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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

时间:2023-05-09 08:45:4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单位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单位合同3篇

单位合同 篇1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单位合同 篇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指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合不同的法律文件,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广大劳动者们就要注意了,一定不要去触犯法律的底线,不然法律也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单位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 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 月 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軍隊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如经鉴证,则应当交鉴证机构留存1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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