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合同【推荐】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的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的合同1
承包人履约保函;尊敬的________________(业主):_________________;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就项目于__________;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_;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
2、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_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三、承担承包人履约保函
尊敬的________________(业主):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就项目于_______________年 月______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_________________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_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_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本保函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解决的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的合同2
甲方(借款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______市______县___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省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市______路______大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
法定住所:
Id号: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丙方作为担保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各方同意:
1、贷款金额:1万元(大写:1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指人民币)。
2、贷款期限:年,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果在贷款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提出债转股,所有贷款将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贷款金额的%计算,甲方应于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二、各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将1万元债务转换为1万元出资或甲方股份(即本协议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
2、甲方拟增资扩股及变更注册资本时;
3、贷款到期时,但乙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
3、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计算如下:
1、甲方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人民币1万元。
2、如果甲方上一年度净利润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人民币),债转股时不计入甲方无形资产价值。因此,如果债转股期间没有新的资本投入,乙方的1万元将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同时有新的资本投入的,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如果甲方上一年度净利润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1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1万元计算。因此,如果乙方实施债转股时没有新的资本投入,乙方1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同时有新的资本投入的,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如果甲方上一年度净利润在1万元至1万元之间,且各方确认的甲方无形资产在~1万元之间,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本投入,则乙方1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以下公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甲方净利润/)___;同时有新的资本投入的`,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甲方增资扩股时财务报表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以增资扩股时上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累计净利润折算为年度净利润为基准。
4、若乙方在甲方增资扩股时提出债转股,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数与全年12个月数的比例支付应付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书面债转股通知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应在每年日前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甲方的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当甲方的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时,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资金。
七、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报表和资料,并为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八、如甲方及其股东阻挠乙方成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九、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将1万元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并按日支付逾期利息的千分之一。
十、甲方承诺乙方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应附有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相应的减免税证明。如果甲方不能保证这一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
十一、各方同意,在贷款关系存续期间,如甲方增资扩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增加对甲方的投资。
十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监督甲方使用贷款、偿还贷款和资金使用费。
3、贷款到期时,如甲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丙方有责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偿还贷款本息、、
4、丙方代表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后,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十三、贷款到期时,即截止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的履行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所有原件均无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签名(或授权代表):
丙方: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的合同3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就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工,三方本着自愿、诚信、合法的原则,由丙方公司和个人作为乙方承包甲方工程发包的担保方(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丙方),现签订如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公司必须满足承包该合同工程的资质,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资格,符合法定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乙方公司和代表人应在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作业,按时保质保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等发包合同约定的事项交付给甲方验收。
三、丙方对该合同已清楚知悉,并同意对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就该合同一切相关的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的约定、由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四、丙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间自甲方公司发包该合同工程给乙方公司之日起,至乙方公司完成工程作业面给甲方签名盖章验收之日止。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各执一份,与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担保的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的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的经济合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融资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承担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万元,无论在乙方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公司;当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选择乙方的一家公司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贷款担保。
六、甲乙双方相互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应专款专用。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贷款本息清偿时,被担保人应主动向担保人提供贷款还款证明,以便对方及时知晓。
五、一方为另一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复印件及相关企业简介。
六、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重组、合并而产生的.继承人)将受本协议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人在代表担保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担保权人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经另一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的合同5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的合同6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借款人/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保协(以下简称债权人/受益人)的____________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抵押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受托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____________ (月/年)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币种)
第二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车驾号:__________________。面积/数量: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评估值: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协议下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中的(币种)人民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协议达成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内亦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证书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条、抵押物总值为(币种)人民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暂作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八条、在抵押期内,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承担代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二十一条规定之方式折价、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十条、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如果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不足以担保乙方债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三条、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如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转入乙方账户。处分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否则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或其他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限在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在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立即行使抵押权: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履行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登记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无法偿还主合同债务; 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变更住所致使乙方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 8、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条、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抵押协议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抵押协议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抵押协议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双方,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受偿。甲方对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和该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提出反对或异议。
2、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找买主,也可标售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3、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甲方对乙方选定的拍卖企业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乙方可按届时未清偿的主合同的债务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凡依此进行和成交的拍卖,甲方同意接受。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抵押物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抵押协议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本按需制备。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
