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1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总承包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总承包合同1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编号: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 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常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____________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 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 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 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万 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____,金额_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三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 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___________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合同2
甲方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市煜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三年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经甲方认真考核,认为乙方在承包物业管理期间能认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条款,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请示,乙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乙方要补充员工(卫生工)低位的工资标准,乙方每年差额为23040元;
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xx年企业提导线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业工资指导11%增加员工工资,其(水电、物业维修)员工工资增加为43699.92元/年,以上两项增加费用的税金为6340.26元,共计增加金额(含税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经营上出现了 经营危机,因此提出请甲方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 根据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甲方物业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继续承包管理;另外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的合同条款变更协议;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低位线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员工工资11%的标准,其增加工资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给予乙方上述两项增加工资费用的支出形成的税金为6340.29元/年(按9.5%的税率计算);以上合同条款变更后费用增减相抵,甲方实际给予乙方增加承包费用为73080.21元,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月平均费用为108208.02元/月;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费用采用月转账或支票结算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支付承包管理费108008.00元给乙方,余额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个月结算,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附件:
1、 本次补充协议在20xx年6月1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同时执行,补充协议主要调整乙方承包员工工资费用,承包项目及服务质量不变;
2、 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
日期:
总承包合同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的十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在十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要求已被确认。
四、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 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2、工程施工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0%的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 元);
3、工程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六、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工程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3、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
七、验收标准 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指派为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
(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
(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现场条件。
(4)审核工程计划进度表。
(5)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价款。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
(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九、服务条款无。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如果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达到____日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期限达到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甲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达到____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整个工程延期的期限达到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5、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十四、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承包合同4
甲方(发包单位):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揽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性质及数量:酒店6、8、10、12层局部楼板剃凿,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工程工期:15个日历天
五、工程质量要求:在对合同内规定的位置进行剃凿的同时,需做好成品保护,不能对其他位置的安全性造成影响,做好土头的清理运输工作
六、工程造价:3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 元)。
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由乙方承揽甲方该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计价清单如下:
八、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九、考核验收: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个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
1、安全生产: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工程质量: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3、工程工期: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
4、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一、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 元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承包合同5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确认并履行以下条款:
一、电梯型号、数量
二、安装费支付方法:
1、供方安装人员进场前一周内,需方应向供方预付安装款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元)直接汇入本合同供方指定的帐户。
2、电梯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三日内,需方支付安装款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元)直接汇入本合同供方指定的帐户。付清余款后供方将设备交付需方使用。
三、发票开具类型:□建筑业统一发票□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
四、施工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
五、施工周期:约3周。因需方土建的原因,施工周期相应顺延。
六、供需双方工程实施责任:
a.需方责任
1、于货到工地7日前提供符合双方确认土建布置图要求的电梯井道并通知供方(包括电梯牛腿、预留孔、吊钩、电源制板开关及井道安全电压照明)。
2、承担不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而无法安装的土建整改和工期延误责任。
3、负责电梯井道的土建工作、提供现场安装使用的适量土建材料及相关辅助工作(包括水泥、沙石、钢筋等),负责电梯安装后的土建修补余尾工作。
4、无偿提供施工用电,并把电力电线(三相380V五线±7%)接至机房(有电器保护安全接地装置)。
5、电梯值班室(使用单位总能随机响应电梯乘客被困时呼救的固定值班场所)通讯电话线引至主电源开关位置,且线头至少留有5M余量,通讯线规格4×0.5m。
6、向供方无偿提供部件、工具保管用房。
7、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现场免费住宿。
8、供方施工期间,需方应提供足够的无干扰作业空间。
9、支付各种地方性收费。
10、提供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所需的验收申请文件,办理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11、无条件配合供方及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办理电梯的检验验收事宜,若需方经供方催告后不予配合,视为供方全面地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前,需方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否则一切责任均由需方承担。
b.供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货源,包装货物。
