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故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故调查报告 篇1
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长寿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为成员的沪渝高速重庆段“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xx年9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xx,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xx,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xx,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xx,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登记日期:20xx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2014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陈xx;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xx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12107993900054036692(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江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X3;登记日期:20xx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65101080220140022151(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可行驶路面总宽11.25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1.8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xx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xx、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xx和向xx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xx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xx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9吨,实载36.88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田xx来进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发生时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报告 篇2
20xx年4月20日6时20分左右,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隐瞒不报,直至4月26日死者家属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委会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津安生督〔20xx〕2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20xx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
山河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15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程某财;注册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从业人员:3000余人;经营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山河公司为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中标项目总包单位。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天津英诺旺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公司)。
英诺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甲;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99;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2.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监理公司)。
开发区监理公司成于1992年12月30日,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某阳;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六层605-609室;从业人员:500余人;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
3. 监督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委托,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 工程项目整体情况。
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立项时间为20xx年3月26日,项目代码为1223535K7210006,总建筑面积2389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6110平方米,地基为钻孔灌注桩,地下一层、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
该项目共分“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桩基工程”和“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两个标段,分两次招标和施工,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为山河公司。桩基工程已经竣工。发生事故的工程是“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以下简称美食城项目),该工程招标备案时间为20xx年4月24日,中标开工日期为20xx年4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xx年5月31日,证书编号为20xx-生态建施证-0012。
2.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事故调查过程中,山河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与天津渤海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合同,第一份合同为基础、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编号为20xx-4-23,开工时间为20xx年4月30,竣工时间为20xx年9月30),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为砌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为GF-20xx-00010,开工时间为20xx年10月13日,竣工时间为20xx年10月),在第二份合同中明确华鹏公司授权委托张某谋(男,湖北武汉人 )为该项目的代理人。经对华鹏公司法人罗某华及张某谋等人询问和相关书证的比对,确认第二份合同为山河公司自行编制的假合同。事实上,砌筑工程的二次结构砌筑施工是山河公司直接雇佣自然人张某谋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的。
3. 工程施工情况。
该工程自20xx年1月15日奠基,20xx年12月18日主体封顶,随后转入二次结构混凝土、地上砌筑等施工。由于春节原因,20xx年1月4日,美食城项目建设单位英诺公司向建管中心递交了《工程暂停施工告知书》,建管中心也依规向该工程建设单位下发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0xx年3、4月份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管中心报告的情况下,陆续有工人进入该工程工地进行二次结构砌筑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瞒报核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情况
20xx年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张某谋劳务队伍的工人张某福在5楼放砌墙墨线作业时,从没有安全防护的预留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高度约16米,坠落过程中砸穿了2-4楼同位置洞口的防护模板)受重伤,于7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河公司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0xx年4月26日,死者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风路派出所接警,经民警向报警人张某娟(死者长女,湖北省武汉人)了解,4月20日7时左右,张某福在天津生态城南部片区新加坡美食城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坠楼,经送泰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自20日来到天津后与山河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张某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管局核查事故的'信息后,立即会同中新天津生态城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山河公司、开发区监理公司均否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出具了书面说明,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4月20日上午6时20分左右,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山河公司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福,男,63岁,外来务工人员,湖北省武汉东西湖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认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福在未设防护栏杆、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的5楼预留洞口(宽约50cm、长约2800cm)旁作业时坠落,并且同位置2-4层洞口设置的防护板不符合安全规定,未起到防护作用,直接坠落至1楼。
(二)间接原因
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违规分包。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自然人张某谋。
(2)违规施工。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建设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
(3)安全教育、告知和检查缺失。未对张某福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临边作业的危险性;违规施工期间现场检查缺失,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
