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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1-11-17 08:18:23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精品】毕业的实习报告三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的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品】毕业的实习报告三篇

毕业的实习报告 篇1

  本人从20xx年3月1号开始至5月20号在常州工贸国有资产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两个半月的实习。在实习期间,深受公司领导的照顾和关怀,并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认真负责,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完成任务要求,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运河五号”创意街区是常州工贸国资公司为了保护民族文化和历史、壮大国有资产、实现差别化竞争而进行的有益探索。项目总投资2.1亿元,主要是利用原常州恒源畅厂、第五毛纺织厂、梳篦厂、航海仪器厂等工业遗存和文化遗迹,结合现代工业和现代设计加以改造和利用,使之具备历史遗存保护、传统工艺传承、创意企业运营、产业项目对接等综合功能,并且带动老街、老巷、老厂的改造,用创意的元素激活历史的沉淀,最终形成有常州特色创意产业的街区。

  按照“以三堡街和南运河为线,串联起周边老街、老巷、老厂,最终形成创意街区”的总体发展思路,在推进以五毛为主的园区建设的同时,工贸公司还积极推进相关子项目的建设,包括常州梳篦文化源建设,也就是在常州梳篦厂建成常州梳篦历史博物馆,引进常州手工艺的代表乱针绣和留青竹刻。除了传统工艺,工贸公司还在与梳篦文化源一河之隔的原勤业塑料厂引进的极富现代创意特色的80创意工厂,包含了创意展示、酒吧、书吧、陶吧等休闲内容。

  在这期间,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实习工作:

  一是跟随实习老师进行运河五号项目招商的学习,学习招商洽谈的方法,学习如何做好接待客人的基本技巧,加强人际交往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学会与人交流。在工作过程中研究方法,认真准备。努力学习,学到了建筑面积的测量方法。

  二是跟随着办公室全体同仁进行运河五号创意街区开街活动季的活动策划,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协助同仁进行会场布置、策划活动草案等工作。

  三是跟随戚燕燕前辈服务运河五号创业街区创办的咖啡休闲中心,从端茶倒水这种琐事来磨炼自己的毅力。协助公司高层领导的`商务洽谈,让客人对我们的服务进行好评,使它成为一个休闲娱乐一体化的圣地。

  踏上社会,我们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最初担心的人际交流难题也在实习中慢慢消失了。办公室的前辈们都对我很照顾,在工作中,互相谅解的使我很感激她们,大家相处的很好,没有什么隔合。上次回学校办点事,去向总经理请几小时的假,总经理也都很体谅,直接就给批假了。这个时候心里很开心;遇到一个如此好说话的总经理,所以,感觉现在的工作还是挺不错的,最重要的事就是周围的同事都很不错的。在这两个多月中,我学到了一些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即使都明白的事,可是刚开始有时还做不好。现在做事,不仅要持有需心求教的态度,还要懂得取长补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忍”了也就是坚持不懈。还有那些其他部门的同仁们,虽然手上的工作不同,但大家都很乐意的来帮助我关心我,让我这个刚踏入社会的小年轻感受到了温暖。

  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打印机是如何操作的、房产的公摊面积是如何测量的、网站的建立需要什么数据以及资料等等,很多东西只有自己亲身体会到了才会有所收获。我的实习期也可以说是硕果累累了。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一晃两个半的实习生活已经过去了,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有着许多的收获和欢乐,但也有苦涩和教训,这些成功的经验将激励我在以后的人生之路上取得更大成绩,失败的经历将使努力去改变自己不完美的地方,让自己在以后的日子作的更好,这一切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以上是我的毕业实习报告总结。最后,感谢运河五号唐琦总经理给了我在贵公司学习的机会,也多谢办公室前辈们多日来无私的照顾和关心,使我开心顺利的完成在运河五号的实习生活。谢谢你们!

