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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2-04-18 14:05:5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重新鉴定申请书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济南市某鉴定所的济市某鉴字(20xx)民事3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的鉴定结论,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一、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有误。

  首先,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的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计算出的面积数额极不准确。该鉴定书用套内建筑面积乘以3得出墙面面积,该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且没有扣除天花板、墙体厚度、门、窗面积,计算极不准确。

  其次,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时把所有墙面的面积都计算在内,但本案中,并不是所有的墙面都有污损,也不是整面墙都受到污损,该鉴定书没有把未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扣除。而且,该污损是正常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是故意损害造成的,该鉴定书没有区分正常使用与故意损害,把所有污损都视为申请人故意造成的,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

  最后,天花板没有污损,后阳台墙面没有污损,前阳台的左右两面的墙面也没有污损,但该鉴定书没有扣除该部分面积。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与实际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有很大差距,不能以此计算污损墙面的损失价值。

  二、该鉴定书计算的前阳台的损失价值有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推拉门滑轨损坏,……,里外把手丢失。”根据该损失情况,修理滑轨,安装把手,就完全可以使推拉门正常使用,有必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吗?该鉴定书却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并按门的面积计算滑轨和把手的损失,这既有夸大损失的嫌疑,也显得荒唐可笑。

  再者,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面积也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推拉门为进出前阳台的门,一共安有两个门,只有一个门不能关严。前阳台的总宽度为4。56米,那么一个门的宽度(不扣墙体宽度)也仅为2。28米,而不是鉴定书上的4。06米。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的损失价值存在明显错误。

  三、该鉴定书计算的踢脚线的损失价值也存在明显错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经过咨询及市场调查,该房屋需要重新更换踢脚线的长度约为60M”,这实在荒唐可笑!损坏的踢脚线的长度应该是实地测量出来的,该鉴定机构不实地测量,而经过咨询和市场调查得出长度,真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而且,该房屋的踢脚线大部分都是完好的,只是小部分因装修质量的.原因脱落了,把脱落的部分重新安装上就可以了,有必要非更换新的不可吗?

  四、该鉴定书计算的卫生间、厨房、房间门及门压条的修复价值,没有表明损坏物品的数量,也没有分别计算各个物品的损失,得出的损失价值不能令人信服。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厨房内洗手盆下水管缺失,个别地砖和墙砖有损坏;卫生间有个别地砖损坏;多个门的压条缺失;一个门下方有损坏。”下水管是什么材质?口径多大?长度多少?个别是几个?多个门是几个门?损坏是什么程度的损坏?这些问题都没有调查清楚,就得出“以上物品的损坏需要重新安装的价值为500元”的结论,怎能令人信服?

  五、该鉴定书鉴定的所有物品的单价,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得到的,但其没有出具被调查者的单位名称、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价格清单及材质、型号等详细信息。申请人对该鉴定书所调查的市场价格有异议。

  六、本鉴定书的鉴定标的是房屋损失修复价值,结合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的案情,该鉴定书应该鉴定的是,房屋现在的实际损失与房屋经过3年租赁使用后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害之间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而不是使房屋修缮一新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该鉴定书做鉴定时的参照标准应该是房屋租赁使用3年后的合理状态,而不是新房的状态,该鉴定书把鉴定的参照标准弄错了,以至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畸高。

  七、该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鉴定人有过错。该鉴定书上签章的鉴定人员孙某,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测量,鉴定人存在过错,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八、该鉴定书形式上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该鉴定书没有附鉴定人员资格证明,无法证明该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该鉴定书的鉴定方式不科学,鉴定人有过错,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3条之规定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对XXXX销售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商品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一、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xx〕3号)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应以其货值金额进行计算。XXXX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XXXX价格鉴定并非以货值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衡量XXX已实际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没有把部分查清的实际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没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以及社会认知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当时市场上该同种类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没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在高档购物场所还是普通商铺;

  (2)该销售场所吸引的消费人群以及他们的消费层次,

  (3)普通消费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认知区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规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辅相成的`,依据常理,非正规购物场所的销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购买者也不会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价格去购买。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去做鉴定,而是直接跳跃式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9号)中的某片段规定,断章取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鉴定结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果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该鉴定结果导致的结论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已销售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鉴定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诚信和公平;该鉴定结果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及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损害公民对法律保障这道底线的信任,这样的鉴定不能进行情节的考量,不具可执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及在十八大刚刚闭幕之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达成惩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也与最高院发布的众多相关案例背道而驰,如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田龙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背离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开庭时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3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李树彬,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03083577,汉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2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中国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王秀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2层,邮编:300100。联系电话:13642069342。

  申请事项:对李某某盗窃案涉案物品重新进行价格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正在贵院审理中。申请人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对案情有了详细了解。

  现申请人对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结论(即:①20xx年5月29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②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83号】;③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重鉴字(20xx)第25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盗窃物品中不存在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的:①宏基液晶显示器型号ACER1516w一台,价值:1050元;②惠普液晶显示器型号HPw17一台,价值:1400元;③惠普硒鼓型号HPQ2612A一个,价值:430元;④塞维牌电视盒一个,价值449元;⑤一G的手机内存卡一张,价值50元。涉案总价值应减去上述物品价值。

  1、卷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中存在有两台液晶显示器、一个硒鼓、一个电视盒等物品,而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共犯孙某某均未供述盗窃上述物品。被告人李某某及共犯孙某某一直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二人供述所盗窃物品是一致的。如果盗窃物品中有两台液晶显示器、硒鼓、电视盒等物品,二人没有必要隐瞒。

  2、证人毛某某庭审中当庭作证不存在独立于电脑台式机以外的单独的液晶显示器。

  3、如果证人毛某某20xx年5月23《询问笔录》证实的“有单独的宏基液晶显示器,且已退还公安机关”属实,那么,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的“宏基液晶显示器型号ACER1516w一台,价值:1050元”为何没有实物?

