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合同范本>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时间:2023-10-12 09:25:52 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精品】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购销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购销合同【精品】

购销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守信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质量标准: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产品包装标准:按甲方常规包装标准。

  四、货物交付地点及费用承担:甲方负责将货物送到乙方仓库且承担运输费用。

  五、运输方式:汽运。

  六、结算方式:乙方付甲方货款的30%作为订金,余款货到付款。

  七、交货周期:甲方在收到乙方订金后10天交货至乙方东莞工厂。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或提交仲裁。

  九、其他约定事项: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货发至乙方仓库,为了确保产品由承运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发运到达乙方,乙方收货时或委托第三方收货时(乙方须出具委托书给甲方),请仔细检查货物,如无疑问请在送货回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再交承运单位交回给甲方,如有问题,请在送货单上注明,并由送货人签字确认。

  十、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购销合同 篇2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表格(见附件)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家具应随附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

  □ 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 %(不得超过20%) 元的定金,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买方自提 / □卖方送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 三包:

  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卖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买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 □ 0.3 % / □% 的'违约金,但因对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

  (二)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七条

  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先交主办单位签章后再交买方保存。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主办单位(签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购销合同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购销合同 篇4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精粉,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技术指标

  1、

  2、

  3、

  4、

  5、

  6、 Fe 全铁≥ 65% Al2O3氧化铝≤ % SiO2 氧化硅≤ 8.5% S 硫≤0.2 % P 磷≤0.015 % H2O 水分≤ 9%

  二、交货期:

  三、数量:吨(+/-10%)

  四、交货地点:

  五、价格:

  开票干基单价人民币_____元/吨。

  六、价格调整:

  1、Fe≥65%,按每高1%价格上调10元/干吨,Fe≤65%,按每低1%价格下调10元/干吨,如品位低于 %,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2、Al2O3(氧化铝)含量超过2%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 元/干吨

  3、SiO2(氧化硅)含量超过3.5%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 元/干吨

  4、S (硫) 含量每超过0.01%,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 元/干吨

  5、P (磷) 含量超过0.06%,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 元/干吨

  6、H2O(水分)当矿石在105摄氏度下蒸发的自然水分超过第一条所承诺的最大

  值时,卖方应赔付买方水分运费及损失元/干吨

  七、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 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八、付款及结算

  1、

  九、货物发运:

  货物运输由()负责,运费 元/吨由 ()负责。

  十、违约及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了承担应有赔偿外,还需要按本合同金额的5%赔偿胜诉方其它损失费。

  十二、合同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双方协商变更此合同任何条款,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协议方可有效。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购销合同 篇5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因甲方承建符合公路技术要求的碎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碎石规格:0-1cm、1-2cm、2-4cm。

  二、碎石数量:8000 m3

  三、碎石单价:/m3(或元/吨)。此单价已含资源费、江河管理费、加工费、便道便桥费、上下车费、运输费、管理利润、损耗、各项税金和其它损失费用及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四、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碎石交货地点为 。由甲方专职材料人员在收料场验收,通过收车方或过磅称确定数量,出具由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的“实物收料单”(三联单)。此收料单是双方结算数量和货款支付的`唯一依据,涂改无效。对乙方供应的碎石检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收购并责令出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从方停止供货时止。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每月末最后一天,乙方凭有效收料单进行当月结算。甲方根据工程计量支付情况,递次支付 80 %,通过转帐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及帐户,余额部份待甲方终期计量支付完毕后 15 天内付清。若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结算或办理现金支付,必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和支付。

  七、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影响乙方供货、甲方收货、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导致支付延缓,均不属违约。

  八、乙方应对其所属碎石加工人员和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乙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经济损失。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章): 乙方(章):

  公司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电话: 电话:

购销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24%

  7、粒度:精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t,定价为 元/吨(按l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最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己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台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内,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l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备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台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台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