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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4-11-13 08:08:28 调查报告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1

  一、调查背景

  二、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实施情况

  (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

  1.石景山区失业保险基金基本收支情况可见,石景山区政府注重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全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参保人数与参保单位逐年增加,合理支配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保险发挥作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石景山区失业保险基金安排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石景山区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安排再就业资金,为全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早日实现再就业,为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提供各项社会补贴和岗位补助,充分保障了失业人员与再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三)就业困难群体失业与再就业情况

  石景山区政府将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问题,作为全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并推出了一系列帮助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低保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得力举措,使得区内这部分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困难群体得到了充分的安置。

  1.零就业家庭

  至20xx年第四季度,全区“零就业家庭”207户,涉及劳动力266人。区劳动社会保障局通过安置公益性岗位、各类协管员岗位、社区环境养护岗位、商业便民岗位以及家政服务岗位等,“零就业家庭”目前已全部消零,全区“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2.“4050”人员情况

  “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 3.低保人员情况(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为树立合法职业介绍结构的良好服务形象,营造“诚心待人、信守承诺”的行业氛围,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区组织12家社会力量承办的职业介绍结构签署了“社会职业介绍结构诚信服务承诺书”,向社会共开了23家正规职介机构的服务电话,注销了一家长期不经营的职介所,规范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

  三、结论

  在失业率攀升的大环境下,石景山区反而使失业率呈现平稳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区政府长期重视失业状况,很早就着手解决失业问题;另一方面,其促就业的措施多样化,适合不同情况的失业人群。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2

  社会化是自闭症儿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而在提高自闭症儿童社会化的康复训练中,最基本的生活技能的训练需要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训练机构的数量少,资源匮乏,同时在自闭症康复训练时,老师、家长都出现了相应的心理问题和技能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同时在社会工作的研究中,自闭症儿童属于其研究对象之一。因此,社会工作方法来介入自闭症儿童的社会化研究中成为了必然。

  一、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的现状研究

  (一)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定义及特点

  1、自闭症儿童的概念及特点

  自闭症又叫孤独症,目前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终身性残疾病症,1943年美国儿童精神病医生利奥?凯纳(Leo Kanner)明确提出了“婴幼儿孤独症”的概念,他报道了其从精神症的角度观察到的11名儿童所具有的异常的特点是他们拒绝交往,不说话或以自己的方式喃喃自语,对周围环境有着相当或极端的固定的要求。他把这些症状称之为“情绪交往的孤独症障碍”及“婴儿孤独症”。

  自闭症儿童又称孤独症儿童,是一种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特殊群体。其特点是个体社会行为和人际交往,以及沟通模式的异常,包括在各种场合的多种功能活动,如社会交往障碍、言语表达障碍、兴趣范围狭窄、固定模式行为的保持、活动的自发性与控制能力、视线的接触。

  2、生活技能社会化的基本含义及主要内容

  俞国良在《社会心理学》(第2版P91-98)一书中指出:“生活技能社会化包括自理能力、日常生活知识,生活适应技能等”。在儿童时期,个体缺乏必要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社会化的内容首先是教他们学会生存,掌握基本的生活常识和知识。

  (二)改善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的相关研究

  1、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的自身表现

  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的自身表现为: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偏差;社会规范、角色认同感的缺失,情绪行为,如:自我伤害、攻击他人、哭闹、喊叫等行为;颜色偏好;判断能力的缺失。

  2、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的训练方法探究

  自闭症儿童的生活技能的社会化是指通过其心理干预、感统训练、语言训练提高自闭症儿童各方面的技能,促进其更好的适应环境,进而达到其计划中的要求,最终实现正常的自主生活与人际交往。

  心理干预,即通过儿童在群体和个体的活动中,表现的知觉、需要、思维、情绪等行为意识,运用康复训练的干预自闭症儿童个体的行为,进而影响他们的心理活动。

  感统训练,全称为感觉统合训练,在训练中运用活动的器材,让儿童完成限定的动作或者规范性的肢体表现,进而激发自闭症儿童肢体的活动能力、触觉能力以及对事物的认知能力。

  (三)自闭症儿童提高生活技能的社会化意义

  自闭症儿童是由于发育障碍导致在社会交往与人际沟通方面的问题,同时多数的自闭症儿童会伴随着相应的智障问题。由此,自闭症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知识,生活适应技能等方面是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