毕业的实习报告 篇2

法学院教务室:

  xx年9月6日至10月29日,我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本科毕业实习。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遵守工作纪律,端正工作态度,保守审判秘密,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法官交办的工作,得到他们的一致好评,在思想上、业务上都有收获,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在此顺便对学院以后的毕业实习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实习概况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实习欢迎会上,我主动选择去行政庭(王娅和陈波也选择了行政庭),行政庭安排郭修江副庭长作为我的实习导师,由王华助理审判员带着我办理各种具体事务。两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法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始终代表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形象和素质。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许多案件的开庭审理,先后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华、美兰、琼山、秀英等基层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一些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法官和书记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二、思想收获

  实习期间,在高院领导和法官的引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法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三、业务收获

  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

  (一)庭审观摩感悟

  规范庭审活动,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庭审活动规范与否,是衡量审判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这里,我就行政审判庭审观摩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在结合书本理论知识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对行政审判庭审的几点认识与体会。

  1.庭审灵活应变能力不强

  庭审活动应当规范而不机械,严肃而不呆板。但在实际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对庭审的各个环节及其具体要求还不熟悉,不时要“搬本本”念念。同时,也没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实际状况,采取灵活操作方式,用通俗的语言对规范的法律用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庭审活动显得生硬僵化,更谈不上效率和质量。

  2.对当事人陈述的归纳不够充分和准确

  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审判长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第一,归纳直接确认的当事人陈述和认定的事实;第二,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第三,法庭调查的范围(大于或等于争议的事实)。直接认定的事实越多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就越少,法庭调查的范围也就越小;反之亦然。而在庭审中,合议庭往往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发问或者发问不够充分即对事实直接认定。这样,一方面,认定的内容不够充分,相应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庭调查的范围过宽,以至法庭调查时间拖长而影响庭审效率。另一方面,认定的内容不够准确,把还不能认定的事实(甚至是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认定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依据。

  3.对当事人举证指导不力

  庭审的重心是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其中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基础。但在庭审中我发现:(1)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的方式不当,没有按举证要求出示证据,而法庭也没有及时予以指导;(2)举证当事人没有对证据进行说明或者说明不够清楚,审判长没有及时予以引导。特别是有群众旁听的情况下,更应要求举证当事人把证据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证明对象等说明清楚。举证说明不清,也妨碍了质证当事人进行质证,影响质证质量。

  4.质证不够充分

  质证是法庭审查证据的必要途径,也是辩论原则在法庭调查中的具体体现。法庭应当将当庭出示的证据交由质证当事人质证,质证当事人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或承认或提出异议,并可提出相应的反证。庭审在质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质辩是质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长应当让质证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辩,不能以有法庭辩论而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质辩的权利,“大辩论”与“小辩论”的关系没有处理好。(2)质证当事人提出反证的,没有及时对该反证进行质证或者质证不够充分,妨碍了对本证的确认。(3)质证的方式不够科学,质证形式呆板。质证往往没有采取“一举一质”的方式进行,而且也没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变不同的质证方式,影响了质证效果。

  5.认证不够及时,认证结论不够全面

  法庭应在质证的基础上及时对证据作出认证,确认该证据是否有效以及对证明什么事实有证明效力。经过法庭认证,案件事实应当清楚,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庭审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认证不够及时,认证结论不够全面的问题。认证不及时既反映法庭对证据的分析和把握能力不强,不能大胆作出认证结论;同时也反映法庭对当庭认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际操作上,没有当庭认证的,法庭没有向当事人明确交代或者交代不够清楚,不当庭认证的理由不够充分。经休庭评议作出认证结论,在开庭宣判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以致庭审缺少了一个必要环节。认证结论不够全面具体体现为认证结论(包括肯定性的或者否定性的结论)没有充分说理,有效证据的证明对象没有说明清楚,只简单地宣布“该证据有效”,而没有告知该有效的证据对证明什么事实有证明力。此外,由于质证不够充分,以致认证的基础不够扎实;有些认证结论过于武断,对有疑点或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武断地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6.法庭辩论的组织、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挥各自诉讼能力特别是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阶段,是辩论原则在庭审中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表现出听言纳谏的心胸和虚心谨慎的态度,确保当事人、代理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做到言无不尽。但又不能让当事人、代理人毫无节制和漫无边际“聊砍”。因此,审判长组织和控制法庭的能力显得十分重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正是在审判长组织、控制能力欠缺上。具体表现为:(1)在组织法庭辩论前往往缺少对辩题的归纳,或者归纳不够准确。(2)对当事人的辩论发言缺乏必要指导和引导。(3)当事人简单重复发言内容时没有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

