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经济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 篇1
根据我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要求,财务部有义务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评审,并建议,凡是涉及工程承包、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都要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其资金计划归董事会审批。故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务评审:
一、 审核合同的价格条款 体现在两方面:
(1)合同价款如何定价,应明确税金由谁承担,合同价款不含税金必须明确说明;
(2)合同除了明确合同价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价款,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及意外损失,由谁承担。
二、 审核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体现在: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2) 赊销合同是否明确了赊销时间或赊销天数;
(3) 分期付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明确的付款金额或百分比;
(4) 按进度付款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5) 以上内容不明确,该合同需送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 审核合同的'发票条款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按税务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预付款合同应明确业务结束时,对方应提供合乎税法要求的发票,其金额包含未到期预留的质保金;
四、 审核合同的税务责任条款
合同是否明确,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要求给我公司造成的意外损失,由对方全额赔偿的责任。
五、 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主要体现在:
(1)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服务;
(2)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
(3) 同一合同是否包含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
(4) 存在以上任何情况的合同,需经财务部门审核。
六、合同制定的相关要求
(1) 每一份合同涉及的业务,我方都要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负责任;如工程合同可授权工程部签署,办公设备及家具可授权行政部签署,贷款合同可授权财务部签署,等等;
(2) 合同草拟后,本公司责任方应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一式两份),在经办栏内填写签署意见,财务部在财务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法律部门在司法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批准意见。
(3) “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签批后,我方责任人方可与业务方签署合同,然后,预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及“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第一联交行政部备案,,最后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以监督执行和履约付款。(属工程合同,还要将工程预算送交财务部),经办部门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以备存查。
经济合同 篇2
1、格式 ×××合同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 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了解是否有履约能力;(2)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不搞君子协定;(3)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要合法;(4)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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