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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11 14:24:1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集锦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处理合同集锦8篇

处理合同 篇1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起重机车轮热处理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起重机车轮热处理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发包范围及内容:

  根据起重机车轮热处理工程的需要,甲方将本公司的起重机车轮的热处理交由乙方按包工、包机具设备、包管理、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的方式承担热处理加工。

  四、工程工期:

  4.1 乙方应根据甲方产品热处理工程的需要及时调配人员、材料、检测机械, 满足甲方各阶段产品热处理加工和检验工程进度需要。

  4.2 乙方所承担的产品热处理加工和检测工作,应做到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热处理后的产品

  五、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5.1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费用全包,按工程实物量乘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 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

  5.2 以上所述工程价款均为人民币含税金价格,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前,乙方应向甲方财务提供符合要求的税票。

  六、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6.1 甲方

  6.1.1因乙方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信誉等损失时,甲方 有权向乙方追偿。

  6.2 乙方

  6.2.1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6.2.2 甲方委托给乙方施工的工程内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再 分包,一经发现,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进行检验人员、材料、各类检测设备应充分满足本工程给累检测工作的'需要。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2.4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必须对甲方负责,做到文明施工,防止质量、 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七、工程技术资料

  7.1 乙方应能按时提供有关热处理后产品的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

  八、执行标准:GB/T16924-20xx JB/T6392-20xx

  九、履约及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

  9.1 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的工作,造成影响甲方的检验进度的,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 乙方为你呢个按时的依照标准完成或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

  10.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10.3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备情况尚有为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 规定议定附则条款,座位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甲 方(章):乙 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处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区污水处理厂电力设施设计、安装、工程验收投运项目,甲方承包给乙方负责实施事宜,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优质高效按期建成投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1、工程名称:……区污水处理厂……KV线路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内容

  1、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完成工程点的电力设施建设、设计、安装、验收的工作内容。

  2、乙方完成自T接电源点至变电台区(不含变压器)的.电力设施安装工作内容(含工程造价清单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

  该工程从而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完工,工程工期 2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GB50171X9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等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

  2、工程质量:优良工程。

  第五条 工程造价

  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实行双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造价50%费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财务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正式票据,甲方在五日内向乙方支付40%工程造价费用,余10%工程造价费用待质量保修期到期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工程点电力设施建设申请的相关资信文本。

  2、为乙方提供现场查勘基础资料。

  3、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方便,负责青苗理赔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

  2、在合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3、工程完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4、乙方承担因自身工作失误、管理不严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乙方通知甲方指派的质检人员进行检查确认。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交由甲方接收管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工程。

  2、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之日内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 0.1 %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和采购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造成停建、缓建或合同解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

  4、若甲方违约,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造价款0.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延长时间从施工工日中扣除;

  2、关于对安装工程的验收,加入电力系统运行的时间由供电局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余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供电局备案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处理合同 篇3

  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合同,它有利于保障双方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现了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thldl.org.cn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处理合同 篇4

  甲方: 徐州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生产的零部件进行热处理处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加工方式:

  甲方提供产品坯料,乙方负责按经过甲方确认的工艺加工。

  二、技术质量要求:

  1、 热处理后产品外观无明显伤痕、无腐蚀及蚀点、无裂痕、无氧化层和严重的脱碳层。

  2、 热处理后产品一般零件尺寸的变形量不大于0.8%,细长杆零件变形量不大于1%,管状零件变形量不大于ф0.15。

  3、 热处理的颜色和硬度要求按照图纸规定之要求

  4、 热处理后产品螺纹牙型无烂牙、无变形、无失圆和弯曲。

  5、 委托加工订单中有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按委托加工订单执行。

  6、 乙方的加工工艺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行加工,当工艺进行变更时,必须重新通过甲方确认。

  7、 乙方对每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必须进行自检和工艺曲线的记录,自检报告和工艺曲线随产品一起提交给甲方。

  三、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合同期内分批通过委托加工订单通知乙方加工以上产品,通知时双方确认规格、数量、金额和交货日期。

  四、质量检验和验收方法:

  甲方按本合同或委托加工订单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对乙方加工产品进行外观、硬度、变形量、螺纹等项目的'检测验收,如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进行返工或报废。

  五、结算方式:

  验收合格后按季度度结算

  七、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产品外观、硬度、变形、螺纹等项目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产品报废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材料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委托加工订单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委托加工订单执行。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处理合同 篇5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引争议怎么办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分三种类型,一为依法应当逾期终止的;二为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三为法定不允许逾期终止的。法定可以逾期终止的,包括: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还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到医疗终结时止。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到 “三期”满再终止合同。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至医疗期满再终止劳动合同。

