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合同范本>绿化的合同

绿化的合同

时间:2024-01-12 15:56:09 合同范本

绿化的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绿化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绿化的合同

  绿化的合同1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出售苗木一批给甲方,由此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品种规格价格:

  1、云杉苗木苗高30cm,裸根,250万株,每苗0.60元人民币,合计150万元人民币。

  2、四季杨米径3公分,带自然形土球,价格每棵为6元人民币,数量为20万棵,合计120万元人民币。

  3、垂柳树苗米径10公分,带自然行土球,2.6米处切杆,价格为每棵180元人民币,数量为5千株,合计90万元人民币。

  二、乙方所售苗木为装车价,不承担运费,但由乙方负责办理植物检验合格证和苗木运输证。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15万元人民币,各种品种装好一车结清一车苗木款,订金待苗木装车完毕最后一车扣除。

  四、双方商定,苗木出圃时间定于20xx年9月份之内,如出现人类不可抗拒因素(如道路、天气等)须推延出苗时间,双方均视为不违约。

  五、甲方如出现特殊原因需要退后出苗时间必须提前向乙方说明情况,退后期间的管护费由甲方支付,定位5万元人民币,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六、苗木出土前甲方须到乙方苗木现场验收确认品种数量无误后起苗装车。如乙方届时不能提供已承诺的.品种及数量则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反之,如乙方提供的苗木质量数量与甲方要求标准一致,而甲方无故毁约则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如乙方20xx年9月30日内未能向甲方提供保质保量的苗木,甲方有权向乙方要回订金并按订金的2倍作为赔偿;反之甲方中途毁约或20xx年9月30日内未运走此批苗木,除第五条外,乙方将不退还订金并按订金的2倍作为赔偿。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在20xx年2月2日支付订金到乙方指定帐户,如订金未到乙方帐号此合同无效。

  九、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商业道德精神,互惠互让协商处理,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绿化的合同2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已方)_________

  经公开招标,甲方将_________绿化工程确定给乙方施工,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1、工程地点:_________.

  2、工程总造价:_________万元(大写)

  3、工期

  乙方确保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工,工程标准达到合格_________级。

  4、开工准备

  甲方前期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该工程遗留问题。甲方在施工前准备好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工作;乙方接到图纸后,尽快做出材料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报给甲方。

  5、工程款支付

  苗木栽植完毕,经初验合格后,付合同价的1/3;半年后经复验合格,再付合同价的1/3;工程初验后15个月经验收合格,按审计决算付清余款。

  6、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7、养护管理和质量要求。

  (1)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2)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

  (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4)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

  (5)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

  (6)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_________个月,养护标准达到_________,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8、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及时按期组织验收,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每推迟一天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9、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条款终止。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11、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绿化的合同3

  出租方:高桥村 组,下称甲方

  承租方: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乙方

  为深入推进“绿化余杭”行动,加快绿化建设步伐,将绿化建设当作建设“品质之城、美丽之洲”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余政办【20xx】44号文件精神,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前提下,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专用于借地绿化,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土地面积与地点:甲方将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绿化。该土地位于 ,土地分农户面积详见清单。

  二、出租期限:土地租期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每年每亩800元,每一年支付一次,每3年递增10%。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后各年在当年的7月份付清。乙方应按土地分户面积及时足额将租金分发到农户。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合同规定各项义务;

  2、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关系,及时足额将租金分配到承包户,依法维护承包户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处理好涉及出租土地的'各项纠纷。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耕地,不得抛荒。

  六、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付。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遇政策调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补充,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后,如因政策需要乙方须继续租赁该土地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公章):

  组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绿化的合同4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内容及范围:

  三、工程造价: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于____年____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5

  甲方(建设方):

  乙方(施工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执行,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1、该工程造价以竣工后实际工程量结算。

  2、该工程造价以实际工程量的双方议定价格为依据,以总承包形式而定,总承包价格为(:元)大写:

  3、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4、养护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

  五、双方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

  1、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保证施工需要,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4、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工程中的'验收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5、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乙方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承揽的工程范围内,完全全部工程。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执行行业文明施工要求。

  3、对施工场地周围的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实施保护。

  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及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内容的规定。

