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变更合同模板汇编八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合同 篇1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变更合同 篇2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似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
___年___月___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变更合同 篇3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作以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确认于年月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年月日
变更合同 篇4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变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包括下列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种水灾、火灾、地震、冰封等自然灾害;另一类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不测事件,如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当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无法控制的不测事件,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内容履行是可以原谅的,否则,若坚持原来合同的规定,不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定的'变更权。所谓变更权,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条件时,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但是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毫无疑问,不可抗力可以产生变更的请求权,但此种权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如要求减少交货数量、降低价款,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仍需双方协商,否则必然会损害对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纠纷产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主张变更的权利与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所谓情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势。情势变更与上述不可抗力变更相似,但情势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含指令性计划)和社会经济形势等。情势变化与不可抗力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化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在客观情势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履行明显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规定明显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例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国家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调整,这就使得合同原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再继续履行或者没有意义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则明显对当事人不公平。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才能实现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义。特别是履行期限问题,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就会使按合同原规定履行失去意义或者没有必要(针对对方来讲)。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来的意义。因此,鉴于这些情况,赋予无过错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是应该的。但是,该当事人仍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而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但严重违约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双方都违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确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此,需要变更,法律赋予该当事人变更请求权是应该的。
对于上述五种合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请求变更不真实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是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有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愿撤销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选择变更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有关内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选择变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变更后,双方应当按新内容履行。这与撤销合同不同,因为撤销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履行。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协商同意订立的,那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变更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说,经过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他们订立的合同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使生产经营活动更能符合实际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费或者损失。但是,当事人自愿协议变更其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这种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使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以上就是五种常见的额合同变更的原因。其实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变更合同都是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进一步的实现合同的目的而进行的选择。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变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等内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变更合同 篇5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职工,无论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变更合同 篇6
甲方: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就原《深圳市劳动合同》未明确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非公司强制性行为。
第一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二项所述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决定的。若员工为甲方管理人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初始工资额为1000元/月,考核工资及绩效工资根据现实表现核定,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标准工准的80%计算;若员工为甲方的普通工人,则其每月工资为其实际计件数量的累计值,即计件工资。
第二条:公司按年度支付员工工龄补偿金,是对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的一种奖励,该补偿金的数额在工资表中按月分摊显示,集中发放。集中发放的日期定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六个月第一周发放。工龄补偿金的标准为:30元/月。
第三条:原《深圳市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第五项所述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内容为:若甲方因银行转帐、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工资需延迟发放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认同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规定,合同期内,若因乙方无视甲方规定给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甲方将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入职后,需无条件按甲方的规定接受月度业绩考核,合同期内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表现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无法胜任
其工作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入职时,所提供和填写的数据(包括:身份证件、学历文件、体检证明等)均需真实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其后果均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期内,若乙方非正当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则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若乙方确因服役、重大疾病、亲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续提前一个月辞职(即:急辞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将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对甲方的损失补偿;
第八条: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单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经协调无效时,乙方可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支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附件为《深圳市劳动合同》的补充说明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与原《深圳市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以上所指规定及规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厂规》、《员工守则》及相关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细阅读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认同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变更合同 篇7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则。
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运动。
[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合同 篇8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甲乙双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为了保证甲乙双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顺利,双方在重申上述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点同时,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此前签署的,且尚未执行完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均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即上述各类协议今后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二、双方重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满日期确定,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双方重申,甲乙双方今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除下述内容双方已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进行变更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合同完全一样。
双方决定进行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 (三) (四) (五)
四、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时间,视同为(计算为)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无论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甲方均要将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与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在内。
五、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关系维系期间,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前述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不变的基础上,另行协商后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内容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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