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职网>实用文>合同范本>房地产合同

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2-12-12 18:32:1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房地产合同精选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地产合同精选15篇

房地产合同1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

  1.“销售许可证”;

  2.权属证件;

  3.物业的具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

  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 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现(预)售许可证

  (证件编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2

  甲方:xx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经甲、已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挂靠甲方资质进行开发经营,为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挂靠项目情况:

  项目地点:

  项目名称:

  乙方挂靠甲方开发其土地,只向甲方缴纳挂靠费,及挂靠甲方的开发资质。甲方在北海新区办理分公司,专供乙方独立使用,营业执照及章印委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自立个人账户,财务独立支配核算。甲方没有支配、买卖乙方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利。开发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费用及税金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额承担。挂靠时间:从该项目的挂靠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该项目的开发完成办理全部相关手续之日止。

  乙方向甲方缴纳挂靠费 整,签订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挂靠费 整,每年交一次,分三年付清所有工程。若不按时缴纳挂靠费,乙方应承担所欠挂靠费(每天)5%的违约金。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应依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开发合同自负盈亏。

  乙方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竣工验收、产权证办理、按揭贷款等事项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乙方按合同经营情况下,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挂靠期间乙方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由甲方授权,报甲方审核,受甲方监督,在开发经营期间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务、债权、法律诉讼等)都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若乙方在开发经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负法律责任,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项目开发完成后,经协商可继续挂靠,若不挂靠,乙方应交回挂靠期间的相关手续,双方终止本协议。

  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到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3

  (合同编号: )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事项。

  第二条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乙方在代理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天内完成。超过本约定时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损失的可同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但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时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大写)元人民币。

  第六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 元人民币;

  (2) 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代理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代理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由于乙方代理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4

  出租方(甲方)姓名:承租方(乙方)姓名x身份证号:x身份证号:x住址单位:x住址单位:x联系电话:x联系电话:

  二、每年租金为元,乙方第一次付年租金,合计x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x个月即x年x月x日支付x年租金x元,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

  三、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它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并负责此房包烧费的支付。

  四、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爱护房内各种设施,对消耗性质的物品(如装修洁具、水龙头、门、窗、锁具、墙砖、地砖等)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由乙方维护修理,合同到期保持物品使用功能,否则由甲方在租房押金中扣除。

  五、乙方在承租期已满,没有说明续租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

  六、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3日内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及办理暂住证明,预期不办者责任自负。

  电表指数:x煤气指数:x水表指数:

  七、补充协议:在承租期内每年物业费及有线电视费与同期租房费用一次性同时交给甲方。

  甲方签字:xx乙方签字:xx

  签订日期:

房地产合同5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_____________(为乙方)

  执照名称: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和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个月内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报酬为成交价额的_____%计算,(或以“差价”计算,即卖方拟定最低价超出部分抵作乙方报酬)。甲方应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的______天内向乙方以现金给付金额报酬。但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完成所委托事项的。甲方可拒付乙方的报酬,只能给付______元的劳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甲方的权利最终是自己达到与_______方成交合同的订立。

  ②甲方的义务是:对乙方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任意干涉,在必要时还应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并杜绝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私自与______方订立成交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是享受甲方所给付的`全额报酬。

  2、乙方的义务是:应认真负责地行使应尽职责以达到甲方最终目的的实现。在此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地产合同6

  甲方(出租方):_____

  立契约人

  乙方(承租方):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区_____路(街)_____房屋

  (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契约附件一(略)。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付款方式:_____。

  第三条 上述房屋承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为_____用房使用。

  第五条 房地产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条 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_____‰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契约副本_____份,送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地产合同7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一)、甲方提供:

  1.“销售许可证”;

  2.权属证件;

  3.物业的具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个人身份证。

  (二)、乙方提供: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

  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二、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计算支付;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__%一次性计算支付;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计算支付;其他服务项目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壹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承办经纪人员: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8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参与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占地面积和用地性质

  开发项目占地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土地,项目所用土地文件以批复为准。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拟建商业及住宅工程______平方米;

  2.拟建地下车库工程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甲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47%,乙方出资总额占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总额的53%,以出资比率确定股权比例,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利益、风险按各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本次合作开发项目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按上述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额为_____万元、乙方应出资额为_____万元。

  上述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等费用款项,也包括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业相应应分摊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第五条、合作项目付款方式

  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银行开户管理,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按以下具体时间和额度支付各方应出资的款项:

  1.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各方出资比率,甲方应出资____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_万元;乙方应出资_____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______万元。

  2.双方首次支付应出资的款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后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其余分次应出资款项的时间由双方商定,但每次支付款项都应在确定支付时间之后的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及时拨付至上述银行账户。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下列工作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尽快落实:

