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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

时间:2024-11-27 08:17:18 证明

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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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通用

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通用1

  一、医师多点执业成分级诊疗探索之路

  (一)医师多点执业国外现状

  由于地域文化差异、历史变迁、政治制度、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各国医疗管理体制与方式各有差异,对于医生在多个地点执业的对策和方法都有区别。

  美国文化历来崇尚民主,公平自由的原则使医师多点执业成为全国普遍且正常的现象。美国以州为单位进行医生行医资格的合法认证注册,医生注册成功后就可以在本州内不同的医疗机构行医。其具体规定医师在离本院5小时路程区域内可开展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情形是常态。

  德国理念先进,设备技术发达。医疗体制中设立医师的“巡诊制度”。绝大多数德国医生都至少在两家医疗机构出诊行医。为确保医疗体系的稳定性,德国卫生部门对医生外出执业分院外医师制度、急救值班制度、开业医师代理制度,并在多点执业时间上有确切的相关规定。

  英国对待医师的执业情况和相关政策比较宽松,医生和医院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只要医生具备一定的资格,经验丰富,即进入NHS系统的医师工作7年后就能到其他医疗机构行医。针对不同级别及资历的医生会有不同的规定,但只要完成所属医疗机构的工作,遵守相应秩序,其余时间可自由支配。

  (二)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

  1.医师多点执业内涵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标准的医生,合法注册两个及以上执业机构,并在上述机构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在所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行医活动。目的在于让有资格的医生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也能在服务过程中获得合理的报酬[2]。卫生部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类别做了明确规定,分为政府指派医生完成任务、医疗机构合作以及主动受聘的医师个人行为三类[3]。政府指令任务包括支援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医疗机构合作是为合理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各地区就医的可及性,在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等方式开展医疗合作;医师个人行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医师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坐诊。

  2.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因及必要性

  (1)实现医生行医自由

  按照传统的观念,医生职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只能在一家医院执业,没有太多的行医自由。随着政策的'颁布,多点执业制度开始实行,医生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自由流动,合理自由行医。

  (2)提升医生劳务价值

  以往,我国医院体制执行“以药养医”,医院的大部分收入是靠药品和相关辅助检查所获得的,而医生的劳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多。医生工作强度大,风险高,待遇却偏低,服务价值没有很好的体现,劳动与收获不成正比。新医改提倡医药分家,这意味着“以药养医”将成为历史,然而,医院的收入受到影响后,医生的收入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多点执业机制能够较好的将医生的技术水平与工作价值相结合,产生相得益彰的效果。

  (3)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发展

  各类科室的名医、专家大多集中在大城市的公立三甲医院,导致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医疗技术人才稀缺,即使民营医院科技设备先进,由于缺乏名医坐诊,仍然可能门可罗雀。通过医师多点执业机制的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可以合法聘请名医、专家坐诊,发挥积极外部效应,带动全院医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医师多点执业现状及困境

  (一)医师多点执业现状

  20xx年为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提供医疗服务,国家卫计委公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推进医师合理流动及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在国家公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后,各省市也相继制定出配套规则,但这一政策落实情况却并不理想。作为全国试点最早的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已推行6年,截至20xx年底广东约4000多名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北京约3000多名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不到医师总数量的5%[4]。并且在广东等地方办理多点执业登记的医师中,大部分是退休医生。(见表1)

  (二)医师多点执业困境

  20xx年政府试图开放“多点执业”途径,关闭“走穴”之窗,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不完善,医生担心影响自身发展。

  1.医院支持度较低

  对医院而言,提供机会与平台将一名医生培养成技术人才是需要许多资源与时间的,这种情况下,医院自然不愿意辛苦培养出的医生到别的医院执业,为别的医院服务,影响大医院依靠优秀医生垄断医疗资源格局[5]。

  对于医生而言,由于现在大部分地区在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时仍采取注册管理,医生如果申请多点执业,有可能会引起领导不满,进而影响绩效考核与职务晋升。故这种医师自由执业制度的落实与医院支持力紧密相关,没有医院的大力支持,医生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不会轻易到基层医院执业。

