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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时间:2022-04-20 16:51:00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1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分类分级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原则要求,确保监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全覆盖,充分发挥执法效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面建设“一城四区”新苏仙创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郴州市苏仙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本级监管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

  三、执法范围

  依法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执法检查。

  四、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检查范围。一是原则上纳入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均为重点单位。对于无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可以按一般单位对待。二是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含危险化学品(含中间产品)使用或储存的工贸行业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近三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单位为重点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五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六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七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八是行政许可委托下放的企业取证情况。九是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

  五、案件办理

  实施安全监管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遵循省厅执法程序规程,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案件审理、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应急管理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依法治安。

  (二)科学编制执法计划。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在分类分级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以保实现有效对接和点全覆盖,加强协调,避免市、区、镇(街道)一月度内对同一家企业重复执法,加强对行政许可下放事项、未遂安全事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2019﹞538号)要求,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大力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

  一是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对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曝光,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三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含区、镇、街道)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瞄准弱项补强,针对短板提高,提升执法业务水平。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要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行“两月一通报”,法规股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制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政工室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确保行政执法制度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2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矿商贸、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领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依法实施,无执法检查计划或者无单位安排,严禁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条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坚持“分级分类、无事不扰”原则,对遵法守规的企业少执法或不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1个执法年度内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 推行以“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优化流程,优化服务,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严禁行政许可把关不严、降低许可标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提级调查。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属实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省厅可以提级调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厅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复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防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依法应对行政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诉讼意识,杜绝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其所监管的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对厅内设执法处室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厅内设执法处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中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厅相关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执法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查、证件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对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廉政承诺,填写《廉政承诺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阜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安全生产执法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全过程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系统内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予以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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