  1.落实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尽快取得项目占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开发项目占地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4.落实开发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等手续。

  5.办理开发项目的开工手续,取得项目开工证,使项目得以合法开工建设。

  6.落实和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未及工作,以防患未然。

  第七条、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发包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具体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科学考证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相关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定之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建合作项目联合办公室,具体商定和落实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以及与地方相关民事的沟通、后勤保障等工作。

  2.项目联合办公室按前述第六、七条工作内容,具体协调和落实。

  3.项目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由双方商定委派指定有工作能力的专人具体负责。

  4.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监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委派指定具有专业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理能力的专人负责,关键程序和步骤须相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签字落实。

  第九条、物业交付

  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后方可交付物业管理。

  第十条、项目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开发项目的确权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各方的出资比率确定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的产权归属于各方的具体比率。

  2.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各方在分得产权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该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乙方负责协调并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相关财务管理

  财会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好的人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项目财务主管的聘用须具备会计师职称,其他财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财务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各项财务支出须由相关领导批准,支出票据的报销须按程序有直接经手人和验收人及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

  各项财务收入须开具正规的收入票据,杜绝打收入白条。

  3.合作开发项目产品的出售,要严格执行定价范围。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时,须合作双方商定并写出文字纪要,任何个人无权超出定价范围出售合作开发项目产品。

  4.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售后产品的维修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售后相关规定执行,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 3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该赔偿另一方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作一方如果未按双方约定的计划和期限支付应出资的额度,应当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一方的重大过失、或者因一方违法乱纪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由此而给合作的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合作协商进行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年。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通知告知约定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告知以及双方的文 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告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变更的约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转让的约定

  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双方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时,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 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产合同9

  甲方:_____

  地址:_____

  乙方: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兴建的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主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打。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

  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之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签字)

  乙方:_____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_____(签字)

房地产合同10

  一. 合作条件:

  甲(开发商)乙(推广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关系进行合作事宜,合作之前双方首先确定对方能力以及负责态度,然后签订合作协议。

  二. 合作方式:

  合作采取按年结算(年费)或者按月结算(月费)的形式进行合作;

  三.合作内容:

  1. 乙方在甲方项目开盘预售前进行详细市场调研,制定销售推广案、并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项目策划案,以及一系列包装、推广、活动。

  2. 乙方针对甲方项目进行调研,制定出符合甲方项目实际情况的.项目定位,并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包装,使之能更加有效的提高销售额。

  3.乙方针对甲方在售项目进行跟进,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实际摸底,并制定出相应应对方案,使之能和销售更有力结合。达到销售目标。

  4.商业方面,乙方可以根据情况向甲方提供:业态规划,招商方案,项目引导,置业培训方案制定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1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项目进行全程推广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市场调研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营销推广定位与总战略制定

  第二部分:基础VI项目标志/销售名片/销售胸卡/销售标准表格(如客户登记表、按揭计算表等)/看楼车车身/手袋设计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围板/楼体招示布/楼层进度牌/导示牌/欢迎标牌/看楼专车/工地指示牌(如配套设施方向说明、景观说明、道路名等)/停车场指示牌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形象墙设计/实体展板/规划、园林景观说明牌/室内挂旗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售楼书/招商折页/户型单页/销售单张/主要城市干道路牌/公交车车身/道路立柱挂旗/报纸平面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1、第一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前)

  2、第二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期)

  3、第三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4、第四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跃进期)

  5、第五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二、工作时间计划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

  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 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 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 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 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 月展开,即 月 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 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 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 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 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 3 ‰。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 万元( 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 即 万元( 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 即 万元( 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 即 万元( 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 即; 万元( 万元整)。

  注意:策划服务费不含以下费用:

  (1) 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模特费用、歌曲版权费用;

  (2) 广告发布费;

  (3) 各项公关、促销实施费(含记者编辑费、招待费等);

  (4) 印刷品、菲林制作费;

  (5) 调研礼品费、调研人工费、印刷费等。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 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 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 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6、 甲方单方制定的方案,实施责任与乙方无关,但经双方认可的方案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7、 甲方采用乙方的`方案及设计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作其它可能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

  8、 合作内容与具体操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改动。

  9、 提供该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 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 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5. 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促销执行文本:内容包括促销思路、促销主题、促销活动内容、促销活动执行计划以及费用预算。 广告策划:内容包括广告思路、广告主题、广告诉求点以及广告文案写作、设计。

  6. 销售策划:内容包括销售战略战术及实施要点

  7. 乙方经甲方采纳后的提案可用于案例分析及其它不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未经甲方采纳的提案不可做此用途。

  8. 乙方采取专案小组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系列服务,专案小组包括市场调研人员、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集体向甲方提供服务