2、负责电梯的安装和调试。
3、负责在当地技监部门办理施工有关手续。
4、在施工期间遵守需方有关管理制度。
5、需方有权拒绝供方施工人员提出的超越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无理要求,如供方施工人员因此而造成需方的实际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若需方私自委托供方施工人员或其它人员而造成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供方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和更换配件。
8、协助需方向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供方自行向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缴纳。
9、供方施工人员安全责任由供方自负。
七、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供方应立即返工。
八、工程验收:
1、施工完毕后,根据供方安装组通知,需方应于约定时间内派人员会同检测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供方提有关技术资料,结算相应款项和办理移交手续。
2、当电梯验收有整改项目而须复检的,其复检费由造成整改项目较多的一方承担。
3、电梯未经合法验收和登记注册,需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需方自负。
4、需方在接到供方要求申请验收的通知后10日内,若不能完成未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整改,以及提供所需的验收申请文件,则视为电梯已验收合格,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九、保修责任:
1、从电梯验收合格(如同第七条所指)之日起12个月由供方免费保修。
2、保修期内因需方使用不当、供电问题、渗漏水以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而导致损坏,供方有义务修复,但需方应承担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费和修理费。
十、违约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单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供、需双方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如不能履行合同应在开工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应按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供货合同方式解决。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三、工程事宜联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承包合同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7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主要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3)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自然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6、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奖;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
(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___。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_______%;总承包价的_______%做质保金,质保金于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工作,保证工程交付给乙方时是符合施工条件的;
(2)按约定提供图纸、图套,完成技术交底;
(3)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与乙方一起协商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
(5)工程竣工时,及时验收;
(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完成施工工程,保证质量经得起检验,如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则由乙方承担返工需要的一切费用;
(2)服从甲方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安排具有资质的工人进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4)主体工程不得再分包,必须自己完成;
四、质量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及甲方质量体系要求控制质量,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对质量监视、检查、控制。
2、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检人员做好各工序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
3、乙方应对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责,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在__________小时内报告甲方,对施工质量缺陷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甲方不予计量与结算.
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产品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可转入下道工序。
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
6、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_____天内,乙方应按照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__________份,并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资料不予竣工决算。
8、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质量责任。
五、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2、不得招收无身份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否则后果自负。
3、特殊工程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或其他内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5、所有机械设备需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设备须有安检证明。
6、乙方应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场地标准化管理,因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处罚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并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因此影响施工,以及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责令退场、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金,或每天按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承担违约金。
七、解决争议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则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也可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非诉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提起诉讼的,甲方应予协助,相关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壹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总承包合同8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又要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一、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支持文件
(一)合理分解设计、采购和安装合同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EPC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为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不可避免地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形。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增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针对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长期从事EPC总承包项目,应办理相关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这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和3%税率的不同情况,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设计和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但是,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能够抵扣的情况下,客户也希望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设备采购部分价格尽量提高,以便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需要企业同甲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区分不同项目签订合同。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例1]20xx年初,甲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台连铸机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2 000万元。其中,设计部分为100万元,设备部分为1 8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100万元。假设甲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施工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为3%。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另外假设该项目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c甲公司外购材料设备成本为1 300万元且均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合同条款下.甲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一: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800÷1.17×17%:261.54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17%:221.00万元
实际应交增值税= 261.54 - 221.00= 40 54万元
2应交营业税