  二、星星孤独症机构改善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的现状调查

  (一)星星孤独症机构中学员的基本情况

  星星残疾人阳光家园机构,是西安市一家普通的残疾人症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机构主要帮助儿童恢复至正常的状态。

  1、星星残疾人机构中学员的基本状态

  当孩子们在一起活动时,每个孩子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完全与外界有着隔层的状态。即使他们已经在一起上课有好几个月的时间,但是他们完全不会与其他的同学或者老师进行玩耍和沟通,如同不认识一样,即使活动的空间很小,他们也尽量不去触碰其他的人,均是自己干自己的事。有的特殊案例,自伤或者他伤的自闭症孩子,总是在老师不注意时,或者有非常的时机时去重度伤害他人。当老师不能顾及到所有人,很多孩子便逐渐的注意力完全不能集中,刻板行为表现明显,自我不控制的行为逐渐出现。

  2、星星残疾人机构中学员的家庭境况

  据机构中自闭症儿童的家庭所展示的境况,有七分之四的家庭不能够给孩子创造好的生活及社会化的环境,这些家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家庭单亲化比例大。其中多数是家庭中的爸爸受到精神和心理压力过于严重导致无法承受选择放弃了家庭,孩子仅仅由母亲照顾或者祖父母照顾。

  第二,家庭矛盾凸现。父母持放弃但又不舍的状态,同时母亲则陷入极度自责的状态,而这种心理情绪则宣泄在孩子身上,导致家庭暴力,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对康复训练带来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星星孤独症机构中学员在生活技能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1、福利机构条件的限制

  随着我国的深度化改革,我国的对福利机构的支持加大,但是早期社会福利保障政策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不是很完善,导致福利机构教育设施不完备。首先是人们的对孤独症儿童的认识薄弱,致使现在其康复自闭症的公共及民营机构少,专业化不强。

  在室内的四类教室中的.相应的训练设备是不健全的,学校是租赁的一层楼。

  学校地址设置在小区内,没有户外活动场地,这给自闭症儿童的训练带来了严重的缺陷。他们不能够真切的感受到生活中的部分真切场景。由于人数增多,班级少,场地的限制,分班的制度不仅仅是靠孩子的个人情况进行设定的。随着儿童年龄的增大也会进入技能高的班级。

  2、生活技能训练的水平不足

  依据目前儿童自闭症的人数和其增长率来看,民营福利机构的师资力量非常的匮乏。仅仅依靠公办福利机构来康复儿童的生活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的福利机构来辅助公办福利机构,但是现有的民营福利机构存在三种现象:

  一是男女教师分配不均,多数为女老师,只有个别的男老师;二是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教师的工资水平较低,相应的福利保障不完善,是致使人员流动性大的主要原因。三是教师专业化程度低。

  3、在生活技能社会化过程中亲子系统支持功能的紊乱

  (1)观念落后导致家长的支持功能缺失。家长对于自闭症儿童的相应特征不理解,以至于错过了最佳的训练时期。在与自闭症儿童家长沟通时,家长采取逃避的态度,不能正视这个问题。在内心不能接受他们的状态,促使孩子没有正常的交际范围,严重缺少正常的社会化机会。对于孩子的行为不理解,盲目的训斥、攀比心理,让家长处于对孩子反感、厌恶又疼爱的矛盾状态。多数家庭受到经济情况的影响,父亲没有时间来陪孩子,在父亲方面的教育缺失,在儿童的模仿期得不到更好的正强化的影响。

  (2)知识储备匮乏导致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缺失。在学习康复训练技能上不能够跟上老师和机构的训练步伐,或者运用错误的方法进行训练。甚至有的家长始终认为训练孩子是老师的事,在家里完全可以放松的状态,不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够与训练机构共同协作,使儿童在家中的生活技能方面得不到更好的实际性的锻炼与提高。

  三、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机构背景下的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社会化