2. 开发区监理公司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河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程某财,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xx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何某,山河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报告事故。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瞒报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xx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 周某旺,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该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向总包方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停止施工,但在总包方不接收的情况下,没有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 张乙,开发区监理公司美食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未根据工程进展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致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xx)中3.2.1第3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发区监理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山河公司施工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砌筑作业分包资质的个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复工手续也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况下带隐患施工,施工期间中标项目经理、安全经理不在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告知、检查缺失,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综合裁量,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共计120万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xx〕16号)规定,建议市建委对其处以停止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2. 开发区监理公司教育和督促项目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监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没有履行复工手续施工,只是向施工方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但在施工方拒绝接收监理通知单的情况下,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任违规施工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未尽到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项目施工全过程受控;二是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和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四是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五是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六是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迟报和漏报行为。
开发区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控,确保监理人员认真履职;严格审查外包队伍资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查处,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要在事故结案3个月后,对事故相关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调查报告 篇3
公司安委会:
2014年8月24日上午10:35,通城县玉立花园物业科员工习秋生在外出做客途经滩上路时,发现道路南侧一积水处有大量气泡溢出并伴随有刺激性味道,及时通知我公司人员至现场后确认有天然气泄漏。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随即组织开展应急抢修工作,至8月24日14:04,应急抢修作业结束,该段线路恢复供气。本次天然气泄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燃气管网巡线制度》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及投产情况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原通城县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能天然气”),施工单位为荆门宏图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宏图”),管材生产厂家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钟格塑料”)。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原有规模为de63燃气PE管,自2010年建成投产后,因无法满足湖北玉立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立公司”)工厂用气需求,后于2011年实施扩容整改,扩容后选用de110,SDR11型PE80燃气管,项目由管材厂家钟格塑料负责施工。
(二)生产运行管理
2011年中压管网滩上路段扩容通气运行后,初期由玉能天然气负责运行维护,于2014年4月28日移交与我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运行管理,并由维抢队具体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三)环境情况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天然气泄漏事故当天为小雨天气,泄漏点及管道沿线均为路边荒地,临近道路行经人车较少,道路两侧为玉立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泄漏发生后周边无人员作业、逗留。
二、泄漏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经过
2014年8月24日10:35,通城县玉立花园物业科员工习秋生在外出做客途经滩上路时,发现据我公司YL-3#阀门下游100米处一积水坑有大量气泡溢出并伴随有刺激性味道,认为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便及时赶往公司CNG站报告险情。
10:40,发现人习秋生到达CNG站向站内负责人张晓纲通报现场情况,张晓纲向当班值班员舒升布置工作后乘坐发
现人摩托车前往疑似泄漏点。
10:44,张晓纲到达疑似泄露现场,发现该处积水较深,且有大量气泡均匀持续溢出,并伴随有强烈的疑似燃气味道,初步判断该处发生天然气泄漏,并撤至安全区域后通过手机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芦璐通报现场情况。
10:46,张晓纲与维抢队技术负责人杜四伟取得联系,确认该路段有天然气管道行经,杜四伟前往实地确认。
10:49,杜四伟到达现场,确认疑似泄漏点为天然气管道埋设位置,现场人员开始行人疏散并利用摩托车封锁道路。
10:50,张晓纲通知舒升关闭站内减压撬流量计前蝶阀TC-BUV11211,关闭主备路二级调压后蝶阀TC-BUV11118,确认TC-BUV11128处于关闭状态。
10:53,站内各涉及阀门完成关闭操作,撬内流量计读数为流速0Nm3/h,底数614844.771Nm3,日量212.77Nm3,压力218.0Kpa,温度26.6℃。
11:08,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芦璐带领各应急小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确认发生三级突发事故,指令启动站(队)级应急预案,各小组立即按照各自应急处置职责开始现场工作。
11:09,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成员高友智到达事故现场。
11:10,芦璐指令关闭上游阀门YL-3#,下游阀门YL-5#,并通过现场漏点将管内天然气进行放空。 11:11,芦璐通知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通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岱峰项目部”)参与事故处置支援。
11:23,芦璐将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理方案通过电话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陈波汇报,取得作业许可意见。
11:25,岱峰项目部支援人员共两人携带维抢修设备、机具到达现场。
11:30,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勤供应保障组清点事故处置材料是否齐全,经张玮确认,公司材料仓库内无de110电熔套筒库存。芦璐指令张玮前往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通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南海项目部”)调拨de110电熔套筒两只,PE100,SDR17.6型de110管材600mm。
11:40,现场泄漏处气泡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放空作业结束。
11:42,岱峰项目部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砌筑泄漏点高处挡水坝,减少雨水顺地势继续流入。
11:45,现场使用潜水泵排空坑内积水。
11:50,岱峰项目部人员使用防爆锹清理压放在泄漏点上方的大石块与木板,开始挖掘作业坑。
12:24,芦璐指令CNG站开启站内减压撬流量计前蝶阀TC-BUV11211,开启主备路二级调压后蝶阀
TC-BUV11118,正常向外供气。
13:10,作业坑挖掘完毕,现场使用清水对PE管表面进行清洁。
13:12,使用手工锯将泄漏段管段锯下,泄漏点为两处使用农具耕地时造成的`破坏孔,并使用电熔套筒将新管段与主管线通电熔接。
13:30,电熔焊接结束,自然冷却完成。
13:35,轻微开启上游阀门YL-3#,管线置于积水中无气体溢出,检漏情况正常。
13:39,全部开启上游阀门YL-3#,开启下游阀门下游阀门YL-5#,启动现场作业坑的回填。
13:56,回填作业结束,现场抢险作业组人员再次对地表进行天然气检测,没有发现泄漏情况。
14:04,芦璐将现场情况向陈总汇报,指令应急预案终止,现场恢复正常生产。
三、事故认定
依据公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关于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和调查事实,现场应急抢修作业期间,正值玉立公司厂区休息,未造成停输事故,且未发生人员伤害和其他设备损坏。
由此,2014年8月24日天然气泄漏事故为周边居民在管道上方使用锋利农具进行土地开垦导致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 篇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近期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和相关资料收集,我们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分析和整理,现将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12月15日下午14:30
事故地点:某市XX路口
事故类型: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A车(小型轿车)与B车(客车)
事故原因:A车闯红灯导致车辆碰撞
二、事故过程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参与者证词,我们对事故过程进行了初步推断。事故发生当时,A车在XX路口遇红灯信号时,未停车等待,直接闯红灯驶入路口,与正常通行的B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
三、事故责任
1. A车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交通规则,A车在遇到红灯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待,闯红灯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B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没有主要责任。
四、事故影响
此次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给交通安全和通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提醒了广大驾驶员要切实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类似事故。
五、事故处理意见
1. A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伤人员,应积极协调医疗资源,确保其得到及时妥善的治疗。
3.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信号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结论
通过本次事故的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上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并提出了相关的处理意见。希望通过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事故调查报告 篇5
2016年3月17日凌晨2时左右,在长江澄通河段(张家港市境内),由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沪通铁路长江大桥29#主墩沉井持续吸泥下沉至—102m标高时,沉井内突发大规模涌砂涌水,导致沉井靠江心侧井壁突然坍塌,造成2人死亡,4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苏州市政府等单位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人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江苏省安监局、苏州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负责人,张家港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等都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政府成立了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在建桥墩“317”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一)。事故调查组由苏州市安监局副局长王竟任组长,苏州市和张家港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成因进行技术分析。专家组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教授级高工钟建驰任组长,冯兆祥、周新亚、薛照钧、缪林昌为成员。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沪通铁路长江大桥位于长江澄通河段,江阴长江大桥下游45km,苏通长江大桥上游40km。北岸为南通市,南岸为张家港市。大桥为沪通铁路、通苏嘉城际铁路、锡通高速公路合建,按四线铁路、六车道公路共通道建设,全长11076.262m。其中公铁合建段长度6993、062m,单建铁路长度4083.2m,主航道桥采用双塔斜拉桥布置,主桥孔跨布置(140+462+1092+462+140)m。工程立项批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上海至南通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8〕481号)。合同工期: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共54个月。合同价款:75.18亿元。
