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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史证明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证明到底怎么拟定才正确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婚育史证明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婚育史证明 1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xxx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与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2xxx 年 xx月 xx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xxx,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 xxx于xx年xxx月xxx日与 (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育史证明 2
xxx,女,身份证号: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和xx,身份证号:xxxxx,登记结婚,系初婚。xxx夫妻在婚姻期间,只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xxx符合申报条件,予以申报。
居住地社区(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婚育史证明 3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xx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与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xxx,系初育,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xxxx于xx年x x月x日与xx(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xx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x
单位(章)
xxxx年xx月xx日
婚育史证明 4
***,女,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在婚姻期间,只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身份证号:*****。 ***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申报条件,予以申报。
年 月 日
居住地社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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