  (一)介入的目标

  一是介入教师群体,调节教师心理状态,提高教师的技能专业化水平。

  二是介入家长群体,引导家长观念,增强家长信心。

  三是帮助科学完善自闭症儿童的生活技能社会化相关课程。

  (二)介入的方法

  1、提升专业技能,建立建全疏导机制

  (1)观摩与培训结合。目前来说机构是自闭症儿童提高生活技能进而回归社会的主要途径,是家长寻求技术支持的主要依靠力量。但是机构中的师资体系却是阻碍提高自闭症儿童生活技能的主要因素。教师不能够掌握科学、规范、有效的训练方法,导致个人的工作能力不足,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儿童生活技能的提高。由此应对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减少教师水平参差不齐的状态。教师的专业水平问题成为民营机构发展的重要问题,怎样提高教师的水平是当下机构最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向有关的机构建议,建立民营机构的加强师资队伍的体系。系统了解机构中教师的水平,针对教师的水平,提供具体的学习方案。针对相对不完善,水平较差的老师向公立的、体系完善的机构进行观察,学习专业的训练和教学方法、模式。

  (2)心理疏导机制。目前民营机构均存在较大的问题,由于教师数量的不足,导致每位教师每天的课程排的非常的满,基本没有课余休息和时间。由此让许多老师过早进入了倦怠期,在心理上的压力积压过多,身体也非常的劳累,在正常的上课时间的精神状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由于时间较为紧迫,老师们关于课程方面的讨论机会与时间不足,由此对于老师在专业技能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面受到了限制,须提高教师的技能专业化水平,进而减少心理压力。

  2、家庭系统的建设

  (1)家庭系统建设分析。部分家庭因为现有的自闭症儿童导致出现了各类的家庭问题,如:教育分歧、亲子关系疏远、夫妻关系破裂、沟通模式病态等等。但是由于机构的涉及范围和机构的能力限制,家庭的问题一直被忽视。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个阶段,也是为其提高生活技能的重要的支持系统。所以解决各类的家庭问题是改善自闭症儿童的必要途径。

  当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后,要充分利用小组的方法让家长学习到其他家长的正确训练和教育方法,用镜子理论的来反射出自身的问题;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之一,即家庭治疗的方法介入自闭症儿童的家庭,缓解家庭矛盾、理念冲突的状况,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2)家庭系统建设具体方式。根据现有的绝大多数家庭,针对自闭症儿童的相处与教育方式不能够对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首先机构内所有自闭症儿童的家庭以及家长的情况进行系统的了解,并记录。针对现有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家长对自闭症孩子的不认可和无信心的不良心理状态进行疏导,让他们在心理上接纳孩子,不在因为他们是自闭症孩子而选择逃避,可以让自闭症孩子进入正常的社交网络,让他们接触更多的社会生活。

  让家长自行组织经验交流会,家长之间的沟通会更畅通,让专业化水平高的家长引导、带动那些水平一般的家长,让他们之间抒发内心的想法,互相鼓励,互相支持,互相学习进而更快的发现自身的问题,更好的调整家庭系统的状态。

  3、机构与高校合作

  孤独症机构与高校合作,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机会。机构为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实操机会,增长了他们个人的实战经验,促进他们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识。高校中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他们都是带着学习的理论问题去实践,将会更容易发现机构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3

  5月16日是第二十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对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对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要高度重视,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加大扶持与救助力度,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二、具体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围绕此次助残日主题,结合我县的实际,专题研究农村贫困残疾人的问题,查摆困难,明确措施,认真制定助残日活动方案,部署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各乡镇残联要做好所属地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调查摸底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方面的迫切需求进行登记造册,将实际情况向乡镇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为开展扶贫、给予社会保障提供依据。

  (三)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

  1、卫生部门在助残日期间可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深入农村,为贫困残疾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活动,全面了解农村贫困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康复需求,同时发挥卫生主管部门及系统的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和服务。

  2、教育、农业等部门在助残日期间,可组织农业类学生、农业科技人员走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和残疾人家庭,开展咨询、讲座、培训等活动,传授种植养殖技术和相关农业知识,开展科技助残。

  3、教育部门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针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开展专项救助活动,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4、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少先队组织以及武警部门要通过开展送温暖、青年志愿者助残、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警民共建等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残疾学生。

