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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25 19:30: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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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有效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或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及群体性异常反应。

  第四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在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卫生、安全设施保障建设,实现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第二章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把公共卫生设施的安全保障性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与校安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统筹考虑,加快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使卫生、安全指标达到规范标准。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是属地系统第一责任人,相关股办室(站)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属地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全面掌握学校公共卫生资源情况、设备情况、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制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条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饮用水、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卫生资源和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管理和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年检验收工作;

  第九条对校长、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教育。

  第十条指导学校制定或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与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了解本地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状况及学生健康状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接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的相关通报后,督促学校落实。

  第十四条督促将公共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

  第十六条建立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硬件达标。

  第十八条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校长、分管校长、主任、相关人员应逐级签订责任状。有考核、有奖励、有处罚。工作实绩和奖惩要与校长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制定相关处室管理职责,总务处、政教处、安监办的责、权分工明确。原则上总务处负责饮用水设施、食堂、浴室、厕所、垃圾、污水设施的管理,政教处负责宿舍、疾病防控的管理,安监办负责对全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每周立会制度,校长应亲自主持。会议记录应保留二年,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日志,由专人负责记载,记录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二条把预防放在首位,应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发布预警。预警通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高发期的管理按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开设每学期不低于四课时的卫生安全常识和健康教育课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对师生进行体检。

  第二十五条按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二十六条加强与辖区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设备,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公共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卫生、教育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食堂

  第二十九条应距离牲畜圈、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条不得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第三十一条应有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校内经营食品的小卖部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不得从食堂赢利;实行承包经营的(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校长;应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五条每周应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对食堂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案,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过夜。

  第三十六条食品及原料采购

  选择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应建立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一)采购、验收人员,应取得食品卫生质量相关知识培训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采购和验收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价格浮动较大和数量较大的,采购和验收各由不同的三人以上完成;

  (二)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采购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定点采购的,签订有确保卫生质量的协议书,应索取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批量采购的,同时索取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应建立采购、索证台帐,台帐品种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剂、粮油、调味品等,内容包括:采购日期、品名、供货单位、数量、卫生质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收据等采购凭证),台帐至少存放两年;

  (五)采购时检查标签、标识及感官质量,杜绝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无证照加工豆制品、农药超标的蔬菜、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七条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三十八条食品及原料存贮

  (一)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四)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五)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备;

  (六)冷冻(藏)食品的存贮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清洗消毒

  餐饮器具、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清洗、消毒、保洁用的设施、设备和用具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需要;

  (二)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三)盛装熟食的设备、用具,清洗消毒的水池必须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七)餐饮用具消毒后要有专门的存放设施,结构要密封,标识要明显;

  (八)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毒,每天要有消毒记录和负责人员。

  第四十条烹调制作

  (一)所有蔬菜必须按一拣二洗三拣四切五清洗的顺序操作,确保洗后无泥沙杂物;

  (二)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气味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盛菜的盆皿容器等严禁落地摆放;

  (三)肉类清洗后无血、无污、无毛,鱼类无鳞、无鳃、无内脏;

  (四)“荤素分开”:加工禽肉、水产品要与蔬菜类产品分开,有条件的加工这两类食品应有各自的房间,如果条件不允许,最低要求应做到清洗用的水池、盆、刀、墩等加工工具和容器分开;

  (五)“生熟分开”:加工生食品与加工熟食品的人员不得交叉操作;盛放生食品的容器(盆、碗等)与盛放熟食品的容器不得混用;加工生食品的工具(刀、案板等)与加工熟食品的工具不得混用;

  (六)所供食品烹饪后出售不得超过2个小时;

  (七)严禁使用木薯、苦杏仁、河豚鱼、猪甲状腺、有毒磨菇和发芽的土豆等原料,严禁出售没有炒熟的四季豆,严禁购用来路不明的.大鼓桶油;

  (八)不得制作、出售冷荤凉菜;