(1)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 100×5%:5.00万元
(2)建筑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00×3%:3.00万元
实际应交营业税= 5.00+3.00:8.00万元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0.54+8)×7%:3.40万元
(2)应交教育费附加=(40.54 +8)×3%:1.46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40+ 1.46:4.86万元
方案一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53.40( 40.54 +8+4.86)万元。
假设甲公司通过与客户协商,合同条款变更为设计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1 6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承担税负测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二:
1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1.17×17%:232.48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00×17%= 221.00万元(注:增值税进项金额不变的原因是外购材料设备金额是相对不变的)
实际应交增值税= 232.48 - 221.00= 11.48万元
2应交营业税
(1)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00万元
(2)建筑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200 x 3%;6.00万元
实际应交营业税= 10.00+6.00= 16.00万元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48+ 16)×7%:1.92万元
(2)应交教育费附加=(11.48+ 16)x 3%:0.82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2+ 0.82:2.74万元
方案二中,甲公司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30.22(11.48+ 16+2.74)万元。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少承担税费23.18( 53.40 -30.22)万元。
由此可见,在外购材料设备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部分合同额,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签订建筑安装分包合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务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在实际工作中,EPC总承包商可能将部分建筑安装工程予以分包或转包,在缴纳营业税时,仅按工程项目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款扣除分包或转包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举例如下:
[例2]乙公司20xx年度承建一钢厂连铸机生产线,其中建筑安装部分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乙公司将其中部分土建安装部分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假设该钢厂当地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工程于当年全部完工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则乙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计算如下: 1营业税=( 300 - 200)×3%=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该项业务合计承担相关税费3.3万元。
如果乙公司未分包,则实际承担税费为:300×3%×(1+7%+3%):9.9万元。与上述分包后相比,多承担税费6.6(9.9 -3.3)万元。
二、利用技术开发,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基于此,EPC总承包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客户针对工程项目中重点难点技术进行立项和开发。举例如下:
[例3]丙公司中标一钢厂连铸机生产线,鉴于在工程中需要攻克漏钢预报的一项高新技术,丙公司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并获得批准,预算费用为200万元。20xx年度,丙公司为该研究开发项目投入150万元。假设丙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那么,20xx年度丙公司因此项业务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为:150×50%×15%= 11.25万元
三、进行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xx年4月24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xx ]212号),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五项条件和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由于EPC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往往占有一定比例的金额。故此,对于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企业可以采取转让技术的方式与甲方签订独立的合同,并将此金额从项目总合同中予以扣除,以此达到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目的。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例4]20xx年度,丁公司累计向客户转让技术所得800万元,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成本和税费200万元。同时,丁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科学技术厅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相关认定手续和备案手续。假设丁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20xx年4月,丁公司办理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金额计算如下:
1.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一技术转让成本一相关税费= 800 - 200= 600万元
2.实际缴纳所得税金额=( 600 - 500)×50%x 25%=12.5万元
如果丁公司并未办理相关技术转让所得的手续,将8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合同收入,其他条件不变,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事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800 - 200)X25%= 150万元,两者相差137.50( 150 - 12.5)万元。
四、合理确认收入,节约资金成本
建造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基本原则是:(1)对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对于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金额确认:第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企业在确认合同收入时,应同时确认相关的税费及附加。
在税法征收管理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针对营业税明确如下: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账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由此可知,为了避免企业因提前确认收入而承担相应的现金流出,企业可以在商务合同中规定除了部分预收账款外,其他工程款根据完工进度进行结算并予以收取,以此保证会计计量和税务计征的一致性,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该方法仅能调节某个会计期间的应缴税金,当工程项目完工时,会计计量的应缴税金和实际应缴税金必将趋于一致。
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降低企业税负
20xx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第三条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企业提取时,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于资本化支出的,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就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予以明确。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仅根据税法原理来推断。《企业所得税法》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条款主要是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性活动相关的支出才予扣除。且在第四十五条对专项资金做出了专门规定,指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扣除范围内的专项资金,也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只有在且有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才能予以扣除。据此,EPC总承包商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足额使用或将其支付给建筑安装分包商,以避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作纳税调整。 开展税务筹划时,需要经常关注税法及相关法规的最新变化。同时也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做到统筹规划,不可仅仅为了减轻部分税负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还应比较税务筹划的成本及因税务筹划带来的节税收益,综合多种因素后再行实施。
总承包合同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但不包括外墙幕墙工程、雨篷及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交工日期:年 月 日(具备部分精装修队伍进场条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所有分项工程。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仟 佰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总承包合同10
发包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施工范围:______
4、承包方式:______
5、工期:甲方合理、规范条件下的指定工期
二、双方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工程承包意向书:
1、甲方暂同意将民族文化森林公园土建安装工程拟承包给乙方施工。
2、甲方提出的承包要求:
(1)乙方进场施工前需向甲方交纳如期开工完工保证金______万元,其他保证金按政府规定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承诺土建工程垫资建设完成。
(3)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乙方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才能进行本项目的投标。
(4)本工程按《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结算.