大桥29#墩采用倒圆角的矩形沉井基础,沉井井身顶面平面尺寸为86.9m×58.7m。倒圆半径为7.45m,沉井平面布置为24个12.8m×12.8m井孔,沉井总高115m(其中底节钢沉井高56m,钢筋混凝土沉井高59m)。沉井吸泥下沉与接高交替进行,沉井下沉采取空气吸泥机吸泥下沉。沉井设计终沉底标高为—107.0m,事发时已下沉至—102.5m。
(二)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沪通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12号,代表人:孔文亚,经费来源:资本金及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150.02亿元。
2.勘察设计单位: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31日成立,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技术负责人:高宗余,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021690,公司业务范围为:铁道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3.施工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4月26日成立(前身为铁道部大桥工程局,创建于1958年3月)。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021796。资质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0263;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8日。2014年3月,成立中铁大桥局沪通长江大桥项目经理部(非独立法人);项目经理:高振东。
4.劳务分包单位:台州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1月05日成立,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街,法定代表人:牟宣庭,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03000055822,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98415—4/2,有效期至2017年04月29日。项目施工负责人为牟宣星。
5.监理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铁道科学研究院下属国营企业,成立于1998年11月3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庆华。公司持有住建部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7909-4/1,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航天航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除外)甲级、铁路工程监理甲级;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295—2007号,资质等级:承担全国范围内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持有交通部特殊独立大桥专项,证书编号:交监公桥第054—2007号,资质等级:承担全国范围内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公司派驻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为戴福忠,事发标段监理小组负责人为蒋永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16日18时,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项目部安排白班与夜班进行交接班。根据当时的泥面数据和沉井姿态,技术部安排夜班对J3—2、J4—1、J4—2、J4—3、J4—4五个井孔吸泥;3月16日晚23时左右,J3—2、J4—1、J4—4停止吸泥,J4—2、J4—3继续吸泥作业。3月17日凌晨2时左右,井孔水面突然迅速上涌,水位急剧上涨至距离沉井顶面2、6m(事后测量标高:+10.307m)处,井孔内外水头差达10.547m(潮汐表显示沉井外侧水面标高—0.24m),北侧井壁瞬间坍塌,连同附着在北侧井壁内的三台塔吊坠入江中。经事后清点,3名在北侧井壁作业的人员及3名塔吊司机失踪。
事发时,正在进行吸泥下沉作业,主要工作内容为吸泥、拆装吸泥机等。当时,现场人员有:生产经理1人、技术人员2人、塔吊司机6人、作业人员52人,其中:李松松、张豪仁、李伟林分别在沉井北侧三台塔吊上作业,平一枫带领庞代华、张万雄在沉井北侧井壁顶面进行泥面标高测量。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后,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项目部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现场救援,同时按程序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为避免事故扩大,项目部组织人员撤离,封锁事故现场,全力展开搜救工作。3月17日凌晨4时40分,搜寻到落水者庞代华,已死亡;4月8日,在施工水域搜寻发现李伟林遗体;其余4人失踪。
2.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务院国资委安全处、江苏省安监局、苏州市安监局、张家港市政府、张家港市安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单位有关领导立即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张家港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常熟海事局,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南通分局及张家港第六人民医院等单位参与搜救。海事部门共出动各类船舶498艘次,出动人员1698人次。
3.中国中铁领导、中铁大桥局及中铁大桥局四公司主要领导都在第一时间赶赴工地,指挥、部署抢险搜救工作。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项目部积极组织协调拖轮、警戒船、海事巡逻艇、抛锚艇、打捞船、浮吊等各类船舶16艘,组织轻潜、重潜18名潜水员展开搜救工作,参加搜救人员共达165人。同时,加固沉井上龙门吊机,打捞倒塌落水吊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119、93万元。
死者:庞代华,男,49岁,身份证号:422422196705064299,户籍:湖北省松滋市老城镇芦尾村十组,工人。
死者:李伟林,男,22岁,身份证号:421024199403010811,户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滩桥镇太山村八组,塔吊司机。
失踪者:张万雄,男,48岁,身份证号:422422196811284252,户籍:湖北省松滋市老城镇大堰头村七组,工人。
失踪者:平一枫,男,24岁,身份证号:320281199210223275,户籍: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新生东路96号,工人。
失踪者:李松松,男,31岁,身份证号:32038219851010681X,户籍: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桑元村8组383号,塔吊司机。
失踪者:张豪仁,男,22岁,身份证号:513021199405266057,户籍:四川省达县万家镇五洞村13组,塔吊司机。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1、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于2014年3月24日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沪通长江大桥建设工程HTQ—2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价款7517891457元。施工工期:1645天。
2、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于2014年3月24日与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沪通长江大桥建设工程HTQJL—2标段施工监理合同》。合同价款65661530元。服务期限:60月。
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项目经理部于2015年9月30日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经济承包责任书》,责任书编号:承包第【2015】02号,承包价款367692万元。承包范围:以主航道桥28#墩—29#墩跨中分界,除29#墩钢沉井制造、浮运、定位下沉、井壁混凝土灌注外南侧(张家港侧)上下部结构、桥面系及附属工程、大小临工程全部施工任务(含南引桥铁路单建段下部结构部分)。
(二)沪通长江大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有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中铁大桥局副总经理、中铁大桥局沪通长江大桥HTQ—2标项目经理高振东担任。同时,各项目分部针对各自的特点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项目部、项目分部、架子队三级组织机构对项目施行分级管理;制订《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公示与监管制度》、《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办法》、《隐患排查》等33个管理制度以及专项应急预案21个。公司建立有月度大检查和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闭环管理;建立准入制度,规范协力队伍选用,并对协力队伍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公示与监管制度》要求,每月月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公示、监管。
(2)沪通长江大桥铁科院中铁大桥监理联合体监理项目部设置2个监理组、1个试验室、1个测量组和1个专家组,采用直线职能制,实行监理项目部——监理组二级管理模式。监理项目部组建了安全检查组,由安全监理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负责日常检查制度的落实,实施具体的监理检查工作;监理项目部制定有监理工地例会制度、月检制度、巡检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四项安全监理制度,明确从总监到监理员所有监理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编制了《沪通长江大桥沉井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共25份监理实施细则。
(3)沪通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的质量安全部负责大桥建设日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配备人员5人,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专业工程师3人。开工建设以来,指挥部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13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挥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主要采取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自开工以来,指挥部共组织专项检查29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会议通报、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等方式,指导督促整改工作。对重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指挥部派人现场复查确认。
2、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批复沪通长江大桥开工报告,同意开工建设。根据铁路建设程序,大桥建设指挥部向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了监督手续。2015年,根据国家铁路局要求,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上海铁路监管局移交监督资料,上海铁路监管局开始履行监管职能。