  5、县、乡残联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办实事,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组织各类别残疾人举办各种活动,感召和动员社会。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县、乡残联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围绕“助残日”主题,深入宣传政府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出台的配套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以及在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热潮。

  2、大力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告、公共橱窗、标语口号等媒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各乡镇、社区残联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助残日”活动,并将开展活动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残联。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4

  一、活动内容

  1、深入本地中小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本地基础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2、了解我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意见反馈。

  3、走访调查身边的先进基层党员,了解基层党建工作。

  4、农村地区的同学,深入调查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村目前存在的其他问题。

  5、城镇学生深入社区调查城镇居民中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以及政府对其改善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6、调查了解本地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改革现状。

  7、开展送温暖活动。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如为军烈属,孤寡老人、、下岗工人等社会扶助对象解决生活问题,帮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等。

  8、结合实际,到厂矿、社区、健身中心等地方开展传播体育健身理念,推动全民健身的活动。

  二、具体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学生都要加入到实践调查活动中来,开学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或,校团委将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优秀实践(调查)报告”若干名,颁发奖品及证书,对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同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5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年度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紧紧依靠基层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规定,统一标准,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工作任务

  全面掌握全市各年龄段残疾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状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三、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符合评残条件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普查内容:残疾人个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现状及需求,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体、无障碍等服务需求状况。

  四、组织实施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残联牵头,部门协调,抽调专人成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抽调专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若干普查小组,村委会(社区)成立陪调组,抽调熟悉情况、群众基础好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村委会(社区)干部担任陪调员,协助普查人员深入到所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家庭,对辖区内的残疾人个人情况、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进行逐一登记,填写《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表》,并将表中内容录入普查系统软件,建立数据库。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和入户普查登记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各级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普查方案,张贴普查公告、宣传标语,大力宣传普查工作,并召开工作会议,分解落实责任,做好普查调查员、普查复核人员和数据录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乡镇(街道)普查小组到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入户登记,填写《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表》,对失访残疾人单独登记造册。

  在对持证残疾人普查的同时,逐户对身有残疾的非持证残疾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登记,未办理或未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由当地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按照新的残疾评定标准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新办证的人员和符合条件未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一并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二)复审录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普查人员对普查表格进行复查、纠错。6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普查小组将复查过的《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表》及失访残疾人名册上报县(市、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工作办公室。县(市、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普查小组上报表格审查合格后,于6月30日前组织专人将普查表格信息录入《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系统》软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经费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1、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有关要求,并公布县(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专线电话,为残疾人及其亲属电话咨询提供方便。

  2、做好村委会(社区)的宣传工作,利用电子屏幕、横幅、宣传窗、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工作,在每个行政村、社区张贴普查公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报告6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越来越多地投入临床应用,一个现实问题令人担忧: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时,要求投保人提供“基因检测”结果,并将这种基因信息作为评估投保人未来健康状况的依据;对于那些带有“不良”基因的人,保险公司将大幅提高保费,使其无力支付,或干脆拒绝予以承保,以降低未来赔付的机率,形成以基因信息为基础的所谓“基因歧视”(genetic discrimination).[1]在英国,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167名具有某种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34 %在申请保险时遇到了问题,其中4817 %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4116 %被收取了高额保费,4112 %被要求进行本来不必要做的体检,2815 %遇到了其他问题。而未被保险公司获知有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遇到问题的只有5 %,其中只有4 %的人支付了高额保费,只有1 %的人被拒绝承保。[2]在美国,一个有20年安全驾驶记录的人突然失去了汽车保险,因为保险公司发现他具有一种影响他肌肉的基因。[3]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发现,在105名向保险公司披露“基因检测”结果的投保人之中,有32人被要求支付高额保费,有12人被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检测,有15人被拒绝承保。其比例远大于那些没有接受过“基因检测”的人。[4]尽管目前保险中的“基因歧视”事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对保险公司在未来可能会经常使用基因信息进行“基因歧视”的忧虑,却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共鸣。[5]保险中“基因歧视”现象成为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课题。西方国家也已通过了为数不少的反“基因歧视”的立法。然而,保险公司对这些法律表示强烈不满,各国学者正就是否应当立法制止保险中的“基因歧视”,以及如何立法方面展开激烈的辩论,目前尚远未得出一致结论……中国是参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唯一发展中国家。基因科技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自行研制的用于“基因检测”的“基因芯片”不久将投入临床应用。[6]可以预见,当前已经在西方国家发生的“基因歧视”必然也会在我国出现。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全国能够享受公费和疾病补助的人所占比例不足全国人口的15 %,[7]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支付一定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大多数人必然会寻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同时,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定感也会激发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在保障我国人民获得医疗服务和安定生活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增强。而“基因歧视”可能在未来发生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研究保险中“基因歧视”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二、现行立法的失误:违背保险法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