  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法定终止合同时间已到,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逾期终止合同的情形,须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定不逾期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合同期满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一方要求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坚持延续合同,致使出现逾期履行合同的状况;2.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应当终止,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3.特殊工种可能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国家限制工作年限(如放射性、高温、井下等有保护时间限制的),合同期满双方均同意延续合同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一签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之后才会产生效力。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从上文中可以得知,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绝对的说是无效或者有效。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的,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无效的。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处理合同 篇6

  购房出租,以租还贷,因其高效的投资回报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我们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所借鉴,以便谨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1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

  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先生反复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A先生非常苦恼。

  案件分析

  B公司: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

  B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如果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A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A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

  第一种:当B公司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A先生可向B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迟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B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先生应当向B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采取该种处理方案。

  本案当事人在采用上述方案时,应严格区别“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的情况,以保证安全公正的社会秩序。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处理合同 篇7

  委托方:苏州东吴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受托方:苏州市湘城区东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运并处理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污水,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运并处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预计污量为0-10吨/天,污水水质情况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实际签收数量计。

  二、 污水处理单价为150元人民币每吨污水,甲方除承担处理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三、 乙方负责将受托处理的污水运入其污水处理基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环境,同时确保所处理污水达标排放。

  四、 污水处理费用于每月25日凭签单结算,乙方将本月所处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开具污水处理费发票给甲方,甲方自接发票之日起半个月内将污水处理费汇入乙方账户。甲方违约时,乙方将停止接纳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负。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鉴章并经环保部门鉴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苏州市湘城区东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鉴证方(盖章):

  签订日期:

处理合同 篇8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的主要形式

  (一)买卖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转让给个人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卖给个人或单位;村民将取得的宅基地或者连同建筑物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后,自由使用该幅土地。

  (二)联营

  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与个人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负责提供土地,但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固定收取利润,即土地转让费。

  (三)合作

  集体经济组织报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提供土地与他方合作建房,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部分归带资承建的出资者所有,由其出售,因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许可证,故大部分购买房产的买主,无法办理房产证,但也有部分以分配给村民作为“人口楼”的方式,办理了房产证。

  (四)出租

  集体经济组织将农用地出租或以承包的名义出租,承租(承包方)在承租土地上进行厂房,仓库等建设后自用或再出租。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案件的类型及特征

  法院受理的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的诉讼的案件类型的较多,既有集体经济组织诉请受让方、承租方、联营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转让款、交付租金、支付联营利润的,也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有受让方或合作方诉请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权属证书过户登记的;还有受让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的。该类非法交易涉及面广,几乎每个村居都有,特别是镇、街道所在村居更普通存在。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牵涉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租方,受让方等多方的切身利益,各方常采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通过新闻媒体作片面、主现或倾向性报道,向党政部门或法院、国土、规划等执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干扰党政、执法、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案件的对策

  (一)行政执法的对策

  1.国土部门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集体土地转让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示补办用地

  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农业用地。 对经批准为建设用地,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建设的闲置用地,坚决按规定收回。对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按规定缴纳闲置费;或由人民政府作出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如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责令依法补办变更登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转让用地使用权有增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的标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期改正,并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报建项目审批时要审查建设用地的来源,发现用以建设的土地是通过非法交易所得的,要停止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特别是私营企业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的变更登记加强监管,发现转让的股权中含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要及时通知国土部门,防止企业以增加新股东等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逃废正常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依法缴纳的税费。

  (二)司法审判的对策

  1.关于法院受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纠纷,不管是非法的,还合法的,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纠纷,

  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受理。对于非法用地,土地行政机关有处理的职能,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不抵触。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如上所述,一般都涉及到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物的问题,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物进行处理后,当事人才可以就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这一原则已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确认。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有观点认为,依合同自由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人民法院就不应予干预,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将不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严掌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显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这也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体现,即使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真实,也因其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除非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是用于农业用途或因企业破产,被兼并等情形而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方可认定有效。

  3.对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不属于法院审理案件该解决的问题,而且,即使作出制裁决定,制裁往往也较难实现。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制裁。如不采取制裁措施,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会在客观上默许,甚至放纵非法交易行为。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多为故意且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对此种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既有必要,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依据和权力。 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存在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因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财产上缴国库。若不依法采取制裁措施,仅认定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即出让方可以通过出让集体土地取得约定的土地使用费,获得利益,而受让方可以廉价地使用土地,如此无异于保护了非法利益,降低违法成本,起到变相鼓励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作用。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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