2014年5月6日,沪通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向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递交了沪通长江大桥工程的了质量监督申报资料,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4年5月13日发出沪通长江大桥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并于2014年5月14日,在沪通长江大桥建设指挥部组织召开了沪通长江大桥工程首次监督会议,形成首次监督会议纪要(铁质安监督上海站〔2014〕121号),决定对沪通长江大桥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015年5月13日,根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4〕156)号)要求,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沪通长江大桥的监督工作移交给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自2014年5月14日起,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沪通长江大桥工程开展监督检查。2014年,监督检查9次,提出各类问题192个。2015年5月13日之后,上海铁路监管局监督检查12次,提出各类问题238个;2016年至事故发生,共监督检查4次,对原材料抽检3次,提出各类问题75个。监督检查完毕,上海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上海铁路监管局均向建设指挥部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五、事故原因分析
沪通铁路长江大桥29#主墩沉井在下沉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涌砂涌水导致北侧井壁瞬间坍塌,连同附着在北侧井壁内的三台塔吊坠入江中,3名在北侧井壁作业的人员及3名塔吊司机坠入水中。
1、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形成流砂的土层条件。根据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揭示的情况来看,刃脚至—102m标高时,土层由④4层进入⑤2层和⑤3层。④4为密实的粗砂,其厚度起伏变化较大,局部陡倾,该砂层的力学强度指标较好,地基承载力550kPa;⑤3细砂层,总体厚度较大,但夹有⑤2的粉砂层、⑤3—1粗砂层和⑤3—2砾砂层,⑤3—1粗砂层和⑤2粉砂层在空间呈透镜状分布,⑤2的粉砂层的承载力为200kPa,⑤3细砂层的承载力为300kPa,明显低于④4层。29号墩沉井刃脚在—102m标高深度处同时出现有④4粗砂层、⑤3细砂层和⑤2粉砂层。29号墩位置处地质条件远比28号墩的地质条件复杂,28号墩最后一段沉井(最终刃脚标高—97m)全部落在④4粗砂层中。地勘报告的地震波勘探资料揭示29号墩位处有物探异常,推测为砂层中夹有薄层粘土层。⑤3细砂层和⑤2粉砂层含有细颗粒的比例较高,粒径小于0、25mm的细颗粒成分比例超过80%,这两层土的不均匀系数均小于5,极易形成流砂,施工也极易出现翻砂。
2、沉井超深导致井内外存在较大的土压力差。由于沉井内外土层标高有60余米的落差,形成较大的土压力差。沉井的刃脚高度通常较小,不同于基坑工程,基坑施工周边排桩设有一定的插入深度控制压力平衡和水力梯度,而沉井刃脚施工过程中埋深较浅,在控制压力平衡和水力梯度方面作用较弱,一旦平衡打破,其底部的细砂层极易涌入沉井内部,形成翻砂。
3、难以预见因素导致突发事件。29号墩地质条件复杂,沉井施工作业面积巨大,施工当日刃脚底平面标高约—102m,同一标高出现承载能力差异较大的土层,密实的④4粗砂层起伏变化,⑤3细砂层和⑤2粉砂层细颗粒丰富,不同层位土层的交界面出现局部陡倾,沉井深度超过100m,沉井内外土压力差大,大直径420mm吸泥机不停吸泥,当大直径的吸泥机将④4粗砂层吸穿后,又难以及时发现沉井标高已进入⑤3细砂层和⑤2粉砂层,粗砂层与粉细砂交界面吸泥后可能形成通道,细颗粒土借势形成流砂,诸多因素联合作用打破了原有的应力平衡,导致涌砂涌水突发事件。
4、沉井内水位突升导致江心侧井壁坍塌。沉井外的水和砂瞬间涌入井内,井内水位突涌上升,高出井外水位10、5m,在高水压的异常工况下,沉井结构承受异常荷载,导致江心侧井壁撕裂坍塌。
六、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结合专家组意见,认定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在建桥墩“317”坍塌事故是一起沉井在下沉施工过程中,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及时发现超100米水深的地质变化,而发生的一起难以预见的非责任事故。
七、相关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
(一)虽然这是一起沉井在下沉施工过程中,由于现有技术条件所限,发生的难以预见的非责任事故,但造成了2人死亡、4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施工单位也要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1、中铁大桥局四公司副总经理陈建新,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陈建新同志诫勉谈话,并按照公司期薪制考核文件对其经济处罚。
2、中铁大桥局四公司沪通长江大桥项目部项目经理程方宏,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议给予程方宏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按照公司期薪制考核文件对其经济处罚。
(二)建设单位要组织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各参与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超大超深沉井基础的研究。一是对潜在未知的风险深入研究。在深水和复杂地质下下沉超大超深沉井与普通沉井在下沉过程中有较大差异,面临的风险会更大,需提高对项目安全风险的认识。二是开发和研究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取代传统的吸泥机下沉工艺;引进和开发主动下沉工艺工法,充分考虑在复杂地质下下沉超大超深沉井会遇到的各种障碍及不利因素。三是对深水、超大、超埋置深度基础的复杂地质勘测,需扩大勘测范围,以准确掌握地质情况。有必要开发新的触探设备,以适应超水深超埋置深度的深层地质勘察。
附件:1、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在建桥墩“317”坍塌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新建铁路上海至南通铁路长江大桥29号墩沉井事故调查技术报告
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在建桥墩“317”
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6年4月11日
事故调查报告 篇6
1.工程名称:金壁贯融3#、4#、6#楼
2.事故发生时间:xx年10月 27日 5:00到5:30
3.事故类别:
4.事故级别:
5.事故详细经过:(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中央花城4#楼18层料台处,由于工人在料台拉砖时,阳台与吊料台连接处,一块模板没有固定好,工人在拉砖时,不小心坠落到16层。一块铺在通道口模板落下,砸伤一个本班组,支厨房卫生间反梁模板工人,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7.事故原因分析(以专家分析为准)
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通过这次安全事故,我们工地的每个工人的安全意识差,现项目根据3#、4#、6#楼,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楼层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楼层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参加调查人员: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壁贯融项目部(II)
事故调查报告 篇7
20xx年xx月x日晚x点xx分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x月xx日12点50分,xx公司xx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xx公司xx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xx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xx年xx月xx5日12:55:28,xx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xx公司xx厂房发生火灾。xx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xx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xx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p300仪器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谢武俊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可以说明他是在12:50左右“到达”现场,其真正起火时间现场并没有任何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建筑材料是以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并且一遇见高温就能融化、自燃并伴生浓烟。
生产现场铺设地毯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类似这样多油雾的磨齿间内,空气中的油雾浓度相对较大,铺设地毯不利于消防安全。
3、建筑结构违反消防要求
无消防通道,无通风口,完全在半密闭的恒温间内,再次密闭成一单独空间。这样的建筑形式导致内部空气不能有效流通,高温后极可能引起易燃物质自燃,并有毒烟雾不能及时、有效、快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据查,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的证词材料中,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xx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我立即关闭附近电源”。
2、经过现场勘察,可以确认xx机的电机部分已经完全烧毁、融化;相邻的电路设施也是完全烧毁。
3、空气压缩机邻近的铁皮墙面油漆与其他过火地方的墙面油漆完全不一样。是一种重度烧毁的迹象。
4、由xx机至平台,一路过火迹象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四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并有监控录象可以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xx公司及xx分公司、xx部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生产区内吸烟。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00~7000℃。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xx公司xx火灾是xx室后,xx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2000~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xx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xxx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xx管理部根据xx企(20xx)xx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事故调查报告 篇8
x年xx月x日晚x点分,xx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xx月x日晚x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xx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xx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x人,年仅xx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x总、x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事故调查报告 篇9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xx
1、事故地点:xx
2、事故类别:xx
3、事故原因:xx
7、事故严重级别:轻伤
二、事故详细经过
xx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班组管理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蛮干,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
xx事故调查组
xx年xx月xx日
事故调查报告 篇10
20xx年11月21日,位于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西的青岛金铭机械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xx〕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金铭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铭机械厂”),注册成立于20xx年7月25日,注册经营者杨华茂,注册地址为原胶南市铁山路西端,公司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铸造机械、纺织机械、钣金制造、加工、销售。目前该单位有从业人员6人。
(二)安全管理情况
金铭机械厂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车床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责人杨华茂(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兼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经调查,该公司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xx年11月21日12时许,在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西金铭机械厂,6150车床操作工王强在加工螺栓过程中违规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头部左侧被旋转的螺栓切削并撞击车床底座,导致严重受伤,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大约1小时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告了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