  7.“先定后审”,开庭走形式

  法庭应当是案件“审”和“判”严肃场所,要让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证据摆在法庭,诉讼活动围绕着开庭进行;同时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活动也应在法庭上进行。实践中,有些庭审似有表演或者“走过场”之嫌,甚至庭前已经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评议,判决结果实际已经作出。这种“先定后审”的审判作风有违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我并不反对庭前了解案情、研究案件,作好充分的庭前准备,甚至做到“心中有数”。但是,庭前准备特别是在“心中有数”的情况下,开庭审判更要注意防止“先入为主”,更要注意听取和仔细分析“那方”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此外,庭审中还有不少细节上的缺欠。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书记员在庭前做准备工作时过于机械、“严肃”。合议庭成员还没有入庭,庭审还没有正式开始,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时应当“口勤、手勤、脚勤”,办事周到细致,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时应当到案前进行实际核对。(2)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后,应当依次由审判长、审判员、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坐下。有些庭审中审判员未等审判长坐下就先坐下,或者未等审判长、审判员坐下,书记员就喊“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坐下”。这就有违设立这一环节的初衷。(3)合议庭成员的座位相距太远,不便当庭评议。有些审判长“太独”,没有发挥合议庭的集体作用,贯彻合议制原则不力。(4)法庭内发生有手机、传呼机作响,当事人坐姿随便不雅观,新闻记者擅自进入审判区进行录像拍照,有未成年人入庭旁听等违反法庭纪律的现象时,审判长没有及时制止。(5)核对诉讼参加人的方式太机械,花费了很长时间。(6)未经合议庭当庭实际评议,即假借合议庭的名义宣告评议结论。(7)当庭质证中,有时忽视第三人的质证权利。(8)宣布判决结果时,审判长起立而其他人员特别是诉讼参加人都坐着听。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南庄公司;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海滩管理公司。

  1995年5月16日,被告作出《关于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管理的批复》,同意第三人负责管理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约6公里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1995年8月1日,第三人根据批复的授权,与原告签定《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南庄公司向海滩公司支付1000万元土地综合开发经营配套费,换取第三人管理的海滩的东段约60亩土地50年(自1995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的开发经营收益权,用于兴办餐饮娱乐、休闲及相关服务项目。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2,绿化率>80%,高度不超过两层。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第三人审查批准后,报规划部门审批。关于海滩公司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若由于土地权属、施工水、电、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原因使南庄公司不能按期进场施工,海滩公司每日须按南庄公司已付款的万分之八向南庄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延期两个月以上,海滩公司每日按南庄公司已付款的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且,南庄公司负责开发区域的开发进度顺延。

  1995年8月至1996年3月间,原告依约向第三人支付土地综合开发经营配套费550万元和450万元,共计1000万元。之后,南庄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南庄餐饮娱乐中心”项目。第三人审查通过后,向规划部门报建。1996年3月25日规划部门召开设计方案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原告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于同年11月再次申报评审。此后该项目的审批再无下文。南庄公司多次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告于1997年11月函复原告,称项目用地与另一公司开发用地相关,待审定他公司的用地情况后再定。同年11月20日,被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作出《关于加强成片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将假日海滩重新规划为特殊保护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所有的待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至此,原告的餐饮娱乐中心项目再无下文。原告即向第三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10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第三人以该款已经用于假日海滩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无力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法;退还原告南庄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综合开发费100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本案不构成行政诉讼。因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被告从未收到原告1000万元综合开发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属民事合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海滩公司辩称:海滩公司对滨海大道西延线约6公里的海滩的开发和管理经海口市政府授权,并完全履行了与原告确定的海滩所约定的义务,原告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发,海滩公司没有过错。