  (九)凉菜、卤菜、过夜剩菜及主食,都要加热(中心温度摄氏75度)后,才能出售;

  (十)随时做好锅、锅台面、备餐间及菜架的清洁工作,备餐间房门应随走随关。

  第四十一条食品留样

  (一)专人负责留样和记录;

  (二)每餐每样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

  (三)每餐食品制作完成后,立即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在已经消毒的容器中罩好,防止污染;待冷却后密封,在容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立即存放在冰箱内;

  (四)留样时间应保留48小时,留样记录至少保留一年;

  (五)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如果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交留样食品。

  第四十二条有毒有害物品(灭蝇灭鼠等)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四十三条人员管理

  (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各种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与食堂有关的工作;

  (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每天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集中培训;

  (六)制定学生就餐卫生公约,应使用校园一卡-通就餐,不准现金交易,设置排队购餐“一米黄线”;

  (七)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无装饰品;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清洗更换,每人工作服至少两套以上;

  (三)头发应置于帽内,不得留披肩发、留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吃东西、吸烟;

  (四)严禁穿工作服进入厕所;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九种情形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六)食品处理区不得带入个人衣物、私人物品;

  (七)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场地、周边环境、水池、加工台、餐具、设备和容器等清扫洗刷干净,关好水、电和门窗;

  (八)任何情况下不得用手或非专用的餐具等直接接触食品,不得对着菜盆、食物讲话,不得在餐厅大声喧哗;

  (九)开饭前认真检查餐具,确保清洁卫生;学生用餐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餐厅;

  (十)按时开饭,保证饭菜供应,冬季保证热菜热饭;开餐前饭菜应做好“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毒);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第五章宿舍

  第四十五条宿舍应建立管理、检查、卫生、安全、考勤、奖励等规章制度。应指定一名副校长负责,相关处室具体管理。应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值班人员,实行在岗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卫生、安全隐患首遇责任制,缺失学生即报制,24小时值班制。

  第四十六条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

  第四十七条宿舍出入口、廊道应实行24小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应齐全良好,管理人员能够熟练使用;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既要通风、能阻止外来者进入,同时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设置安全、环保、节能的人工照明设施,宿舍居室0.75米水平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75lx。楼道和楼梯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第四十九条厕所应采用蹲式大便器,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学生早晚入厕高峰期的需要。原则上女生厕所应按每10-12人设一个大便器,男生厕所应按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两个小便器(或1.2米长小便槽)。厕位之间应设隔断。厕所内应设洗手水龙头、污水池和地漏。

  第五十条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的通风、取暖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新建或扩建的学生宿舍不得使用燃煤取暖。

  第五十一条应安装有效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学生入学时,必须签订住宿卫生、安全等协议书,按宿舍管理员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十三条宿舍卫生要求

  (一)做到“八净”、“六无”:“八净”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间、洗手池等每天擦洗干净;“六无”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二)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三)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四)室内垃圾应装入专用箱(袋),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池内;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公共区内堆放;

  (五)保持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六)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卫生间内物品摆放整齐;便后要放水冲洗;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七)不准在舍内喝酒、吸烟、大声喧哗、吵闹;

  (八)严禁从窗口向外倒水、扔物;

  (九)外衣至少每周换洗一次,内衣至少每周换洗两次;

  (十)餐前应洗手,每天刷牙两次,洗脚一次;

  (十一)开窗通风,上下午各一个小时以上;晚上休息时关窗;

  (十二)被褥应每周晾晒;

  (十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十四)舍内值日人员是卫生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饮用水

  第五十四条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并加盖上锁,蓄水容积以不超过学校48小时用水量为宜;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有消毒器。

  第五十五条采用自备水井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

  第五十六条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机(桶装水)或其他类型直接提供饮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建立饮用水设施管理制度和维护档案,对饮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换等维护工作有详细的计划和记录。

  第五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桶装饮用水或其他类型直接供饮用的饮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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