(二)现场处置情况
接110通知后,区安全监管局、黄岛公安分局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黄岛公安分局依法对金铭机械厂负责人杨华茂进行了控制和传唤。
(三)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已责成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协调金铭机械厂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王强,男,25岁,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祝家庄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床操作工王强在加工螺栓时违反6150车床安全规程“必须束紧服装、套袖、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时必须检查各手柄位置的正确性,应使变换手柄保持在定位位置上,严禁戴围巾、手套、穿裙子、凉鞋、高跟鞋上岗操作”之规定,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伤及头部,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金铭机械厂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没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其安全操作技能;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王强:金铭机械厂车床操作工,在操作6150车床加工螺栓时违反机床安全规程“必须束紧服装、套袖、带好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时必须检查各手柄位置的正确性,应使变换手柄保持在定位位置上,严禁戴围巾、手套、穿裙子、凉鞋、高跟鞋上岗操作,工作时严禁戴手套”之规定,佩戴手套接触正在旋转的螺栓,被卷入车床伤及头部,造成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王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金铭机械厂: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没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今后防范和整改措施
金铭机械厂和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金铭机械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要经常组织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彻底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同时要加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胶南经济开发区管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覆盖力度,做到不留死角、无缝隙监管。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黄岛区“11·21”青岛金铭机械厂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事故调查报告 篇11
11月7日19:40合成工段清净岗位PU124A循环泵机械密封泄漏,大量硫酸从泵机封甩出,最终导致合成工段全面停车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1037元,事发后,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处、有机厂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于11月11日下午在有机厂召开了事故分析会。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11月7日19:40。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机厂。
(三)事故发生地点:硫酸清净岗位。
(四)事故类别:设备责任事故。
(五)直接经济损失:31037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过程
11月7日晚班,合成四班当班。19:40控制室硫酸塔一段液位指示45%低位报警,控制室人员通知班长孙XX去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硫酸塔一循环泵PU124A机械密封泄漏,大量硫酸从泵机封甩出,现场立即停PU124A,并马上按程序检查切换至PU124B,切泵20秒钟左右,泵就跳闸,操作工盘动泵联轴器,发现泵没有卡涩现象,盘车灵活,马上联系电工处理,20:25电工到现场送电检查。同时工艺操作人员现场关闭PU124A入口阀,但是通过入口球阀蜗轮头手柄关闭阀门到零位之后,泵机封仍然泄漏严重,现场人员反复开关阀门多次,泵机封仍然泄漏,怀疑可能是入口阀阀芯腐蚀脱落或阀门关不死。
21:20左右,班长向工段长汇报情况并联系调度安排维修工上来协同处理,21:30工段技术员肖XX赶到现场,此时PU124A泄漏仍未能得到控制,22:00值班钳工张XX赶到现场,设备运行班长李XX也同时到达,再次检查备台PU124B泵,盘车灵活,无卡涩现象,将PU124B连轴器断开,甩开电机分别盘车和空运转正常,没有发现设备上存在问题。因当天下小雨,泄漏出来的硫酸与雨水混合后放热,造成现场弥漫大量硫酸烟雾,并充满浓烈的气味,现场操作、检修的环境恶劣,且泄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22:30肖XX向厂部反映,厂部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硫酸泄漏应急预案,开启电石渣水中和,切换清污分流阀门,鉴于当时实际情况,考虑到PU124A泵泄漏非常严重,硫酸塔已无法正常运行,现场环境差,操作检修困难;同时硫酸塔长时间无循环量会影响精乙炔质量、造成触媒中毒,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必须停车排净塔内硫酸,处理泵的泄漏。厂部于23:30果断采取措施,汇报公司总调要求合成全面停车,将硫酸塔内硫酸全部卸空。整个过程约有7m3的硫酸泄漏。
11月8日凌晨01:00,合成五个列全部按程序正常停车完毕,硫酸塔物料排净,维修工检查检修PU124A台入口阀门。拆掉蜗轮头后发现球阀芯轴传动键断裂,更换新传动键后恢复蜗轮头尝试重新关闭阀门,关闭数圈后感觉无效,拆开检查发现键槽又剥离,传动键槽失效。经维修人员卸掉球阀填料压盖、拆开蜗轮头定位支架,使用管钳关死阀门,并拆掉泵入口短节确认阀门已关闭,做好开关标记。4:30左右检修完成,硫酸塔加液准备开车。试运行PU124B,启动后仍然跳闸。于是在电仪技术人员的建议下,暂时断开继电器保护,直接投运,通过调节出口阀门开度30%,控制循环量在90m3/h,当时实测电流为110A。PU124B泵投入运行后,6:30合成各列导气正常运行。
三、事故原因
(一)损坏阀门现场取证
PU124A泵进口阀采用Q341F46-16P涡轮传动球阀,阀杆与涡轮装置采用连接轴套配合,¢32mm轴与涡轮孔采用键连接装配。轴上开8mm宽键槽2个,呈90°分布。现在2个键槽之间的母体,呈90°弧面、与键槽深和长度相等,整个被剥离下来,使2个键槽连通。涡轮的内孔开8mm宽键槽2个,呈180°分布。从拆开的轴和内孔表面看,没有磨损痕迹和金属粉末。从轴上剥离下来的金属体约13mm(宽)×35mm(长),表面规整、没有毛刺,靠轴的内表面呈圆弧面。初步分析,材质存在局部缺陷。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轴加工胚料存在诱发裂纹缺陷,削弱了轴的强度,键槽受力情况下致轴体剥脱,键槽失效,使PU124A泵进口阀门无法关闭,泄漏处理不了,最终造成系统停车。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硫酸塔出口管未设计总阀,在单台泵入口阀门出现故障情况下,无法阻断管线内硫酸,使后续抢修施工无法展开。
2、硫酸塔物料比重为1.84,PU124泵选型为CZ100-200,所配电机功率45kw,与标准对照存在电机选型不匹配的缺陷。
3、PU124B泵11月8日早班投入运行,电机电流超过额定值跳闸,当天下午对泵叶轮检修后,该泵各项运行参数才达到正常范围。此前9月8日B台泵检修后,没有投料试车、排除负荷增大的问题点,导致备台完好状况不清,影响正常投入运行。
4、操作人员在处理PU124A泵泄漏和切换PU124B泵的过程中,未分清主次,对泄漏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对异常事故的处置能力不强、未及时上报;维修人员对涡轮头装配结构不清楚。是造成事故处理时间延长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7”合成工段清净岗位PU124A循环泵机械密封泄漏,进口阀芯轴传动键失效,管线无法阻断,最终导致合成工段全面停车,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设备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有机厂在备台泵检修验收环节、维修工培训方面存在不足,对异常事故处置不到位,按照公司《20xx年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有机厂厂长肖XX、有机厂设备副厂长李XX各罚款100元;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有机厂罚款500元。
2、采购储运处采购的阀门连接轴套有内在质量问题,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采购员周XX罚款100元,按照公司《20xx年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采购储运处处长艾XX罚款100元;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采购储运处罚款500元。采购储运处责成阀门供应商,免费提供同型号涡轮头1个,与阀杆/涡轮头配套的连接轴套2个,并催促尽早到货更换现有连接轴套。
3、技术中心在项目设计审核中,对现场实际工况考虑不周,在确定硫酸塔出口管总阀和硫酸泵选型上存在问题,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技术中心罚款500元。
六、防范措施
1、联系阀门厂家,指出涡轮蜗杆球阀存在的缺陷。有机厂对同类其他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工艺流程设计上的缺陷进行改造,利用停车机会,在硫酸塔的出口总管线上增加总阀。
3、在确定泵型号时,综合考虑泵的设计参数和工艺物料参数,防止设备负荷与电机参数不匹配问题。重新核定该泵的设计参数,对泵叶轮进行改造,减少叶轮尺寸、根据实际工况降低硫酸塔一段循环量、降低电机负荷。
4、加强对备用台设备的管理,落实备台设备定期切换制度。检修后的设备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投料试运行。
5、进一步加强生产秩序管理和突发事故的汇报机制,强化调度的协调与沟通作用。
6、加强对工艺人员突发异常事故的培训力度,提高操作工在生产过程中异常事故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加强维修工对设备结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事故调查报告 篇12
20xx年9月6日上午7时29分,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委书记xxx、省长刘伟平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节日期间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规查处事故,举一反三,坚决防止违规超载问题,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规定,20xx年9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庆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三个小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环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肇事驾驶人李xx,男,汉族,生于xx年2月20日,家住甘肃省合水县太白镇苗村,身份证号,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
(二)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甘M25656号“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20xx年6月24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xx6月23日,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甘肃省庆阳市环县虎洞乡高庙湾村药王洞队张鑫峰。车辆驾驶室核载2人,核定载质量0.5吨,发生事故时驾驶室乘坐2人,货厢内乘坐12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庆阳市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xx年9月20日经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峰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205号,法人为祁福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可以开展造林、城镇绿化、经济林和花卉等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属于环县通村公路C011线(环县环城至城东塬村),路线全长6.292公里。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行车道宽4.0米,路面结构为沥青碎石面层。最小半径为15.1米,纵坡值12.9%。弯道外侧路肩设有凸面镜一面,现场来车方向50米、前方100米处各有弯道警告标志牌一块。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天。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情况。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11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8名死者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3名死者系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甘M25656号“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转向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制动系统左后制动分泵陈旧性漏油(皮碗胀开,局部脱出泵体),左后制动鼓局部发蓝有过热现象,分析认为,该车制动系统事发前不符合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当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事故发生时三轮汽车瞬时车速为37—39公里/小时(路段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变速箱完好,工作正常;事发时该车档位为空挡。
