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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时间:2023-04-28 08:05:5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行纪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纪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行纪合同四篇

行纪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 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行纪方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报挂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纪合同 篇2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和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和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纪合同 篇3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 篇4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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