  9. 合同期内或合同中止后,乙方不可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将甲方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 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 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 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

  4.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房地产合同12

  委 托 人(甲方):_________

  经 纪 人(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小区]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住宅][商业用房][_________]的[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项供委托人选择)

  (一)提供信息发布;

  (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电表过户][煤气过户][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委托[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屋]的:

  (一)产权人姓名: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m2, 建成年份:_________年,层次:_________层,房屋结构:_________,房屋权属证号: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

  (二)室内装修情况:_________

  (三)室内家具物品情况:_________

  (四)水、电、煤气、供热、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情况:

  ?_________

  (五)拟[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m2 。

  (六)经交易双方确认[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年]。

  第四条 甲、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提供[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信息应真实、合法、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交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产权人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国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相关资料: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三)甲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己经租 赁等情况。

  (四)甲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出具收件清单。不得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到现场勘察和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八)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发布房地产信息。

  (九)丙方应配合甲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十)丙方应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_________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五条 甲、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甲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纪人(丙方)签章: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执业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属设施:_________ 设备:_________

  室内装饰:_________

  二、户口、水、电、煤气、电讯等费用的支付情况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三、其他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13

  出售方(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_____结构,定名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_____座(幢)楼_____单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_____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14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

  借款人:___ 身份证号:___

  抵押人:___ 身份证号:___

  合同签订履行地点:___

  为明确权利和责任,贷款人、借款人与抵押人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___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月利率:___‰,月综合费率:___‰,合计:每月 %。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月计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第七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及实际用款月数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第九条逾期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或逾期还款的,除正常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5‰加收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抵押房地产类别:

  数量:___平方米

  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___

  使用权面积:___平方米

  共用分摊面积:平方米

  房地产座落:___。

  抵押部位:全部(___平方米)

  评估(确认)价值:___万元整。

  抵押期限:6个月,与借款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方封存。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前,抵押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保管,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如果抵押房地产因故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在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向贷款人增补同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

  (含合法共有人)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___年__月__日

房地产合同15

  第一节概述

  一、“按揭”的渊源

  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为香港使用,后传入大陆。“按”字既反映广州话的发音的特点,在南方又有“押”的含义,“揭”字则来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词的音译和意译的结合体。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种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的权证转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权证回赎(redeption)相结合的担保制度。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务人有将不动产权证赎回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不动产权利则完全归债权人拥有。已经设定mortgage的财产,债务人欲再次设定mortgage时,则需转移其回赎权给新的债权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担保为特征的pledge(质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债务清偿前可以保有特定财产作担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质类似罗马法的信托质和让与担保,据说日本学者就将mortgage翻译成让与担保〖注: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页〗,可见mortgage与让与担保在通过让与财产所有权证或相关权益以担保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国颁布物权法,对传统的mortgage制度作了较大调整,除引进大陆法的登记制度,要求设定mortgage必须登记外,还用变价取代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获得,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而只能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变价以获得受偿,或在不能实现变价时由法院将相关财产判给债权人。英国物权法的规定使mortgage与大陆法中的“抵押”更为接近,但权证的转移仍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颁布的《转让和物权条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则更进一步,不仅不允许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债务人无须转移权证而继续保有按揭财产的所有权,但该财产所有权应从属于对债权人的财产负担〖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权证的转移已演变为按揭登记和权证保留,权证的回赎权已演变为清偿债务后撤销抵押的请求权。

  按揭在香港的广泛适用与香港房地产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香港地少人多,地价昂贵,发展商买地的成本占其总开发的成本比例太大,给许多发展商带来资金压力,故有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预售以融通资金的必要。同时,香港的商品房屋的购买力主要来自中产阶级,少有购房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遂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以分期供款方式减轻支付压力。加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初,香港经济高速发展,房屋价格成倍增长,以按揭的方式买楼还是不错的投资选择。又由于房屋价格飞涨,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既无风险,且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等等因素,均使得按揭成为发展商、购房人和银行等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按揭在大陆地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南方沿海首先开始土地有偿使用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房开发逐渐吸引了香港的购房人,他们带来了购房资金,也带来按揭购房的要求,但当时在大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尚未商业化和企业化,对个人的贷款还没有开放,按揭要求无法满足。至九十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初期,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限于一手楼特别是预售楼。由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地产证,购房人用于按揭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而是依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益,预售合同经过预售登记而得以保全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是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交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保存,购房人付清贷款后取回,此举颇似英美法中为设定mortgage而进行的权证转移,但因不动产物权尚未形成,用于按揭的是对未来物权的期待权,其又与mortgage作为现存财产上的负担这一特点不甚相符。