3.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情况。经委托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驾驶人李世存血样血液酒精含量为0。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xx年9月6日,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振孝带领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施工队工人,无驾驶证)驾驶的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从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住地向七里沟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驶,其中部分人员去七里沟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补种树苗,一部分去环县县城。7时29分,车辆由北向南经过环县环城镇环城至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处下坡向右急弯路段处,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道路外侧防撞墙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xx年9月6日7时32分,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附近群众报警后,立即安排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按要求逐级上报了事故情况,庆阳市交警部门迅速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夏红民副省长(庆阳市委书记)和庆阳市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省政府公安、安监、卫生、农牧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截止9月8日,11名死者均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得到了相应赔偿,3名伤者已转入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伤势平稳,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世存无证、非法驾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基本要求的自卸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在急弯下坡路段空挡行驶,超过道路设计速度,造成车辆失控侧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的施工队安全管理混乱,长期放任施工人员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汽车和施工人员违规乘坐农用三轮车,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施工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队人员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汽车和施工人员违规乘坐农用三轮车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作为环城镇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专职机构,对外来施工队的驾驶人、农村机动车情况摸排不到位,未及时将驾驶人李世存,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纳入交通安全管理站管理范围,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党委、政府对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5.庆阳市环县交警大队加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牌子,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机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在辖区路段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6.庆阳市环县县委、县政府对县交警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xxxx,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且违规使用货车载人,在通村道路下坡急弯路段行驶时临危处理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xxxx,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对施工队务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李世存长期无证驾驶农用汽车及违规载人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xxxx,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负责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副镇长,兼任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3.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镇长。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督促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落实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xxxx,中共党员,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巡查工作。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采取管控措施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车辆无证驾驶和违规载人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xxxx,中共党员,环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县公安局局长。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7.xxxx,中共党员,环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对政府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整改措施建议
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果非常惨痛,影响十分广泛。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活动和,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基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庆阳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地方行政首长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将政策适当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倾斜,强化对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环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对辖区各类车辆、驾驶人和的管理,及时发现乡村道路上各类行车行为,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引导农村客运交通健康发展,建立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
(三)强化重点车辆的全过程监管。
庆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驾驶人培训和考核管理,特别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审核与培训考试,严把驾驶人聘用管理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力争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情况、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不断加强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农用低速载货汽车、公交车等重点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加强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状况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
(四)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吸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下大力气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超限、违规运输危险品、无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机部门负责整治变型拖拉机超速超载、违规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货运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 篇13
十堰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 “5·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5月12日13时30分左右,位于十堰市郧西县香口乡的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4.6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开展应急救援,认真进行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省安监局和十堰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5月14日,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爱东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十堰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 “5·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强金矿),位于十堰市郧西县香口乡仓房村,原名鄂陕金矿,20xx年6月更名为郧西县六斗构家河金矿,为陈兴国独资企业,年产矿石2万吨,经营范围为黄金矿石开采、金矿产品加工、销售。20xx年增资扩股,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纳毛军朝、王建朝入股并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20xx年5月,变更为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股东为陈兴国、毛军朝、王建朝。其中,陈兴国占有30%股份,毛军朝、王建朝二人共同持有70%的股份。法人代表为陈兴国,毛军朝任矿长,是该矿实际控制人,王建朝不参与管理。兴强金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200002009054120020170,有效期限至20xx年5月2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鄂)FM安许证字(20xx)072130号,有效期限至20xx年12月1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420322000002463。矿长毛军朝未取得非煤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分别委托常天峰负责对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王苏芳负责生产和安全工作。该矿现有职员16人