  2.医疗风险无法归责

  大部分医院在出现医疗事故,病人要求赔偿时,采取医院与科室共同分担的办法,并且责任医师承担科室大部分费用。这种归责模式下,一旦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点出现医疗纠纷,如何确定责任,是否要承担所有费用,这些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措施能保障执业医生的权益。这种情况意味着医师多点执业面临更多风险,无法充分保证自身权益,减少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性。

  3.缺少到基层执业的动力

  医生在不同层级医院就诊费用不同,有可能专家在省医院出诊费用为60元,但到基层却只能收5元。医生在基层医院的就诊费用完全有可能少于大医院,并且医生到其他地方执业更多是利用休息时间,对医生而言是超负荷状态,到其他医院就诊更多是处于经济因素考虑,这种情况下医生缺乏到基层执业的动力,影响医生在基层医院的服务热情。

  三、建议

  (一)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法规政策

  对于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相关机构应该引起重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适时出台相应政策,规范、保障多点执业模式。降低医师多点执业的风险,保障医生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划分。

  (二)规范医生收入,规避医疗风险

  为防止医生追逐利益或者发生漏税行为,多点执业医生的收入可以由所属医院进行统一管理、分配管理和纳税管理[6]。医生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必须与每个工作机构签订一份合同,并且履行各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规定。只有保证服务质量过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7]。国家立法机构以及卫生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对医多点执业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医师多点执业时职责不清,责任混淆,甚至发生趋利行为导致医疗环境混乱。

  (三)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1.建立高标准医师多点执业准入制度

  医师在多点执业环节中既有权力更有义务。医师必须严格审视自身实际医疗水平能否胜任多点执业的工作,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多点执业医师准入制度,并且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相应的多点执业医师准入制度,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2.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考核制度

  申报多点执业的医生需定期参与各执业机构的绩效考核。全国范围内建立多点执业医师考核信息库,内容包括考核的医疗机构名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奖惩处理结果等,并将考核情况向医生参与的各个执业机构以及患者公开,全面监督考核多点执业的医生。

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通用2

  1 多点执业的含义

  多点执业,就是指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上述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1 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能行医更谈不上多点执业。

  1.2 多点执业与“走穴”的区别

  多点执业和“走穴”有着本质的区别,“走穴”是医师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所为;多点执业是为公益、为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而为,符合新医改方案提出多点执业的政策本意。

  2 提出多点执业的原因

  2.1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着成就,但是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为此,新医改提出的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究其根本目的就是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我国的医疗行业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况,特别是广大患者对于优质医疗资源的需要更是得不到满足。名医“一号难求”,一度出现的通宵排队挂号,体现出就医的艰难与尴尬。而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特别是优秀的卫生人力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大部分优秀卫生人才都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缺乏已是众所周知不争的事实,《医师法》限制医生多点执业,基层优秀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不足,但患方市场对其需求却相当旺盛,造成供需之间严重的矛盾,这实际上就增加了病人问诊的成本。实现医师多点执业后,使得集中在大城市的优秀卫生人才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的道路畅通,成为可能,不少大医院里的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这不仅起到了均衡卫生资源的作用,同时也方便了群众就医,减轻其经济负担。

  2.2 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大部分医务人员来说,允许多点执业意味着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不需要通过收受患者的红包与药品回扣,而是凭借自己的医术来提高收益,这不仅有利于医德医风的建设,也有利于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符合新医改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医师在相互交流时也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医疗技能,提升社会责任感与认同感。

  2.3 促进多元化办医的格局、促使医院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民营医院的发展瓶颈之一就是缺乏高水平的医师,受《医师法》的限制,民营医院要想从公立医院中聘任到高水平医师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就使得民营医院在与公立医院的竞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竞争格局,使得公立医院的服务水平提高缓慢。在新医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况下,让公立大医院中一些有丰富经验的高水平医生到民营医院执业,可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形成一种比较对称的市场竞争格局,通过市场竞争,从而促进公立医院提高自身医疗服务水平。

