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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时间:2024-01-03 09:02:31 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3篇【热】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购销合同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购销合同3篇【热】

购销合同 篇1

  甲方(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农药、肥料供货一事,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电话或订单通知所需肥料和农药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送货时间。

  二、甲方负责将产品运往乙方指定地方,其运费由甲方承担。

  三、质量标准及要求: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肥料和农药质量标准,随产品附送同批产品的生产批号、开据正规发票,并保证产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个月。

  五、验收方式:产品包装要完好,生产批号与产品批号须一致,如有破损或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

  六、结算方式:乙方与甲方以月结形式付款,甲方需每月初与乙方核对上个月所产生的货款,开具发票,乙方尽快审付货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1)如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不合格而造成乙方作物减产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合理的经济损失。(2)甲方不能按时送货的,应提前至少_ 天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处理。否则甲方逾期供货的,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收货或折价后接受货物。2。乙方责任:(1)乙方使用甲方产品必需按甲方产品说明用药,如乙方不严格按甲方产品说明用药产生药害或其它病害,甲方不负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购销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工程桥架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见附表一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合格。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包装/不回收。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_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送到工程施工现场。

  第五条验收方法:现场验收。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本合同价款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30%的预付款即¥元;桥架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的总价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建设方、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现场协调。

  2。甲方负责乙方施工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用电、用水等设施协调。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全部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因图纸及技术资料差错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供电缆桥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经现场验收合格。

  2。乙方保证电缆桥架的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合同变更

  1。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若甲方提出要求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未按期交货,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 篇3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9-12

  【实施时间】 1996-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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