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个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的合同7
一、担保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有两种:(一)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象这种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按照连带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以,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多个保证人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也就是担保份额问题。很多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担保份额均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在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全部保证人也可以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且即使是起诉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该保证人也负有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但在这种情况下再实现该债权比较困难。
在借款担保中,由于作保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人身上,因此,读者在做担保人之前,必须要详细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同时对上述几点有个明确的认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的合同8
抵押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保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财产抵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财产进行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依法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权属证书移交给乙方,抵押期间由乙方保管抵押物的权属证书。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含罚息)、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赔偿金及费用(含诉讼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与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和保管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完好,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抵押期间,甲方应办理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乙方。保险单据由乙方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保险范围发生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在30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给予、转让、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对乙方的担保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3.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乙方贷款债权失效、改变贷款用途、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被分享、有争议、被扣押、被暂扣或抵押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还清借款人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含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全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合同项下(附件号):
抵押品清单
抵押品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明/编号:
位置:
抵押物评估值为1万元
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
备注: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担保的合同9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借款人:_______
担保人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担保人二: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元。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实际借款日期以到期账单为准。
第二条利率
2.1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
2.2计息方法是_______
第三条借款目的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乙方应合法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4条退出
提款当日,借款人应在担保人一的见证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时)向贷款人出具《借款借据》可按指定银行账户转账)。
第五条还款
5.1合同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条款
1.贷款到期一次偿还;2.分期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将贷款全额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借款人应保留银行存款凭证或其他还款凭证作为还款和付息的凭证。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第三方担保时,担保人一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担保协议》承担责任,担保人二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没有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人一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担保范围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八个保证期
保证期为两年,自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抵押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抵押物清单。
9.2《抵押物清单》中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附属权利、附加物、附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确保其完整性。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当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此获得的收益应按照第9.8条的规定处理。
9.6如抵押物损坏或灭失,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损坏或灭失证明。
9.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8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抵押人获得的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收益:
a、提前缴存或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隐藏抵押物的权属争议、查封、扣押、抵押或出租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借款人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
1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在借款人付清所有抵押登记证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1.2借款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并按照第9.8条约定的其他事项先行支付价款或进行处理;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消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12.2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12.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积极配合。
12.4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财产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先从拍卖或变卖价款中扣除。
质押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十三条质押
13.1出质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详情请参阅质押材料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质押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质押清单》中关于质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13.3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押产生的孳息,以及因质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如果质押物的价值相对于质权人发生变化,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押物的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价值。
13.5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收益:
a、提前缴存或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物质以恢复物质的价值;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以自由处分上述价款。
担保的合同10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应甲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就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2,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3,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与一案终结时为止。
第二条保证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如甲方申请保全错误,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2、超出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方的保证责任自甲方案件终结而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即取代被申请保全方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担保款项的%向乙方支付担保费,保费共计元,在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缴清。
第六条甲方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乙方出具担保函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保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的合同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债权人与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同意抵押人提供上述抵押担保。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
1、乙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元整。
3、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3.1、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乙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3.2、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由乙方交甲方保管,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_元整的保管费。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5、乙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7、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权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0.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10.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10.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11、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12、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甲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乙方。
1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4、违约责任
14.1、按照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14.2、按照本合同第3.2条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4.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4.4、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14.5、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4.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乙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由甲方保管的抵押物。
14.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7、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效。
18、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抵押权人持_______份,抵押人持_______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_________份。
担保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经协商,双方就定金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义务:_________ _。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外,甲方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将保证金退还或以保证金抵付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担保的合同13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2,占地面积_______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向公证处公证,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执两份,公证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担保的合同14
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的合同15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某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份。
第四十二条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清单
质物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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