  5、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和交付。

  6、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六、施工安全

  工程参与各方按照国家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项工程建设中合作。就本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

  4、承建方式:_________

  5、工程期限:_________

  二、工程造价

  1、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其中:

  2、结算方式(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支付清款项。

  三、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工期完成工程,若有延期,按照_________

  2、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返工重做。500元/天进行罚款。

  四、甲方职责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工序关系,以保证乙方施工作业面。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把现场不利绿化施工的杂物清理干净,保障乙方如期施工

  4、应为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用电、用水提供便利。

  5、接乙方通知,及时进行验收。

  五、合同异议

  1、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机构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外协商补充。

  六、备注: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7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位于 私家花园别墅绿化委托乙方养护,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

  一、养护项目内容

  养护范围:_______________主体楼周围栅栏之内,庭院绿植。(不包括盆景、室内盆栽及自行种植的两年成活年期内的树木)

  二、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截止。

  三、养护职责

  1、养护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绿化设施及主要养护内容

  修剪:_______________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立地环境、景观要求,按照操作规程适时进行。

  施肥:_______________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及植物对肥料的需要,要求年施肥不得少于2次以上,新种植物视生长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施肥,以保持各类植物的生长旺盛达到一定景观效果。

  抹芽:_______________主要用于乔木、大型灌木,对不定芽要及时清除,以保持树木骨架清晰,促使生长形态美观,营养集中。

  病虫害防治:_______________病虫害防治是植物养护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和内容,要根据各类植物的寄生对象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抗旱、抗台、抗涝:_______________旱季及新种植物要及时进行灌溉,防止植物因脱水而造成枯死。雨汛期间要做好加固、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不包括自然因素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所造成的植被损失。

  3、对本合同养护项目实施养护管理所用的`一切劳动力和服务由乙方自行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XX、XX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

  4、乙方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养护期间,养护工人由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5、乙方如遇突击性工作时甲方应予以支持及配合。

  四、绿化费用及付款方式

  1、养护费用按18元/㎡/月计算,共计 ㎡。

  2、根据合同的养护项目,一年养护经费为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甲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的绿化养护费人民币 元。

  4、乙方在提供服务时,需提前和甲方沟通,甲方应向为乙方养护养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五、附则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日

  绿化的合同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植油松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种植优质油松(株高不低于1.0m),约_________株。

  2、工程地点: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

  第二条:施工范围

  阳曲县北小店乡海子湾村石庄项目区道路两侧

  第三条: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成活的形式进行施工。

  2、乙方在种植过程中,必须保证油松浇水两次以上,以保证油松的成活率。

  第四条:工期

  开工日期之日起,乙方不得拖延工期,以致影响甲方的总工程施工进度,需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为油松的成活率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甲方工程未能按时验收的.,乙方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株高不得低于1.0m的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苗木成活率达到_________ %。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同意,定单株油松价格为22元,甲方初步设计种植约5000株,实际种植总数按乙方最终种植的油松株数来确定。

  2、结算方式:

  (1)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进行初步验收后合格,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

  (2)工程结算总款额的3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1年后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复检是油松的成活率需达到_________%),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1年。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_________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2、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_________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路线,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5)乙方应确保甲方要求油松的规格和成活率。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界满,接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9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xx)、《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xx)。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500万元至20xx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3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

  4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xx)》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xx)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争议

  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合同份数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绿化的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对__________ 进行绿化,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乙方施工用水、电问题。

  2、协助乙方正常施工,如影响乙方施工进度,应完全负责。制止人为对栽植好苗木的损坏及内部的施工损失。

  3、绿化种植完毕,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90%,余款6个月验收成活率达到95%后全部付清。(合同期内死亡的苗木由乙方负责补栽,确保成活,小苗95%、大苗100%)。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施工,栽植问题出现差错由乙方承担。(高度、杆径按标准为主,冠径按丰满为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苗木责任养护管理服务。(指导栽植、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

  3、超出设计标准,需甲方同意签字后方可变更,变更后按实际规格计价结算。特殊情况按甲方要求变更价格另算。

  4、施工过程中,乙方无条件接收甲方的'质量监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整体工程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 天。(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为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小区室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绿化种植红土购买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小区室外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____