  4、被害人书写的民事诉状中称被盗物品为十三台电脑,而没有提出有两台液晶显示器。间接证明被盗物品中不存在单独的两台液晶显示器。因为两台液晶显示器一是体积大、二是价值高。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不会遗漏。

  二、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的“无实物惠普台式电脑型号HPDX2130-309一台,价值:20xx元”鉴定依据不足,需重新鉴定。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xx年5月13日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当天扣押的物品中有:惠普笔记本电脑(黑色)HPDx2130-309一台,但是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中第17项记载却显示:无实物规格为HPDX2130-309型惠普台式电脑一台,20xx年4月17日购进,价格为20xx元。应该根据实物进行鉴定。

  三、鉴定结论,存在把惠普笔记本电脑无实物的按实物鉴定,有实物的按无实物鉴定的现象。

  无实物的按实物鉴定:20xx年5月29日的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型号HP520—KDO74AA)的价值作出鉴定,是在有实物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却没有该物品的扣押清单,无扣押清单何来实物?所以,需要对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重新做出评估。

  有实物的按无实物鉴定:根据共犯孙某某20xx年7月23日的供述,其在青岛被抓获时,随身携带有一台所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盗单位。也就是说在对所有的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作出鉴定时,均没有实物。所以应当对该扣押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的价值重新作出实物鉴定。

  四、第【18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所依据票据缺乏真实性。

  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8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依据被害人提供的两张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票号分别为03539203、09455881)所记载的价值,并参照二手市场价格对该两台笔记本电脑作出了鉴定,但是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并没有载明笔记本电脑的配置及品牌。而鉴定结论书,却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对无实物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及配置进行了描述,申请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五、第【2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未按原装、新电池进行鉴定,鉴定价格偏低。

  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重鉴字(20xx)第2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盗走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中有四台没有电池,因而应相应的减去电池的价值。但每块电池估价为260元,共计1040元。申请人认为:既然认定被盗的这四个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均是在20xx年4月15日购买,是新的笔记本电脑,那么笔记本电脑的电池也应该是原装电池,所以应按原装、新电池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每块原装电池的价格只有260元明显偏低,不具客观性。此外,该鉴定结论均参照天津市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电池价格作出鉴定,申请人认为不客观真实,因为该鉴定结论没有载明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电池的价格。

  六、三份鉴定结论书存在程序违法。

  卷中三份鉴定结论书中有一份只有一名鉴定人员的盖章,其余两份均没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名,申请人认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影响其效力。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基于以上原因,申请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物品的价值重新作出鉴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对涉案物品重新作出鉴定的申请,请批准。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律师事务所: (盖章)

  20xx年X月X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6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0xx)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局东山***将(20xx)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见证据第3页住院情况、第4页住院病历现病史),“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鉴定材料《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 (盖章)

重新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87901646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6月20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8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 期:XXXX-XX-XX

重新鉴定申请书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新鉴定申请书10

  申请人:xx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xx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程度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3日17时许,李某在张家界市西溪坪贸易路打谷台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李某因车祸致头部、胸部及右踝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张天正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四、分析说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踝骨折,治疗后关节功能丧失约10%,五、鉴定意见: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拾级伤残。现被申请人李某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已受理的(20xx)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李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邓某对此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以上司法鉴定内容所述,李某踝关节受伤左右不分,医院方诊断为右侧内踝关节骨折,而鉴定机构评定的是左踝关节丧失功能约10%,且与交通事故所受伤部位不一致,并与GB 18667—20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序评定标准》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录)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足以看出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评定不客观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上,申请人邓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重新鉴定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永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1

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xx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贵院委托,由________鉴定中心对原告李xx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________证鉴定中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鉴中心()文检字第________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x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司法鉴定技术规SF/ZJD002-《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并于________年0____月____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2

  申请人:xx-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新鉴定申请书13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1、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意见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缺乏法律根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意见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3、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意见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根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依赖。在无护理依赖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4、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因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其次,本案的鉴定人之一薛长年拒绝回答被告方的质询,这和只有一个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14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邮政编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之母(如果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X市XX街道XX小区居民,住该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只需列明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即可,否则应当列明代理人的户籍所在地。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数。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时,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某步行于XX路上,XX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牌照为XXXX的大货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李某某撞伤。后李某某被送往XX医院急救。在急救的中,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X时在XX医院死亡。经XX公安管理机关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了尸检,结论为李某某的直接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交通事故缺乏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从没有心脏病的历史,其不存在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可能性,再者,即使确系心脏病死亡,其心脏病的突发与交通事故存在这直接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对XX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李某某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希望予以准许。

  此致

  XX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申请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理人:XXX

  (原告未成年,应注明)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李某某XXXX年至XXXX年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重新鉴定申请书15

  申请人:

  负责人:总经理

  地址: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现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一、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其单方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由其单方委托,仅代表被申请人,且委托前包括鉴定前并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事先并不知晓,也应属于单方委托。

  二、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述: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xx标准第4.10.1.i条之规定,评定为10级伤残。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xx标准第4.10.10.i条规定:****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而被申请人的'伤情仅为轻度损伤,难以评定十级,病历显示也没有意识障碍的内容,也没相关治疗,明显不符。因此,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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