  之后,按揭房屋的范围扩大到二手楼和现楼,按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二手楼或现楼多数已有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直接在产权人和购房人之间进行,发展商不参与;又由于房屋已有产权,用于按揭以保证清偿贷款的财产不再是期待权,而是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物权,再加上按揭登记,此时的按揭已完全具有大陆法中的“抵押”的基本特征。只是在按揭款未偿还以前,产权证在办理过户后并不直接发还购房人,而是由贷款银行留存,购房人清偿按揭款以后方可到银行领取产权证,此点仍保留了英美法中mortgage的权证转移的特征。

  至今,按揭的房屋已不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甚至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按揭。其主要特征,除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保留产权证以外,其它与抵押无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并未对按揭作出专门规定,有关争议参照抵押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规定明确支持了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规定解决了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由于该规定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的抵押,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扩充有特别的意义。

  三、按揭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

  尽管我国法律将按揭视同抵押处理,但按揭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它表现在:

  1、主体不同。由于按揭主要适用于房地产的买卖,其主体为卖房人、购房人和获准开展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而房地产抵押适用所有形式的债务担保,其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按揭的债权人(或按揭权人)只能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抵押中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享有债权的人。按揭的按揭人一定是购房人,但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它享有房地产权的人。

  2、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尽管按揭和抵押的主合同均属债务合同,且按揭和抵押均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按揭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而抵押的主合同可以是贷款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等其它一切形式的债务合同。

  3、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按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商业银行

  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的按揭还会存在开发商与商业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从而使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达到四种。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4、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抵押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与预售楼有关的权益,即是正在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

  5、登记和设定的方式不同。房地产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证上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债权金额、抵押范围等,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书。按揭登记时,标的物已取得产权的,产权过户后进行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按揭登记,产权证交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给按揭人(购房人);标的物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按揭期间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由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

  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备案登记也叫预售登记,是对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请求权的一种保全措施,实践中的预售登记已经赋予这些请求权以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对预售合同进行预售登记,购房人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物权,却能将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的请求权的内容和顺位予以记载,以排斥顺位在后的对同一标的物转让、抵押、查封等,切实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按

  揭贷款合同进行预售登记,可以保全商业银行对购房人请求权的请求权,以防止购房人的请求权未经按揭权人的同意而另行处分,并排斥他人侵害该请求权。

  6、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按揭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按揭的标的不是所购房屋,而是对所购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在发生按揭合同纠纷时,按揭权人不是通过处分房屋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而是通过处分按揭人的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对发展商来说,按揭权人有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有关权利的权利。比如,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或失去供款能力时,按揭权人则可依按揭合同取得相关代位权,代位行使按揭人依购房合同产生的对发展商的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以取得房屋产权,最终将房屋产权变现以抵押按揭人余下债务,或直接处分该请求权,以处分该请求权之所得抵偿按揭人余下债务。

  所以,发展商参加按揭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向按揭银行提供按揭人归还按揭款的保证担保,还在于为按揭银行将来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请求权给予承诺和确认。

  7、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丧失的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按揭人通常不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而是以自己拥有请求权的、实际为发展商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按揭人在承担按揭责任后丧失的不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对相应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第二节房地产按揭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地产按揭合同,有时也叫购房抵押合同,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作为从属于购房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一些相对独立的合同条款,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当与按揭有关的规定和与借款有关的规定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该合同文本被称为按揭借款合同,或叫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一种叫法在“抵押”之前加上“购房”二字,以示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的区别。独立的按揭合同与相对独立的按揭条款之间只要其内容完整,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分别。

  一、按揭合同当事人:按揭人、按揭权人和发展商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揭人、购房人和借款人三位一体,是按揭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购房按揭借款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互相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按揭人是唯一同时参加三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反映出三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均以按揭人之利益为核心,并以按揭人完成购房行为为目的。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权人是能够经营公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合法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成为按揭合同的按揭权人。

  发展商参加按揭合同并作为当事方是按揭合同异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又一特征,其帮助按揭合同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并不多见。

  如果合同文本不叫按揭合同,而叫购房抵押合同或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按揭人和按揭权人则相应称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名称虽然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差异。

  二、按揭之标的

  按揭之标的必须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购之房屋,合同应载明该房屋所处之具体位置、楼层、房号、面积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写明房屋预售契约之编号。

  按揭标的之性质,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是按揭人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共用土地的使用权。按揭合同签定后,房屋产权证可能随时取得,因而按揭之标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即在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按揭标的的合同权益或请求权可能随时会转变成不动产物权。

  三、按揭担保的范围

  按揭合同应写明按揭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按揭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按揭的期限

  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本不受约定期限之限制,但实践中的按揭合同多设期限条款,即将期限设定自按揭合同登记之日起,到主债务受清偿之日止。