(5)乙方必须满足并对甲方以上要求作出承诺后,才能进行投标,中标后签订正式工程施工合同。
三、本意向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
总承包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 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乙方包干承包该房屋装修的`全部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不包料,甲方自备装修材料,乙方只负责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
二、 包干承包费用: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 支付方式:
1、乙方进场施工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
2、乙方完成全部装修施工后,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仟圆整(小写¥ 元);
3、全部装修施工完成后 天内,甲方支付余款人民币 整(小写¥ 元)。
四、工期:双方确定该房屋装修施工工期为 天,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清单及时自行负责采购装修材料;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否则按2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3、乙方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行为,造成返工,因此造成的装修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浪费、挪用甲方的装修材料,否则按500 元/次予以处罚,并需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每延期一天按照200 元/天予以处罚。如因甲方不及时付款、装修材料延误或新增施工内容等甲方原因而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该房屋装修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内乙方应该及时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总承包合同1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总承包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石翁镇财政所院内新建房屋一栋,建筑面积165,甲方将该工程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有关具体事宜经双方商定后达成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楼房一共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65㎡,层高3.6米,建筑总高度7.2米。
二、承包形式
甲方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乙方,所有泥工、付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木工、架子工及所有架子树拆完归堆,场地清理一并在内。所有施工工具、施工机械、模板、支撑及配套、元丁、元丝、脚手架及配套元丝、马钉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水、电。
三、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所规定的'安全标准操作施工,切实把好用电、用水、机械操作等安全责任关。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工程内容
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上的主体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工程(打底抹光)、内墙打底抹光、楼面捣制、平屋面随捣随光,地面捣制及所有材料的搬运,清理落水灰、施工现场清理等一并在内。
五、施工质量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标准规模施工,决不允许偷工减料与浪费材料,如发现上述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未按甲方图纸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在合同解除前,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
六、承包单价
按国家建筑工程标准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八百五十元(小写元整),合计十四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七、付款方式
该工程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完工,工程款的结算: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
八、本合同一式希共同维护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合同14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适用于安防、门禁、消防等集设计、采购、施工一体的系统工程总承包)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承包方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JZ安许可证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项目经理: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约定。
1.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1.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9 图纸:指由乙方设计并提供,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2 批准文号:
2.3 资金来源:
2.4 承包范围:
2.5 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
2.6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7 合同价款:
本工程承包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单 位:人民币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金额
1
2
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整。(¥ 元)
备注条款:
本价格为初估价格,最终合同总价以甲方审计的实际工程决算报告为准。
2.8 合同价款构成:包括设计费、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费、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培训及其售后服务费用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和条件
3.1 设备款付款方式和条件
3.1.1 设备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2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3支付时间及数额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元)
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
第二次
乙方材料设备进场后 工作日内
第三次
完成工程的%后 工作日内
第四次
质保期满后工作日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3.1. 4 有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拒付、少付或迟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A. 乙方所供设备的各种清单及票据上所列型号、规格、数量等交货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规定时;
B. 票据金额计算错误或单据不全、编号不清时;
C. 合同产品实际到货情况与装箱清单不符或货物验收不符合质量和合同要求而未解决时;
D. 合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未得到妥善处理时。
3.2 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条件
3.2.1 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2 工程款付款方式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元)
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后 工作日内
第二次
完成工程的%后 工作日内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 工作日内
第四次
质保期满后工作日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延期开工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4.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4.2 因甲方提出计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
4.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4 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4.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4.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4.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设备包装及运输
5.1 包装标准: 。
5.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5.2.1 全部合同产品都用箱子进行包装。材料的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存储的要求。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
5.2.2 易损件等,要单独包装并标明名称和“易损件”字样;
5.2.3 货物的标记按中国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箱面各种标记必须齐全,如箱号、设备名称、合同号、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发货站、重量、外形尺寸、吊装位置、防雨、防碎、防倒置标记等;
5.2.4乙方交付的单件合同产品,不同编号不得混合装箱。多个小箱装为一个大箱时(仅限于同类设备),每个小箱应单独有装箱清单,而大箱装箱单应标明小箱的件数及名称;
5.2.5箱内每个零部件均应挂有标签,标明零部件的项目号、名称、零件图号及所属装配图号、件号和数量等内容;
5.2.6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等问题,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
5.2.7每个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各一份;
5.2.8产品标志和标牌如不完整清晰,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
5.3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5 运输方式: 。
发货地点: 。
到达地点: 。
收货人: 。
5.6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
5.7设备的运输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8运输区段: 。
5.9乙方对合同产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5.10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设备的交付与验收
6.1设备交付方式: 。
6.2设备交付时间和内容: 。
6.3设备交付地点: 。
6.4乙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设备总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电气原理接线图、零部件图、操作维护说明书、配件明细表、易损件图、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文件、装箱单等全套资料。
6.5 设备验收
6.5.1乙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
6.5.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6.5.3 验收结果与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1.1 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或合同指定的品牌、厂家进行采购。
7.1.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乙方所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工程师
8.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1)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甲方指定的品牌质量的认质等。
2)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2乙方派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2 甲方权利与义务
8.2.1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8.2.3 负责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
8.2.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3 乙方权利与义务
8.3.1 在开工前 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2 在开工前 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3 工程开工前 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4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5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8.3.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8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8.3.9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0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3.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8.3.1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3.1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九条 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资料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
9.3 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3.1 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3.2 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违背甲方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变更设计