兴强金矿采矿许可范围由8个拐点坐标圈定,拐点坐标如下:1,3664940.12,37424402.34;2,3664650.11,37424300.34;3,3664196.11,37424272.34;4,3664148.11,37424282.34;5,3664148.11,37424852.35;6,3664361.11,37424904.35;7,3664634.11,37424920.35;8,3664920.12,37424686.34。该矿井开采深度+825m~+970m。20xx年12月,湖北省荆襄磷化学工业公司设计研究院为兴强金矿编制了《开采设计方案》,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开采设计方案》对主平硐(又称1坑、881硐,井口实际标高为+866m)以南200m、标高+840m~+880m范围内赋存的矿体进行了开采设计,面积0.1023平方公里。经过多年开采,设计范围内资源已回采结束。在未重新进行开采设计的情况下,其余井下采掘作业点继续沿AuI号矿脉向南延伸布置,部分采掘区域已越过南部矿区边界,并逐步临近曾于1992年开采的YD13号老窑采空区。
2.河南省灵宝市阳平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平矿业),位于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阳平街,20xx年6月7日成立,法人代表贺照民,营业执照编号为411282100002876(1-1),有效期至20xx年11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豫FM安许证字﹝20xx)XMSG301Y),有效期至20xx年3月11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阳平矿业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为A3074041128205-4/4。 20xx 年10月23日,阳平矿业设立郧西项目部,任命宋学国为该项目部经理,并在郧西县安监局进行了本区域安全生产许可外委施工备案。20xx年8月25日,兴强金矿与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签订了《矿山开采合同》,由该项目部承包兴强金矿的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并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书》。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经理宋学国,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证号13400029,有效期至20xx年1月15日。
3.湖北天神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神爆破),20xx年5月,民爆产品生产企业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建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民爆),并作为天神民爆的控股股东。20xx年2月,天神实业通过收购重组十堰市内的爆破服务企业,成立湖北天神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是天神爆破的母公司。天神爆破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爆破作业许可证编号为 4200001300016, 资质等级为三级,从业范围为C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xx年2月20日止。天神爆破在郧西等县成立了分公司,其各分公司共用天神爆破的资质。天神实业、天神民爆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军,天神爆破的原法人代表为冉惠祥,现实际负责人为张玉武。
天神民爆郧西分公司,位于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387号,负责人胡世详。天神爆破郧西分公司,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118-3号,20xx年4月7日组建,负责人段天周。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322000008757,有效期至20xx年2月20日止。经营范围为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天神民爆郧西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天神爆破郧西分公司任职,负责日常爆破服务活动的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5月12日事故发生前,881平硐先后有12人入井,其中+890m掘进工作面3人:阳平矿业钻眼工吴昌明、宋学交、朱荣府;+835m水仓4人:阳平矿业清碴工成良俭、杨俊和运输工阮班胜、罗龙江;郧西民爆爆破员3人:吴胜靖、冯广飞、张兆;以及阳平矿业安全员何孝国和兴强金矿生产负责人周钢。
5月12日8时,吴昌明、宋学交、朱荣府3人入井,经主平硐到达+890m掘进工作面,接好风管开始钻眼。钻眼过程中,朱荣府开三轮车出井到民爆物品临时仓库领取炸药,12时20分左右,郧西民爆爆破员吴胜靖、冯广飞(带着炸药)步行,爆破员张兆押运炸药随朱荣府的三轮车入井到达工作面,周钢随后出井。钻眼工作结束后,吴昌明等人协助爆破员进行装药联线并退至+866m主巷放炮点准备放炮,此时吴胜靖、冯广飞2人先行出井,何效国在井内巡视后出井。12时50分左右,张兆实施放炮作业,随即出井。吴昌明等人在放炮点等待约30分钟后,朱荣府和宋学交朝井口方向行进至局部通风机处准备启动风机吹散炮烟。风机尚未启动,吴昌明突然发现有一股很大的水流从上面涌过来,并瞬间涨到自己的颈部,立即抓住巷道边帮上的电缆线固定木桩,仰着头躲避水流。约7、8分钟后水流消退,吴昌明开始在附近寻找工友,并发现朱荣府在巷道边的一个岔道里,且已受伤,便背着朱荣府走向主平硐。约15时,吴昌明将朱荣府背出井口。宋学交因被水流推送至+866m平巷前面,经自救脱离险境,已在吴昌明2人之前出了井口。
水流沿+866主巷向下倾泄,在41#测量点冲垮2处密闭墙,灌入+865m采空区,从该采空区1处废弃的巷道窜入+845m水平以下区域,快速淹没了+845m水平以下所有巷道。
水流流向井底+835m水仓掘进工作面时,运输工阮班胜正驾驶三轮车行至+848m水平,涌出的水流瞬间将三轮车淹没,阮班胜抓住巷道边帮上的电缆线,慢慢趟水走出淹水区并出井。在水仓掘进工作面等待装碴的罗龙江、成良俭、杨俊等3人被水流封住出口,无法脱险。
2.事故报告情况 阮班胜出井后,立即向阳平矿业项目部经理宋学国报告。14时48分,宋学国到兴强公司办公室向公司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王苏芳汇报。王苏芳立即赶赴现场,一边安排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一边指挥人员开启井下潜水泵向井外排水施救。16时50分,王苏芳向兴强公司总负责人常天锋电话汇报事故情况,并等待外部救援。17时30分,常天锋向郧西县香口乡人民政府报告事故。
3.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5月12日18时许,十堰市人民政府和郧西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迅速启动了事故抢险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动全县力量展开救援,迅速将3名受伤工人送医急救,搜救失踪的3名工人。
按照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和许克振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领导率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协调有关方面紧急调集设备和专业人员支援。十堰市委、政府领导相继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调动当地公安、安监、水电、医疗等部门和矿山救护队展开抢险救援。经过61小时不间断抢险救援,最终在井下水仓掘进工作面附近找到3名被困的遇难者遗体。郧西县组织工作专班妥善处理了遇难者家属安抚、补偿等善后事宜。 4.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罗龙江,男,32岁,郧西县关防乡包耳场村6组人,运渣工,死亡; (2)成良俭,男,54岁,郧西县关防乡钟坪村8组人,杂活工,死亡; (3)杨 俊,男,22岁,保康县后坪镇堰塘冲村3组人,运渣工,死亡; (4)宋学交,男,45岁,郧西县关防乡包耳场村3组人,掘进(钻眼)工,重伤; (5)朱荣府,男,35岁,郧西县关防乡回龙村1组人,掘进(钻眼)工,轻伤; (6)阮班胜,男,37岁,关防乡关防铺村8组人,运渣工,轻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4.6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强金矿在881平硐长期存在越界开采,该平硐的+890m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上部存在老窿积水,该巷道越界掘进至AuⅢ矿体老窿水下部,工作面与老窿水体间的岩层厚度0.95m左右,作业人员在水体下冒险顶水作业后,受自重和爆破震动影响,抗压强度不足以抵抗老窿水体的压力,导致岩层被压穿,发生透水事故。透水后,水流沿+866主巷道向下倾泄,在该巷道41#测量点冲垮2处密闭墙,灌入+865m采空区,经该采空区废弃的
巷道窜入+845m水平以下区域,并淹没了+845m水平以下所有巷道,将正在+835m水仓清渣的工人淹没,造成人员伤亡。
(二)管理原因 1.兴强金矿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矿山防治水不到位。企业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形同虚设,无防治水综合措施,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没有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详细情况。工作面掘进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现象,没有作为透水预兆处理,继续安排爆破施工。二是技术管理不到位。兴强金矿和阳平矿业项目部均未明确技术总负责人,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图纸作假,图实不符。施工不进行技术交底,工作盲目冒险作业。开采方式不规范,矿山20xx年开采设计范围外的所有延伸工程项目和4个独立生产系统都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探矿掘进巷道和水仓施工无专项设计、无操作作业规程、无专项应急预案。三是安全投入不到位。+845M水平以下作业区域无第二安全出口,独眼作业。井下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风筒和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矿长长期不在岗位,委派人员无非煤矿山安全资格证,实际控制人无任职文件,无相应资格证书。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对项目部不进行实际管理。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爆破作业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透水预兆识别能力差,对水害防治认识不足。五是长期违法越界开采。兴强金矿超设计范围开采,将延伸开拓巷道布置在矿区范围之外,并将巷道故意指向矿界外的金矿体,最终导致巷道与老窿水之间的岩层被压穿发生透水事故。同时,该矿还在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申报虚假整改材料,擅自组织探矿巷道和水仓施工等生产活动。
2.阳平矿业对兴强金矿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阳平矿业对兴强金矿采掘工程实行总承包,其项目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对透水预兆不能正确辨识和处置,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在发现掘进工作面淋水增大后,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向发包单位和郧西县安监局报告,仍然组织生产。
3.天神爆破郧西分公司爆破作业不规范。该公司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非法违法开采活动提供爆破服务;没有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爆破作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爆破人员违反爆破作业规程,起爆后未进行“是否存在盲炮和其他安全隐患”的检查,放弃了防止事故的把关环节,致使透水事故隐患发展为较大事故。
4.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一是当地安监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一方面,尽管当地安监部门对该矿山企业进行过多次执法检查,排查出了一些隐患并要求企业整改,但对企业整改与否没督办到位。另一方面,没有认真开展复工前的隐患整改工作,没有严格执行复工审批程序,对企业的虚假申报不严格把关,甚至放任自流,让企业钻空子进行违规生产。二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矿越界开采监管不力。该矿长期越界开采,仅5号坑一个掘进探矿方向就越界迂回掘进300多米,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未制止。今年以来,郧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所先后两次联合到该矿进行例行巡查,均在检查表格中“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项目上填写“否”,对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严重失察。以致该矿的非法越界开采活动没有受到依法打击,乱采乱挖最终引发事故。三是当地公安部门对爆破物品购买把关不严,对爆破公司监管不力。在该矿春节停产、未批准复工期间,批准给该矿供应3吨炸药用于生产,客观上使该矿的非法开采活动具备了爆破条件。对天神民爆和天神爆破公司生产作业活动监管不力,没有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制定爆破作业专项方案。
