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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改造验收制度

时间:2021-12-08 18:51: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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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改造验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舍改造验收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舍改造验收制度

  校舍改造验收制度1

  为加强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上的管理。由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市、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我省设立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我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波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提倡各市“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计划单位,或组织调动本市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市“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三条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20xx年x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级“初中工程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将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初中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完成后,县级“初中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初中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初中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省“初中工程办”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收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舍改造验收制度2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园)校舍维修改造管理,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规范化、制度化,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排原则

  校舍维修改造应本着“先急后缓、消除隐患、安全经济、适度改善、内容明晰、逐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豪华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一)校舍维修改造是指学校各类用房的屋面、地面、墙体、门窗、栏杆及校门、操场、道路、室外地面、围墙、排水道、厕所改造、水电线路、防雷等设施的修缮、校园文化、美化、亮化以及新建校区的征地、拆迁、水、电安装等投入100万元以内的维修改造建设工程。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学校(幼儿园)。

  三、职责分工

  (一)学校职责:各学校为校舍维修改造实施责任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制定校舍维修改造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采购、招标、基本程序等前期手续,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组织项目施工,合理使用维修改造资金,监督施工安全、质量、文明、环保,组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

  (二)中心校职责:负责审核辖区内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督促申报学校按规定完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程序,统筹辖区内学校生均经费使用(中心校可视辖区内学校维修改造年度申报情况,经费向有维修改造需求的学校倾斜),组织学校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水、电、路等“三通一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决算审计。

  (三)教育局职责:审批学校上报的校舍维修改造方案、经费预算,指导学校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决算审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公用经费、捐赠资金和专项资金等。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批准

  1、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学校应于每年3月下旬和8月下旬前,拟订维修改造方案(含维修改造必要性、维修改造事项清单、图纸、预算清单及资金来源计划等)、学校班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中心校审核,再由中心校报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以明确答复。

  2、教育局工程办负责对学校上报的维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核实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及估算资金,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一般应在学校年度维修费(按生均经费的15%计算)中安排,缺口部分方可向教育局申报。

  4、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资金概算1-30万元(不含10万元,下同)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资金概算30万元以上的,报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5、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校舍安全隐患,由学校及时向教育局汇报,经审批后实施。

  6、除应急排危抢险项目外,校舍维修改造应集中在寒、暑假两个时间段进行。

  (二)设计、预算

  1.凡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改造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其它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学校提供维修改造明细。

  2.学校根据方案或图纸编制校舍维修改造预算,将编制好的预算及方案或图纸报中心校审核。单体项目5万元(或打捆项目10万元)以上的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编制,经学校及中心校审核。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经审核确定后,必须严格按方案、图纸、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3、学校不得将维修改造工程化整为零、隐瞒工程量规避招标、采购程序。

  4、校舍维修改造方案及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必须变更增加投入时,学校需书面向教育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增加原因及造价,经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确定

  1.学校维修改造方案确定后,招投标(采购)、施工过程、结算等环节必须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参加校舍维修改造、零星土建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单位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凡参加校园文化、美化、亮化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园林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单位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根据预算投入资金量,严格按照《兴仁县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四)合同签订

  根据招标、采购结果,学校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要求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或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期限、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责任、文明施工等。施工合同内容不得有违背采购文件及建筑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条文。合同签订后,连同招标、采购文件送教育局工程办备案。

  (五)施工管理

  1、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合理控制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

  3、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的现场抽样送检工作,并组织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规程的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同步完善质量保证、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等工程资料。

  4、施工过程中,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完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畅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六)竣工验收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学校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学校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后,按验收要求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人员签到册、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结论。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七)工程款拨付

  1、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凭增值税发票拨付,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5%,结算审计后支付10%,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

  2、工程款支付必须转入施工单位帐户,不得转入个人帐户。

  (八)资料整理及审计

  1、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要求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及时归档。资料内容包括:批准的维修改造方案、资金计划、设计图纸、预算、采购资料、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程变更记录、设计变更、竣工资料、工程结算资料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

  2、工程结算审计应先由学校、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局核准后送县审计局或经审计局同意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定。审计报告书由学校签署后报教育局工程办备案。

  六、纪律要求

  (一)凡参与校舍维修改造的相关人员都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校舍维修改造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工程监管或招标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吃拿卡要的;

  3.维修账目混乱、核算不清或挪用建设资金、转移资金用途,造成资金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校舍维修改造、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的;

  5.其他违反校舍维修改造纪律的。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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