  关于《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且当事人也一致认为,由于规划调整,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应予以解除。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南庄公司与第三人海滩公司签订《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属民事合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认定,第三人海滩公司与原告南庄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合同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原告南庄公司认为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原审法院受理后继续审理,判决:一、被告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已收取原告南庄公司交付的土地综合开发费10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550万元从1995年8月起计息,450万元从1996年3月起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宣判前,当事人三方达成和解。

  [分析]

  我认为,本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

  1.合同的性质

  对原告南庄公司与第三人海滩公司签订的《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性质,认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属于南庄公司和海滩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海滩公司在被告市政府授权的范围内,为了开发经营和管理假日海滩而与原告签订的行政合同。二审法院裁定认为,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就其行政管理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一方经协商一致后,就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意性等特征,其中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是其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根本标志。具体体现在: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或者手段,其目的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行为方式;第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

  将《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定性为行政合同,原因有:首先,合同主体应当是被告市政府和原告南庄公司。虽然合同是以海滩公司名义签订的,但市政府《关于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管理的批复》中授权海滩公司负责管理假日海滩的开发和经营事宜。该授权在行政法上视为委托。因此《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属于受被告市政府委托的海滩公司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被告对该合同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市政府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就合同的内容来讲,《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关假日海滩开发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政性。

  2.司法审查范围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不能仅限于合同订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还应当审查合同履行、终结(包括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合约性,以及违约责任确定等。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对终结合同(实际上是被告市政府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没有异议。原告提出的依法确认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法和退还土地综合开发费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是从行政赔偿的角度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从合同纠纷的角度看,该诉讼请求实际属于合同履行合约性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囿于合法性的审查范围,行政合同案件就无法审判。

  从审查的法律依据上看,目前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合约性以及确定违约的责任等,均缺乏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审理行政合同案件首先遇到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合同法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的主要的、直接的法律根据。虽然行政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但作为“合同”,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有诸多共性;合同法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均可适用于行政合同。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行政合同纠纷,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3.处理的根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

  第一,《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除了违约责任的部分内容,其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被告市政府于1997年11月20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作出《关于加强成片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将假日海滩重新规划为特殊保护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所有的待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至此,合同约定的开发经营项目已不能建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予以解除。对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亦一致。可以视为被告市政府已实际单方解除了《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确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原告南庄公司诉请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土地综合开发费100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判决被告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已收取原告南庄公司交付的土地综合开发费10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550万元从1995年8月起计息,450万元从1996年3月起计息)。

  第四,被告市政府不履行交付合同约定的假日海滩给原告南庄公司开发经营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而且被告市政府于1997年11月20日作出《关于加强成片开发区规划管理的通知》后,实际上单方解除了《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市政府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第五,由于涉诉的行政合同系第三人受被告的授权委托所实施的行为,委托人市政府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先由第三人海滩公司承担责任,由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4.判决方式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维持、撤销、确认等判决方式,显然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案件审理的需要。能否判决解除合同?在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判决当事人违约责任?这是审理行政合同案件面临的一个难题。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本身也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判决结果往往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规定。因此,解除行政合同案件判决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

  我认为,行政合同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在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突破行政诉讼法的现行规定,适用最合适的判决方式以解决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因此,行政合同案件可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实体判决,包括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当然,就本案而言,涉诉合同事实上已由被告市政府解除,而且原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书的主文中可不必有判决解除合同的内容,仅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合同已实际解除事实和认定解除是否适当、合法的理由即可。

