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职网>职场文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时间:2021-12-28 19:01:1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锦集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锦集5篇

劳动合同 篇1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 篇2

  恶意欠薪数额较大者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

  使用暴力恶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

  恶意欠薪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责。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明确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恶意欠薪入刑”包括加班费、奖金

  20xx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xx年1月23日开始实施,该解释使“恶意欠薪”入刑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是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

  对此《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此作出了解释: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完)

  保密协议必须给保密费么?

  网友“懵懂琪琪”的困惑:

  我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公司需要每个月支付给我保密费吗?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呢?

  听说有的公司把保密费发在每个月的工资里了,可这个额度该怎么算?单位给多少才合法?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要赔给公司多少钱?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完)

  如何签订实习协议?

  大学生入职时往往要签署实习协议,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最好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的必要资料,如实习生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

  为了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实习协议上最好还要有实习生的联系地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地址。同时,实习生要注意与自己签署实习协议的单位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单位。

  2、报酬:在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实习要落实的要点之一是实习有没有报酬。有些实习是没有报酬的,单位完全是提供实习生一个实习的机会。如果提供报酬,实习协议上必须明确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比如,报酬按天计算,来一天给100元,或者按月结算,每月报酬1000元。除此之外,报酬何时以何种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单位的报酬计算周期长,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才给报酬。这样的情况,最好在协议中表述明确。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

  3、工作内容: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是一个好做法。实习生到雇佣单位,往往缺乏经验,难以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雇佣单位难免将一些打杂的活交给实习生完成。有些实习生觉得单位给他们做的工作太“小儿科”,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做久了难免失去信心,这样对于单位或实习生来说都不是愉快的经历。如果事先约定清楚,让实习生心理有个准备。不想做就不参加实习,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风险:实习协议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如果损坏了一些贵重物品该如何处理,如果因为过错而损失了重要的业务收入,该如何处理。虽然通常情况下,实习生参与不了重要工作,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但是一旦发生,有所约定有利于解决问题。此外,最大的一个风险是实习生的自身伤害。如果实习生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其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雇佣活动中的人身伤害有过规定,默认情况下,雇佣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实习生没有社会保险,因此所带来的风险相当大。(完)

  订劳动合同必须了解的五个问题

  Q1: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答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Q2: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答案: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Q3:英文版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答案:国家没有禁止签署英文版本劳动合同。但如果既签署了中文版劳动合同,又签署了英文版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发生意思冲突的,在国内解决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Q4: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空白,或者写“中国”吗?答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只写“中国”,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如若发生相关劳动纠纷,可以默认以你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员工的同意。Q5:外国公司无代表处可以用工吗?答案: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我国不允许代表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在中国工作。代表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由外国公司驻华人员安排。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找人才派遣机构解决。(完)

  离职能否索要年绩效奖金?

  网友的困惑:

  我收到的OFFER里有如下的薪资说明条款:

  1、本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您的年目标收入总额是税前RMB90000元;

  2、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80%的.部分为基本工资,按月计发,即每月基本工资是税前RMB6000元。

  3、其中占年目标收入总额的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计算基数为税前RMB18000元,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计算实际发放数额。

  我想咨询的是:1、年底公司没有发放20%的部分为年绩效工资,是否可以索要?2、如果在今年中途离职,是否可以索要离职前的部分年绩效工资?

  [苗其巍律师答复:]

  工资是劳动合同签约双方实行自由协商的内容。国家对于工资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每月的收入不低于这个标准,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你的工资明确约定是分为2部分,一部分每月计发,一部分按照年度考核发放,约定非常清晰,你在签署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对这个约定已经考虑成熟。双方应该按此履行。

  公司未按照约定发放工资,你当然可以向公司索要。但是这20%的部分有绩效考核要求,你应该要结合公司的绩效考核来看你自己是否达到发放要求。

  如果中途离职,是否可以获得部分年绩效工资,你可以看一下你们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明确说不给,那就应该支付。(完)