5.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当地县、乡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尚未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力度不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吴昌明,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掘进钻眼工,+890m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掘进班负责人,发现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后,仍然组织班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吴胜靖,天神爆破爆破员,+890m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组负责人,对爆破作业场所实施爆破后的现场安全检查不足,违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操作规程,未履行规程规定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何介银,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890m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5月11日出现的透水预兆未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作业,对安全隐患处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王苏芳,兴强金矿实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没有取得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安全,违章指挥采掘施工,违规生产、越界开采,重生产,轻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毛军朝,兴强金矿投资人、控股股东、矿长,兴强金矿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没有组织查明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存在的水害隐患,未组织制定防治水安全措施并有效落实;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实施“三同时”;安全投入不到位,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按规定进行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不力,以包代管,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停止承包作业;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在矿区范围外非法组织采、掘作业等,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宋学国,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经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透水预兆识别能力差,水害防治认识不足。在兴强金矿对+890m探矿巷道没有进行技术交底,以及没有编制+890m探矿巷道施工设计、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仍然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透水事故发生。并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陈兴国,兴强金矿投资人,法人代表。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实施“三同时”;安全投入不到位,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按规定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不力,以包代管,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停止承包作业;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在矿区范围外非法组织采、掘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常天锋,兴强金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填报“无安全隐患,符合开工条件”的虚假情况,使用合同公章代替行政公章,向监管部门申报复工复产;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大量民爆物品,违规组织复工复产,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胡安生,原十堰市矿山救护队下属的“湖北省安科中心十堰分中心”总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职业健康评价师,持有安全标准化评价员证书。20xx年,在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中,假冒具有资质的公司,伪造文书,为兴强金矿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致使该公司非法获得三级标准化企业授牌,并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依据。20xx年3月,以个人名义与兴强金矿签署《安全技术服务协议》,并受聘作为郧西县安监局派出的专家,到兴强金矿进行复工前安全检查,未认真履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等职责。其出具虚假报告和履职不认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资质证书。
10.李仁山,男,中共党员,中共郧西县香口乡党委宣传委员,分管全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强金矿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明知兴强金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且上报资料不真实,在节后复工申请审批时违规签署验收意见,使兴强金矿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复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党纪政纪处分。
11.李功德,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兴强金矿长期违规无序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监管查处不力;在明知该矿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签署复工复产审批意见,使兴强金矿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复工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人员 1.胡书华,男,中共党员,郧西县香口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协助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兴强金矿隐患整改不到位,违规签署兴强金矿复工申请的验收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李正署,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股长。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非煤矿山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失察失管,对兴强金矿长期违规无序开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监管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张卓,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土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疏于巡视检查,对兴强金矿长期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导致兴强金矿在越界开采过程中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王太雨,男,中共党员,郧西县香口乡乡长,作为该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违规审查通过兴强金矿复工验收等问题失察,对本地连续发生较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贵斌,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安监局局长,负责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余吉军,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主持工作),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天神爆破郧西分公司监督管理不力,对该公司和兴强金矿民爆物品使用审批把关不严,以致违规供应民爆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胡君,男,中共预备党员,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矿产资源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兴强金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刘伟,男,中共党员,郧西县香口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县级),主持乡党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要求不到位,对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地连续发生较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江本华,男,中共党员,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对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不力,对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陈劲松,男,中共党员,郧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郧西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矿山资源管理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程良民,男,中共党员,十堰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郧西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贺照民,阳平矿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郧西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法人和矿长等主要负责人长期离职脱岗,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建设项目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违法越界开采;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未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知识,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罚款。
2.河南省灵宝市阳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兴强金矿项目部疏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罚款,移交河南省安监局处理。
3.湖北天神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尚未批复的情况下,违规为矿山提供爆破服务;爆破作业不规范,未按照《爆破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委托服务合同》对现场进行爆破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停止服务,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郧西县香口乡人民政府向郧西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郧西县人民政府向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省政府领导约谈十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地特别是十堰市要督促企业深刻汲取“5.12”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培训,严禁“独眼”掘进开采,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步伐。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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