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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热线

时间:2021-01-21 18:59:4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热线

[劳动合同热线]劳动合同热线

25日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4位嘉宾做客本报,通过本报热线(0351)4286666与读者交流,两小时内接听近百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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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斌)9月25日上午9时至11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4位嘉宾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通过本报新闻热线(0351)4286666与读者进行了交流,劳动合同热线。两小时内共接到200多个电话,其中接通交流的近百个,其余读者留下了问题。

  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在新单位该不该承认?企业一直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合理吗?双倍工资该从什么时候起计算……针对9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省各地读者纷纷通过本报热线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咨询。

  来自省劳动保障厅的4位嘉宾对读者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他们不断感叹天气虽然不热,但这热线可真够‘热’啊。有的读者因为几次打不进电话,就直接来到报社,和嘉宾面对面交流。热线交流截止时间11时过后,仍有读者打电话来,留下问题希望解答。

  交流过程当中,不少读者想知道在哪里能查阅与自身有关的劳动保障类文件。嘉宾表示,现在政府推行信息公开,读者可以通过山西省劳动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这些文件。另外,针对一些相对复杂的问题,嘉宾还逐一记录,并与读者相互留下联系方式,表示将尽量提供帮助。

  热点一劳动合同类用工一月内须签合同

  问:我从2003年开始就在一个小企业上班,现在干了5年了,但依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向单位反映多次都没有结果。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根据国家规定,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均明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每月两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执行以上法律规定,您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问:我从1989年开始,一直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单位打 临时工,曾经每工作3个月签订一次合同,最后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底期满。去年年底,单位通知我先回家休息,等通知再来上班,但是直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我,我该怎么办?

  答:1995年国家施行《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您现在要积极寻求新的就业岗位。

  问:我是朔州一家玻璃厂职工,现在企业搬迁,距离我家太远了,我想以此为由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儿子2004年当兵回来后,分配到一家轮胎厂工作,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热线》(http://www.yjbys.com)。去年检查发现股骨头坏死,医院让住院治疗,但单位不准请假。儿子休息在家期间,单位便解除了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之后,仲裁结果不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单位又让他去上班,但他的身体条件不允许,单位以此为由又要解除劳动合同。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劳动者患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治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以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您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热点二工资类不签合同,期限内发双倍工资

  问:工作3个月了,单位还是不和我签合同,请问双倍工资该从何算起?

  答: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工资实行的是计时计件半天工作制,现在一个月才能领到200元,企业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企业生产任务较少,开工不足或由于其他原因,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收入可能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在一个宿舍楼工地跟着外省的包工头干了3个多月。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约好每个月发70%的工资。现在我不想干了,老板还欠我一个月的工资,可他说干到年底才结账,不愿意给我付工资,怎么办?

  答:打工的时候,一定要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计件、日工都可以,让劳动合同保护您。您现在应该写一个书面的投诉材料,写清楚在什么地方、什么公司、干什么工作、干了多长时间,当时口头约定什么内容,现在欠多少钱等内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反映。我们将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后将给您一个解决办法。

  问:我是农民工,单位没有给我发工资,却说发了,我该怎么办?

  答:单位发给您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付。如果单位确实没有给您发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问:我是一名4050公益性岗位的'职工,现在每个月能领610元工资,但我们公益性岗位的员工都享受不到单位其他的福利,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工资能不能再涨涨,福利能不能更高些?

  答:公益性岗位是政府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在此岗位上本身就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这是其他劳动岗位上所没有的福利待遇,而工资待遇则是招聘时约定的,若要调整须与招用单位协商确定。

  热点三经济补偿类 补偿月工资取过去一年平均值

  问:我今年69岁,1981年起一直在运城某县级政府锅炉房工作,1994年之后就再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今年4月份,单位不让我干了,只是按照每月550元的工资标准补偿了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答:今年4月解除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新出台的实施条例,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问:对2007年底之前签订,2008年之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怎么计算经济补偿?

  答:2007年12月31日之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对于2007年之前签订但2008年之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分别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合并补偿。

  问:今年6月,还没有到合同期满时间,单位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该怎么补偿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应该给予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下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我2000年毕业后,在太原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目前单位改制,要进行一次性补偿。我应该是合同制,但上面写着聘用制,我不知道有什么区别?我现在怀孕了,改制以后该咋办?目前单位的政策是一部分人安置,另一部分人则分流社会。

  答:按照法律规定,聘用制和合同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单位另有规定,您可以进行咨询。您现在怀孕了,这种情况单位应该优先安置。

  热点四工作年限类 工龄归零不合法

  问:去年年底,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合同没到期,今年又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会不会影响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您不要担心工龄归零影响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我1985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工人,后来因为企业效益不好,2007年我被调到了另一家国企上班,原单位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现在新单位要裁员了,将按照工龄长短发放经济补偿,但新单位只从2007年开始给我算工龄,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您从一家国企调到另一家国企,现在所在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时,因为原单位没有支付过任何经济补偿,因此应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并给予补偿。

  热点五社会保障类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投诉

  问:我是一名大学生,从2008年1月起,在运城一家企业打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说给上社会保险,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上,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您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问:我是长子县的,现在没有工作,想参加养老保险,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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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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