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实用的个人合同3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实用的个人合同3篇](/uploads/00/bacfcdac03.jpg)
个人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房屋月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本合同连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个人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______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借款金额:合同能源管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分计算。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购房合同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劳务合同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房屋出租合同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合同 篇3
一位朋友到一家企业应聘,签订合同时发现,90%的条款都是员工(乙方)的责任与义务,除了注明月工资700元之外,竟无一款涉及到企业的职责。看着这样的合同,朋友只好作罢。
用工合同当然要有员工的责任与义务,但企业同样需要履行职责,只要求员工如何如何,没有企业职责的条款,岂不成“霸王合同”?
用工合同没有企业职责,并非是个别现象,在相当一些企业都有类似的情况。从遵守厂规厂纪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几乎都是对员工的要求,对员工的约束,企业需要履行的职责只字不提,这样的合同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是对员工利益的一大侵害。正因为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条款,企业便可有“合法”的理由对员工的工作提出各种要求,即便是超时加班,恶意欠薪,员工也无话可说。出现纠纷、打起官司,员工更是得理不得法,吃着哑巴亏,企业则可堂而皇之地逃避责任。
任何一种合同都是双向的责任与义务,所有的条款也应是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契约。没有企业职责条款的用工合同,显然是既不规范也不合法的。它只能代表着企业一方的利益,是带有霸道性质,又有着欺骗性质的侵权合同。说直接一点,就是企业有意识地为侵害员工利益设下的圈套。员工一旦签下合同,正当权益就没了保障,就会变成企业想捏就捏的“软柿子”。
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合同的盛行,固然是因为企业的见利忘法,以牟取单方的最大利益。然而,有关部门对用工合同的监管缺失,也是一种成因。有些地方只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只要签了合同便认为是合法的。至于签的是怎样的合同,有无侵害员工利益,是不是符合国家规范的用工合同,就再也不去过问了。少数企业便利用监管缺失的.漏洞,在合同的条款上耍手段,一切以企业的利益为核心,想怎么订就怎么订,至于合法性、员工的权益概不考虑。有的甚至把用工合同变成了“生死合同”,变成约束员工的枷锁。
签订用工合同本是为了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双方利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合同,只能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劣招。表面上看企业占了便宜,有了主动,实际上使企业失了信誉,冷了人心。看到如此的合同,求职者谁敢去应聘?企业也就不可能补充到新鲜血液,最终必然是以损害企业自身利益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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