  5.关于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的认定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市政府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返还1000万元综合开发费用)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如果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市政府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认定为行政赔偿责任,就发生相反的处理结果。因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返还财产和赔偿利息损失,系被告市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所致,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诉请被告返还财产和赔偿利息损失的前提,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经单方解除了合同,对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亦认为,在假日海滩的规划已经依法作出调整的情况下,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必要的、合法的。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其行政赔偿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6.行政合同诉讼性质的反思

  如果认为行政合同纠纷应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似乎不合当前的潮流。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特殊方式,符合现代行政理念。行政合同的本质在于其行政性,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但是,行政合同的平等性决定了行政合同的诉讼性质为民事诉讼。

  第一,行政机关选择以合同的方式来实行其行政目的,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了协议,这本身就说明:“高高在上”的行政机关,愿意就某一具体的行政事务以平等(或者拟制的平等)的身份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签订合同。这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正因为具备了合同的这种内在的自愿、平等本质,才使之成为“合同”。

  第二,行政合同作为“合同”,其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或者视为平等的。这与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并不矛盾。因为,如果从合同所约定的事项(主要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上看,行政机关显然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如果从合同的本性看,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虽有所“不公”,权利义务确实不对等,但达成协议实乃“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达成协议,实际上亦各有所图。行政机关认为该合同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能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平衡自己在行政上的权利义务和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得失、利弊后,认为该合同有利可图。因此,就当事人各方而言,行政合同在实体上于己是有利的。

  第四,就行政机关而言,为了确保行政目的充分、有效地实现,确保行政职责的切实履行,在行政合同中除了约定其不履行行政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定的行政权利义务,还可以约定补充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就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其不履行行政合同,往往不仅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般的行政行为所不能作到的,也是行政诉讼无法审查的范围。

  第五,行政合同的民事诉讼性质,还利于行政机关主动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诉讼的被告,被动参加诉讼,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行使权力。诚然,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必要的撤销权、合同变更权甚至行政处罚权;但在特定的行政合同中,行使上述权力往往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在违约责任的程度方式上没有上述行政权方面的约定,或者约定限制上述行政权的行使等。退一步讲,即使行政机关有这方面的特权(行政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职权),也未必能够达到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对人相应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不足之处

  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因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多为二审上诉案件,没有机会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二是没能带动同一庭内另一办公室的同学积极参与各种具体工作,致使工作任务分配不够均匀,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三是没能与高院其他庭室的实习同学进行广泛交流,实习内容相对单一,不能对法院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有全面的了解;四是没能与不同法院、检察院的实习同学交流实习经验,对全省司法系统的整体情况了解不多;五是在某些社交场合显得比较单纯,学生气较浓,没能很好地配合法官的活动;六是白天身体活动较频繁,晚上在教室学习感到比较累,考研复习效率不够高。

  五、实习建议

  结合本次实习的分配安排、具体进行和考核评比情况,我对学院以后的毕业实习工作提几点建议,以利于每一个同学在实习中真正增长实践知识,达到最佳的实习效果,从而提高法学院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具体建议是:第一,用计算机随机分配学生的实习单位,以使每一名同学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参加实习;第二,开通法学院热线电话、网上实习信箱,让每位同学能够及时与学院保持联系,以解决实习中遇到的紧急情况;第三,召开实习中期总结大会,使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建立健全高效度的实习奖惩机制,细化实习成绩评价标准,并严格依据标准对每一名同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降低人为主观因素的参与程度。

