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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时间:2022-04-23 08:36:3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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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

  第一条 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 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 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第七条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

  行政室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行政室主任承担损失20%;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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