  五、按揭权人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无论按揭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不动产物权,在实现按揭权时,按揭权人均有优先受偿权。在因房屋发生毁损而获得赔偿时,所获赔偿是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对代位物同样有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标的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时,为实现按揭权,按揭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即要求发展商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按揭权人也可以代位将该请求权或房屋产权予以拍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按揭人所欠债务。所得价款多出所欠债务部分,交还按揭人。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按揭同样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产权尚未取得,房屋上设置物上负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预售房屋按揭,较少有其它抵押权与按揭权同时存在于预售房屋之上的可能性。但如果购房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则在设置按揭时该房屋上可能已经有抵押权存在。同时,在设置按揭以后,随着按揭款的逐步清偿,经按揭权人同意,按揭人也可以将有产权的按揭房屋另设抵押。在此情况下,按揭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其他抵押权而存在,按揭权人以其按揭在各抵押权中的位置和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2、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为保护按揭权人之权益,合同应订明按揭权人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如果按揭人欲转让其在购房合同的权益,应先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揭所购房屋一般以自用为目的,如确需出租他人使用,按揭人不仅应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还应告知承租人有关按揭的事实,以便按揭权人在处分按揭房屋时,有关租赁合同能及时解除,出租人也能及时迁出该按揭房屋。

  3、物上请求权。当按揭房屋受到来自按揭人或第三人的妨碍,或其行为足以减损按揭房屋的价值时,按揭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按揭合同应对按揭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明确确认。

  4、检查权。按揭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按揭房屋的物理状况。

  5、其他知情权。如果有重要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如发生对按揭人不利的诉讼或仲裁,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发展商的施工进度,如发展商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工程建设出现技术难题等,按揭权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通知,以便了解事件真相及其相关后果。

  六、按揭人之义务

  1、接受按揭之义务。按揭人得同意将其房屋或有关合同权益用于按揭,在其不能偿还按揭款时,接受按揭权人行使按揭权。

  2、保管义务。按揭人应妥善保管按揭房屋,不得为并不得允许他人为有可能减损按揭房屋之价值、并最终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按揭人一般还须为所购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3、接受处分权限制之义务。按揭人在将按揭房屋转让或出租或另设抵押时,应事先征得按揭权人书面同意。

  4、告知义务。在有重大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时,按揭人应及时将事件告知按揭权人。

  5、承认发展商的回购权。若按揭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除按揭权人可行使有关按揭权外,发展商也可以选择代按揭人支付余下按揭款,从而代替按揭人取得其对按揭房屋的有关权益。此时,发展商应对按揭人已经支付的按揭款予以适当补偿。该补偿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作“回购”行为。

  七、担保人之权利与义务

  在按揭合同中,发展商既不是按揭人,也不是按揭权人,却又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责任,突显出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鲜明特征。

  1、担保按揭人还款的责任。按揭合同中一般要求发展商作出书面承诺,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时,发展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承诺之性质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性质为补充责任,即在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以后,其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发展商有责任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予以清偿。

  发展商的保证担保,连同按揭人的按揭担保,使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得到双重还款保证。

  2、确认和保护按揭权人利益的责任。由于发展商是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且按揭房屋在办理产权之前实际上为发展商所拥有,故无论按揭的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按揭权人欲实现其按揭权必有赖于发展商的配合。发展商的有效配合既利于按揭权的顺利实现,也利于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在按揭期内不受侵犯。

  3、专款专用的责任。依按揭之惯例,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并不直接付给借款人(按揭人),而是直接付给发展商,以便发展商用于按揭房屋的建设。由于贷款的使用直接

  影响按揭房屋的建设和按揭权的实现,故按揭合同应要求发展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4、按时和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的责任。此责任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按揭合同中作出规定仍有重要意义。这样,在发展商不按时、不按质交付房屋时,既违反了对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合同义务,也违反了对贷款人(按揭权人)的合同义务。

  5、回购责任。有时按揭合同还规定在按揭人失去还款能力时,发展商有责任将已售出的房屋回购,然后由发展商继续履行对按揭权人的还款义务。

  实际上,即使按揭合同没有回购条款,如果购房人失去还款能力,发展商在向按揭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反过来可向购房人主张债权,在收回房屋和向购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后,其结果与依回购条款履行回购责任的结果往往相差无几。

  6、办理登记和向按揭权人交付权证的责任。由于按揭保留了普通法中mortgage的向权利人交付权证的做法,发展商必须向按揭人承诺办理或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申领手续,并保障将权证交按揭权人保管,直到按揭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止,方可交还按揭人。

  八、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当事人须在按揭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在该特定条件发生时,按揭权人有权处分按揭房屋和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

