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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控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10:36:2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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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共控烟管理制度范本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公共控烟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年公共控烟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控烟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创建企业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

  1、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2、各车间除吸烟区外的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3、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

  4、食堂、厕所及走廊禁止吸烟;

  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

  6、车间、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

  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

  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总经办

  总经办负责会议室,各办公楼、厕所、楼梯、过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

  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以后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凡在各部门(单位)禁止吸烟的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的部门(单位),每次每个罚款10元。发现3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发现5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4、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办公楼走廊、过道,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发现烟头、烟盒,对保安公司或总经办,每次每个罚款10元。

  5、对违规者给予罚款处理的,由各管理口开具罚款通知单,被罚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三天内不交的,在其工资中加倍扣除。

  6、对部门(单位)给予罚款处理的,由管理部开具罚款通知单,在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公共控烟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吸烟”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限定场所、分类管理、个人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温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是本市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二)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文化、文物保护、体育、旅游、娱乐、健身、网吧及其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商场(店)、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公园、园林绿化等市政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等机构及其他法定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第七条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全面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民宿、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第十三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引导标志,并在吸烟区(点)显著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警示语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蒂。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禁烟警语和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警示语句、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控制吸烟标志的制作与张贴要求,参照《台州市禁烟标识和警示语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执行。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印制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二十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公职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乱扔烟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共控烟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建设,创建和谐的育人环境,培养大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杜绝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xx〕5号)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督导工作。各单位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禁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及分管区域的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学校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原则

  实行“宣传教育、严格管理、责任区域、督导检查、追究责任”的工作原则。

  三、校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会议室、报告厅、办公楼等室内场所。

  (二)教学楼、机房、工作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室)。

  (三)美术博物馆、校史馆、图书馆、大成殿、忠义堂、学术成果展厅、运动场等文体场馆(所)。

  (四)校医院、公寓楼、餐厅、超市等生活、服务区域。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四、适用对象

  学校全体师生、教职员工及外来人员。

  五、学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将禁、控烟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主要指标之一。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目的与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或学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分管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无烟蒂、无吸烟行为者。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采取劝阻等措施;校外来访者如在禁烟区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

  (六)在本单位所辖禁烟区域设立检查员,负责检查、制止禁烟区域的吸烟行为。检查员进行检查时,须佩戴统一的证件。

  (七)各单位在合适的`(室外、通风、偏僻)部位设置吸烟区,并设置吸烟区标志和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做好控制吸烟的教育工作,并有鼓励或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办法。

  (八)各单位定期组织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检查,每月至少二次。

  (九)将校园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六、相关要求

  (一)任何师生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禁烟工作办公室或禁烟工作小组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在禁烟区域外吸烟的,禁止乱扔烟头,乱弹烟灰,需保持环境卫生,做到人走火灭,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学校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禁、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并追究执行不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领导考核的参考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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