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职场文书>协议书>投资协议书

投资协议书

时间:2024-06-12 06:19:00 协议书

有关投资协议书集合五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关投资协议书集合五篇

投资协议书 篇1

  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三方共同出资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达成如下协议。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拥有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管理股份。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贝之元保健院店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贝之元保健院店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

  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五、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贝之元保健院分店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贝之元保健院分店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贝之元保健院分店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5.甲方一个季度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在银行的存款证明、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甲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

  七、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_____区经济发展,甲方将部分土地出让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项目投资意向合同书。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合同用地主要用于建设“__________”生产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亿元。

  第二条甲方拟向乙方出让本合同项下用地(下称“项目用地”),用于建设上述项目。

  第三条本合同各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作为本协议的一方,甲方承诺并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各部分项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自有的职责范围或经上级授权足以履行本协议。

  乙方作为本协议的另一方,乙方承诺并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部分项目用地的.出让

  第一条项目用地出让范围

  项目用地位于_______________,地块红线面积约为_____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四至及范围见附图。

  第二条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及出让方式

  (1)本项目用地分两部分采取“招、拍、挂”牌方式出让,招、拍、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_____万元/亩。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万元,作为乙方启动项目用地“招、拍、挂”程序的定金;

  (3)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订金后___个月内,即启动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牌程序。乙方根据项目用地“招、拍、挂”程序的要求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前述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转为保证金,保证金可抵作乙方的土地出让价款)。

  (4)乙方成功摘牌并取得各部分项目用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日内,再向甲方支付成交土地总价款的40%;剩余成交土地款乙方须自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土地用地性质和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项目用地在交付时为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使用期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准的日期起计算。

  第三部分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本出让土地的“三通一平”及其费用,即负责通水、通电(公共线路供电)、通路到地块红线,地块平整按现状;

  (2)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办理好项目用地的出让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协助乙方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办理项目报批、环评、土地报批办证、开工投产等有关手续,确保上述手续顺利办妥。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积极准备项目资料和资金参与项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

  (2)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_____工业项目准入办法(试行)》,并执行当地工业园总体规划;

  (3)本项目须在项目用地签订完成正式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报建,五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建成投产;

  (4)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有效证照、资料。

  第四部分附则

  第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和乙方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完善。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授权委托人除任何一方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变更外,均作为双方的有权代理人,有权签发相关的文件。

  第三条甲、乙双确认以下为各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的有效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的有效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上述对方地址的送达构成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切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市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资协议书 篇3

  甲方(原公司股东):__________

  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新投资入股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经营。

  现甲、乙双方就对公司投资入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的时点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同意公司本时点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和续存价值,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2、乙方向公司投资500万人民币。

  3、乙方投资后,双方同意公司股份结构做以下调整:__________

  甲方做为原始股东保留45%的公司股份;

  乙方获得公司35%的'股份;

  公司研发及管理团队获得20%的公司股份。

  4、有关公司章程变更等手续,在乙方完成出资后统一办理。

  5、乙方完成出资后,将按照《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享受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股东职责。

  6、乙方投资资金可按照阶段分期到账,首期到账资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在本月______日前进入公司账户,次笔投资资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入公司账户。

  7、乙方完成出资后,所有法律手续立即办理。若乙方不能在本协议期间内完成出资,视同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股份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相应减持。

  8、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必须配合办理相应章程变更手续,承认乙方合法股东权利。

  9、其他违约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工商办理手续备用,双方签字即刻生效。

  1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次对公司投资入股行为所议定的基本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投资协议书 篇4

  本协议的投资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 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3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 承诺

  甲方承诺,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还有其他损失,应据实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若迟延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书 篇5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投资协议书】相关文章:

投资公司投资协议书06-20

投资协议书02-11

投资协议书07-10

投资协议书06-27

【经典】投资协议书07-29

(经典)投资协议书07-29

投资协议书01-16

投资合作的协议书06-09

餐饮投资协议书01-21

股东投资协议书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