  (1)按揭人未按期供款。合同一般约定按揭款系逐月支付,如果按揭人累计数月未按期供款,或拖欠之供款达到特定数目,即构成按揭人违约。

  (2)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按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人代其供款,按揭人因失业而无支付能力等。

  (3)按揭人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和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如按揭人未尽保管义务,从事损害房屋价值之行为,或未服从按揭权人对其处分权之限制,擅自将按揭房屋另设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从而损害按揭权人之利益者。

  (4)发展商未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此事由在现存多种合同范本中较少规定。但如果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是发展商对按揭权人的担保义务之一部分,则在发展商不按时和不按质建筑和交付房屋时,按揭权人当然有权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由于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是购房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违约形式,且该违约形式不仅危害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不利于按揭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作为按揭权人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事由有利于强化对发展商的开发行为的约束。

  2、按揭房屋之处分按揭合同中对按揭房屋的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处分方式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的约定。在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处分方式中,协议折价一般不适用于按揭房屋的处分,因为按揭权人作为商业银行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在按揭房屋设办事机构)才会接受以协议折价方式取得该按揭房屋。按揭房屋的处分以变卖和拍卖方式为主。

  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与处分抵押物后的分配顺序相似,在支付处分费用、代扣应缴税费后,处分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按揭人对按揭权人的债务。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由发展商承担补充责任,处分所得偿还债务后尚有余额的,余额交还按揭人。

  3、担保人的补充责任有的按揭合同规定发展商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既是按揭合同,就应以按揭担保和按揭房屋的处分为主导,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为补充。若让发展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按揭合同成可有可无之物,既无特色,也无意义。而且,设立按揭制度和签定按揭合同,旨在改善购房人之个人融资能力、以未来之物尽其所用,提高其生活质素,其前提是对其未来生活添加一定负担,以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如果发展商须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发生违约事由时,按揭权人必置

  按揭权于不顾为自己实现债权的便利而向发展商主张债权,此结果不仅有舍本求末之虞,也不符合按揭制度之目的。故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只有在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展商才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按揭人的主体变更在按揭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按揭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或遗赠行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按揭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公民死亡之发生的继承和遗赠行为,虽涉及按揭人的变更,但不视为按揭房屋的转让,无须交纳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相关权利,但须偿还尚未偿还之欠款。

  2、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债权进行确认,并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只须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即可。此举有利于债权之实现并免却当事人之讼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其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考虑到合同所涉债权会因合同的部分履行而发生变化,故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债务人在债权的催款通知上签字以确认债务余额,然后据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是,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务人(按揭人)愿意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谁会轻易地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呢?由于没有债务人(按揭人)的配合,债权人(按揭权人)虽有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却往往因程序上的障碍无法取得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为实现债权,当事人不得不转而向法院起诉,不仅时间延长,费用也增加,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所以,实践中应考虑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确认债权的可能性,并省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这一环节,以方便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债权的确认不光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在执行程序中也广泛存在。即使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其所确认的债权也可能需要重新确认,如判决送达后债务部分履行的,因执行程序的延长使主债务的利息增加的,等等情况,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数额作相应的加减。既然如此,为什么公证文书的履行情况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呢?公证部门何以要用债务人的配合作为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条件呢?

  3、费用分担各方当事人还应依当地的规定约定公证费、按揭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4、按揭之涂销按揭合同应约定在按揭人支付完毕按揭款本息时,有关按揭登记应依法涂销。

  5、按揭合同生效和按揭成立的条件按揭合同一般约定在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按揭合同登记后,按揭即设定,按揭关系因此成立。

  第三节房地产按揭合同履行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按揭中的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一手购房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二手购房人)而发生的按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以所购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准,转按揭可分为以转让按揭合同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和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以是否变更按揭银行为标准,转按揭也可分为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和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

  按揭人在履行按揭合同的过程中,因生活或投资原因需要将所购房屋转让,而此时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可能均未履行完毕,因此,所购房屋的转让会引起涉及多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此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尚未见系统论及。

  1、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在所购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预售合同虽经登记,房款亦通过按揭足额支付,但购房人(按揭人)对所购房屋并无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只有要求发展商履行预售合同的请求权。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对待经预告登记的合同权利已视为一种准物权的性质,承认其效力超越合同相对方,并且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享有一定程度的对世权,但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购房人仍不能享有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对所购房屋的转让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引起的转按揭的具体特点是:

  (1)构成转按揭的基础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标的表面上是一手购房人(按揭人、转让人)所购房屋,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一手购房人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中的一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因房屋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对发展商享有请求权,因此,所谓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实际上是请求权的转让,其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将其对发展商的请求权转让给二手购房人的约定。

