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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

时间:2023-04-25 15:31:5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商务合同3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务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商务合同3篇

商务合同 篇1

  第1章 翻译任务介绍

  此翻译文本属于商务翻译范畴,原稿为英文,翻译汉字字数为10000余字,分别为《劳务合同》和《岗位职能外包派员服务合同》。文本描述了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某一项劳务所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岗位职能外包派员服务合同则描述了职能外派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文本中均设计了较多的专业名词和一些商务知识。在翻译两个合同文本的时候,尽量做到准确通顺表达原文的意思,使专有名词准确翻译,要以商务书籍和词典为准。对与未确定的词义,要参照相应网站和相关专业人员,切勿凭空翻译。考虑到本人的翻译速度,其中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和校对的时间,此文本的翻译在天之内完成。而且要在保证速度的前提下,保证译文有质量的完成。

  第2章 翻译过程

  2.1 文本选择及研读

  首先是文本选择,由于笔者的专业方向是商务英语方向,所以在文本选择时,偏重于商务方向,因此公司劳动合同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中有最权威、最充足的商务文献资料供笔者选择。而商务合同是笔者在商务英语学习的过程中,供笔者更好地理解商务英语的类似于工具书一样的文本。然后是文本研读,动手翻译前要读懂原文,这原文是任何译者都需要首先做到的,但在翻译合同时尤其要强调这一点,经过多次研读,对目标文本的主题、风格、框架构成等形成大致的了解。

  2.2 翻译工具

  文本研读和翻译工具选择完成后,进行文本的翻译和校对,并及时统计整理出现的问题以及翻译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首先,作为专业课作业,译文上交给老师后已经得到了及时的反馈,老师也做出了很大的指正,译文的'翻译质量主要靠译者独立把控,但也离不开专业课老师的反馈。整个过程不仅丰富了译者的翻译经验,而且大大提高了译者本身的翻译能力。非作业的翻译文本先进行自己校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译文打印出来后,校对译文中出现的错误,比如错译(单复数、时态、人称、专业术语等)、漏译、错别字、数字标点错误等。自己校对完毕之后,再将译文交与同学,相互校对,并进行讨论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译文的质量。

  第2章翻译过程.................2

  2.1文本选择及研读...............2

  2.2翻译工具................2

  第3章翻译问题及解决方案..........................3

  3.1专门术语及行话..............................3

  3.2同义词或坻义词的叠用.............4

  3.3情态动词.................6

  3.4状语从句的翻译问题陈述..................10

  第4章翻译实践总结.....17

  第3章翻译问题及解决方案

  3.1 专门术语及行话

  商务英语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个分支,主要指的是在商务环境中自由运用语言的能力,而且商务英语设计的范围很广阔,包括国际贸易、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诸多领域,而且每一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专业术语。随着中国双边贸易的日益频繁,英语已经成为常用语言,成为许多工作场合的日常工作。合同本身的严谨性和复杂性,如何准确恰当翻译成为译者的一大难题。以上都是在日常的商务英语中常见的一些专业术语,而且这些专业术语的形式都是固定不变的,并能够传达出某个具体特定的含义,即在一个固定的领域,某一个专业术语只能在某一个特殊专有的领域表示一个特殊的含义,而且同一个概念只能用同一个专业术语表示出来,如上文中提到的就不能理解成表演的意思,而且这也是不符合汉语逻辑思维的。可见,这些专业术语的词义比较单一,很少存在一词多义的现象,感情色彩更是很难被发现,因此对于这类的商务术语,建议在日常翻译工作中不断积累,多参考商务书籍和词典,必要时向专业人士请教。

  3.2 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叠用

  参考一系列权威的商务合同范本,并对多次出现的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叠用现象进行整理归纳,并向权威的商务人士请教。这种叠用,确保了合同所用词语的意思不会被很大程度地扭曲,并能够使得原文的意思高度完整、准确,这一方面能彰显商务合同原文本保持译文的完整性,又能更好的体现出其严谨性和准确性。英文合同中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常用短语,其用法和含义较为固定。短语是构成合同文件最基本的单位,起到准确严谨、避免争议的效果。英文合同中的常用词语从一般语言角度来考虑显得“重复、累赘,然而从英文合同方面来看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合同进行汉英翻译时,要注意其约定俗成的术语表达。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合同英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译者在对合同处理的时候具有较强专业的知识,才能够避免国际贸易和日常商务交往中的分歧和摩擦,而且专业术语和行话是商务合同的特色和重要组成部分,要对这一部分进行一定的掌握,就一定在日常的商务环境中多积累并且多参考专业工具书,向专业人士请教。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叠用在商务合同中也是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两个词义相近的词语的叠用会使得含义更加精确,更能充分体现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情态动词在商务合同英语中的用法和翻译,情态动词在商务合同中的使用,可以增加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在翻译商务合同时,正确运用情态动词会有利于商务活动的进行,促进信息的传递。笔者在翻译实践报告中花了较大的篇幅并且抽样选取了大量附录中的例句来对和等情态动词的翻译和用法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笔者集中精力对商务合同中的状语从句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对状语从句在源语和译入语的不同语境中做了较详尽的说明,包括对于时间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和目的状语从句,分别从在汉语中能够引导这些从句的标示性关键词入手,再次针对不同的从句采取了不同的翻译方法,最后得出针对不同状语从句的翻译方法。总之,在商务文体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充分考虑到商务合同文体的特点一严谨、准确、精炼,切勿将合同文体和其他文学类的文本混靖。要想在商务合同翻译方面有所建树,一定要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不断积累商业术语,了解并主动学习商务合同的句法,深入学习商务知识,以便更好的驾驳商务合同翻译。

商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在

  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乙方具体服务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甲方的工程合同及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利用、传播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在服务劳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方式、提供合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或违规手段,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并负责履行,经营损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外,不享有任何经营损益。

  2、在甲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四条、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

  1、若甲方因乙方的协助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具体数额按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 %计算;具体支付方式见本条第2款约定。

  若甲方未能签订合同,则甲方仅需向乙方支付元差旅、电话费,其他支出费用由甲方同意并负担。

  2、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按四次与乙方结算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数额。

  第一次:签订合同当天付

  万元;

  第二次:甲方收到

  第一笔工程款时按合同总价的 %结算支付;

  第三次:工程主体结构结束按合同总价的 %结算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支付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甲方以现款方式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积极协助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乙方配合下,与该项目相关人员接触后解除本合同,并在以后与该项目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于在乙方协助下签订的合同,甲方应按以上

  第四条足额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3、甲方若无故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若甲方拒付,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追款,甲方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最后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邮 编: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开 户 行:

  帐 号:帐 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商务合同 篇3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J].电工知识产权,20xx,12:P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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