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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7 17:13:15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

  1总则

  1.1目的

  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要求

  2.1事故报告时限

  2.1.1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1.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4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2.1.5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2.1.6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2.2事故报告内容

  2.2.1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2.3事故调查处理

  2.3.1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事故管理

  2.4.1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附则

  3.1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2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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