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医院相关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4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能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术语

  特种设备:本制度中特种设备系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应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并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证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企业,新使用企业应按注册登记的要求办理手续。

  7.设备部门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各种特种设备,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景紧急时,能够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收集.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提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6)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8.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有关法规及行业安全标准和要求。

  9.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时维护保养。

  10.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维护,校验,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11.特种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前,经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12.在特种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13.应及时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4.不得将报废后的特种设备再作为特种设备进行转让和使用。

  15.设备部门应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景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6.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设备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通报HSE部门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设备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的.要求于特种设备事故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HSE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中国化工《HSE事故管理规定》,根据事故分级情景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二.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理解政府相关机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2.持证人员须经过公司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5.操作者要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掌握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6.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15

  1.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2.锅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人不得进入锅炉房;严禁在锅炉房做其他无关事情。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景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职责。

  5.特种设备的'要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7.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9.按规定标准,经常对锅炉用水进行水质检修,发现水质不贴合规定标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同解决。

  10.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周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景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4.经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5.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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