11.1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11.2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 小时内通知甲方,由乙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工期提前时,甲方需向乙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乙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甲方可视为提前及要求已被确认。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 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份,并由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确认。
第十六条 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
16.1 安装调试
16.1.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6.1.2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6.1.3 安装工作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日内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16.1.4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并通过相关环保部门的环境验收评审后,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16.2 工程验收
16.2.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6.2.2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7.1 设备质量要求: 。
17.2.2 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
17.2 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7.2.1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7.2.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
18.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技术附件中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全部资料。
18.2 工程竣工后 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 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18.3 工程竣工后 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8.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 的调试运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8.5 乙方负责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第十九条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19.1甲乙双方约定质保期为 12个月。质保期从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9.2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免费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19.3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 12个月的免费维修(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承诺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上门免费维修、调试、处理,并在设备维修期间为甲方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停运的时间。
19.4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19.5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甲方可另行申请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保密协议
20.1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2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20.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20.4 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0.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由于甲方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2.2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2.3乙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2.4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结算价 %的违约金。
22.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2.6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2.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8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2.9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索赔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违约方索赔:
23.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3.2索赔事件发生 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
23.3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违约方在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3.4如索赔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施工
24.1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在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每次;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
24.3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乙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24.4 现场用电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甲方用电,乙方每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5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度。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其他约定如下:
A. 乙方需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和落实情况;
B. 工程师对乙方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若发现乙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C. 乙方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支付情况。
24.6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 种方式解决:
A.提交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7.1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7.3 合同解除
27.3.1 合同解除的因素: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7.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B.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货;
C.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 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F.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7.4 合同解除的处理:
27.4.1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
27.4.2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27.5 合同终止
27.5.1 合同终止的因素:
A. 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B. 合同解除。
27.5 其他: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其它约定
28.1 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
28.2 本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28.3 严格按达到____市“创卫”要求施工,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28.4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测试报告等(包括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每月甲方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每次违约金 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具相应证明后,甲方方可组织验收。
28.5 乙方应负责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周围关系,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8.6 工程决算书必须要加盖乙方法人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9.2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A. 合同书及合同技术附件;
B. 《EPC总包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C. 乙方的投标确认书;
D. 中标通知书;
E. 甲方的招标文件;
F. 乙方的投标文件;
G. 图纸;
H.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纪要、往来信函等;
K. 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L. 其它现场签认单。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29.3 合同份数: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总承包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消防事故隐患,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身心健康,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是:死亡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重大的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人身负伤事故小于3‰;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合格率20%。根据以上目标,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经济承包合同。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擅自违反安全规定进行野蛮施工。
二、甲方对工地所需要的安全设备要及时提供,并由材料员及时购回送入工地,要提供合格产品,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后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必须认真落实“十大禁令”的规定。
四、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创标准化工地,创文明施工工地。
五、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罚款处理,罚款金额根据隐患的大小临时确定。
六、施工现场的一切临时用电的架设,包括宿舍内照明等,一律由项目部派出的电工按规定统一架接,其它人不得私自乱接,违者发现一次罚200 元,如私拉乱接造成事故,当事者必须承担一切损失。
七、生产过程中,必须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甲方及时提供并做到满足使用,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发现不戴安全帽的每次罚100 元,不系安全帽带的每次罚20 元,高处悬高作业不系好安全带的`罚款300 元。如某组在一次检查中同时罚款达3人以上则该组负责人罚款金额为该组罚款金额的总和。
八、操作小型移动机具如振动器、手电钻切割机以及电焊、对焊机等等,必须佩带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有报废防护用品应立即添置,如不添置或指挥蛮干,操作者有权拒绝作业,并要求赔偿误工的工资,如已及时添置并发给各组,但在施工中未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该组组长100 元,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九、塔吊起重臂下方垂直下方以及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操作工必须每天检查钢丝绳、缆风绳等部件是否安全稳固,发现问题应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人中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脚手架由架子工按规定标准搭设,搭好后经安全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于班组使用,使用时严禁超负荷。堆放材料及物件不得集中、脚手架堆砖不准超过三层砖,进入楼层上及外架施工上下时必须走楼梯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如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自己承担。
十一、木工场、库房、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场所,禁止烟火,任何人不得在此吸烟动火,以免发生火灾,违章罚款100 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十二、在甲方组织的每月检查中评为最后一名,每次罚款1000 元,在公司月检中,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给予整改,连续二次不合格将给予500—1000 元罚款。各班组发生重伤一人次,罚班组20 元,责任人1000 元。班组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检查不利造成的死亡事故,处予—200 元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无论有无病史,生病人员与工地无关。
十四、其它
1、甲、乙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申请调解或仲栽,对仲载载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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