毕业的实习报告 篇3

  一、 实习目的

  1 、 了解室内装潢设计在德州的市场现状及前景。

  2 、 进一步掌握PS,3DMAX,CAD等设计软件的运用。

  3 、 尝试把学校里学习的环境艺术设计相关理论运用到实习过程中。

  4 、 初探做好室内设计师的方法,熟悉室内设计的方法和程序步骤。

  5 、 培养人际交往与社交能力,为成为室内设计师作准备。

  二、 实习单位综合概述

  “东易日盛”创建于1996年 , 在中国家居产业已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集团化、产业化的绝对领先优势。东易日盛集团以“作今日名牌,创百年企业”为宗旨,以东易日盛品牌为平台,以家居产业链为主线,立足在中高端家居装饰设计与施工、材料和家具及配饰供应、房地产楼盘精装修设计、全国性特许经营品牌发展、行业专业研究分析等多个方向,以全球视野进行深度集成和资源优化整合,构建起中国最具竞争力的装饰产业和品牌梯队,形成齐发并举的战略体系和格局。

  三、 实习内容及进度

  首先需要了解室内设计的程序步骤:

  1 、 设计准备阶段

  设计准备阶段主要是接受委托任务书,签订合同,或者根据标书要求参加投标;明确设计期限并制定设计计划进度安排,考虑各有关工种的配合与协调;

  明确设计任务和要求,如室内设计任务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设计规模、等级标准、总造价,根据任务的使用性质所需创造的室内环境氛围、文化内涵或艺术风格等;

  熟悉设计有关的规范和定额标准,收集分析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对现场的调查踏勘以及对同类型实例的参观等。

  在签订合同或制定投标文件时,还包括设计进度安排,设计费率标准,即室内设计收取业主设计费占室内装饰总投入资金的百分比。

  2 、 方案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阶段是在设计准备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分析、运用与设计任务有关的资料与信息,构思立意,进行初步方案设计,深入设计,进行方案的分析与比较。

  确定初步设计方案,提供设计文件。室内初步方案的文件通常包括:

  (1)平面图,常用比例1:50,1:100;

  (2)室内立面展开图,常用比例1:20,1:50;

  (3)平顶图或仰视图,常用比例1:50,1:100;

  (4)室内透视图 ;

  (5) 室内装饰材料实样版面;

  (6)设计意图说明和造价概算;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 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补充施工所必要的有关平面布置、室内立面和平顶等图纸,还需包括构造节点详细、细部大样图以及设备管线图,编制施工说明和造价预算。

  4、设计实施阶段

  设计实施阶段也即是工程的施工阶段。室内工程在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意图说明及图纸的技术交底;工程施工期间需按图纸要求核对施工实况,有时还需根据现场实况提出对图纸的局部修改或补充;施工结束时,会同质检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其次了解室内设计方法,赵师傅给我讲解了以下三种:

  1、 大处着眼、细处着手,总体与细部深入推敲

  2、 从里到外、从外到里,局部与整体协调统一

  3、 意在笔先或笔意同步,立意与表达并重

  经过仔细推敲和在工作中的实际运用,我发现上面三条确实很实用,跟那些经验丰富的设计师交流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

  再次是掌握了一些设计软件小技巧,提高了软件运用的熟练程度。例如: 巧变二维背景为三维场景 、 时光隧道的制作等。

  四、 实习体验与心得

  通过这次为时半个月的实习,我对室内设计之这个行业有了更进一步了解,也为即将成为他们中的一员而感到自豪,结合实习经历我总结出作为室内设计师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素质。

  (1) 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室内设计师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要不断 提升审美能力,要具备广博的知识和阅历,才可能创造出感动人的空间。

  (2) 有敏锐的洞察力:对时尚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预见性是设计师自我培养的一种基本能力,站在一个高度上讲,设计师担负着引导时尚的责任。

  (3) 细致入微的追求:室内设计师所面临的是环境中各个不同的细节,对细节的处理,关系到整个室内空间设计的成败,越是简约的设计,细节越重要,要注意室内外空间角色的互换。

  (4) 有很强的表现能力及丰富的表现手段:设计师要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设计意图和思想,让业主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和沟通。