  3、内容:乙方提供甲方指定范围内绿化所需种植红土的采购、运输至甲方指定施工地点等。

  4、采购方式:

  种植红土供货单价采用包干单价,内容包含:乙方进行种植红土的购买、挖、运输至甲方指定施工地点。包干价含安全、文明施工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等全部费,不含税金。

  第二条:供货时间

  依据甲方施工要求、工程进度情况通知时间进行分批次供货(甲方须提前一日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运至甲方使用施工指定地点。

  第三条:承包单价及结算方式

  1、承包单价:按人民币_______元/m3进行结算(不含税金)。

  2、结算方式:按施工现场实际发生量按实结算。

  3、工程量:按现场进场实际方量计算(每车一单,双方现场量方确认)。

  第四条:施工期限

  按甲方计划确定工期。

  第五条:付款方式

  进度款按分区域回填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区域根据甲方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并收方计算)。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施工中,及时传达给乙方有关指令及要求。

  2、甲方应及时对进场红土进行验收确认和方量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紧密配合甲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度、技术指导合理安排。

  2、依据甲方施工时间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量运至甲方施工使用指定地点。倒运红土需听从甲方现场负责人员安排。

  3、乙方负责土方供应过程的卫生清洁,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矛盾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4、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一切运输手续及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第八条:质量

  1、种植红土质量要求:土壤内不含砂石料、杂草、垃圾等废弃物,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如乙方供应的'种植红土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安全、机械及周边协调

  在材料产地、运输途中所有发生的一切意外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1、因不可抗拒力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按量供货,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机构调解,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与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结算、履约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合同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绿化的合同1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养护项目:

  二、养护时间:养护按月计算:年月日开始,至甲方要求乙方退场为止。

  三、养护单价:元/㎡/月,总面积按实计算,点工按元/工日。

  四、养护内容:养护考评所有内容及其他常规养护内容。

  五、养护考评标准:见附表。

  六、养护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应付工程款于下个月15号之前发放,打卡支付。乙方必须将每月每日工资支付给工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每月应付工程款按照月考评分数而定,考评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付当月合同款加上合同款5%的.奖金,考评总分85分(含85分)至95分之间付当月合同款,考评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付当月合同款的80%,考评分数60分以下付当月合同款50%,连续两个月考评不及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

  七、月度验收时间及人员:每月养护结束考核验收时间为下月1号至5号,由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养护进行考评,乙方负责人必须到场。

  八、其他内容:乙方生活自理,工具、农药乙方自备,肥料由甲方供应。

  九、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

  十、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定,注意安全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十一、双方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签约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绿化的合同13

  甲方:__县___镇中心学校

  乙方:__县___花木园艺场

  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威远县铺子湾镇运动场花池。

  二、工程内容及范围:在运动场四周及主席台两侧的花池,半年后植物成活率达到100%,按实际收方标准数量结算。

  三、工程造价:25元/㎡×140㎡=3500元。

  四、付款方式:于20__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绿化的合同14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

  发包人:______

  设计人: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包人:_____

  设计人: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设计阶段: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包括各单体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设计内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供现状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完成时间

  序号

  资料集文件名称

  份数

  完成时间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图

  8

  签订合同后15天

  同时提交该设计图电子版

  2

  施工图设计文件

  10

  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15天

  3

  工程概算书

  8

  施工图提交后5天

  第五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般园林工程设计收费,按工程概算的4.5-6%,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复杂情况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取费,计(大写):,小写:。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设计人自理。

  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需向提供2-3个设计方案供发包人参考,待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进行设计。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三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涉及设计的相关会议及参加竣工验收。

  6.2.6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相应调整等情况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6.2.7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设计人技术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又未能通过其它渠道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设计人赔付。

  6.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9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加倍支付赔偿金。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八条 其他

  8.1在各阶段设计人所提供的各种图纸,蓝图份数以邯郸市相关部门报建要求份数为准,应满足各报建相关部门的要求和需要。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设计合同无预付款及订金。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贰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绿化的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一、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绿化的合同】相关文章:

绿化购买合同03-29

绿化苗木合同03-09

绿化供应合同03-19

绿化施工合同09-30

绿化租赁合同04-14

绿化劳务合同04-24

绿化购销合同11-24

绿化养护合同11-18

绿化设计合同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