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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时间:2022-03-18 10:46:5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华】和解协议书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和解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和解协议书3篇

和解协议书 篇1

 核心内容: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有哪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

  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

  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入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

  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

  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已分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

和解协议书 篇2

  甲方:xxx

  乙方: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0xx年3月5日民事起诉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依法判决乙方赔偿经济损失:6,891,746.95元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乙方同意由其直属公司东各式吉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甲方6,891,746.95元人民币。

  三、甲方同意收到乙方的款项后立即撤消诉讼状。

  四、甲乙双方同意不再追纠任何一方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盖 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二O一*年四月十五日

和解协议书 篇3

  原告(出租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68

  原告代理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88

  被告(承租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838

  原告88诉被告8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8888民一初字第88号],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将双方于20xx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变更为:“第四条 该房屋基础租金自20xx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每年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自20xx年10月1日起,年租金按每年三千元计算增长。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在每年10月1日之前,以汇款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下年度租金。甲方的指定账户为,账号 : ,开户行: ,户名: 。”

  二、房屋租赁的其他内容,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 日内,原告将被告20xx年10月9日邮寄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原件还给被告谢彬,以便支付今年租金。原告若不返还的,被告将不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今年租金(20xx.10.1—20xx.9.30)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由被告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汇入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约定之外,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法院留存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原告: 被告:

  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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