  目前,已有5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20多个州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使用基因信息的立法。其立法的初衷自然是为了保护那些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使他们能以可以承受的保费获得商业性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但是,仔细分析许多立法的内容却不难发现,它们与传统保险法所一直遵循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是相悖的。

  “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的基本要求是风险和保费相适应。保费既不能过低,导致保险人无力支付索赔;也不能过高,使投保者望而却步。为此保险人必须较为准确地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率。这意味着保险人还要做到对相同的风险单位应当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不同的风险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8]对于发生概率极高的“劣质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这样,对于具有不同风险的被保险人也才是公平的。这就是保险学中的“保费负担公平原则”和“风险选择原则”。[9]因此,“区别对待”是商业保险的应有之义。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反歧视法明确规定商业保险中的“歧视”不构成“非法歧视”。例如,澳大利亚1992年《(反)残疾人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在规定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一般原则之后,又专门规定,在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其他保险时“歧视”残疾人“不是非法行为”,但条件是这种“歧视”必须以实际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或在缺乏实际统计数据时根据其他相关因素合理地做出“歧视决定”。[10]这就意味着如果统计数据表明某种残疾确实会导致残疾人过早死亡或发病率提高,则保险公司对残疾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并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要做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在被保险人之间的这种公平,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保险人能够获得与风险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充分掌握影响风险发生和风险大小的各类信息,保险人才有可能对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分类定级,适用不同的费率。然而,这些为计算风险所需的信息却完全掌握在投保人手中,除非其予以披露,保险人无从知晓。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精神,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诚实信用,向保险人如实披露与风险有关的情况。这在保险法上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虽然各国对披露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均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的询问。[11]如果投保人隐瞒或虚构了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具有关键作用的风险情况,会直接导致合同法上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支付约定的保费。因此,在投保健康险和人寿险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有关自己健康风险的情况,包括年龄、疾病情况、过去的病史等。而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则需要根据过去具有不同健康状况的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将每个人的健康风险转化成以数字表示的索赔率,以此制定保费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于正常情况,就会按照增加的风险程度相应地提高保费;当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到无法接受的程度(如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断定必然患上需要巨额赔付的重大疾病),则有可能拒绝承保,或将这种风险导致的保险事件列入“除外条款”,即在其发生时不承担赔付责任。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如实披露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费数额是非常关键的。

  虽然许多基因信息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人未来的风险状况。但确有部分基因信息能够准确地预测某人必然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或是有较大的患病可能性。西方人群中较常见的“舞蹈症基因”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最终会患上“舞蹈症”这种绝症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风险评估而言,“舞蹈症基因”的基因检测结果与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按照欧洲《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以及比利时、挪威、奥地利等国和大多数美国各州的立法,保险公司被禁止使用这一类型的基因信息来评估投保人未来的健康风险。投保人即使明知自己有这种基因,也不必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这种立法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制所一直遵循的、并为各国保险法所一致承认的基本原则-按照投保人风险大小收取保费的公平精神被打破,从而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客观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其收取的保费必然低于按风险状况应当收取的数额。仍以“舞蹈症基因”为例,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如果被告之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绝不会以普通保费承保其健康险和人寿险,因为普通保费不足以反映投保人巨大的风险状况。而一旦法律强行禁止保险公司根据基因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和保费数额,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以普通保费承保,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这一情况,而投保人自己知道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询问和索取投保人的基因信息(如奥地利立法规定),则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多购买保险,从而形成“逆向选择”。

