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调查报告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林地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林地调查报告1
(一)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纠纷引发,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且已引发,并对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xx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xx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省林业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市领导的指示。
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及时收集、分析全市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
(2)市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3)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事件。
(5)市民政局: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和山林纠纷事件善后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
(7)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资金。
(8)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山林纠纷事件。
(9)市法制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10)市局:做好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处处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情况。
(3)向有关县(市、区)及单位传达市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令。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市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四)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地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村要组织调处,调处不成的,及时向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启动县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县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市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书面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应逐级立即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各级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预警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区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
1、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县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现场指挥部要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事件的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事件属市际纠纷,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邻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林业厅。
(三)应急结束
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理
(一)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调查处理
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按权限负责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通信营运企业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
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林业局会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林地调查报告2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8、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林地调查报告3
一、组织机构
区、街两级分别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加强对森防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作战。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旅游园林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人事如有变动即随时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办。
二、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协助区森防指挥部做好部门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和区委、区政府;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和组织森林防火扑救工作。
(2)区财政局: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经费,检查督促全区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使区防火办有足够的经费用于购置防火器材,营造防火林带等基础设施建设。
(3)区教育局:要对中小学生经常进行森林防火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并通过他们向家长、群众做宣传。防火期间,严禁组织学生到林区野炊,要确保在校学生不带火上山。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4)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对痴、呆、疯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管理工作。
(5)区卫生局:要及时做救护准备和救护工作。
(6)公安分局:指导、检查、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加强火灾区域的治安管理。
(7)消防大队:防火专业指导及实施扑救任务。
(8)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山林日常防护工作和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一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组建街道、居(村)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扑救队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形成在森林火灾面前能各自独立作战的方案。二要做好扑火物资贮备,确保贮备一定数量的森林灭火灵及铁锹、铁铲、水袋等扑火工具。三是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做好宣传及上山巡视工作,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四要落实防火责任区,加强对林区、林缘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的防火宣传,落实责任和预防措施。五要加强与所在地驻军、公安干警开展军民共建,形成森林防火网络。六要落实辖区内聋、哑、痴、呆、精神病患者的责任监护人员。
防火办在正、副指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做好护林防火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扑火工作。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当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119、110或当地防火部门报告。
1.街道办事处所辖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扑救,直接处理。街道防火办接到火警、火灾电话后,应及时报告街道森防指挥部领导,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若遇森林火灾难于控制,应马上报告街道森防指挥部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请求共建部队予以支援。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火办。
2.下列森林火灾事故,除街道办事处组织扑救外,由区森防指挥部指挥组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扑救处理。
(1)火场跨越街道行政界线的;
(2)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火灾;
(3)火场面积超过10亩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和主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5)需要区、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区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后,值班员应立即分别向本办主任和区森防指挥部正、副指挥汇报,并报区政府值班室,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区防火办主任应率防火办工作人员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扑救指挥,并立即将现场详细情况向正、副指挥报告,根据火灾情况,由区森防指挥部提出事件的处理方案,通知防火办主任现场组织实施。
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区森防指挥部领导要坐镇指挥。需要驻军、公安、消防协助扑灭时,由现场指挥作出决定,区防火办、街、居(村)应迅速派人带有关人员及时准确赶赴火场。
火灾扑灭后,各街、居(村)应留有足够人员监察火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复燃。
四、善后处理
1.森林火警,街道要在2天内将火警损失情况如实上报区防火办,每起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由区防火办派员和街道防火办人员到现场调查认定,严禁有灾不报或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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