  (5) 要有准确把握材料信息和应用材料能力:市场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新产品、新材料不断涌现。及时把握材料的特性、探索其实际用图可以拓宽设计的思路,紧跟时代,在市场中占居先机。

  (6) 重视概念设计,风格定位:概念设计是对项目的设计思路,它是一个综合结果。它是一个总的思路,包含对人文和功能、科技与材料的综合考虑,有设计者对设计项目独特的认识因素和个性特征,是有别于其他设计方案的根本。着重体现设计中在满足功能前提下,独特个性的植入。所以不要形成固定的风格,但可以形成固定的思路。

  (7) 对陈设品的认识修养与运用能力:对陈设品的认识和运用能力,是创造现代文化特征和品位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的根本,陈设是空间环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优秀陈设设计中,装饰的形式美具有深厚的文化品质和美学价值,是人对某种文化境界的体味和追求。

  (8) 好的人际交往与社交能力:设计是服务性行业,是服务于大众的,不是做艺术品,

  很多事由业主说了算!与业主的沟通、磨合是达成一个方案的关键。只有理解了,设计才有方向——正如能够成功的艺术家都是其风格迎合了一定人群的需求。

  (9) 重视对市场的调查: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人在即将设计的空间中可能发生的动作、行为进行一些假设,同时考虑现代技术的应用对动作、行为的影响。因为这种假设和分析会引出我们将要面对的设计的一些问题。比如:流线设计的问题、空间设置的问题、陈设的问题、设备配置的问题、色彩和造型的问题以及照明的问题、污染的问题等等。

  (10) 形成自己的风格:作为一个设计师,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在设计中要提高警惕,

  不要丢掉个性,要凭独创打开局面。设计毕竟是一个造型艺术,设计的发展有一个画图的过程,对个性化的要求是设计师毕生的追求,要不断的`在工作中磨练。形成自己独特的符合室内设计规律的风格。

  五、 提案改进与建议

  不过在实习过程中我还是发现 德州室内设计市场存在很多弊端:

  1、 公司为了谋求暴利把廉价材料运用到工程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时降低公司诚信度,对公司未来发展很不利。因此,需要工商局等部门对装饰装修公司进行整顿,质检部门应本着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工程中运用的材料进行彻底检查。

  2 、 还有一些恰恰相反,为了创建些形象工程, 本来在设计中可以用最便宜的材料来做这个项目的设计,而且完成后效果会非常理想。然而,领导要的是金子贴在脸上,你就不得不去搜寻昂贵的材料,因为在装修这个行业里潜规则太多,你要完成自己的设计拿到你的设计费,你就必须遵照潜规则把材料用的国内几乎找不到,昂贵的材料尽管往墙上贴,往地上粘,而这时候的设计师其实充其量是在堆集材料而已,不要说环保,就是日后维护都很麻烦,本来有的政府大楼可以重复使用很多材料和设备,为了照顾关系,设计师便肩负起帮其找到充分的理由用一些使用成本昂贵却又没什么好的效果的材料和设备。

  3 、 市场上很多设计师素质不高,实践经验少,独立完成工程的质量有待提高。有些没经过培训就上岗,有的只学过电脑,手绘方面一塌糊涂。

  4 、 德州由于城市小比较闭塞,装修材料不是很丰富。建议加快城市建设,真正做到开放的德州。

  之所以出现以上弊端也是因为德州室内设计起步晚,市场体系还不成熟,不过映射出有利的一面,那就是发展空间比较大,高素质设计师处于相对不饱和状态,只要经过各方不懈努力相信德州室内设计市场辉煌未来不会遥远。

  六、 结论

  这是在校期间最后一次实习,从此我的大学生活也将画上圆满句号,因此我很珍惜这次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也学到很多本领,相信这笔财富会在我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将成为我人生的指南针,激励着我前进。通过这次的实习经历,我懂得了很多道理,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工作,实现自己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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