  二是对其他具有同等健康风险,但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不公平。一个被查出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与一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具有同等的健康风险,因为“舞蹈症基因”和艾滋病病毒都预示着他们在未来若干年内会因绝症死亡。然而,根据目前大多数立法,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仅支付普通保费就可以获得保险。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艾滋病歧视”,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合法地根据某人艾滋病检查呈阳性这一信息认定其健康风险极大,而拒绝承保或收取高额费。在后一种情况下,具有艾滋病病毒的被保险人实际上是用高额保费补贴了具有“舞蹈症基因”的被保险人。如果有较多数量的、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基因缺陷的人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又被禁止询问他们的基因情况,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遭受“逆向选择”带来的损失,必然会普遍提高保费。这样,承保具有基因风险的被保险人的成本,实际上被转嫁到了其他被保险人身上。因此,法律在力图消灭一种歧视的同时,又人为地创造了新的“歧视”-对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的“歧视”。

  有的学者提出,基因疾病与普通疾病有所不同。普通疾病多与人的生活方式或自主行为有关,是人可以控制的。与此相反的观点是,基因完全是天生的,在人的行为控制领域之外。个人可以戒烟或改变饮食习惯,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基因。按照通常的伦理准则,人是不应当为自己无力控制和改变的东西遭受惩罚的。而保险公司依据基因信息这种投保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提高保费是不合理的。[12]而且,由于基因特征会遗传,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下一代也可能具有同样的基因缺陷,又将被迫支付高额保费,或无法获得保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13]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然而放在商业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机制中去考察,却是难以成立的。如上所述,商业保险遵循公平精神。具体体现为保费应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率相适应。换言之,风险大小是确定保费多少的唯一因素。至于风险发生的原因是人为活动的结果还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大小并无关系。此外,从实践来看,基因疾病以外的许多普通疾病也并不是由人的自主行为或生活方式造成的。如空气污染、被动吸烟、意外伤害等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因素均可以导致疾病。即使在基因科技发展起来之前,商业健康和人寿保险公司依然会要求投保人披露这些疾病情况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而绝不会过问或考虑得病的原因。

  有的学者还认为,唯有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才能维持社会正义,防止出现“基因无产阶级”;[14]以“基因检测”结果作为承保的依据还会使那些最需要保险的人无法得到保险。通过对少数人的歧视,而使大多数人享受较低的保费是一种“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行为”。[1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承认商业保险市场有存在必要,商业保险机制就应当得以维护。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预测未来风险的基因信息是违背商业保险机制的。如前所述,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具有非基因风险的投保人对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进行补贴,这是违反公平精神的。而且,这些学者的理由完全可以被用来支持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任何类型的医疗信息。患有肝炎、胆结石、肺炎等其他疾病而被迫支付高额保费的人可以说“肝炎歧视”造成了“肝炎无产阶级”、“胆结石歧视”造成了“胆结石无产阶级”、“肺炎歧视”造成了“肺炎无产阶级”?。那些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应当比仅具有基因缺陷,但尚未实际患上疾病的人更需要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然而他们却难以获得和健康人相同的低廉保费。[16]这样所有的商业性保险行为都是“社会性的不负责的行为”了。而要解决这种内在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彻底废除商业保险机制,由非市场性的社会保险体制来承保一切种类的风险。而这种选择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立法的任务:防止对基因信息的不科学使用

  那么,“基因歧视”是否就是完全合理的,不需要任何立法来应对呢?首先需要思考的一个现象是:保险公司对具有不同健康风险的投保者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况早已有之。例如一个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缴纳的保费就会不同。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评估健康风险这种新出现的“区别对待”形式会有如此巨大的强烈反应呢?笔者认为,这固然与人们担心自己具有基因缺陷、无力购买保险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保险公司滥用、误用基因信息对健康风险做出错误评估的可能性极大。