  (2)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由于按揭银行已经向一手购房人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在房屋转让时,二手购房人可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或分多次归还贷款,

  也可以直接承继一手购房人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另与其他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借款支付一手购房人转让款,使一手购房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后两种情形,均可能以转按揭形式处理。

  (3)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房屋转让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须继续提供按揭担保的话,一手购房人(按揭人)将其在按揭合同中的责任转让给二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以转按揭人的身份,用其所购房屋对其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承担按揭担保责任。

  (4)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应经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权利义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一手购房人仅仅转让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给二手购房人的,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须通知发展商,不通知的,合同对发展商无约束力,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所购房屋已设定按揭,故转让合同应经按揭权人同意。房屋转让后,二手购房人需要发展商继续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当然需要征得按揭银行同意外,还须征得发展商的同意。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按揭权人)的同意,转按揭后,按揭银行也可称为转按揭权人,它可以是原按揭银行,也可以是新按揭银行。

  (5)因转让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转按揭,应办理相应的预售变更登记和按揭变更登记。

  2、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如果一手购房人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只因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此时因转让房屋所发生的转按揭,属于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其特点是:

  (1)作为转按揭的基础合同的转让合同,其标的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一手购房人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一手购房人和发展商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基本履行完毕,一手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发展商亦完成建设和交付特定房屋并办理产权的义务,因此,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而拥有的对发展商的请求已经转化为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其向二手购房人转让的正是这种对特定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2)如果二手购房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融资,他可以与新的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一手购房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原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通过取代一手购房人的地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按揭银行支付供楼款,另一方面按揭合同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形式上,二手购房人需要与按揭银行签定新的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使是新签贷款合同,按揭银行也无需向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购房贷款,因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给一手购房人并直接支付给了发展商,二手购房人只需代一手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按揭义务即可。

  (3)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发展商对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或有回购承担的除外。因房屋已经设定按揭,其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的同意,但未经按揭银行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按揭银行对该房屋的按揭权有追及效力,无论该房屋转让给谁,只要按揭权未消灭,按揭银行都对该房屋的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由于房屋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没有按揭银行的配合,转让合同实际上难以履行。

  (4)因转让而发生的房屋产权变更和按揭人的变更,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不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而是通过与新的银行建立按揭贷款关系而取得,其特点是:

  (1)按揭权人的变更。转按揭意味着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并不一定意味着按揭权人的变更。但如果在同一房屋上建立新的按揭关系,就必需解除旧的按揭关系,而解除旧的按揭关系的前提就是对一手购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使原按揭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原按揭权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新的按揭权人进入。

  (2)新旧按揭权人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要设定新按揭,必须解除旧按揭;要解除旧按揭,就必须先还款;要还款,必须先取得新的借款;要取得新的借款,必须设定新的按揭;要设定新的按揭,又必须解除旧的按揭,这是一个怪圈,必须通过按揭银行之间的合作来打破。不同的按揭银行可以有固定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新的按揭银行的单方承诺。在请求原按揭银行解除原按揭关系的同时,新的按揭银行承诺新的按揭关系建立后,所发放的贷款将在新的按揭银行的监督下直接作为购房款用于偿还一方购房人所欠按揭债务,以此承诺来换取原按揭银行的配合。或相反,由原按揭银行给予书面承诺,在请求新按揭银行先发放贷款以实现其债权的同时,保证协助新按揭银行设定新的按揭,以免使担保落空。

  (3)原按揭登记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建立了新的按揭关系、归还了一手购房人的按揭款和解除原按揭以后,应当办理原按揭的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

  4、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并以其所购房屋继续按揭,以担保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只变更按揭人,不变更按揭权人。由于二手购房人直接取得一手购房人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地位,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贷款人和按揭权人不变。

  (2)按揭银行无须发放新的贷款。鉴于贷款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变更,其他主要条款没有变化,按揭银行已经依该贷款合同发放按揭款,无须再对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按揭款,二手购房人只须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可。

  (3)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取决于一手购房人和二手购房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是商定购房价后,二手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减去一手购房人尚未支付的按揭款,余下部分作为房款支付给一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在支付该部分房款后,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4)变更登记,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应依法办理按揭的变更登记。

  二、因发展商违约导致的购房人违约和对按揭房屋的处分

  1、问题的由来依按揭供楼的通常做法,购房人在与发展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然后由银行直接将购房人所借之款以购房人的名义支付给发展商。借款不付给购房人本人,以免款项使用生其他变数,如被购房人挪作他用等。按揭款支付给发展商后,购房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可见,所谓按揭供款并不是向发展商支付购房款,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而是向银行支付还款,所以说,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人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和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按揭关系确立后,银行代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人在取得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的同时,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按揭担保。因此,购房人在整个按揭借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违约行为的话,其违约行为也主要体现还款义务的履行方面,即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