  新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对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有读者想了解新劳动合同法较之原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哪些实际保障等,我们请北京市赵晓(微博)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详细解读。

  ——编者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劳动合同法也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由于一些相关条款和规定比较原则性,缺乏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某些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侵害劳动者权益、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降低工资待遇、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偷逃税款等。也有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串通,采用欺骗手段,克扣劳动者报酬。另外,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在劳务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标准也不统一,使得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工作者经常陷入困惑。

  新劳动合同法增设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细化劳动报酬分配方法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原劳动合同法里也有规定,但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状态等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能简单地以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允许用工企业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在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往往故意放大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采取“歧视”待遇。如将企业正式员工所享受的绩效奖金、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统统取消;正式员工升职、工资逐年递增等也不会发生在劳务派遣员工身上。有些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差异,多年累计下来甚至有几十万元之多。新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分配方法,明确规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不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并且要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约定。这样,将会减少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给司法认定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务派遣职工有歧视待遇,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增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律师解读】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劳动者没有被派遣用工期间,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工资。劳务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工,实际提供工作岗位、提供工资报酬的是用工单位。在实际中,因为门槛较低,规范不统一,市场中的劳务派遣公司鱼龙混杂,很不规范。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一边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诺提供经过严格培训、有丰富经验的各类劳动力,收取管理费;一边又从农村招募大量农民工,以介绍工作、代收工资等名目,克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社保和纳税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与劳动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劳务聘用合同等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劳动者面临举证困难、投诉无门等维权难题。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经营规模门槛。更为重要的是,增设了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是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业务经营能力等方面依法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基本条件的方予以许可从业。对于被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也有利于劳动者和社会用工单位等监督。今后,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工商登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也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行政许可,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律师解读】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这一“一般”的原则规定下,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大量招收所谓临时工,长期从事其主营业务工作。在某些国企或者大型集团、连锁企业的所谓“窗口”岗位或者在各地派驻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几乎绝大多数的基层岗位都是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有些企业正式员工仅有二三百人,但其雇佣的劳务派遣员工则达到了二三千人。劳务派遣用工在某些地方或行业领域,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企业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已经完全改变了立法机关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以满足灵活就业、临时用工需求的初衷。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仅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并且就“三性”工作岗位,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数量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质,也使得将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

劳动合同 篇3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它有效证件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现暂住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签订本劳动合同期限:

  (壹)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贰)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甲方处从事 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和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分派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及遵守甲方企业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温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派的生产或工作任务。

  三、 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实行以下 工资计算方式

  壹、计时制,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 元,考核工资 元;试用期满,基本工资为 元,考核工资 元。

  贰、计件制,具体计件单价另行约定。

  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工资分配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放日期为次月初,前款所称的乙方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及乙方岗位调整、绩效考核、违纪行为、工作评价等,对乙方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实行 工时制

  壹、定时工作制

  貳、综合计件工时工作制

  參、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五、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具。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六、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七、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愿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列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的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乙方对此在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本单位其他人员以及外单位人员有意或无意的泄漏。甲、乙双方如另有竞业禁止协议,则竞业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全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积分制管理制度。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3) 甲、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离职或擅自离开,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经相关主管同意签字后,可以辞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辞职的须按《离职管理制度》申请离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乙方原因,甲方辞退乙方,则应一次性结清所有约定工资。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离职前,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资料、凭证、各种办公用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甲方将不予办理工资结算,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九、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招收录用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依据甲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从事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运用甲方所有或提供的技术信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及双方协商一致与该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如果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其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甲方。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用人单位(公章) 受用人(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 篇5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一年

  一个月

  一年——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裁学习网建议大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大意签下了陷阱合同。

【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04-20

劳动合同08-13

经典劳动合同02-14

劳动合同05-12

精选劳动合同04-20

劳动合同02-23

经典劳动合同03-17

船员劳动合同08-24

正规劳动合同08-25

雇工劳动合同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