  3 多点执业存在的问题

  3.1 多点执业与现有规定的矛盾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同时第十七条也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多点执业允许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而《医师法》只允许医师固定在注册地点从事医疗活动。不难看出多点执业有违法之嫌,但医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所以随着医改的进行,《医师法》会被逐步边缘化,处于尴尬境地。

  3.2 多点执业加大医院对医师的管理难度

  当医生多点执业行医合法化、公开化以后,该如何确保医院的管理和业务正常运转是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通常情况下受邀请去其他医院行医的医生一般都是知名专家,如果这些人经常忙于在外出诊,不能像原来一样在医院听候随叫随到,这样下去管理层的指挥权必然被削弱甚至架空。当公立医院中的高水平医师资源流失后,该如何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公立医院的人事分配制度与事业单位相类似,如果多点执业,他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作数量、工作效率该怎么考核?如果考核,又该适用何种价值体系?这正是我国目前的体制缺陷,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3.3 如何确保医疗质量、归责医疗事故

  3.3.1 不可否认多点执业可以给患者就医带来便利,但多点执业后,医师会不会放松医疗质量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因为是多点亦或是异地执业,当出现医疗质量问题时患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3.3.2 在多点执业情况下出现的医疗事故,该如何归责。20xx年9月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当医师异地执业时,在其人事关系仍属于原单位的情况下,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置。是由其原单位所在卫生部门来处置还是执业时所在医疗机构所处卫生部门来处置呢。医生应对自己开具的处方负责,经得起相关医疗专家的质询,若没有真才实学,必然会受到患者投诉及相关的惩处。正规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师和师承中医有着本质区别,在执业范围上应区别对待。“对于就诊师承中医的患者应承担可能隐藏的风险,如限于师承中医对现代医学诊断技术的了解不足,对某些慢性病如肿瘤可能存在误诊误治的问题,不能单方面由医师承担” [1]。

  4 建 议

  4.1 必须对《医师法》做出相应的修改

  不可否认,《医师法》在过去的十年中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如前所述,医师多点执业与《医师法》的规定相冲突,处于违法境地,但在大力推行新医改的趋势下,这无疑会使《医师法》逐渐边缘化,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消除对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破坏,同时为使医改顺利进行,多地点执业政策取得切实的效果,必须对《医师法》做出修改,使得多点执业具有可操作性。

  4.2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加强医药卫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立足当前,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入手,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要想让医疗卫生服务真正回归公益,相关标准和监管措施必须同步完善起来,应该制定政策鼓励医生到缺医少药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去行医。严格规定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准入条件与考核标准。要明确要求允许多地点执业的医师应该具备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规定其执业注册医疗机构的具体数目。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参加多地点执业医师的'技术和道德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如果不达标,则要取消其多地点执业的资格,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聘用多地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技术力量等条件进行评估,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4.3 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医师法》第七条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由于医师是受过专门的医学高等教育,具有非凡的医学专业技能和较高职业道德修养的特殊专业人群,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医师群体实行的是行业自律制度,为此我国可以加以借鉴。“行业自律制度的实行一方面能使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成本减少;另一方面也能推动医师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2],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要转以往行政许可主体为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主体。

  4.4 建立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首先要试点进行,以避免增大改革的成本。目前国内城市如上海、昆明、苏州等已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并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开展医师的多点执业工作,必须在全面深化医改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大前提下,在整体的框架制度下,立足本地基本情况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进行实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医师多点执业的制度,并且对医师的多点执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使这个制度能够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

多点执业医师聘用证明通用3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法人代表: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聘岗位: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聘期 年。时间安排:

  二、薪酬与相关保险

  薪酬: 保险:按甲方规定办理。福利待遇:按甲方规定办理。

  三、医疗责任

  乙方在甲方执业期限内,执业活动由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执业情况、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的,由甲方负责监督纠正、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将情况及时通报乙方所在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甲方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和办公用品等。

  (二)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但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根据聘用岗位及相关技术需求,依法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的。

  (四)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试用期内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二)试用期满后有意继续聘用者,需在试用期内积极办理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内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六、违约责任

  此协议所列内容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聘用期满自愿续签者,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期满前壹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应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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