  基因信息与其他普通医疗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反映的不是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疾病或身体状况,而是“预示”未来的健康情况。换言之,投保人即使具有基因缺陷,在申请保险时身体却可能完全健康,过去也没有得过较大疾病。更重要的是,基因与疾病的关系绝非病毒和疾病的关系那样确定和明显。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基因疾病被证明是由单独一种基因缺陷直接引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基因疾病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往往是基因缺陷与环境、饮食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哮喘、癫痫、精神分裂症,以及部分关节炎、肺气肿和癌症等常见疾病就是如此。[17]即使基因检测揭示一个人具有与某种疾病有关系的基因缺陷,也并不能说明此人一定会患上这种基因疾病,而只是反映了此人对这种基因疾病具有一种先天性的“倾向性”。例如,研究发现:如果控制胆固醇的基因具有缺陷,一个人得冠心病的可能性就比其他人大。但是,精神紧张、肥胖、抽烟和缺乏锻炼等因素却是决定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是否会得冠心病的关键性因素。②因此通过基因检测发现一个人具有这种基因缺陷,虽然具有提醒被检测者注意保持良好生活方式的作用,却很难准确预测他是否会在未来患上冠心病的可能性。由于现代基因科技起步时间并不长,对于大多数基因缺陷,目前甚至无法科学地预测它们转化为实际基因疾病的概率。由于对临床病例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因此也缺乏具有说服力的统计资料来计算这一概率。“澳大利亚人类基因协会”为此指出:当前对于大多数“基因检测”而言,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数据使其能够作为可靠的风险评估依据。[[18]

  在前文引所述的英国学者所做的有关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基因歧视”的调查报告中,研究者调查了三种根本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保险申请人:“隐性”基因缺陷携带者、亲属具有基因缺陷,但本人没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以及孩子被查出有基因疾病,但本人没有基因缺陷的人。这三种人要么本人根本没有基因缺陷,要么所具有的缺陷基因为隐性基因,终身不会影响本人身体健康,因此都不可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特殊健康风险。按照保险公司所称的公平原则,他们不会被收取高额保费或被拒绝承保。然而调查结果却恰恰相反。在543名属于上述三类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之中,有71人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占13 %,其比例远远大于一般投保人遇到问题的比例-5 %.其中有25人被拒绝承保,有33人被收取了高额保费。[19]显然,这71人遭到了不公平的“基因歧视”。说它“不公平”,是因为它没有建立在保险公司声称的保费与风险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上。这充分说明基于基因信息的复杂性,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不能正确解读基因信息的情况下,错误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从而形成不公平的“基因歧视”。

  因此,立法的任务,并不是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反映投保人健康风险的基因信息,而是防止保险公司不科学地使用基因信息,以致于错误地判断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不公平地收取过高的保费。

  四、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我国未来的立法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在某种基因缺陷必然能够导致某种疾病,或是能够预测投保人很有可能患上这种疾病,而且这种可能性,已经被医疗统计数据所证实、能够用以计算风险发生概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要求投保人披露这种基因信息,并用于进行风险评估。因为只有这样,基因缺陷的存在才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据此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并收取相应的保费才符合公平精神。

  那么,法律应当如何确保以上原则得以实行呢?立法者在试图将它转化为具体立法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判断某种基因缺陷已被“科学证据和统计数据证明能够预测风险”?这个标准谁由来制定?第二、如何判断保险公司使用了与未来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

  对于第一个问题,是否能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自己来决定哪些基因信息能够科学地预测风险?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百余年来都是自己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决定使用何种医疗信息的。那么,这一自律性质的做法是否也应在基因科技时代继续得到延续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过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之所以能够为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在“前基因科技时代”,保险公司用以判断投保人风险的依据只有普通医疗信息,而这些医疗信息绝大多数都是有关于投保人过去和目前健康和疾病状况的。它们本身确实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是普通医疗信息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从技术上不太可能制定出不公平的信息使用标准。然而,基因信息反映的并不是投保人过去和目前的健康和疾病状况,而是对某种疾病的“倾向性”。对于不同的基因缺陷,这种“倾向性”变成现实性的条件、可能和机率都不大相同。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可能尽量扩大使用基因信息的范围,将那些在科学上和统计上尚无确实证据证明与疾病有确定联系的基因缺陷也作为评估风险的因素。而且,要制定使用基因信息的标准,需要现代医学和基因科技的各种技术手段,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险业显然不具备这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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