  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因,可以在于自身的支付能力,也可以在于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因发展商未能按期按质建设所购房屋,必影响购房人继续供款的信心;又由于所购房屋未能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购房人无法实现入住房屋的预期,不能不花钱另寻房屋以供利用,故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又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并进而影响购房人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况下违反借款合同的并不是发展商,而是购房人,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所违之约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购房合同,银行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故不直接拥有依购房合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一般来说,因发展商违反购房合同导致购房人违反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只能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违约责任并处分按揭房屋,由此引起如何均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和如何公平保护购房人利益的问题。

  2、混合合同中的发展商的责任这里的混合合同,是指购房、借款和按揭三种法律关系共存于同一法律文本。在该法律文本中,购房人、发展商和银行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织,发展商是售房人,也是借款的担保人和按揭的协助人,购房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按揭人,按揭银行既是贷款人,也是按揭权人和接受担保的一方。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分存各自独立的法律文本,而是出现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发展商常常对银行有直接的义务承诺,故有助于银行直接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展商是贷款的直接使用人,故发展商一般会在混合合同中向银行承诺购房款完全用于房屋的建设;又由于发展商是按揭房屋的建设人,故发展商也会在混合合同中承诺按期按质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如果发展商违约,挪用资金往往是主要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是主要表现,因此,发展商的违约往往直接违反其在混合合

  同中对按揭银行的承诺。混合合同为银行直接追究发展

  商的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依合同的相对性,因发展商违约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供款,银行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依发展商的担保承诺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购房人承担的责任最终转由发展商承担。在诉讼程序中,当购房人被银行起诉时,购房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展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发展商,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此举虽然有利于由发展商承担最终违约责任,但仍难免增加讼累。考虑到发展商在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向银行出具对购房人还款的担保承诺,故以担保责任解决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应更为有利。

  4、按揭银行的代位权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规定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发展商未按时按质交楼导致购房人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发展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发展商主张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其对银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未向发展商主张违约责任的,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未能因此承担对银行的违约责任的,属于对银行造成损害,故银行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购房人对发展商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不致于购房人代发展商受过,从而免使因发展商违约而导致购房人承担责任和按揭房屋受到处分。

  三、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

  在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仅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人不对余下债务承担责任。按揭是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其所提供按揭房屋为限,自不待言。按揭银行在处分按揭房屋后仍余有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处分按揭人的其他财产,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无定论。因为按揭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购房人,按一般法理,其依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个人财产当然包括按揭人(借款人)拥有的、按揭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按揭银行在处分完按揭房屋以后,不足清偿部分仍然向借款人追讨并无不妥。故将按揭人(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限于按揭房屋表面上与一般法理相悖。但考虑到按揭借款购房的特殊性及各当事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仍坚持主张将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严格限定在按揭房屋的价值内,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1、按揭贷款风险的确定性。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时,已有机会对项目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并通过确立按揭比例的方式,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比如银行确立提供七成按揭的房屋,购房人需向发展商先交付30%的首期款,余下的70%才能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即使市场波动导致房价缩水30%,银行的债权仍有100%的保障。由于银行有机会控制风险,如果发生按揭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属于银行本身控制风险有失误,若将其失误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余下债务,势必对借款人不公平。

  2、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已承担足够多的风险。按揭人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就已经承担了其选择购房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承担了按揭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部分,按揭房屋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身就意味着按揭人在该房屋的投入已经损失殆尽。按揭人不宜再承担更多的风险。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可作补充。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与发展商的开发行为有极大关系,由于银行的风险已预先控制,如果房价跌到银行蒙受损失的水平,发展商往往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来解决按揭人处分按揭房屋后的债务余额更为合理,且发展商在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宜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发展商表面上是为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开发失误承担责任。

  4、按揭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应提供格外救济。在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三者之间,按揭人处于相对弱势。发展商未完成建设工程即已收到全部购房款,银行以其资金优势,既取得按揭人的按揭担保,又取得发展商的担保承诺,并且通过控制按揭贷款的比例预先获得法律救济,还有购房人的首期款为风险垫底,其经营风险有多重保障。惟按揭购房人既要交付首期款,又要以房屋按揭担保,还须分期还款,又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明显处于无保障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如果还要增加额外负担,势必让人对按揭购房心存恐惧,从而消减人们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并最终为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房地产合同】相关文章:

房地产合同10-11

房地产交易合同10-10

房地产转让合同10-08

房地产咨询合同10-12

房地产借款合同10-22

房地产广告合同10-13

房地产顾问合同10-18

房地产租赁合同10-20

房地产经纪合同11-05

房地产租凭合同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